依5月31日媒體報導,立法院院會昨(30日)完成國務機要費除罪化修法。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一樣,都是歷史共業,轉型正義的一環,這是法律公平性、憲法平等權的原則。特別費11年前已除罪化,前總統馬英九也因此受惠,不應獨漏阿扁,國民黨大費周章地抗爭根本是政治操作。

依2017年5月出版《罵讚台灣人與事》第134頁記載,有關司法機關不公平對待陳水扁,出現了「沒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情形,作者指出,陳水扁最早是因總統特別費(按即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隨後立即被戴上手銬。但馬英九也因首長特別費案被起訴,司法機關為什麼沒有按照同等原則,給馬英九戴上手銬?這本身就是司法雙重標準!

前述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與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之差別待遇,明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規定,亦不合乎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之規定,值得探究。

依資料顯示,國務機要費與進行機密外交有關,例如在李前總統時代就有「當陽、奉天」專案等,換言之,國務機要費問題是國民黨威權統治時代留下來的產物,此項嚴重的制度弊端,應該從制度層面進行改革,才是正道。

立法院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一,為了解決國務機要費歷史共業問題,比照2011年除罪化的特別費,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不罰。如此體現了小英政府「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施政方針,順應民意,值得肯定與支持。

平心而論,本著「解鈴需要繫鈴人」理念,源自國民黨統治時代的國務機要費問題,大家共同來尋求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是理所當然的事,國民黨人士沒有反對的理由,那能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汙名為「貪汙除罪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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