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6月1日A11版「行訴法三讀 全國地院不再負責行政訴訟業務/高等行政法院 增設地方行訴庭」報導指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變革!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修正案,明定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也就是全國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原本審理交通裁決等行政訴訟業務,將改由北中南三個高等行政法院負責,並增訂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條文,以減緩人民跑法院的不便。

前述行政訴訟法之修正,主要在於訴訟管轄、管理程序等變革,而長久以來,很多「民告官」的冤案,尤其是稅務爭訟案,由於行政訴訟法「再審程序」之規定過於僵化,因此未能趕上人權時代潮流,仍停滯於威權統治時代之規定,令人遺憾。

查重要刑事冤案之一,「蘇炳坤案」走了32年才獲平反,經過了四次非常上訴,四次再審之訴,最後是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規定修法之後,提出第5次再審之訴,才得到平反。

2015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後重新定義「新證據」,同時對於「新事實」、「新證據」的認定標準也放寬了,就算利用判決確定前已經存在、或是成立而沒有調查的都算。換言之,如果原本卷內有無罪的證據,可是大家不知道或沒有指出來,就可以做為聲請再審的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對於「新事證」採行限縮見解,以及第276條5年訴訟時效之規定,相當不合理,以至於很多「民告官」的冤案,無法平反,「司法正義」成為空談。

4月1日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發表「由訴訟權保障談再審事由之限制」專文,針對太極門案的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更字第1號判決,就有關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規定之適用有欠公允,提出討論。已有25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目前仍走在平反的路上,盼望行政訴訟「再審」開啟一扇門窗,才能夠見到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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