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兩公約」2009年12月10日國內法典化,為了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政府自發性地進行人權報告的國際委員會審查,2013年、2017年、2022年共有三次。在5月13日公布的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第74~76項有關禁止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政公約」第7條)。

前述第74項指出,2013年和2017年,審議委員會建議政府在《刑法》中加入酷刑罪(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的定義)作為一項單獨的罪行,並給予適當的處罰。委員會遺憾地注意到,儘管十年(按即2013~2022年)過去了,這項建議仍未得到落實。政府一再錯誤地宣稱,《刑法》中的不同條款(第125條和第134條)將累計構成一項特殊的酷刑罪。

查我國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及第134條「不純正贖職罪」的規定,從1935年1月1日修正公布迄今沒有變動,此項訓政時期的法律移到台灣使用,發生的懲罰案例幾乎不存在,刑法第125條及第134條形同具文,沒有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引人遺憾。

我們發現,在1950年白色恐怖時期,憲兵、警察、軍事檢察官、檢察官、調查局人員等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辦案利用順藤摸瓜,抓一個、咬一個,附帶刑求、逼供等方式,本質上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如此殘酷的司法文化,即是沿襲東方專制體制而來,司法成為統治者的工具。依促轉會最近公布資料,累計公布的資料撤銷5983件刑事有罪判決(按即刑事冤案)。

1987年7月15日解除長達38年的戒嚴之後,刑事冤案仍然存在,刑求逼供之情事並未消失,例如蘇建和等三人案、蘇炳坤案、太極門案等的審判記錄,都有刑求逼供或司法凌遲的事證,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的辦案人員,卻沒有受到刑法第125條及第134條的懲罰,如此「有罪不罰」情事,由於現行《刑法》規定的僵化及落伍,因此有必要在《刑法》規範「酷刑罪」,才能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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