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我國著作權法自1928年5月14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40條),迄今已有22次修正。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1條,1.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2.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3.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其中第3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具有重要意義,應予重視。

尊重著作權是文明國家的表徵之一,而在台灣提升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由於著作權之加強保護,如果被人誤用或濫用,尤其是不了解著作權法的真諦,或者故意曲解法律,成為選舉或政爭的工具之一,更不可取,例如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最近發起有關林智堅的碩士論文,涉及「抄襲」及「違反著作權法」之爭?即為一例。

有關著作權之合理使用,包括「引用」,實務上曾發生不少爭論之案例,但是其解決也有大家共同認定原則可循,不是您說某人的碩士論文有「抄襲」情形,就「咬定」違反著作權法。過去曾發生有位鳥類攝影專家,當有人使用了他的鳥類圖片,照片,在註明出處有一些疏失時,即吃上違反著作權官司,最後賠錢消災。

在共同著作的產生,有教授與學生共同來參與,這些「共同著作人」在有關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與行使,也是有法可循,如果是接受第三者的委託研究,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也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可循,林智堅碩士論文的「抄襲」、「違反著作權」之紛爭,大家要理性剖析與認知,千萬不要被不了解或曲解著作權法,在選舉過程的「潑髒水」舉措,用來欺騙選民,這是文明國家不該有,也不應存在的現象。

總之,在文明國家大家要認清著作權法的真諦,不能有著作權蟑螂與政客的野心來破壞公平與正義。

陳逸南 仲裁人、《著作權法解讀》共同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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