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總統應如何給人民「交代」?
總統應如何給人民「交代」? 自從去年九合一選舉結果揭曉,執政的民進黨大敗,在野的國民黨大勝,此結果讓民進黨驚覺事態嚴重,第一時間蔡英文總統辭掉民進黨主席,由陳其邁代理,並於今年的1月15日由賴清德,在無競爭對手的情況下當選民進黨的主席,接者蘇貞昌辭掉行政院長,改由陳建仁組閣,經過一番的人事調整,民進黨希望在即將到來的2024總統及立委大選,能夠穩住繼續執政的局面,而勝選的國民黨,被點名的朱立倫、侯友宜、趙少康等,也個個磨拳擦掌,志在總統大位,2024的總統及立委的選舉,國、民兩黨及其他小黨競爭激烈的程度,將非比尋常,作為選民的台灣人民,內心將默默地提出一個政治深層的質問:「總統應該如何給人民交代?」。 在台灣,總統職權行使應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因為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但是全世界真正的「民主共和國」的唯一且最高的憲政原則是「民主」,而不是「主義」。 所以,在台灣現行憲法中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就等於是將「三民主義」凌駕於「民主」的憲政最高的原則之上,這也等於是說,每個台灣人民都「相反於自己的理性」,宣告自己所服從的「中華民國」,可以不是一個奉行「民主原則」的「民主共和國」,而是一個奉行「三民主義」的「專制國家」。這種只發生在極權國家中的憲法規定,竟然還繼續存在已經自豪轉型正義三十幾年的台灣憲法中,這也證明了台灣的統治階級跟本不將台灣人民當成「人」看待! 所以,不管是現在做為台灣總統的人,還是未來將成為台灣總統的人,應該給人民的「交代」就是,他要主動排除台灣「民主化」的障礙,將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裡面的「三民主義」刪除掉,讓「民主原則」成為台灣的憲政最高原則,使台灣的憲政符合「理性法則」,唯有這樣做的總統才是一個真正給人民「交代」的總統。 否則,如果繼續維持憲法第1條,將「三民主義」當成國家執政的一切依據,那麼,台灣的總統不管是由哪個政黨輪替做,國家權力的行使,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等,因受限於這部憲法「三民主義」的規定,而無法「合憲地」依據「民主原則」執行,而只能夠繼續依據這部憲法,在「違反人民意志」的情形之下,強迫人民服從「三民主義」所指導的「基本國策」,這樣的總統就是一個「存心」要「反民主」的總統。 所以,在即將到來的2024年總統及立委的選舉,台灣人民為爭取「做自己主人」的權利,應該集中力量,要求總統、立委候選人及政黨提出:「刪除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基於三民主義》等字。」的政見,以落實「台灣民主化」的理念,而那些不打算提出此政見的總統、立委候選人及政黨,我們可以判定他們都是一些志不在於追求「台灣民主化」的人及政黨,而只是一些志在於追求「滿足自己權力慾望」的人及政黨,這種人及政黨將不夠資格出來「代表」人民選舉,而人民也絕對不可能「相反於自己的理性」投票給他們。 文:楊西宗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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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黑暗」邁向「光明」—制定台灣「共和」憲法 一、 台灣政治「染黑」人民不安 最近,台灣社會普遍傳言台灣政治及政黨嚴重受到「染黑」的消息,幾乎受到媒體天天的報導:政黨豢養網軍並吸收黑道份子壯大自己;台北88會館事件26名檢警因接受不當宴飲而被懲處;台南88顆子彈牽扯到光電利益及正副議長選舉賄選,另外政治上的假消息、政治人物的假學歷、假論文、選舉時的暴力、賄選以及候選人相互之間以不實言論攻擊對手、抹黑對手等等,實在不勝枚舉。台灣政治受到「染黑」,連帶也使台灣社會受到感染,暴力及詐騙案件頻傳,人與人之間越來越不講「理」而講求「力」,使人民生活感到相當不安,心中開始懷疑,這難道是追求「民主」、「進步」的台灣應該有的現象嗎?人人都在尋找政治「染黑」的原因,並尋求解決之道。 有人認為台灣政治「染黑」原因,在於政黨及政治人物主顧追求自身權力,為壯大自己,不惜與「黑道」掛勾所引起,因此要求政黨及政治人物應「主動」與「黑道」切割,這樣就能避免讓台灣的政治「染黑」;但也有人認為是「黑道」本身善於心計,一步一步滲透到政治及政黨內部取得更大權力,進而透過選舉漂白自己所造成,因此主張應透過修法,阻斷「黑道」的滲透及漂白,這樣便能夠讓台灣的政治由「黑」轉為「白」。 身為執政的民進黨為「順應民意」,也將啟動修法政策,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中增訂「排黑條款」,但因未將政黨納入規範及有學者認為,「排黑條款」有侵害人權(參政權)之疑慮,故受到批評,此次修法或只是執政的民進黨為贏取2024總統及立委選舉所做的「打假球」動作,真正的「排黑」效果將會是有限。 人民眼見台灣政治及政黨「染黑」日益嚴重,而政府卻一直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法,令人民非常憂心。筆者在此嘗試就台灣政治及政黨嚴重「染黑」的「原因」及要如何解決的「方法」,提出個人的看法供社會大眾參考,並就教於社會大眾。 二、什麼是政治上的「黑」? 一般所謂的「黑」,給人的感覺是陰暗、不透明、狡詐、虛偽、向下沉淪、邪惡、非法、暴力及野蠻,而「白」正好相反,一般給人的感覺是公開、透明、真誠、正直、善良、向上提升、合法、理性及文明。 在政治上一般所謂「黑」,則是指「權力運用本身」或「法律本身」欠缺「普遍性」、「正當性」、「合理性」,因為「權力的運用本身」或「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性」、「正當性」、「合理性」,因此無法得到人民「理性」的「普遍認同」,國家若依據這種欠缺「普遍性」、「合理性」及「正當性」的「法律」來「執行其權力」,便是一般所謂的政治上的「惡行」及「惡法」,是屬於政治上的「黑」。 假如國家統治者依據「人民主權原則」,制定出符合「自由原則」與「平等原則」的「法律」,那麼國家統治者依據這種「法律」「強制」人民遵守,統治者的這種「強制行為」,也算是一個具有「普遍性」、「合理性」與「正當性」的「行為」。 與此相反,一個國家統治者的「強制行為」,表面上雖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如果這個「法律」並不是依據符合人民「源初契約的精神」,即「自由精神」與「平等精神」所制定出來,這種「法律」將因此欠缺「普遍性」、「合理性」及「正當性」,而無法對全體人民的「自由」做出「平等的限制」,因而無法獲得人民「理性」的「普遍認同」,這種不具有「普遍性」、「合理性」及「正當性」的「法律」,就是一般所謂的「惡法」,則國家依據這個「惡法」的「強制行為」,雖然是一個「合法的行為」,但仍然算是屬於「黑」的「惡行」。 三、政治上要「排黑」首先要排除「惡法」 因此,政治上要「排黑」,首先要排除的對象是那些不具「普遍性」、「合理性」及「正當性」卻又「強制」所有人服從的「惡法」,因為「惡法」不除,則受「惡法」「強制」而產生的「惡行」便無法被遏止,這樣將導致台灣政治上的「黑」,永遠無法被排除,而且會製造出社會上更多的「黑」。 四、符合人的「理性立法」的「法律」才是「正義的法律」 因為「法律」是判斷一切事物「合法」或「不法」的標準,既然如此,所以「法律本身」在邏輯上不能有「錯誤」,「法律本身」也不能是「不法的」或「不義的」,也就是說「法律本身」必須是「絕對的正確」與「絕對的正義」,而這種具有「絕對正確」與「絕對正義」的「法律本身」,其「有效性」的最終根據,就是根植於每個人內在的、非感性動機的、「純粹理性本身就是實踐的」、「理性立法」中,這種出自每個人內在的、非感性動機的、「純粹理性本身就是實踐的」、「理性立法」中的「法律」,因為就它的來源來說,與感性經驗無關,所以不會參雜任何經驗元素,這種不參雜任何經驗元素的「純粹法律」本身便具有「絕對普遍性」(亦即不只是對這個人或對那個人有效力,而是對所有人都有效力)與「絕對必然性」(亦即不只是在某個時間或某個空間有效力,而是在任何時間及任何空間都有效力),所以這種「法律本身」,便不可能產生「錯誤」,而「錯誤」只有在法律的「執行」及法律的「適用」時才會發生。 五、「正義的法律」只能出自「服從法律的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因為這種「法律本身」是「絕對的正確」與「絕對的正義」,因此,制定這種法律的「立法者」也必須是「不可犯錯的」、「不可為不法的」,而一個「不可犯錯」、「不可為不法」的「立法者」就是一個「絕對公正的人」,這個「絕對公正的人」只能由「服從該法律的人的理性」來擔任,因為只有「服從法律的人的理性」同時也是該「法律」的「立法者」,這樣「由他自己的理性」制定出來的「法律」,才絕對不會對自己產生「不公」,才會是「絕對的正確」與「絕對的正義」的「法律」。 否則,「服從法律的人」不是服從自己的「理性自立法」,而是服從由「他人的抉擇意志所制定的法律」,則這種由「他人的抉擇意志所制定的法律」,「他人的抉擇意志」有可能受到「他人自己的理性的決定」,也有可能受到「他人自己的感性動機的決定」,在前面這種情形,因為「每個人的理性是相同的」,「他人的抉擇意志受到他自己的理性決定所制定出來的法律」也等同於是「我的抉擇意志受到我自己的理性決定所制定出來的法律」,他人依據這種「理性自立的法律」便有「權利」要求我必須遵守,而面對這種「理性自立的法律」,我也有「義務」必須遵守,如果我不遵守,那麼他人對我「施加強制」要我遵守,這種「強制」便具有正當性,而在後面這種情形,因為是「由他人的抉擇意志受到他自己的『感性』決定所制定出來的法律」,這種出自感性動機的法律,因為每個人的「感性」都不相同,所以不可能取得普遍地一致,因此,這種「由他人的抉擇意志受到他自己的『感性』決定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對我的與他的「理性」而言,都不可能產生「服從的義務」,他人如果依據這種「法律」對我施加「強制」要求我服從,便會對我產生傷害。因此,我只有服從「我自己理性自立的法律」對我才會是絕對公正的,而服從他人制定的法律,則有可能對我產生不公,不可能對我是絕對公正的。 所以,唯有透過這個「自己服從的法律由自己制定」的「理性立法程序」所產生出來的「法律」,才是「絕對正義的法律」,其他一切不是由這個「理性立法程序」所產生的「法律」,而是由他人單方面的抉擇意志所任意制定出來的「法律」,都不可能獲得我的、他的與其他所有人的「理性認同」,也都是屬於「不正義的法律」。因此,每個人作為一個「理性的存在者」,只服從「他自己或他與別人一起共同制定的法律之外,不服從任何其他法律」,這就是每個人「作為人」不可讓渡的「天賦自由權」,也是每個人憑藉其「人性」所擁有的「基本人權」。 六、國家的法律也只能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來制定 同樣的道理,一個「國家法律」的「有效性」基礎,也只能奠基在由「所有服從國家法律的人民」,依據根植於每個人民內在的、非感性動機的、「純粹理性本身就是實踐的」、「理性立法」中,透過「每個人的抉擇意志聯合起來的共同的抉擇意志來制定」出來的「國家法律」,才是「絕對正義的國家法律」,唯有經由這樣的「程序」—即「所有服從國家法律的人民的個別抉擇意志所統合起來的『共同抉擇意志』來制定國家法律的程序」,所制定出來的「國家法律」才能算是「民主共和」的「國家法律」。否則,「國家法律」雖然是由「統治者或民意代表的抉擇意志」所制定,除非這個「統治者或民意代表的抉擇意志」也是依據根植於他們內在的、非感性動機的、「純粹理性本身就是實踐的」、「理性立法」中,否則這個由「統治者或民意代表的抉擇意志」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只不過是依據他們的「恣意的」抉擇意志所為,這種「國家法律」因為不符「理性立法原則」,如果「強制」人民服從,因為無法獲得人民以及統治者自己的「理性」的「普遍認同」,不可能是「絕對正義的國家法律」,因此會造成對人民的傷害。 換個角度來看,「統治者或民意代表的抉擇意志」如果也依據根植於他們內在的、非感性動機的、「純粹理性本身就是實踐的」、「理性立法」的原則來制定「國家法律」,因為人民服從這種「理性立法的國家法律」,也等同於服從「人民自己理性所制定的法律」,這樣一來,這種「國家法律」便具有「絕對的普遍性」與「絕對的必然性」,亦即具有「絕對正確性」與「絕對正義」的特徵,人民服從這種「理性立法的國家法律」便成為一種「義務」,而國家「強制執行」這種「法律」,便絕對不會對人民造成傷害。 既然「國家」是由「一群服從法律的人,他們同時也是立法者所建立的共同體」,那麼「國家的主權」(立法權),就只能是屬於「服從法律的國民全體」所擁有,也就是說「不是服從這個國家法律的人」就不能主張「擁有這個國家的主權」,相同的道理,「代表」「國家主權」的統治者及民意代表,也只能主張「代表」這些「服從這個國家法律的人」,而不能主張「代表」那些「不是服從這個國家法律的人」,因為依據由「服從法律的人們統一起來,同時也應當是立法者」的理念所建立起來的「國家」,「服從法律的人民」才是國家統治者或議會「有權代表」的對象,因此一個「國家法律本身」如果規定可適用到「不是服從這個國家法律的人」,或者規定國家統治者或議會可代表「不是服從這個國家法律的人」,這種「國家法律本身」便是一種「不正當的惡法」。因此,「國家法律」必須依照一種「服從法律的人民」的「自立法」的「程序」來產生,這個「程序」是一切國家形式的基礎。一個國家唯有經由這樣一種「服從法律的人們統一起來,同時也應當是立法者」的「人民自立法」的「程序」來制定出「國家法律」,這種「國家法律」,才是屬於「正義的法律」,國家其他違反這個「程序」所制定出來的「法律」,都是屬於「不正義的法律」,也多屬於「惡法」,人民沒有服從的「義務」。 七、議會只能代表「服從法律的人民」立法 雖然民主國家的法律可以由人民選出的「代表」(立法委員)來制定,但是這些「代表」所制定出來的「國家法律」(實定法),也不能違反「服從法律的人民自立法」的「國民主權原則」,也就是說,「實定法」的規範效力不能超出「服從法律的人民自立法」的範圍,否則這種「實定法」將不會是一種根植於每個人內在的、非感性動機的、「純粹理性本身就是實踐的」、「理性立法」中的「國家法律」,這種「非理性立法的國家法律」不具有「普遍性」與「必然性」,強制人民服從這種「非理性立法的國家法律」,因為無法獲得人民「理性」的「普遍認同」,將對每個人的「天賦自由權」與「基本人權」造成傷害,並且因此也會將「一切國家形式的基礎」破壞掉,使「國家」成為不可能,連帶地也使議會本身喪失其「代表」人民「立法」的資格,而成為「黑的立法者」。 八、經由「服從法律的人民共同制定的憲法」才是「共和憲法」 眾所皆知,目前台灣現有的「法律」中最大的「黑法」,就是這部在1946年由中國人制定且已遭中國人廢棄不用的外來的《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顯然不是一部出自「服從台灣法律的人民所自定的共和憲法」,而唯有一部出自「服從法律的人民所自定的憲法」,並且憲法規範的對象及政府代表的權限也只能是「服從法律的人民」才是合法的「共和憲法」,一部不是出自「服從法律的人民自定的憲法」,並且憲法規範的「對象」及政府「代表」的權限,在該憲法本文中規定超出「服從法律的人民」範圍,並擴大到「非服從法律的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這就是一部非法的「專制憲法」。 所以,《中華民國憲法》就台灣人民而言就是一部「專制的憲法」,而一個國家的政府依據「專制憲法」執政,就是一個恣意的「專制政府」,也就是一個擁有最大權力的「黑的人格個體」,所以台灣政府聲稱依據這部「專制的」《中華民國憲法》進行統治,台灣政府本身就是台灣社會上所存在的「最大邪惡的人格個體」,其危害台灣社會之深度及廣度,將遠遠勝過於台灣社會上的其他「小黑」。 因此,每個台灣人民「被迫服從」這部《黑憲法》,等於是在「服從他人的意志」,而不是在「服從自己的意志」,這樣一來,根本無法讓自己的「自由理性」實現出來,而台灣每個人民的「自由理性」無法得到實現,將使得台灣每個人民喪失其作為一個「人格」應有的「尊嚴」。而一個沒有人格尊嚴的台灣人民,將成為只不過是統治者 眼中得任意驅駛的所有物罷了! 對全體台灣人民來講,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欠缺「普遍性」、「合理性」及「正當性」的《黑憲法》,它不是一部由台灣人民「普遍聯合意志」所制定的憲法,也得不到台灣人民的「理性」的「普遍認同」,台灣的統治者用強力使這部《黑憲法》發生效力,並「強制」台灣人民「服從」它,統治者的這種「強制」台灣人民服從這部《黑憲法》的「行為」,便是一個霸道無理的「惡行」。 九、國民黨與民進黨都是台灣政治上的「邪惡政黨」 如果有某個「人」或「政黨」或「政府」想繼續用強力「維持」這部《黑憲法》,讓人民服從其統治,那麼這個「人」或「政黨」或「政府」也將因其「自甘墮落」而讓自己被這部《黑憲法》「染黑」,而成為「邪惡的人格個體」。 因為國民黨及民進黨都主張用強力「維持」這部《黑憲法》,強制人民服從其統治,因此國、民兩黨都已被這部《黑憲法》「染黑」而成為「邪惡的人格個體」,當他們掌握國家最高權力時,人民也將因「被他們所迫」而「染黑」,現在在立法院內的這兩個「邪惡的政黨」,藉口依據這部《黑憲法》要來修改《選罷法》,並宣稱將在該法中納入「排黑條款」,試圖藉此來達到政治上「排黑」的目的。 但是,台灣政治遭到「染黑」的真正原因不在於《選罷法》上欠缺「排黑條款」,真正的原因是:包括這部《選罷法》在內,也是由依據這部不具有台灣人民意志為基礎的《黑憲法》所組成的「黑的立法院」所制定出來的「黑法律」,因此《選罷法》也屬於不具「正當性」的「黑法」,這種非依據台灣人民「源初契約精神」—即自由、平等的精神,所制定的「黑法」,也因欠缺「合理性」,而無法獲得台灣人民「理性」的「普遍認同」。 所以,國、民兩黨不思從台灣政治上最大的「黑」的源頭,即這部不是「由服從台灣法律的人民自己制定」的這部《中華民國黑憲法》著手變革,只想狡滑地想藉由在這部「黑」的《選罷法》中增訂「排黑條款」,妄想這樣做便能夠「順應民意」使台灣政治從「黑」走向「白」,這樣的做法不只是緣木求魚,而且,如果再以暴力貫徹執行,則將會使台灣政治更加「向下沉淪」、更加「黑暗」罷了! 從以上論述可以得知,台灣政治「染黑」的真正原因,是存在於統治者存心要讓這部《黑憲法》繼續存在下去的「邪惡意志」上面,所以國民黨、民進黨這兩個「惡黨」,不思從這部《黑憲法》進行變革,卻打算在《選罷法》中增訂「排黒條款」,即便如此,在明眼人看來,也無法讓台灣的政治由「黑」轉「白」,原因就出在於統治者的這個「黑心意志」上面,這個「黑心意志」想繼續用「暴力」維持這部《黑憲法》,讓自己的「統治行為」擺脫「法治國原則」的束縛,讓它完全不受到「純粹理性法則」的限制,以遂行其「獨裁地」立法及執法的目的,所以,台灣人民必須認識清楚,這個「濫用自由」的統治者的「黑心意志」,才是製造並使台灣政治及社會染上一切「黑」的真正來源。 十、制定「台灣共和憲法」使台灣政治脫離「黑暗」邁向「光明」 因此,台灣要在政治上徹底「排黑」,只能寄望於人民自己「理性」的覺醒,選舉時慎選候選人及政黨,讓那些無心改革這部《中華民國黑憲法》,使台灣政治仍然停留在陰暗、狡詐、暴力、野蠻等向下沈淪狀態的候選人及政黨,盡力不讓他們當選,而那些主張將依據「源初契約精神」—即自由、平等的精神,為台灣制定一部《台灣共和憲法》,藉此將台灣社會引向人人自由、自主、自律、幸福的「共和國」境地的候選人及政黨,盡力讓其當選,人民透過選舉,淘汰掉「壞人」,使「好人」執政,這樣必能加速台灣的「民主化」。 此外,每個人也必須自我認識到,為了能夠達到「自我實現」、為了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為了能夠「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幸褔」,台灣唯有經由每個人的個別意志聯合起來的「普遍意志」,來制定一部符合「源初契約精神」的《台灣共和憲法》(台灣基本法),以便限制統治者的「黑心意志」,使其不敢為「惡」,來阻礙人民追求幸福、實現自我、做自己的主人的「基本權利」,也藉此才能促使統治者依據這部合乎「人民主權意志」的唯一合法憲法,制定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來約束政黨、政府及所有人民的「自由」,使其不敢為「惡」,這樣才能使政治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即每個人(包括國家在內)都能夠依照「理性」的「自我規定」、「自我實現」以及「自我負責」的道德原則,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和平相處。 唯有這樣做,台灣的政治才能真正的走出「黒暗」,進入「光明」。否則只修改《選罷法》將《排黑條款》納入,都只不過是一種為了滿足「黑政黨」本身利益的算計,假「排黑」之名,而行侵害「人權」(參政權)之實罷了,這樣一來,台灣的政治不管由哪一個政黨或政治人物繼續掌權,終將無法真正擺脫「黑暗」而邁向「光明」。文:楊西宗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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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治如何走出「黑暗」邁向「光明」 自從去年底的《九合一選舉》活動開始前,到現在為止,台灣社會普遍傳言的台灣政治及政黨嚴重受到「染黑」的消息,幾乎受到媒體天天的報導,使人心相當不安,人人都在尋找政治「染黑」的原因,並尋求解決之道。 有人認為台灣政治「染黑」原因,在於政黨及政治人物為壯大自己,不惜與「黑道」掛勾所引起,因此要求政黨及政治人物應「主動」與「黑道」切割,這樣就能避免讓台灣的政治「染黑」,也有人認為是「黑道」本身善於心計,一步一步滲透到政治及政黨內部取得更大權力,進而透過選舉漂白自己所造成,因此主張應透過修法,阻斷「黑道」的滲透及漂白,這樣便能夠讓台灣的政治由「黑」轉為「白」。 身為執政的民進黨為「順應民意」,也將啟動修法政策,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中增訂「排黑條款」,但因未將政黨納入規範及有學者認為,「排黑條款」有侵害人權(參政權)之疑慮,故受到批評,此次修法或只是執政的民進黨為贏取2024總統及立委選舉所做的「打假球」動作,真正的「排黑」效果將會是有限。 人民眼見台灣政治及政黨「染黑」日益嚴重,而政府卻一直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法,令人民非常憂心。筆者在此嘗試就台灣政治及政黨嚴重「染黑」的原因及要如何解決的方法,提出個人的看法供社會大眾參考,並就教於社會大眾。 一般所謂的「黑」,給人的感覺是陰暗、不透明、狡詐、虛偽、向下沉淪、邪惡、非法、暴力及野蠻,而「白」正好相反,一般給人的感覺是公開、透明、真誠、正直、善良、向上提升、合法、理性及文明。 在政治上一般所謂「黑」,則是指「權力運用本身」或「法律本身」欠缺「普遍性」、「正當性」、「合理性」,因為「權力的運用本身」或「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性」、「正當性」、「合理性」,因此無法得到人民「理性」的「普遍認同」,國家若依據這種欠缺「普遍性」、「合理性」及「正當性」的「法律」來「執行其權力」,便是一般所謂的政治上的「惡行」及「惡法」,是屬於政治上的「黑」。 假如國家統治者依據「人民主權意志」,制定出符合人民理性普遍要求的自由與平等原則的「法律」,那麼國家統治者依據這種「法律」,「強制」人民遵守,統治者的這種「強制行為」,也是一個具有「普遍性」、「合理性」與「正當性」的「行為」。 與此相反,如果一個國家統治者的「強制行為」表面上雖符合「法律」的規定,但這個「法律」並不是依據「源初契約的精神」所制定出來的,因此這種「法律」將欠缺「普遍性」、「合理性」及「正當性」,而無法獲得人民「理性」的「普遍認同」,也無法對全體人民的「自由」做出「平等」的限制,這種「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正當性」,即一般所謂的「惡法」,則國家依據這個「惡法」的「強制行為」,雖然是一個「合法的行為」,但仍然算是屬於「黑」的「惡行」。 因此,政治上要「排黑」,首先要排除的對象是那些不具「普遍性」、「合理性」及「正當性」卻又強制所有人服從的「惡法」,因為「惡法」不除,則受「惡法」強制而產生的「惡行」便無法被遏止,這樣將導致台灣政治上的「黑」,永遠無法被排除,而且會製造出社會上更多的「黑」。 眾所皆知,目前台灣現有的「法律」中最大的「黑法」,就是這部在1946年由中國人制定且已遭中國人廢棄不用的外來的《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顯然不是一部出自「服從台灣法律的人民所自定的共和憲法」,而唯有一部出自「服從法律的人民所自定的憲法」才是合法的「共和憲法」,一部不是出自「服從法律的人民自定的憲法」,就是一部非法的「專制憲法」。 所以,《中華民國憲法》就台灣人民而言就是一部「專制的憲法」,一個國家的政府依據「專制憲法」執政,就是一個恣意的「專制政府」,也就是一個擁有最大權力的「黑」的人格個體,所以台灣政府依據這部「專制的」《中華民國憲法》進行統治,它本身就是台灣社會上所存在的「最大邪惡的人格個體」,其危害台灣社會之深度及廣度,將遠遠勝過於台灣社會上的其他「小黑」。 因此,每個台灣人民服從這部《黑憲法》,等於是在「服從他人的意志」,而不是在「服從自己的意志」,這樣一來,根本無法讓自己的「自由」實現出來,而台灣每個人民的「自由」無法得到實現,將使得台灣每個人民喪失作為一個人應有的「尊嚴」。 對全體台灣人民來講,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欠缺「普遍性」、「合理性」及「正當性」的《黑憲法》,它不是一部由台灣人民「普遍聯合意志」所制定的「憲法」,也得不到台灣人民的「理性」的「普遍認同」,台灣的統治者「維持」它,並「強制」台灣人民「服從」它,統治者的這種「維持」及「強制」台灣人民服從這部《黑憲法》的「行為」,便是一個霸道無理的「惡行」。 如果有某個「人」或「政黨」或「政府」想繼續「維持」這部《黑憲法》,那麼這個「人」或「政黨」或「政府」也將因「自甘墮落」而讓自己被這部《黑憲法》「染黑」,而成為「邪惡的人格個體」。 因為國民黨及民進黨都主張「維持」這部《黑憲法》,因此國、民兩黨都已被這部《黑憲法》「染黑」而成為「邪惡的人格個體」,當他們掌握國家最高權力時,人民也將「被他們所迫」而「染黑」,現在在立法院內的這兩個「邪惡的政黨」,藉口依據這部《黑憲法》來修改《選罷法》,並宣稱將在該法中納入「排黑條款」,試圖藉此來達到政治上「排黑」的目的。 但是,台灣政治遭到「染黑」的真正原因不在於《選罷法》上欠缺「排黑條款」,真正的原因是:包括這部《選罷法》在內,也是由依據這部《黑憲法》組成的「黑的立法院」所制定出來的「黑法律」,因此《選罷法》也屬於不具「普遍性」的「黑法」,這種非依據台灣人民「源初契約精神」所制定的「黑法」,也因欠缺「正當性」,而無法獲得台灣人民「理性」的「普遍認同」。 所以,國、民兩黨不思從台灣政治最大的「黑」的源頭,即這部不是「由服從台灣法律的人民自己制定」的這部《中華民國黑憲法》著手變革,只想狡滑地想藉由在「黑」的《選罷法》中增訂「排黑條款」,妄想這樣做能夠「順應民意」使台灣政治從「黑」走向「白」,這不只是緣木求魚,而且,如果再以暴力貫徹執行,則將會使台灣政治更加「向下沉淪」、更加「黑暗」罷了! 從以上論述可以得知,台灣政治「染黑」的真正原因,是存在於統治者存心要讓這部《黑憲法》繼續存在下去的「邪惡意志」上面,所以國民黨、民進黨這兩個「黑黨」,不思從這部《黑憲法》進行變革,卻打算在《選罷法》中增訂「排黒條款」,即便如此,在明眼人看來,也無法讓台灣的政治由「黑」轉「白」,原因就出在於統治者的這個「黑心意志」上,這個「黑心意志」想繼續「維持」這部《黑憲法》,讓自己的「統治行為」完全不受到「純粹理性法則」的限制,遂行其「獨裁地」立法、執法的目的,這個「濫用自由」的統治者的「黑心意志」,才是製造並使台灣政治及社會染上一切「黑」的真正來源。 因此,台灣要在政治上徹底「排黑」,只能寄望於人民自己理性的覺醒,選舉時慎選總統、立法委員及政黨,讓那些無心改革這部《中華民國黑憲法》,使台灣社會仍然停留在陰暗、狡詐、暴力、野蠻等向下沈淪狀態的候選人及政黨,盡力不讓他們當選,而那些主張依據「源初契約精神」制定一部《台灣共和憲法》,將台灣社會引向人人自由、自主、自律的「共和國」境地的候選人及政黨,盡力讓其當選,人民透過選舉,淘汰掉「壞人」,使「好人」執政,必能加速台灣的「民主化」。 並且每個人也必須自我認識到,為了能夠達到「自我實現」、為了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為了能夠「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幸褔」,台灣唯有經由每個人的個別意志聯合起來的「普遍意志」,來制定一部合乎「源初契約精神」的《台灣共和憲法》(台灣基本法),以便限制統治者的「黑心意志」,使其不敢為「惡」,來阻礙人民追求幸福、實現自我、做自己的主人的基本權利,也藉此才能促使統治者依據這部「合乎人民主權意志」的唯一合法憲法,制定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來約束政黨、政府及所有人民的「行為」,使其不敢為「惡」,這樣才能使政治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即每個人(包括國家在內)都能夠依照「自我規定」、「自我實現」以及「自我負責」的道德原則,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和平相處。 唯有這樣做,台灣的政治才能真正的走出「黒暗」,進入「光明」。否則只修改《選罷法》將《排黑條款》納入,都只不過是一種為了滿足「黑政黨」本身利益的算計,假「排黑」之名,而行侵害「人權」(參政權)之實罷了,這樣一來,台灣的政治不管由哪一個政黨或政治人物掌權,終將無法真正擺脫「黑暗」而邁向「光明」。文:楊西宗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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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政治上如何走出「黑」進入「白」 從《九合一選舉》前到現在,台灣政壇盛傳的政治及政黨嚴重染「黑」的消息,幾乎媒體天天報導,使人心相當不安,人人都在尋找政治染「黑」的原因,並尋求解決之道。有人認為台灣政治染「黑」原因,在於政黨及政治人物為壯大自己,不惜與黑道掛勾所引起,有人認為是黑道善於心計,一步一步滲透到政治及政黨內部取得更大權力,進而透過選舉漂白自己所造成,身為執政的民進黨為「順應民意」,也將啟動修法政策,於《選罷法》中增訂「排黑條款」,但因未將政黨納入規範及有學者認為,「排黑條款」有侵害人權(參政權)之疑慮,故受到批評,此次修法或只是執政的民進黨為贏取下次總統及立委選舉所做的「打假球」動作,真正的「排黑」效果將會是有限。 人民眼見台灣政治及政黨染「黑」日益嚴重,而政府卻一直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法,令人民非常憂心。筆者在此嘗試就台灣政治及政黨嚴重染「黑」的原因及要如何解決的方法,提出個人的看法供社會大眾參考,並就教於社會大眾。 一般所謂的「黑」,給人的感覺是陰暗、不透明、狡詐、虛偽、非法及暴力,而「白」一般給人的感覺是公開、透明、真誠、正直、合法及理性。 在政治上一般所謂「黑」,是指「權力運用本身」或「法律本身」欠缺「普遍性」、「正當性」、「合理性」,因「權力的運用本身」或「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性」、「正當性」、「合理性」,因此無法得到人民的理性的「普遍認同」,國家這種「權力運用」及所依據的「法律」便是一般所謂的「惡行」及「惡法」,是屬於政治上的「黑」。 假如一個「法律」符合「理性的」「普遍性」要求,那麼遵守這個「法律」的「行為」也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合法」「正當」的行為,與此相反,如果一個「行為」雖符合「法律」,但這個「法律」本身欠缺「普遍性」、「合理性」,因此無法獲得人民理性的「普遍認同」,也無法對全體人民的「自由」做「平等」的限制,這個「法律」因而喪失其「正當性」,即一般所謂的「惡法」,則依據這個「惡法」的「行為」,雖然是一個「合法的行為」,但仍然算是屬於「黑」的「惡行」。 因此,政治上要「排黑」,首先要排除的對象是能夠「強制」「行為」「服從」的「惡法」,因為「惡法」不除,則「惡行」便無法遏止,這樣將導致台灣政治上的「黑」,永遠無法被排除。 眾所皆知,目前台灣的法律中上最大的「惡法」是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因為它對全體台灣人民來講,是一部欠缺「普遍性」、「合理性」、「正當性」的「黑憲法」,它不是一部由台灣人民「普遍意志」所制定的「憲法」,也得不到台灣人民「理性」的「普遍認同」,統治者「維持」它,並「強制」台灣人民「服從」它,統治者的這種「維持」及「強制」台灣人民服從這部「黑憲法」的「行為」,便是一個霸道無理的「黑行為」,而如果有某個人或政黨或政府想繼續維持這部「黑憲法」,那麼這個人或政黨或政府也將因此讓自己被這部「黑憲法」染「黑」。 因為國民黨及民進黨都主張「維持」這部「黑憲法」,因此國、民兩黨都已被這部「黑憲法」染「黑」,立法院內的兩個「黑黨」,想依據這部「黑憲法」來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宣稱將在該法中納入「排黑條款」,試圖藉此來達到政治上「排黑」的目的,但是,台灣政治上的「黑」,真正的原因不在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欠缺「排黑條款」,真正的原因是在於統治者的「意志」及其所依據的這部「黑憲法」,所以國、民兩個「黑黨」,不從這部「黑憲法」進行改革,就算在《選罷法》中增訂「排黒條款」,也無法讓台灣的政治由「黑」轉「白」,原因就在於這個統治者的「黑心」意志,這個「黑心」意志想繼續維持這部「黑憲法」,讓自己的「統治行為」完全不受到「理性法則」的限制,這個濫用自由的統治者的「黑心意志」,才是製造台灣一切「黑」的真正來源。 因此,台灣要在政治上徹底「排黑」,只能寄望於人民自己,經由全體台灣人民自己的「普遍聯合意志」,來制定一部合乎「普遍理性法則的憲法」(台灣基本法),以便限制統治者的「黑意志」,使其不敢為「惡」,也因此才能促使統治者依據這部「合乎普遍理性法則的憲法」制定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來約束政黨、政府及所有人民的「行為」,使其不敢為惡,唯有這樣做,台灣的政治才能真正的走出「黒」,進入「白」。否則修改《選罷法》將《排黑條款》納入,將只不過是一種為了政黨本身利益的算計,假「排黑」之名,而行侵害「人權」(參政權)之實罷了,台灣的政治,不管由任何政黨或政治人物掌權,終將無法擺脫「黑」而進入「白」。文:楊西宗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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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七股大潮溝設置光電板的爭議《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9月30日在其臉書上刊登一篇《七股除了陸上的魚塭、鹽田、農地蓋光電,如今海上也要蓋光電了?》的文章,質疑政府要將七股漁民在此利用水道採用「插枝仔蚵」養牡蠣已有百年以上歷史的大潮溝,出租給光電業者鋪設浮動式光電板的合法性。 漁民因此串聯,並在里長帶領下向國產署南區分署查詢,獲知國產署已核發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大潮溝7筆地號的開發同意書,使用總面積為106.27公頃,開發期限為期2年,從今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止。 對此,國產署副署長游適銘指出,河川區內的公有土地為不融通物,與公共物同,確實不得對外提供出租使用,不過針對光電業者的使用,他認為是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可斟酌個案來做判定。漁民對此答覆相當不滿,決定繼續抗爭,但迫於大潮溝土地權屬「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的事實,也頗覺無奈! 漁民們表示,他們祖先在這片水域養殖牡蠣年代久遠,超過六、七十年,甚至百年,剛開始,大潮溝只不過是一條土溝,直到1970年後政府才開始在此進行整地、擴寬河道、建水閘門及堤防,到民國79年4月3日地政機關便以「第一次登記」原因,將大潮溝的土地所有權人偷偷地登記給「中華民國」,可見大潮溝的土地所有權人的「登記」,是一個有問題的「登記」。筆者在此先對這個有問題的土地「登記」與「權屬」的關係作一分析與說明。 一般來說,某塊土地有沒有辦理「登記」,並不是某塊土地是“你的”或“我的”的唯一標準,某塊土地是“你的”或“我的”,是在「登記之前」就已經清楚了,而辦理「登記」手續,只是在「確定」之前已經清楚屬於“你的”或“我的”的土地權利。某塊土地是不是屬於“你的”或“我的”,其標準是誰「先占有使用」這塊土地,「先占有使用的人」,就是擁有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人」,而政府就有義務將這塊土地登記為這個人所有,並保障其自由使用這塊土地的權利,不會受到任何外來的干涉。因此,即使「先占有使用的人」沒來辦理「登記」,也不會因此而喪失其權利。 反過來說,如果登記機關因「先占有使用土地的人」沒有來辦理「登記」,便將這塊土地任意登記給其他人所有,這種登記行為便是錯誤的登記行為,這種錯誤的土地登記行為,是一種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登記行為。 另外,在一塊已經屬於別人所有,但尚未辦理登記的土地上,經地主同意而進行整地、疏浚、擴寬、建築海堤及水閘門等工事,這對原所有權人的權利並不會產生影響,而施工者也並不能因此施工行為而主張獲得這塊土地的所有權,這個道理是淺顯易懂的。 據此,如果七股漁民所言屬實,大潮溝是他們祖先在百年前大潮溝還是一條土溝時,就已經以「插枝仔蚵」的方式占有、使用大潮溝的土地,那麼這片土地也因為他們祖先的「先占有使用」的事實而取得了該片土地的所有權,其後代的子孫也因繼承的關係取得了這片土地的所有權。 又如上所述,漁民與這片土地已經具有的所有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沒有向政府辦理「登記」,或因為政府在此地施作工事而喪失對這片土地的權利,反過來說,登記機關也不能因為真正的所有權人沒來辦理登記,就將這片土地看作是「無主土地」,或因為政府在此施作工事,就認為政府是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登記機關於民國79年將大潮溝整片土地看作是「無主土地」,並已經政府整地施工為理由,將該片土地逕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將所有權人登記給「中華民國」,這個行為已經對真正擁有所有權的七股漁民造成莫大的傷害,而且「中華民國」也不是由全體台灣人民的共同意志所創立的「合法國家」,因此,地政機關將該片土地登記給「中華民國」所有或「國營事業(例如台糖公司或台鹽公司)」所有,便是一個不合法、不正當的登記行為,這些所謂的「國有」、「國營事業所有」、「地方政府所有」等「公有」土地的登記,在未獲得全體台灣人民的聯合意志的同意與認可之前,對任何人都不能主張有「正當的權利」。 國產署副署長游適銘在明知河川區內的公有土地「依法」確實不得對外提供出租使用的情形下,仍執意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而「違法出租」給光電業者使用,這種無視法律存在而蠻幹的官員,只會讓人民感覺到,「守法」只是小老百姓的應盡的義務,對於大官們是不必理會的,這種官員心態,與帝王何異! 對於政府以執行「國家重要的再生能源政策」為理由,便以急燥的、野蠻的方式,不顧程序正義,對七股地區漁民生計、環境、生態、地景、人文、歷史等價值蓄意破壞之行徑,筆者曾於9月25日在CITIZENTAIK (市民評論)網站寫了一篇名為《綠電政策下的犧牲者-七股人的光電板惡夢》的文章,嚴正呼籲政府要重視《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9月12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所提出的「總量管制」「整體規畫」、「產業轉型輔導」、「優先自發自用」、「社區認股」、「設置基金,永續發展」等「合理」訴求應給予重視與接納,在政府未作出回應之前,應令光電業者暫停一切的施工行為。 令人相當遺憾的是,政府對人民這一「理性的呼籲」完全置之不理,仍繼續放任光電業者在整個七股地區的道路上,不按施工規則與用路人的安全,任意封路埋設饋線,面對政府蠻橫無理的行徑,人民的忍耐度是有限的,如果政府繼續視民如「草芥」,則人民也將視政府如「寇讎」,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請高舉「轉型正義」的民進黨政府慎思之!文:楊西宗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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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環境,就是保護人民的自由 109年台南市政府農業局在未知會當地居民及權益受影響的人民的情形下,便同意養雞業者,在官田區渡拔里三塊厝村落設置一面積廣達10公頃的超大型養雞場,為此,筆者曾向台南市政府陳情多次,請市政府在本案養雞業者與周圍權益受損的人民取得「環保共識」之前,先令業者暫時停工,等取得「共識」之後,再行施工,但因得不到市府的回應,筆者於9月5日再寫了一封《給台南市黃偉哲市長的公開信》,並將這封信在我的臉書及台南各地方的社團發表,在信中筆者提醒黃市長重視此一超大型的養雞場開發案所衍生的環境保護問題,請市府重新評估其選址位置的「適當性」與「適法性」,並呼籲黃市長在評估結果出來之前,先要求業者暫時停止施工,並與周遭權益受影響之人進行理性的協商、溝通的「程序」,希望藉由此「程序」來化解一切的衝突與對立,以便建立彼此信任的「環保共識」,因為唯有透過這種彼此「理性溝通的程序」所建立起來的「環保共識」,才能真正符合憲法及法律所要求的:「經濟發展應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的目標。(詳見我的臉書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792747611071702&id=100010094410705 ) 此封公開信發表至今,雖獲得眾多台南市民的聲援,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卻一直等不到黃市長善意的回應,而就在昨天(9月12日),本案因養雞業者雇用多輛砂石車載滿砂石,欲強行進場進行填土工作,而與附近居民爆發第一次的衝突,所幸警力及時趕到,才能避免衝突繼續擴大。筆者在此欲不厭其煩地再向黃市長提出呼籲,因市政府所同意的此一超大型的養雞場在此位置設置,將對台南市的整體環境維護,造成既深且廣的影響,不容被忽視,並且台南市政府同意業者在此片農地上設置養雞場也砥觸了109年2月台南市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所通過的「台南市國土計畫」中所劃定國道3號以東為「休閒農業與生態旅遊空間」的最高指導計畫。 因此,業者於此「國道3號以東」的土地上申請建築養雞場,台南市政府理應「依法」駁回,今因承辦人員忽略此一法律規定而不慎予以「同意」,按理市政府也應在市民陳情此案位置選定有「不適當性」及「不合法性」時,就應先令業者暫時停止施工,並與周遭權益受損的民眾進行理性的協商、對話、溝通,以化解衝突,形成「共識」,但令人遺憾的是,台南市政府對其錯誤行為,不但不檢討改進,且身為台南市「大家長」的黃市長,對市民的呼聲至今亦充耳不聞,如果後續市長及其市府團隊對此案仍抱持「事不關己」的消極態度,任由業者與居民衝突、傷害繼續擴大,那麼黃市長及其市府團隊就是本案衝突、傷害的始作俑者。 本養雞場設置案,雖是個案,但從網友對此封《公開信》的回應中可看出,本案所彰顯的「環保」與「人權」被侵害的問題,在台南市存在著相當大的嚴重性,像是佳里區有網友反應:「畜牧業影響生活環境的問題在台南市多的是,佳里子龍里這裡就一個超大養豬場了。這個問題市府沒能力,也沒想要處理啦,所以大家就自己忍耐一下吧,更何況市長已經是躺著選了。就看有沒有議員候選人搞不清楚狀況,不怕得罪既得利益集團,敢去捅畜牧的污染問題。」、有住學甲區的網友反應:「我們的市長不會處理事情啊!學甲爐渣到現在都不處理欸。」、另有七股區網友反應:「這個市長把七股種電,連紅樹林都拔起來,拿來種電,厲害!」、「種電結果,今年虱目魚價格飆高。」、「種電鳥類不來,生態破壞掉。」 由以上網友反應的意見中可以看出,台南市的每個市民的「人格自由發展」所需的好的陽光、空氣、水與土壤等生態環境,正被台南市政府與經濟開發業者以「拼經濟」的名義,逐漸地破壞、污染、壓縮、侵害中,但是每個市民的「人格自由發展權」是台南市政府「依法」應與保護的對象,現在卻發生了「保護者」侵害了「受保護著」權利的荒繆的現象,這對台灣號稱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真是一大諷剌! 有網友留言:「要吃雞不要雞糞?自私想法。」、「台南市大大小小的雞場這麼多,善化口、子龍廟,還有西港,如果說因為雞糞臭就必須關閉,那還能有雞蛋吃嗎?」,其實「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兩者並不是完全對立的概念,發展經濟並不必然要破壞、污染環境,反過來說,要求環境保護也非必然要禁止經濟發展,兩者並存並非不可能,否則法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及環境基本法)要求「兼籌並顧」,便會只是一個空想。 從目前在台南市會發生經濟開發嚴重破壞、污染環境的現象,究其原因大多在於政府與開發業者「短視近利」、「貪圖方便」,不願意對因開發行為所造成的環境破壞,投下資金做維護修補的工作,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賺黑心錢」,但是台南市的整體環境是屬於全體台南市民所共有、共享、共治的生活空間,雖容許每個人(包括市政府及開發業者)自由使用個人私有的空間,但在使用過程當中,絕不能侵犯到他人合乎法則的自由空間,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兼顧其他人自由使用其空間的權利,否則,隨意的開發行為,便會構成「不法」的行為,這個實施「不法」的行為的侵害者,在國家之前的「自然狀態」中,必然會遭遇到來自受侵害者的「私人暴力」的抵抗,而在有保護「人權」的「國家狀態」成立之後,侵害者的「不法」行為,也必將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強制處罰。 最後,筆者在此深盼,每個人,包括政府及開發業者,應該拿出良心,共同愛護台灣這個我們賴以生存的美麗島嶼,承擔起憲法賦與每個人的環境保護的義務,一個適格的台南市長人選應該是深愛台南這片好山好水及土地、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在兩者不能兼顧的情形之下,寧可選擇犧牲「經濟」而顧全「環保」,這就好像一個人處事的原則,應將「道德法則」擺第一,在不違反道德法則的要求之下,才能夠去追求個人的「幸褔」一樣,絕不能夠反過來,將「追求幸福」擺第一,而不顧「道德法則」的要求,果真這樣,「人」的社會將成為毫無「人性」的「物化」的社會,沒有任何生活價值可言!因此,每個人都應該認知,任何破壞、污染環境的行為,都是侵犯「人權」的行為,而就像每個人民都擁有生活在一個「自由」受到保障的民主法治國家中的「天賦權利」一樣,每個台南市民也都擁有生活在一個不被污染的、不被破壞的「環境」的「天賦權利」,而這個「天賦權利」,就是每個人對環境破壞者、環境污染者能夠「施以強制抗拒的權利」。 楊西宗2022/09/13于善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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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理性的光輝——悼念彭明敏教授 「過去,我一直自認是一個純粹的學人,可是現在,一個新的命運將要劇烈地改變我的全部生活……我尖銳地意識到,我的經驗正象徵著整個我們這一代的台灣人——他們的生涯和他們的悲劇」、「當我瞻望未來時,忽然領悟到,命運注定要我為著同胞的權利和期望,而公開發言。」 以上這兩段話,是引自彭教授生前著作《自由的滋味》一書一開始的兩段話(筆者將順序調換),這兩句話也是他直到生命終點的最後一刻,永不變更的行事原則。不畏威權、甚至抵抗威權,不為利誘,甚至犧牲己利,仍堅持「為同胞的權利及期許而公開發言」,並且將自己一生的生命經驗,完全融入了我們「這一代台灣人的生涯與悲劇」之中,這是何等的崇高、而且是何等令台灣人民尊敬的人格啊!彭教授這種崇高人格的呈現,我們只能夠說,這是他善用他的純粹理性之光的結果,筆者在此向他深表敬意! 理性是人作為人天賦的本性,不只是統治者有理性,並且每一個人民也都有理性,因此,出自理性自立的法則,不只對個人有效,也對所有的人都有效,不只在特定的時間空間中有效,也在所有的時間及空間中都必然有效。在彭教授所遺留下來的著作中,他一再重覆強調的,包括人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權、正義、誠信、道德、人格、尊嚴等等,其實就是建立在人有理性這個事實的基礎之上的,因為人有理性,可以認識事物之真假,也可以將所認識到的真事物,用來限制人的自由意志,使它保持在「與己一致」的法則之上。這樣就使得每個人的抉擇意志,在理性法則的光照之下,能夠彼此「與己一致」(亦即,自己與自己的抉擇意志一致,也與所有其他每個人的抉擇意志一致)地,在這個世界上無矛盾、無衝突地和平共存。就像彭教授所說的:『新政府與中國「交流」必須堅持「平等」原則,對方可以在台灣做的,台灣在中國也可以做,台灣在中國不能做的,中國在台灣也不能做。』《「台灣人民自救宣言」續文》。這個國與國之間必須相互「平等」對待的原則,就是透過人的理性所認識到的「真事物」。 人的理性因為認識到,人性之中有道德的存在,而這個道德,正是人作為人所擁有的純粹理性本性。因為人心之內存在著道德,因此,道德就要求人的意志僅能夠完全受到純粹理性法則的限制,且必須完全拒絕感性條件的影響。因此,這個獨立於一切感性條件而僅受到純粹理性法則限制的意志,便是一個純粹的自由意志。 人有了這個遵從理性法則的純粹自由意志,作為一個道德的理性存在者的人,純粹理性就要求人必須以這種純粹意志自由的方式,對在現象界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命令它只服從純粹理性自立的法則,並且排除一切感性的誘惑。亦即,作為一個理性存在者的人,純粹理性要求,每個人必須自我立法、自我服從、自我負責,藉此來達到自我實現的理性目的。 為了要達到自我實現的理性目的,理性因此也要求人,對幸褔的追求,不能依賴於別人來替你決定追求幸福的方式,而只能靠著自己選擇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幸褔,因為唯有靠著自己創造出來的幸褔,才是真正的幸褔,也才能夠讓內在於人的理性感到滿意,人也才能夠真正地自我實現自己的生命價值,而有尊嚴地在世上過著生活。 從上面這個觀點來看,我們可以說,整個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理論依據,就是建立在人擁有純粹實踐理性的這個既與的事實之上。因此,政府存在的目的,依據純粹理性的要求,首先必須保障人民享有「法律自由」,亦即,讓人民自己立法、自己服從自己所立的法,從而自己自負責任。其次,政府也必須讓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亦即,讓人民自己決定追求幸褔的方式,不能夠強迫人民依照統治者認定的幸褔方式過生活。因為唯有政府這樣做,才能夠保障每個人民的人格自由發展權,也才能夠符合,人作為一個理性存在者的人,對自由、獨立、自主、尊嚴的要求。所以,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政法制及統治者的執政方式,阻礙了人作為人的人格自由發展權,那麼純粹理性本身必然會對這些憲政法制及執政方式作出絕不讓步的改革要求。 我們從彭教授生前所發表而收集在《寫給台灣的備忘錄》一書中的文章中可看出,如果不是彭教授一生堅持貫徹運用他的純粹實踐理性,他怎麼能夠堅定地拒絕與抗拒一切對他的巨大利誘與脅迫呢?他又怎麼能夠一針見血地對台灣的領導者以及憲政體制提出令人讚嘆的批判呢?譬如,他要求民選總統的行事,必須符合純粹理性所要求的「意志與己一致」的原則,不能自我矛盾、要維護自身及國家的尊嚴、不能虛偽不實、並且要有治國理念、不能有野望等等。筆者在此舉下列幾例彭教授對歷界台灣民選總統的評判,供大家參考: 首先、他洞穿當時身兼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李登輝總統一方面必須面對照顧台灣人民的人權,另一方面卻因為執行憲法統一任務而必須犧牲台灣人民人權,這兩種互相衝突而不能並存的任務,在他內心中產生的矛盾與天人交戰《李登輝與我》。其次,他寫信勸阻陳水扁總統要有尊嚴,不要向馬英九求饒。再來,彭教授反問馬英九:『馬對習說「我們的憲法不容許兩個中國、一國兩制或台獨」,難道容許「中共霸佔」中國大陸嗎?』《有「各表」就該滿足嗎?》。最後,他甚至公開批評現在的蔡英文總統,「缺乏治國理念與能力,只有連任的野望」《給蔡英文總統的公開信》。 彭教授之所以能夠有如此的勇氣與智慧,對歷界台灣民選總統提出這些令人心有戚戚焉的評斷,這全都可歸因於他在作評斷時,並不考慮其他經驗因素,完全只依據理性原則,就對國家統治者的行事風格提出批判,因此所作出的評斷,便可超越他自己對這些民選總統個人的好惡,言所當言,在這樣的發自內心理性與良心的批判聲音下,便能夠引起人民心有戚戚焉的共鳴。 我們再仔細地研讀彭教授所遺留下來的言論集,就可看出,對於造成台灣民選總統的處事風格缺失的原因,彭教授分析得非常透澈,他認為部分原因來自於他們內心的懦弱,不敢運用自己的純粹實踐理性,且讓私欲影響自己意志的決定,使得自由意志偏離了「與己一致」的本質法則所造成,部分則歸因於目前存在的台灣憲政體制本身的矛盾、紊亂、脫離現實等不符合理性法要求所造成的。但是憲政體制是否要重新制定、修正、或者是要繼續維持,作為國家最高的領導者的總統,擁有最大的決定權與「職責」,而這個「職責」是來自於,作為一個人的純粹理性的無條件的要求,這種無條件的要求,不會因為個人的懦弱或私慾的抗拒而失去其效力。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認定,對有缺失的憲政體制的制定、修正或繼續維持擁有最大決定權的總統,才是最終可歸責的主體,因為他「能為」且「應為」而「不為」改正「缺失」,所以他就必須為此「缺失」負責。 彭教授對於現行台灣憲政體制缺失的批判,筆者在此也從他生前發表過的文章中,舉出幾點供大家參考:一、 憲政體制必須符合「理性法」的要求,否則就是「不合法」的憲政體制。 首先,彭教授指出,現在的「台灣政府」是一個「違章建造」的「不合法的政府」,他説:『台灣政府有總統及院會,五臟俱全,但仍不失為「違章建造」。所謂「政黨」或「選舉」,是誰要來管理這個違章建築之爭,不能將後者合法化。』《「違章建築」何去何從》 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彭教授對「法」的看法是主張,先天存在的「理性法」高於經驗存在的「實定法」,經驗存在的「實定法」必須根據先天存在的「理性法」來制定,才能夠擁有強制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否則就是「不合法的實定法」,而依據「不合法的實定法」來組織運作、強迫人民服從的政府,也就成為一個「不合法的違章建造的政府」。亦即一個反民主的專制政府。 筆者在此要特別指出,彭教授所認定的「合法的台灣政府」,是指「真正的本土化的政府」,而所謂「真正的本土化政府」,他說:「是指政府的法政結構、基本國策、教育文化政策、社會價值觀念等是否以本土為主體,這才是判斷的標準。」而不是以「元首是否土生土長,各層公職人員是否土生土長,或執政黨員是否多數為土生土長來斷定。」,亦即,如他所說的,只經由台灣人民「選舉」產生的總統所組成的「本土的台灣政府」,並不因此就能夠使得「不合法的台灣政府」成為「合法的台灣政府」。所以彭教授強調:『所謂「政黨」或「選舉」,是誰要來管理這個違章建築之爭,不能將後者合法化。』《「獨立」和「本土化」我解》,他的這個「強調」,對那些大部份的台灣人民、政黨或政治人物、甚至是學者專家們,他們都以為台灣已經「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就等於台灣已經「民主化」了,確實有破除迷思之功用。 彭教授在上面該篇文章中,同時也對現在的「台灣政府」的「合法性」提出非常中肯的質疑,他說『台灣的《憲法》和相關法制,不是以本土為主無庸多言。行政機關虛構「中國」,疊床架屋,國家目標以與中國合併為目標,大中國觀念下的教育文化政策,其本土性不知在哪裡?』在該文最後,彭教授根據先天的「理性法」堅定的表示:『台灣政府要「合法化」,唯一的途徑就是「制定符合現實的的新憲法」付諸「公投」,如果多數人民接受,它也會成為「合法」的台灣政府。』《「違章建築」何去何從》 為什麼彭教授強調,經由全體台灣人民聯合起來的意志,共同制定一部全民(包括政府在內)共同遵守的新憲法,是台灣政府「合法化」的唯一途徑呢?理由是,唯有經過台灣人民聯合意志自立憲法的「程序」,每個台灣人民意志所服從的法律,才又是每個台灣人民意志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這樣一個不屈服於他人意志之下的「自律」的意志,才能夠符合自由意志必須「與己一致」的本質法則,台灣政府依據這部由台灣人民共同意志制定的憲法執行公權力,便因此取得了「合法性」與「正當性」,人民服從公權力的強制,等於是服從自己理性的強制,因此遵守法律便成為人民的義務。所以,唯有透過這個台灣人民普遍聯合意志自立法程序而設計出來的「民主」政治,才能夠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的自由、自主及尊嚴,避免國家專斷的侵害。因此,每個台灣人民的自我規定、自我實現自己生命價值,便成為有可能。二、 「不合法的台灣政府」行事風格是「唯利是圖」,不注重人的「尊嚴」。 彭教授在一篇名為《尊嚴與「光榮的孤立」》的文章中指出:『人為求利惠,改姓換名,順從他人,不是很體面的事。政府多年來,在中國壓力之下,一直在做的正是這樣。中華民國不能加入「國際貿易組織」WTO,則(被)改稱「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而入;不能參加國際性運動會,則(被)改稱「中華台北」參加。我國如此做,其「理由」不外:1、可得些利惠。2、可以提高台灣的「能見度」。3、可以避免台灣在國際上「孤立」。』。 對於「不合法的台灣政府」所主張的這些「理由」,彭教授深深不以為然的提出批判,他說:『國際機關不願接受「台灣」時,即應抵制不參加,如果因而「孤立」,即是「光榮的孤立」,大家應無畏地接受,使我們後代子孫能驕傲地懷念「我們祖先」為了保持尊嚴,勇敢悲壯地接受孤立於世界,並付出不少代價。此或許能成為世界史之一里程碑。』《尊嚴與「光榮的孤立」》 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彭教授再透過純粹理性之光照,向台灣政府及人民指出,具有內在價值的「意志與己一致」的「尊嚴」及「國格」,才是我們應該真正維護及追求的絕對價值所在,而不是「利惠」、「能見度」與「不孤立」等這些自身無法「與己保持一致」的經驗性的有條件的價值事物上,因此,唯有建立在「尊嚴」與「國格」之上的「利惠」、「能見度」與「不孤立」,才能夠有真正的價值,否則便是虛假的價值,這樣的洞見是何等具有大智慧與眼光,豈是「不合法的台灣政府」所能夠相比擬。三、 「不合法的台灣政府」行事風格是「獨裁、狂妄與欺騙」1、彭教授提到:『現行《憲法》仍視台灣為「中國」一省,政府仍以與「中國」合併為最高國家目標,在國際關係上,也自己否認為獨立國家,而堅持自己為他國的一部份,教育文化政策仍推行並強迫人民,接受台灣不是獨立國家的想法。』《「獨立」和「本土化」我解》,所以,現行這部視台灣為「中國」一省的《憲法》,就是一部「反民主」的《憲法》,而依據這部「反民主」的《憲法》強迫台灣人民服從的政府,就是一個「獨裁」的政府。2、在《有「各表」就該滿足嗎?》這篇文章中,彭教授警惕台灣人民:『勿忘記「一中各表」的意思是台灣政府就是中國政府,對整個中國大陸有主權。這與中共主張對台灣有主權一樣,是狂妄,脫離現實,違背法理的。』3、『國民黨強辯對中國大陸仍有「主權」,僅失去「治權」而已,好像「主權」與「治權」可以分離似地,這是詭辯。所謂「主權」與「治權」是表裡一體,不能分開,有「主權」即有「治權」,無「治權」即無「主權」。』《有「各表」就該滿足嗎?》4、『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要件,禁止合理批評不會促進團結,戒嚴政府以及其他獨裁專制政府都以「團結」作為藉口,剝奪言論自由,靜讀「公開信」就會諒解它是要促進、不是要破壞團結。過去二年蔡總統對於國民的團結,有多少貢獻,值得檢討。』《給蔡英文總統的公開信》5、『要問「入聯」到底是為誰而喊?為「中華民國」?它早被聯合國解除,不能重返,為「台灣」?不幸世上還無以「台灣」為名的國家,國際上無奈。「中華民國」藉「台灣」名義入聯?這種技巧,聯合國不玩的。此問題未解決,茫然喊「入聯」,誠實正經嗎?』《「入聯」的迷惘》6、『台灣民主化,高唱改革,但傳統的積弊太深,殘留不少。尤其「司法改革」、「轉型正義」,雷大雨小。』《為改革勇士的玉碎而泣》7、『話說「中華民國」是個難捉摸的東西,蔣介石曾一度宣布「已不存在」。在習近平的眼中,地球上不該有這個東西,如有應該消滅。小英則嗆聲確實「有」,而且健全,台灣是也,莫衷一是。吳斯懷言中出現與小英不同的,另外一個「中華民國」,這新而神秘的「中華民國」在哪裡?是怎樣的?吳將軍還未說明。』《不分區立委的風暴》 以上列舉出的這幾點,都是彭教授再度運用他的純粹理性,洞穿「不合法的台灣政府」如何在「反民主的憲政體制」之掩飾下,企圖透過詭辯、強辯、狂妄、虛假等手段,對內進行「魔鬼統治術」,剝奪人民自立憲法的「法律自由」與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政治自由」,逼迫人民完全聽命於它對人民幸褔的「安排」,對外則是為了利惠,隱姓埋名,忍辱任人擺佈,其反民主的獨裁真面目,可說是一一被彭教授揭露無遺。 當揭穿出「不合法的台灣政府」的反民主的獨裁真相之後,為阻止這個「不合法的台灣政府」繼續為惡,彭教授提醒我們台灣人,光靠「選舉」是不夠的,必須將這個「不合法的台灣政府」所依憑的「反民主的憲政體制」,給重新改造。所以他主張:『台灣應以「事實上的台獨」為基礎,儘速重建法律政治制度、國家政策、教育文化及價值意識,以事實(de facto)的台獨,成為法制(de jure)的台獨,在國內外積極尋求獨立國家的法律地位,建立一個名實相符的台灣人民自己的國家。』《「獨立」和「本土化」我解》,因為唯有一部依據「普遍自由原則」,出自台灣人民的聯合意志所制定的新憲法的誕生,才可以確保,包括政府在內的每個台灣人民的自由、平等、獨立及尊嚴,並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與敬重,台灣人民也才能夠享有真正的幸褔,因為這是台灣人民自己創造出來的幸褔。 筆者出於對彭教授一生崇高的人格的敬佩而寫作此文,因為彭教授的寫作風格是相當地口語化,讀他的文章總是讓人覺的他是一位平易近人、淳淳教誨的長者,但是他的文章背後隱藏著豐富深刻的政治哲理,筆者嘗試探尋這些哲理的意涵,並對之加以分析及綜合,並藉此就教於社會先進,盼予指正,也期盼彭教授的教誨,對台灣未來的政治、社會、文化的發展,能夠產生啟蒙與指向的效果,我們也將永遠感念彭教授遺留給台灣人民,如此珍貴的思想財產,並思齊心協力實踐之。 最後,筆者將引用彭教授在他的《絕筆集》自序中,作為絕筆的最後一句,也是他在1964年《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的開頭第一句,作為本文的結束,即「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更期盼台灣人民一起在這個「鐵一般的事實」上面,下定「鐵一般的決心」,制定一部保障每個台灣人民人權的台灣新憲法。文:楊西宗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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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憲法,創造新主人 人的本性具有動物性,會濫用他的自由,侵犯別人的自由,所以他需要一個「主人」,來強制他遵守法律,但是這個「主人」,還是一個具有動物性的人,他也會濫用他的自由,侵犯別人的自由,所以他也需要一部由全體人民聯合起來的意志所制定的「憲法」,來限制他的自由,以保障每個人民的自由不被他所侵犯。 所以,台灣人民不能只停留在選舉「動物性的主人」階段,因為只靠「動物性的主人」來統治,並無法讓每個台灣人民出自內心產生團結一起的「義務」,亦即無法產生一個「法權國家」。為了能夠讓全體台灣人民從內心產生出真正團結的「義務」,台灣人民更需要進一步靠自己創造一部,出自全體台灣人民的聯合意志所制定的、並且能夠限制「動物性主人的自由」的新憲法,而這部新憲法的制定目的,是在於確保每個台灣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台灣人民唯有由自己創造出這樣一部新憲法,並服從於這部新憲法,每個台灣人民的內心才會產生真正的團結「義務」,這樣台灣也才能夠擺脫「人治」,而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的國家。生活在這樣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的台灣人民,在面對國家內部或外部敵人的侵犯時,全體台灣人民便能夠激發出「生命共同體」的存在感,表現出共同防衛的決心,就像這次烏克蘭人民面臨俄羅斯的侵略時一樣,上下一心,表現出堅強無比的英勇戰鬥力。 因此,唯有藉由這部由台灣人民自己所制定的這部「民主新憲法」,台灣人民才能夠走出「動物性主人」濫用自由的威脅,而團結在這部「真正主人」的「民主新憲法」的引導之下,盡全力抵抗侵犯,捍衛台灣安全、捍衛台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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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全民國防,保衛台灣安全 鑒於世界局勢極為混亂不安,台灣建國制憲推動隊台南隊,特於2022年3月13日於台南市佳里區舉辦「看俄烏之戰,談台海未來」專題分析講座,主講者是魏耀乾(曾任立法院第一,二屆立法委員,國防外交委員會總召集人),與會人士一致表示,為保衛台灣安全,應即刻落實「全民國防」的理念。但與會人士也憂心忡忡,面對台灣內部存在一群所謂「親中人士」的阻礙,想要落實「全民國防」的理想,確實不易,筆者認同大家所提的以「全民國防」保衛台灣安全的構想,但為使此一構想能夠實現,筆者想從此次烏俄之戰的觀察,提出個人以下的意見供大家作參考: 所謂「全民國防」的概念是指,生活在一定範圍土地上的一群人,將這塊土地視為每個人共同安身立命之處,願意為保護它的安全,盡全力抵禦外力的侵犯,同時每個人也願意限制自己的外在自由,以便與其他每個人的外在自由能夠在符合理性的普遍法則要求下,在這片土地上共存。 所以,想要求人民負起「全民國防」的義務,所需的前提是,這個國家存在的目的,必須是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的國家。反過來說,如果一個國家的目的,不是在於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甚至反過來迫害人權,則這種國家不只無權要求人民保護它,甚至人民有權要求廢除它,重建一個保障人權的新國家。 從這一個觀點,我們來看這次的烏俄戰爭,在烏克蘭這個國家中,有其人民自己制定的憲法,而且烏克蘭的憲法明白規定,烏克蘭國家主權屬於全體烏克蘭人民所有,烏克蘭國家存在的目的,是在保障每個烏克蘭人民的自由與權利。所以,在這部烏克蘭的民主憲法規定之下,當國家受到了外來的侵略,烏克蘭人民便會主動拿起武器保衛國家,因為他們都知道且相信,他們要保衛的這個國家,是一個要保衛他們每個人的生命、財產與自由的國家,所以在烏克蘭這個國家裡,每個人民都會自動自發,將「全民國防」的理念,當成自己的「義務」在實踐,拼全力抵禦來自俄國的侵略。 反觀俄國的憲法,是依據統治者的意志所制定,而不是依據全體俄國人民的聯合意志所制定的憲法,並且,俄國這個國家存在的目的,並不在保障俄國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只是在保障特殊階級利益,因此,俄國統治者可以憑藉自己的意志決定國家的一切政策,俄國這個國家的主權是屬於統治者一人,而不是屬於俄國人民全體,普丁可以憑一人之意,決定發起戰爭,攻打烏克蘭殘害其人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所以在俄國要求建立「全民國防」,是不可能的事。 回過頭來我們來看台灣現況,台灣如果想要落實「全民國防」的理念,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效法烏克蘭這個國家,由全體台灣人民的聯合意志制定一部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台灣人民所有的民主憲法,在這部新憲法中規定,國家存在的目的在於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唯有透過制定這部屬於台灣人民的民主憲法,即便台灣內部存在一群所謂的「親中人士」阻礙台灣「全民國防」的建立,國家也能夠「依法強制」將阻礙排除,從而,「全民國防」的概念,就能夠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生根發芽,永久保護台灣這塊土地及人民的安全。文:楊西宗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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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制憲權不容被剝奪-駁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86號判決 2021年8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辜寬敏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間公民投票法事件(109年度訴字第1486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理由有以下幾點:1、基於憲法的最高性原則,任何法律、制度均應在不牴觸現行憲法框架下進行,即使是國民主權或直接民權之展現亦然。2、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創制係專屬於立法院職權範圍,由立法委員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之權限,並無投票創制之權限。3、原告提起系爭公投案主要訴求及目的,乃欲藉由公民投票直接形成國家意志,以決定有關重新制定憲法一事,而繞過現行修憲程序,與我國憲政體制下採代議民主的原則相牴觸。4、透過體制內之公投制度來達成體制外重行制定憲法目的,實於法無據。5、總統並無推動制定憲法之憲法權限,即使系爭公投案通過也無法對總統產生法律約束力。 從以上判決理由可以看出,本案承審法官完全以法實證主義的思想作為判決的基礎,心中根本沒有存在絲毫對實證法缺陷能夠加以修正、改良的自然法思想,這種死抱實證法而無視自然法的存在、無視人是實踐理性的主體有權對不合理的憲政法制主動提出改善的要求,這不僅有失法官職責,且將陷台灣社會於動盪不安之中,筆者對此深感憂慮,不得不提筆加以駁斥。 承審法官應該認識,制憲權是每個人與生俱有的自由權在建構共同體時的展現,這個制憲權在既有存在的憲政體制之前,便已先天地存在於每個人的法權理性中,因此不會因現實憲法的規定而被剝奪或喪失,而人民自己也不被允許授權或轉讓於他人,人民自己也不能將制憲權拋棄而使它不存在。 在人民未行使制憲權建立一個公民憲政體制之前的所謂自然狀態,每個人都只依照自己的看法解釋權利,並且依據自己的看法執行權利,不聽別人的意見,因此,當人與人之間發生權利爭執時,因欠缺一個雙方認可的法官作出有法律效果的判決,解決之道只能依靠暴力,但是人的理性要求人不可用暴力方式解決權利爭端,而必須以法權原則-即每個人的自由都可以並存的法則,來解決彼此之間的權利爭端,人因此就相約放棄私人暴力,共同立法,共同設立法官,共組公共暴力(公權力)強制執行法官的判決,亦即每個人都必須透過行使先天的制憲權,建立一個憲政狀態,以便每個人的自由可以並存,每個人都可以分享權利。 當一個實際存在的憲政體制偏離理性法權憲法理念的要求時,生活在其中的每個人便可再啟動其先天的制憲權,來修改、導正這部憲法,或重行制定一部憲法,這種制定或修改憲法的制憲權,其根據在於服從這部憲法的每個人與生俱有的自由權,而制定新憲法或修改這部憲法,目的就是要排除對與生俱有的自由權實現的障礙,進而將這個與生俱有的自由權實現出來。 因此,就算現存中華民國的憲法或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擁有制憲權,人民仍就先天擁有制憲權,或者甚至現存中華民國的憲法或法律規定人民「不能」擁有制憲權,但如上所述,既然制憲權存在的依據是在人的先天理性自然法之中,而不是存在經驗的實定法之中,因此,如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公民投票法有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所認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並無投票創制之權限。」那麼代表人民制定這種試圖剝奪人民制憲權的憲法及法律的立法委員或國民大會代表,就不僅違反人民先天俱有的理性法的憲法理念,同時曝露出只是一種虛假的、徒具形式的、反民主的「代議民主」,這也對人民與生俱有的自由權的實現構成阻礙,而人民為實現其與生俱有的自由權,有義務排除這種憲法及法律的障礙,也有權利要求立法者改正或廢除這種憲法及法律。 人民的制憲權既然是先天存在的權利,因此不能轉讓給他人,也不能自我拋棄制憲權,但是人民制憲權的「行使」是可以委託他人代表行使的,而受人民委託行使人民制憲權的代表所制定的憲法或法律也必須是能夠保障每個人民與生俱有的自由權能夠實現出來,所以,這些代表所制定的憲法或法律必須能夠保障人民的制憲權的行使,而不能企圖剝奪人民的制憲權的行使,並進一步將制憲權的行使據為己有(專屬),如果有人民的代表制定出這種侵害人民制憲權行使的權利的憲法或法律,那麼承審的法官應以判決宣告這種憲法或法律無效,以保障人民自由權能夠實現。但此次制憲意向公投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判決結果卻背道而馳,實在令人大失所望! 制憲權的「行使」既然是「國民主權」原理的具體展現,並且制憲權先天地寓於每個人與生俱有的自由權之中,無法被拋棄、轉讓,也無法透過判決而被剝奪,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個駁回台灣人民制憲意向公投的判決,也將無法阻擋台灣人民為實現其與生俱有的自由權而決心展現第一次制憲力的堅定信念!文:楊西宗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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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蔡政府抗拒人民「制憲」的呼聲 《台灣新憲聯合陣線》29日召開「台灣入聯 正常國家」國際記者會,在記者會上,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批評:「基金會長年推動正常國家制憲訴求,但蔡政府至今聽不到任何意見。」並揚言:「若蔡政府不作為,將辭去總統府資政並放棄民進黨員身分。」針對辜寬敏的批評,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隨後回應表示:「我們充分了解辜寬敏資政長年的主張,也尊重他的決定。但總統府的立場一直是,修憲的過程當中,需要凝聚社會的最大共識,因此,仍然誠心希望辜資政能夠持續並肩一同努力。」 由以上的回應可知,蔡政府堅持「修憲」,拒絕「制憲」,總統府所作的回應,表面上看,對「制憲」主張表示「尊重」,其實早於2018年蔡政府主導通過的公投法修正案中就蠻橫地將人民透過公投制憲的權利排除掉,且於去年10月16日蔡政府的中選會以似是而非的理由駁回台灣制憲基金會所提的「公投制憲意向」案,在在顯示蔡政府根本只是在口頭上表示「尊重」人民的「制憲權」,實際上是透過手中掌握的立法、行政大權,阻礙、扼殺了人民的「制憲權」。筆者在此願不厭其煩的再次提醒蔡政府,促進制憲才是「明智」之舉,阻礙制憲是「不明智」之舉,因為民主國家,政府執政的依據就是全體被統治者的聯合意志,如果政府不想只是單純使用暴力強制讓人民服從國家法律,而是想依據「法權法則」讓人民因「義務」而服從法律的話,那麼人民服從法律的義務只能來自於全體人民聯合起來的意志,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政府不依據「法權法則」而是單純使用暴力強制人民服從,這種政府是屬於專制的政府,而一個遵守「法權法則」,依據人民普遍聯合的意志執行公權力的政府,則是一個民主共和的國家。 目前這部中國憲法的存在,與全體台灣人民聯合起來的意志無法兼容,違反「法權法則」,是一部「不合法」的憲法,政府公權力(行政、立法、司法)依據這部憲法執行,必然會造成政府與人民之間、人民與人民之間的法權爭議無法得到確切的解決,暴力衝突將會持續上升,執政的蔡政府應該認識到這一點,主動承擔起依據「法權法則」,也就是依據每個人的外在自由都能夠相互兼容的法則,帶頭推動由全體台灣人民來制定一部新憲法,作為政府公權力施行的合法的基礎。 從「國家契約」的理論來說,國家是一群人透過互訂契約來保障彼此的自由與權利的共同體。因為在前國家狀態,亦即所謂的「自然狀態」,每個人都只能依自己的判斷來主張自己的自由與權利,每個人也都只能靠自己的私人之力來實現自己所主張的自由與權利,此一現象,如果發生彼此權利爭執,唯一能夠解決的方式就是憑藉著私人的暴力來維護自己的自由與權利,但是讓人們處在相互暴力相向的狀態中,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都將無法得到確保,因此,每個人為了不放棄自己的自由權利,且為了每個人的自由權利能夠獲得足夠的力量來保護,唯一的方式就是透過契約,由所有的人對每個人、每個人對所有的人相互承諾:“我不侵犯你的自由與權利;你也同時不侵犯我的自由與權利”,也就是將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限制在與其他所有的人的自由權利能夠相互兼容的狀態,這個「所有人的自由權利能夠相互兼容的狀態」,就是「法權狀態」,因為這個狀態是由前國家狀態(自然狀態)的「自然人」透過「契約」來制定「公共法律」所建立的,所以又稱為「公民狀態」或「公法狀態」。 我們如果將這個「國家契約」的理念運用在台灣人民身上,我們就可以說,台灣人民為了保障彼此的自由與權利,互相訂立契約,將每個人(包括國家在內)的自由與權利限制在能夠普遍相互兼容的法則之下。因此,由這個台灣人民每個人的意志所聯合起來訂立契約的共同意志所制定的憲法與法律,每個台灣人民都有「義務」服從它,因為這種憲法與法律是每個台灣人民「自己制定」的,服從自己制定的憲法與法律的義務是自己「自願承擔」的義務,目的是為了確保我的自由與權利。 反過來看,每個台灣人民就擁有「權利」拒絕服從不是出自全體台灣人民聯合起來的意志所制定的憲法與法律,因為用這種沒有包括我在內的任何人制定的憲法與法律來限制我的自由與權利,雖然它有現實的強制力,但強制的基礎不是我「自願承擔」的「義務」,所以這種強制不能具有絕對的效力,因此,這種由別人制定的、不是由台灣人民自己制定的憲法與法律,無法確保每個台灣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唯有經由全體台灣人民自己制定的憲法與法律才能夠讓每個人「自願承擔」服從的義務,也只有這種憲法與法律才能對每個台灣人民產生絕對的約束力,進而才能確保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 對上面所陳述的道理,蔡政府應該認識清楚,台灣人民要求自己制定新憲法,拒絕服從這部由中國人制定並且已由中國人廢棄的中國舊憲法,目的無非一方面在於幫助讓蔡政府的統治權力「合法化」,另一方面則在於讓每個台灣人民(包括蔡政府在內)的自由與權利獲得確切的保障,所以,站在「明智」的自利立場來考慮,蔡政府應該主動引導台灣人民制定一部新憲法,因為這樣做對她的統治基礎能夠更穩固,並且站在「道德」法權的立場來說,蔡政府更沒有理由堅持以不合法的方式(因為在台灣選出的立法委員所組成的立法院無權代表全中國人民來修改這部中國憲法)修改這部不合法的、已遭中國人遺棄的中國憲法,如果蔡政府膽敢進一步拒絕或阻礙台灣人民為了確保自己的自由與權利而要求制定一部屬於自己的台灣新憲法,這樣做將犯下無法令人原諒的大錯誤了。 作者:楊西宗 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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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林宜正先生《跨越紅線,突破框架》一文有感 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3月30日在網路媒體《風傳媒》上發表一篇名為「跨越紅線,突破框架!」的文章,呼籲台灣人民做自己的主人,制定一部新憲法,讓台灣成為正常化的國家。 該文一開始提到:「打從人類有了群聚,進而形成社會開始,「規則」與「框架」就應運而生。而有些規則或律法經由民主程序產生,在社會上具有民意基礎與客觀普遍性,誠然為現代文明社會指點迷津,讓龐大社會得以繼續運轉下去。然而有些規則、框架,甚至是所謂「紅線」,則是在主觀上形成自我拘束、畫地自限,造成決策上的躊躇不前,顧此失彼,甚至喪失歷史機遇。」可見,經由「民主程序」產生的「規則」或「律法」,才具有「客觀普遍性」的民意基礎,才能使每個人的「法則自由」「法則平等」獲得確保,「文明社會」也因此可繼續運轉下去。 而所謂「民主」程序,就是指依據「共同體的意志」的程序。所以,文明社會的規則或律法必需經由這個「共同體的意志」產生出來,這樣才能對每個人產生具有客觀、普遍、絕對的約束力,也才能避免規則律法淪為只是統治者主觀恣意所設立的「紅線」。所以,只有國家的公權力(立法、行政、司法)遵守「民主程序」來運作,才能稱為民主的國家或者稱之為正常的國家,而只有這種國家,才能對內產生有力的共同體結合,對外也才能團結全民一致對抗任何的侵略。 林先生在該文中提到,台灣由於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框架」制約下仍然還不是一個正常國家,即將上演的憲改議程,無論十八歲公民權也好、廢除考監也罷,都能讓台灣在「民主化」上更進一步,但在國家「正常化」上卻原地踏步。 但就如筆者上面所分析的,判斷一個國家是民主國家或正常國家,所依據的標準是一樣的,只需要看國家的規則律法是否由「民主程序」(即共同體的意志)產生就可以判斷。值得注意的是,「代議民主」並不等同於「民主程序」,亦即選舉不等於就是民主,民選的總統、立法委員不能恣意的執法、恣意的立法或修法,總統及立法委員的執法、立法及修法行為,都必須受「共同體的意志」的限制,也就是說,真正的代議民主也必需遵守「民主程序」,否則就只能是虛假的代議民主。 《中華民國憲法》是依據「中國共同體的意志」所制定,不是依據「台灣共同體的意志」所制定,對台灣人民而言,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不是由「民主程序」產生的「律法」,因此,我們就可以直接判定它不是一部民主的憲法,即便它的內容規定符合某些民主的意涵,因此,台灣政府依據這部「一中框架」的憲法執行公權力(立法、行政、司法),我們也就可以說,台灣既不是一個民主國家,也不是一個正常國家。 又因為憲法是所有的規則律法中位階最高的法,其他的規則律法都不能砥觸它,否則就會被宣告為無效。所以,台灣如果想在維持「一中憲法」的框架內,藉由「修憲」,即下修十八歲公民權及廢考、監兩院,而達到「民主化」的目標,將是不可能,換句話說,台灣沒有「國家正常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化」,因此,台灣也只能停留在不文明的、野蠻的、暴力統治的狀態之中。 最後,林先生在該文中舉例過去《黑名單》及《刑法第100條》等統治者所劃下的「紅線」、「框架」,都是藉由人民自己的力量才得以突破,林先生鼓勵台灣人民勇於做自己的命運與前途的主人,創造出一部屬於自己的新憲法與正常國家。對此,筆者深表贊同,因為唯有經由「台灣共同體的意志」制定一部新憲法取代現行這部「一中框架」的憲法,才能使台灣真正成為一個民主國家,一個正常的國家,而「制憲權」是屬於每個台灣人民先天的「權利」,而一個人擁有「權利」,意謂著能夠成為一個外在的理性立法者,能夠課另一個人以義務,而對統治者而言,不要設置「紅線」阻礙人民「制憲權」的行使也是其應承擔的責任,如果統治者不聽勸告,執意蠻幹到底,台灣人民被迫就只能運用強制力「跨越紅線,突破框架」了! 文:楊西宗 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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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國家「正常化」就是使國家「法權化」 一般所謂「正常」與「不正常」,是指一個人做事是否「合乎常理」,而所謂「常理」是指依據「一般人的理性」來作判斷。如果一個人做事符合「一般人的理性判斷」,那麼,我們就說這個人是一個「正常」的人,反過來說,就是一個「不正常」的人。而當我們把國家視為一個「人格」的時候,如果某個國家做事不符合「一般人的理性判斷」,我們也就可以說這個國家是一個「不正常的國家」。 一般人的理性在判斷一個國家是「正常的國家」還是「不正常的國家」,都會從國家存在的「目的」來看國家採取的「行動」是否與「目的」一致,如果「行動」與「目的」一致,即「行動」足以完成「目的」,那麼,這便是一個「正常國家」,否則,「行動」與「目的」不一致,甚至「行動」阻礙「目的」的達成,而與「目的」背道而馳,我們就說這是一個「不正常的國家」、「違反一般理性判斷的國家」。 從人的「理性」來看,國家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在於人自身為了維持生命,必需獲取物資,但資源有限,必然產生相互爭奪,如果任由毫無限制的相互爭奪,結果不但無法維持生命,甚至會彼此侵害生命。但在理論上每個人都「有權」使用外在自然界的每一件物,任何人都「無權」限制任何一個人放棄使用外在任何一件物,除非經由他本人的同意放棄使用它。這樣一來,如果我要使一個特定的物成為「我的物」來使用,並有「權利」要求所有其他人有「義務」尊重我的使用,並放棄對此物的使用,那麼,唯一的方式就是透過所有的人統一起來的對物使用的任意來作合乎正義的分配,這個由所有人的私人意志統一起來的、擁有強制力量對私人使用作符合正義分配的意志,就是一個一般所謂的「符合法權原則的國家」,只有這樣的國家才能使我所獲得的「物」成為一個「權利」,並課其他共同體的所有人不得侵犯我的物的「義務」。 舉例來說,我到超商付錢買一杯咖啡,這杯咖啡雖然是你付錢買來的,但不能因此就是“你的”咖啡,這杯咖咖要成為“你的”咖啡並課共同體中所有其他人不得對它使用的「義務」,這還必需存在一個必要條件,即所有人先天統一起來的意志,對你使用這杯咖咖來作承認與保障,否則僅憑你與超商的意志,還無法讓共同體中其他所有的人承受他們本來沒有的「不侵犯他人所有物責任」。因此,只有透過共同體所有的人(包括你與超商)的聯合意志來作正義的分配,並對你所分配到的物作保護,這樣才能確保你對這杯咖咖的單獨使用的「權利」,而共同體的所有其他人便承擔起一個「非經你的同意不得使用該物的義務」,否則就會造成對你的「法則自由」的侵害。 對在台灣這片土地生活的每一個人而言,每天透過交易獲得的物,如要將每個人手中的「持有」轉化為「所有權」,並獲得確實的保障,唯一方式就是要聯合每個私人意志,共組一個共同意志來承認並保障每個人的所有物,這個共組一個共同意志的人只能是由那些相互影響、相互能夠課對方以權利、義務的人,也就是由那些能夠相互限制對方自由的人的「全體」來組成,這個「全體」不能多一個,也不能少一個,否則便無法讓共同體的每個成員產生「禁止使用他人的物的義務」,因此,也就無法使你的所有物成為「所有權」而獲得確切的保障。 現在台灣人民使用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將每個台灣人民的私人意志聯結起來構成一個「全體」,而是聯合中國人民的意志所構成的「全體」,台灣政府的公權力依據這部中國憲法對台灣每個人民實施統治,台灣人民並無服從的「義務」,也就是說,面對這部「中國憲法」,在每個人的理性看來,並無法產生無條件的約束力而禁止每個人任意使用他人的所有物,其結果將使得生活在台灣的每個人的生命與財產無法獲得確保,但是保障每個人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是一個「正常的國家」的基本任務,台灣的政府「採用」這樣一部無法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憲法而想達到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的「目標」,這種作法顯然「行動」與「目的」背道而馳,所以台灣目前是一個「不正常的國家」,而要保障生活在台灣的每個人的生命與財產的安全,只能由全體台灣人民聯合起來,共同制定一部以台灣人民為「全體」的新憲法,每個台灣人民互相約束、互相尊重、互相保證彼此的生命與財產的安全,並透過「法權國家」依據這部新憲法來執行公權力,這樣做才能使台灣成為一個「保障人權的正常國家」。 所以,推動使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就是要推動使台灣走出「國家公權力侵害人權」的狀態,進入一個「國家公權力保障人權的法權化國家」的狀態,讓台灣人民享有自由、平等、尊嚴的生活。 作者:楊西宗 職業:地政士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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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陳亭妃委員修憲主張的建議 民進黨立法委員陳亭妃3月5日接受台灣制憲基金會姚孟昌主持的憲法未來派節目專訪表示,她將在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提案,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修改為「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她個人認為這樣較符合台灣現況(訪問實況請點此處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NewConstitution/videos/751403468902894/)。但筆者認為,一般憲法的「前言」,是憲法存在的「根本目的」的宣示,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改為「為因應國家發展的需要」,同樣不符合憲法存在的「根本目的」,理由如下: 從人類政治發展史來看,人類建立國家、制定憲法的「目的」都是在於保障每個共同體成員的「人權」,所謂「人權」是指每個人基於「人性尊嚴」而與生俱來的「自由權」,這種「自由權」是每個人基於其理性自然的本性所擁有的,人既然天生擁有「自由權」,因此在政治上必然要求「自律」、「自主」、「自我立法」、「自己負責」的統治方式。所以,世界上所有國家的設立以及憲法的制定,都是在「前言」中宣示,以「保障人權」為最高目標,而在「人權」獲得保障之後,國家才能追求其他的次要目標,例如「國家發展」、「國家統一」等,否則,如將目標顛倒,國家以追求「國家發展」、「國家統一」為立國、制憲的首要目標,而忽略「人權」的保障,甚至藉由憲法修訂來侵犯人民的「自我統治」、「自我立法」、「自我負責」的「政治權利」,在這種情形下,就算國家得到了高度的「發展」,但這種國家終將無法擺脫是一個「迫害人權」的國家,這種將「國家發展」視為最高目標的憲法,也將被認定為「反民主」的憲法。 因此, 陳亭妃委員建議將目前增修條文的「前言」中「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這種原本只是憲法的「次要目標」,修改成「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亦即,她認為應以「國家發展」來取代「國家統一」,這樣較符合台灣人民的「想法」,其實所謂「國家發展」、「國家統一」等,都是將「國家利益」擺第一,而將「人權保障」視為僅僅是「國家利益」的附屬品的思考方式,在「國家利益」與「人權保障」發生衝突的時後,依照憲法「前言」規定,「國家發展」便取得了優先「人權保障」的考慮,這樣一來「人權保障」就會被犠牲掉了,所以陳亭妃委員這個主張,一樣是無法確立立國、制憲在於「保障人權」的最高目標。 因此,本人建議陳委員,在考慮長久以來全體台灣人民的「人權」在國家憲政制度上缺乏明確規定的保障情況下,應利用此次修憲機會,將增修條文「前言」中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拿掉,但不能以「為因應國家發展的需要」代替,而是應以「保障全體台灣人民人權安全的需要」取代之,這樣才能夠讓台灣真正成為一個以「人權」立國的「民主」國家,也只有這樣做才能真正符合台灣人民的「想法」。作者:楊西宗職業:地政士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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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民進黨柯總召「自制」 筆者曾於3月7日以《對民進黨「憲改小組」的期許》一文,投稿於自由時報並獲得刊登,筆者在該文中強調,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由中國人所制定,代表中國人民意志的憲法,它對每一個台灣人民而言是一部「他律」的憲法,明顯違反民主國家人民只服從自己所制定的憲法的「人民自我立法」原則,也就是說,人基於自身「人性」的本質,都先天擁有「自由權」,除非他所同意制定的法律(包括憲法)之外,不服從其他任何別人制定的法律,人民唯有服從這種自己制定的法律,國家的統治形式才具備「正當性」與「合法性」,進而人民服從國家的強制力,就等於是在服從自己的強制力一樣,因此就會產生出具有無條件約束力的義務感,台灣就能因此而長治久安了。所以「民主」國家的憲法,無不是經由「一群彼此的自由互相受限制的全體人民的聯合意志」所制定出來的憲法,唯有這種「人民自己所制定」的憲法,才是真正「民主」國家的憲法,也唯有這種憲法,才能保障人民的「人權」、「自由權」及「平等權」。(請參考該文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435600?utm_medium=R&utm_campaign=SHARE&utm_source=LINE)。 在3月9日我們聽到民進黨「憲改小組」共同召集人之一的前民進黨主席姚嘉文對媒體表示:民進黨的黨綱規定要「制憲」,國家的名稱為「台灣共和國」,憲改小組的任務就是完成黨的規定。我們非常高興,姚前主席能始終堅持民進黨創黨的「民主」、「進步」的精神,主張以全體台灣人民的名義制定一部「台灣共和國憲法」,這是憲改小組成員當中值得大家稱贊的一位長者,但相較於姚前主席的談話,同樣也是憲改小組召集人之一的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的發言:「民進黨1999年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已對黨綱內容做出修正,須注意其歷史演變。而現在時空環境不同,未來黨版提到立法院討論時必須考量可行性,黨版修憲案也需先經過黨團會議討論,憲改小組有黨內各世代代表及多元的學者參與,未來開會彼此尊重磨合。」就顯得「保守」、「反動」。(相關談話內容報導請參考自由時報政治新聞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461563)。柯總召的發言,意在反對「制憲」,其所持的理由是:「歷史演變」、「時空環境不同」、「並須考量可行性」、「多元的學者的參與」等,這些說詞在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都只不過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論調罷了,且更顯示出柯總召對民主政治認識的膚淺以及其保守、反動的心態,真像極了早期民進黨向國民黨挑戰報禁、黨禁、戒嚴時,國民黨回應的口吻,可見民進黨柯總召已經學到了國民黨那套統治術的精㵦了。 筆者之所以一再強調為了台灣能夠長治久安,必需廢除這部「他律」的中國憲法,而由全體台灣人民共同制定一部符合法權法則的新憲法,主要的理論依據在於: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每個人自身都擁有「道德人格性」,即為了「自由」故,每個有理性的人必然要求只服從自己所制定的法則,而不服從任何其他別人所制定的法則。因此,在政治上,理性的法權法則必然要求國家的統治方式只能是「人民自己統治」;國家強制人民服從的法律(包括憲法),也只能是「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這些在政治上「人民自己立法,自己服從」、「人民自我統治」的基本原則所欲實現的目的是要「使每個人(包括國家在內)的外在自由能夠和諧並存」,進而確保每個人的「政治自由權」免遭受迫害,所以這些原則具有普遍性與必然性的效力,不僅完全不受經驗世界以及個人主觀意見的影響,反過來,經驗世界中的國家及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些原則,否則為了所有人(包括國家在內)的共存,每個人都可以基於理性而強制要求國家及反對的個人遵守這些基本原則。 身為台灣第一大黨的「民主」「進步」黨黨團總召,對這些基本原則豈能不知,竟然試圖以「歷史演變」、「時空環境不同」等經驗性的條件要來否定、阻擾這些民主的基本原則的實現,殊不知台灣人民民主意識已大大提高了,不會再受其欺騙,台灣人民為實現自己的「自由權」,已主動組織「台灣新憲聯合陣線」,堅決制定一部台灣新憲法,筆者在此警告柯總召,識時務者為俊傑,請及早反轉立場,站在人民這邊,不要與人民為敵,否則將成為「台灣新憲聯合陣線」討伐的第一個目標!作者:楊西宗20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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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和平中立國」? 喜樂島聯盟於9月17日推薦呂秀蓮及彭百顯為2020年正副總統候選人,呂秀蓮於當天記者會上宣布,將以打造台灣為「和平中立國」為此次競選的主要訴求,並強調她得到許多政黨的認同與支持。之後,於23日下午她親自主持藍綠對談,並承諾當選後提出「超越統獨的國是會議」。 「和平中立國」的概念被她提出之後,也引起許多網友的討論,有些人認為:「台灣中立論是理想,並不實際」、「目前窮喊「中立」可能會讓美日友邦誤會台灣可能是牆頭草。」另外有些人認為:「藍綠統獨和解,建立國家認同的共識後,修改建構一部新憲法,正式成為一個國家後,再宣佈成為中立國。」再有些人的看法是:「喜樂島唯有強推台灣中立國才能把民進黨打入統派,自己獨拿五十趴台派選票。」、「這是呂副總統參選總統的主軸和中心思想,這比死抱「中華民國殭屍流亡政府」強太多了。」等等看法。筆者在此也想發表個人的淺見,以就教高明。 首先,什麼是「和平中立國」?一般來說,是指他國之間發生戰爭時,本身嚴守中立而不介入戰爭的國家,因為它嚴守中立而不介入戰爭,所以它與交戰國之間仍然是和平關係,故稱為「和平中立國」。也因為它是在國際間有戰爭行動(即軍事行動)發生時才宣布中立不介入,因此也稱為「戰時和平中立國」。就像人與人之間,有人發生暴力互相鬥毆,另一個人在旁僅觀看而不介入鬥毆行列一樣,這個人對於暴力鬥毆事件,僅觀看而不出手介入,所以是「中立的」,又因為這個人與互相鬥毆者沒有發生鬥毆的行為,所以彼此的關係是「和平的」。但鬥毆者會不會「有可能」以暴力攻擊「和平中立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當鬥毆者以暴力攻擊「和平中立者」時,此時「和平中立者」可以不可以「使用暴力」防衛自身安全,如果答案是當然可以,那麼結果可以預見,世界上可以有很多「戰時和平中立國」,卻很難找到「永久和平中立國」,但是,如何讓每個國家都能成為「永久和平中立國」,也就是讓世界不再有「戰爭」發生,這一直是全人類共同的理想。所以1945年聯合國的成立的宗旨就是要努力促成「世界永久和平」,並以此為其成立的最高目標。 因此,在『聯合國憲章』第2條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這即是所謂的「不使用武力原則」,但是當有國家違反時,其他國家依然必須防衛,因而『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所以『聯合國憲章』所規定之「武力使用」包括三種情形,第一是個別國家單獨自衛,第二是多數國家集體自衛,第三是安全理事會所採行之國際和平行動(請參閱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先生《國際法對於戰時中立及永久中立國之規範》一文台灣國際研究季刊 第 11 卷 第 3 期 頁 23-45 2015 年/秋季號)。使我們產生疑惑的是,「武力使用」是否會與「永久和平中立」的概念相衝突? 我們以世界上較著名的「永久和平中立國」瑞士為例,瑞士認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發動之軍事制裁與戰爭不同,而是實施安全理事會和平與國際安全決定之法律措施,因此瑞士也參與許多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採行之國際和平行動,包括避免衝突、建立法治、強化民主機制、提倡國際人道及人權法、安全機制之改革等,這也就是說,瑞士人不再將「中立」視為等同於「永久和平」,而是將「中立」視之為「和平法律之機制」,也就是說「中立」只是作為「和平」之「工具」,這種觀念的轉變,使得「永久和平中立國」得以參與「集體安全行為」,而這些「集體安全行為」的內涵,就是上面所提到的「避免衝突、建立法治、強化民主機制、提倡國際人道及人權法、安全機制之改革」。但這樣一來也使得「和平中立國」的理念適用,不再被限制在國家對外關係之上,而是也適用到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當中,例如當一個國家本身內部關係中,國家與人民間或人民與人民之間,有違犯「法治、民主機制、人道及人權法」等,就也將被判定是「非和平中立的國家」,而成為聯合國欲處罰的對象。 台灣目前因受到「虛假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壓迫(請參閱筆者2018/9/23發表於新頭殼網站讀者投書《支持呂秀蓮的主張—制定台灣新憲法》一文),人民的自由、自主、自決無法展現,人權受侵害,人的尊嚴不受到尊重,距離「和平中立國家」尚遙遠,此次透過喜樂島聯盟所推薦的前副總統呂秀蓮參與2020總統大選,以「和平中立喜樂島」的理念為號召,讓人民有機會對「和平中立」重新進一步的認識,並期盼集中全民力量將此一「虛假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廢除掉,重新制定一部以保障全台灣人民生命、財產、自由為目的的「台灣新憲法」,以逐步實現「和平中立喜樂島」的目標,而相較於其他黨派所推出的後選人,就如上面一位網友在喜樂島群組所說的:「這是呂副總統參選總統的主軸和中心思想,這比死抱「中華民國殭屍流亡政府」強太多了。」文/楊西宗 台灣制憲行動隊成員 201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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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喜樂島聯盟所推薦的2020總統被連署人呂秀蓮的主張—制定台灣新憲法 由喜樂島聯盟所推薦的2020年總統被連署人前副總統呂秀蓮9月20日接受《民報》訪問時表示,台灣許多不合理的狀況,其實都是受到這部「中華民國憲法」的限制,未來她將依據現實狀況,為台灣量身訂做一部「台灣新憲法」。對此主張,筆者深表讚同,因為這是讓台灣成為和平中立國家所必要的第一步。 相較其他黨派所推出的總統候選人,個個或「默認」或「肯定」「中華民國憲法」對維護「專制政權」的貢獻,故意掩飾其背後對權力、利益渴求的邪惡動機,且都以欺騙式的競選口號,哄騙選民,騙取選票,為達奪取權力之目的,不擇手段,已讓人民深惡痛絕。因此,由喜樂島聯盟所推薦的呂秀蓮是唯一勇敢面對這部「惡憲法」,並且承諾以「制定台灣新憲法」來取代它,使台灣能真正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的總統候選人,其道德人格就高出其他黨派所推出的候選人許多。 例如國民黨的韓國瑜提出的「讓人民發大財」來騙取人民選票,以及民進黨的蔡英文提出的「捍衛台灣主權」的選舉口號。在國、民兩黨要繼續維持這部「惡憲法」的前提下,台灣人民假如在2020年繼續讓國、民兩黨所推出的候選人當選「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委員」,其結果,所謂「讓人民發大財」、「捍衛台灣主權」,必將又只是「政黨發大財」、「捍衛統治者的主權」而已,而台灣人民也將在「惡憲法」及「惡政黨」的統治下,繼續過著「無主權的奴隸生活」,而且其「財產權」也將暴露在「無憲法保障的狀態」下,只能任由統治者及政黨蹂躪、侵害的對象罷了。 筆者身為台灣公民的一份子,面對2020這場有可能重大改變台灣人命運的總統及國會大選,有義務對於「制定台灣新憲法」的迫切性議題,提出個人看法,以就教於台灣公民社會,期盼互相批評指教,以形成社會共識。 我們都知道,一部憲法存在的目的,原先是為了要解決政治上統治權力的不合理狀況而存在,但為何台灣目前使用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卻被政黨拿來當成鞏固黨派利益、實行專制統治的工具,不但無法解決台灣政治上統治權力的不合理狀況,反而製造出台灣政治上及社會上許多矛盾、對立及衝突,這些矛盾、對立及衝突產生的原因,筆者嘗試由目前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本身的規定,做一闡明。 按照民主國家的「國民主權原則」,統治者的權力,源自於「人民全體」。因此,一個國家的統治者(總統及立法院),必須由國家的「全體人民」直接或間接推選出來,這在一般民主國家是明白清楚的,但在這部憲法的規定下,卻極其荒謬地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總統及立法院」能夠僅經由「自由地區人民」選舉出來(第2條第1項前段及第4條),但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根本是小於「中華民國全體人民」,這樣一個僅由一個國家中的「部分人民」選出的「總統及立法院」的「規定」,違反邏輯「部分小於全體」的自明法則,根本是無效的,就像「市長」只能由「市民」選出,不可能僅由「區民」選出的道理一樣,也就是說,這種由「部分人民」選出的「總統及立法院」的「規定」,根本無法讓這種「總統及立法院」存在這個世界上,只能存在「想像力的遊戲」中,既然這種「總統及立法院」是個無法「客觀存在」的「虛假東西」,因此也不可能存在對「虛假東西」的「客觀規定」,如果有人敢聲稱有此「客觀規定」,那麼「規定這虛假東西的規定」,必定本身也是個「虛假的客觀規定」。 所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總統及立法院」能夠僅經由「自由地區人民」選舉出來(第2條第1項前段及第4條),這種「規定」根本就是一種「虛假的規定」,而由「虛假的規定」再產生出「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也只能是「虛假的五院」,想藉由「虛假的總統及五院」來達到「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只不過是緣木求魚罷了! 因此我們可以斷言目前在台灣實行的整個「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是一個「虛假的憲政體制」,所謂「人民基本權利保障」,除了是一些文字表示外,無任何法律效力,這個「虛假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根據過去的經驗證明,具有以下不容台灣人民忽視的「特性」:1、被「虛假的中華民國憲法」所「假造」的「總統及立法院」,不需要向台灣人民負責。 因為要能夠向台灣人民負責的「總統及立法院」必須是由全體台灣人民選出,「代表全體台灣人民意志」的「台灣總統及立法院」,而被「虛假的中華民國憲法」所「假造」,自稱「代表全中國人民的總統及立法院」,根本「不能」也「不必」向台灣人民負責。 因此,唯有程序上先由全體台灣人民制定一部保障台灣人民權利的新憲法,在這部新憲法中明確規定,台灣全體人民是這個國家主權的擁有者,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及立法委員,只能依據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及執行法律(亦即國民主權原則),之後,再依據這部新憲法,選出代表台灣人民的總統及立法委員,再由立法委員組成台灣的立法院,執行台灣人民的立法權及統治權。或者也可以經由台灣人民選出一位,承諾當選後要制定一部上述的新憲法的人,由此人擬定新憲法草案,再交由人民公投決定。此後,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就依據此一新憲法舉辨,而選出的總統及立法委員必須宣誓服從此一新憲法,其權力並受新憲法約束,唯有如此,經由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及立法委員才能夠「被新憲法所迫」而向人民負責,人民的自由權利因此才能受到保障。2、這種「被虛假的中華民國憲法假造出來的總統及立法院」必然擁有「無限權力」。 因為他們不僅不必向台灣的人民負責,而且依據這部「虛假的中華民國憲法」,他們自稱「代表全中國」,但是卻只針對全體台灣人民徵稅,並對台灣人民擁有最高的立法權、預算權及任免文武百官、對外擁有宣戰、媾和、且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有如「人間的上帝」,所以這個經由台灣人民選出的「虛假的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院」是一個擁有「無限權力」的總統及立法院。 3、在這樣一個「虛假的」、「只存在想像力的遊戲中」的、並且「擁有無限權力」的「中華民國的總統及立法院」統治下,台灣人民的自由權利,隨時都是處在受侵害的狀態中。 既然每個人天生都是自由的,那麼任何一種法律要限制人的自由,都必須經過他本人自己的同意,否則他有權拒絕服從它。因此,人因組成國家必須遵守的「法律」,必須出自於人民所選出的代議士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來制定,國家為了需要有人來「執行」這些法律而選舉總統,因此總統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據代表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唯有如此總統權力的行使才具有正當性,而人民的自由與權利才會有保障。 也就是說,總統的權力及立法委員立法權的行使必須受限於「人民的總意志」,逾越此一限制而擁有「無限權力」的總統及立法院,必然將成為一個會濫用其權力、亦即會濫用其自由的總統及立法委員,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雖然在他們的「愛護」下「暫時」未被侵害,但只要他們「願意」,他們「隨時」都可以侵奪任何人的權利,無人能夠阻擋,因此台灣人民面對這個「無法可管」而「擁有無限權力」、「只存在想像力的遊戲中」的「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院」,每個人都是處在權利受侵害的狀態中,隨時都有被他們侵害的可能。 以上就是經由台灣人民,依據「虛假的中華民國憲法」所選出的「虛假的總統及立法院」的「特性」,面對這個「無法可管的」、「人權隨時有被侵害可能的」、「擁有無限權力的」「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院」,解決之道唯有廢除這部違反「國民主權原理」的「虛假的中華民國憲法」,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法權法則」的台灣新憲法,讓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及立法院,因受制於這部新憲法,而不再讓他們成為侵害人權的「惡魔」,而是使他成為真正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國家領導人。 但要實現這個目標,台灣人民就必須積極參與總統選舉,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並結合每個人,將手中神聖的一票投給與此目標相一致的總統候選人,也就是投給由喜樂島聯盟所推薦,唯一主張制定台灣新憲法的呂秀蓮,讓那些只為獲取自己黨派利益,或只為鞏固自己統治地位,企圖以謊言欺騙人民,或以小利收買人心,而不管人民死活,而主張繼續「維持現狀」的「邪惡的」政客無法當選。 文:楊西宗 台灣制憲行動隊成員201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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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中華民國憲法的總統特性 按照民主國家「國民主權原則」,統治者的權力,源自於「人民全體」。因此,一個國家的統治者(總統),必須由國家的「全體人民」直接或間接推選出來,這在一般民主國家是明白清礎的,但在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下,卻反其道而行,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極其荒謬地規定,「總統」能夠經由「部分人民」選舉出來(第2條第1項前段: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但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根本不等同於「中華民國全體人民」,就像「台北市士林區全體區民」不等同於「台北市全體市民」一樣,前者只是包含於後者之中的「一部分人」而已,既然「台北市長」必須只能由「台北市全體市民」選出來,才能在「法權上」「合法地」代表「全體市民」,並有權對他們施行公權力,絕對不可能、也無法僅經由「士林區全體區民」投票產生「台北市長」來。這是簡單易懂的「部分不等於全體」的基本「邏輯原理」,就算「法律」強制規定,「部分」的區民「得選出」代表「全體」的市長,但這樣的一種強制規定,也因為違背「邏輯法則」,而自相矛盾,因而欠缺「正當性」而歸於「無效」! 同樣的道理,「中華民國的總統」代表「全體人民」,因此只能經由「全體人民」選舉產生出來,雖然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得由「部分的」「自由地區人民」選舉產生出來,但這樣一個僅由「部分人民」選出的「總統」,除了違反邏輯上「部分不等於全體」的法則而自相矛盾之外,且在「法權概念」上是一個由人民選出,但既不是代表「全體人民」,也不是代表「部分人民」的「超級大怪物」的總統,這個的「超級大怪物」的「中華民國總統」具有以下不容台灣人民忽視的特性:1、「依法」他不需要向人民負責。 因為他雖然由他的選民選舉出來的,但他可以將他的「權力」來源「依法」解釋為來自「主權擁有者」的「全體人民」,而不是來自於「非主權擁有者」的「部分人民」的「選民」,而既然他的「權力」不是來自於他的「選民」所賦予的,所以這個「民選的總統」的所作所為,「依法」也就不需要向他的「選民」「負責」了。2、這樣的總統必然擁有「無限大的權力」。 既然他不必向他的選民負責,即不必向代表人民的「立法院」(按照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的立法院與總統一樣由僅經由「部分」選民選舉出來而組成)負責,但他是一個擁有任免文武百官、宣戰、媾和、且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人間上帝」,所以這個經由台灣人民選出的「中華民國總統」是一個擁有「無限大權力」的總統。3、在這樣一個「無法律約束」的「無限大權力」的中華民國的總統統治下,台灣人民的自由權利,隨時都是處在受侵害的狀態中。 每個人天生都是自由的,任何一種法律要限制人的自由,都必須經過他本人自己的同意,否則他有權拒絕服從它。因此,人因組成國家必須遵守的「法律」,必須來自於人民集體的共同意志,國家為了需要有人來執行代表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而選舉總統,因此總統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據代表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唯有如此總統權力的行使才具有正當性,而人民的自由與權利才會有保障。也就是說,總統的權力的行使必須受限於人民的總意志所表示的法律,逾越此一限制而擁有「無限制權力」的總統,必然將成為一個會濫用其權力、亦即會濫用其自由的總統,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雖然在其「愛護」下尚未被侵害,但只要總統願意,他隨時都可以不必負任何責任的侵奪任何人的權利,因此台灣人民面對這個「無法可管」而擁有「無限制權力」的中華民國總統,每個人都是處在權利受侵害的狀態中,隨時都有被他侵害的可能。 以上就是經由台灣人民,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所選出的總統的「特性」,面對這個擁有「無限制權力」卻「無法可管」的中華民國總統,有人主張在總統投票選舉時「罷選」,但選舉權屬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要每個人都放棄這個權利,在法理上及事實上均不可行,另有人主張「修改憲法」,但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既然一直以來都將台灣人民視為只是「部分地區人民」,如果只由「部分人民」來修改這部代表「全體人民」的憲法,於邏輯上及法理上均無法自圓其說,要解決這個問題,筆者建議,將現有這部違反「國民主權原理」的中華民國憲法廢除或凍結,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法權法則」的台灣新憲法,讓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因受制於這部新憲法,而不再讓他成為侵害人權的「惡魔」,而是使他成為真正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國家領導人,但要實現這個目標,台灣人民就必須積極參與總統選舉,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並結合每個人,將手中神聖的一票投給與此目標相一致的總統候選人,而讓那些主張繼續「維持現狀」的邪惡的總統候選人無法當選。 最後,筆者在此敬邀有智慧的台灣人民,於2020/01/11展現人民的自由意志,一起來解開台灣的政治枷鎖!作者:楊西宗 台灣制憲行動隊成員2019/8/22
留言0喜歡投書守住「台灣主權」不等於守住「台灣民主」-我看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
守住「台灣主權」不等於守住「台灣民主」-我看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一、「捍衛台灣主權與民主」不能只是「口號」 在賴清德堅持走完民進黨黨內初選程序下,賴、蔡雙方各自的支持者的競爭手段與言詞交鋒也越演越烈,昨天(10日)民進黨中執會更為「保蔡」而通過「加長初選協調案」,延到5月22日再做民調,對此決議,賴清德則在他的臉書回應;「此舉是對民主進步黨的嚴重傷害,更否定自創黨以來我們所堅持的民主價值。」假如因此決議而使賴清德落敗,賴的支持者的大反彈是可預期的,而在此次初選過程,人民看不到雙方有任何一方對過去自己的執政提出檢討、反省,只見黨內大老們忙於協調措合,高喊團結,一個自稱「民主」、「進步」的政黨,竟然在黨內初選就搞得如此不堪,實在令人質疑其執政的能力! 雖然表面上蔡、賴雙方互相有批評,但基本上「捍衛台灣主權與民主」則是雙方共同的「口號」,且一致認為「台灣的主權與民主」的威脅只存在中國,且都強調只有自己當選才能守住「台灣的主權與民主」,蔡、賴二人都想藉此「口號」再度激起人民的熱情與支持,賴清德說:「我出來不是為了個人,是為了捍衛台灣的主權跟民主」、「我寧可輸掉初選,都不可能傷害蔡英文總統。」,蔡英文則回應說:「我不怕受傷,但是台灣的主權不能受傷」、「我當總統,台灣主權絕對守得住。」但究竟什麼是「台灣主權」?什麼是「台灣民主」?是不是台灣人民有選舉權就等於台灣有「主權」、有「民主」?台灣的「主權」與「民主」的威脅真的只存在中國嗎?筆者對此問題想作進一步探討,提供給社會大眾作參考。二、什麼是台灣的主權?誰擁有台灣的主權? 先談「主權」,一般所謂「主權」是指「國家的統治權力」,而什麼是「國家」?「國家」則是指一群彼此在外在自由上處於互相影響狀態的人們,亦即在外部行為上有可能互相侵害的人們,「相約」放棄使用「私人暴力」,共同組成「公共暴力」,以建構一個法權秩序,並貫徹公共正義的要求,而大家「相約」放棄使用「私人暴力」,共同組成「公共暴力」的契約,則稱為「始原契約」,這個「始原契約」便是國家存立的最後依據。 由上面對「國家」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國家」只是人們為了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即每個人的「權利」,而「相約」放棄使用「私人暴力」,共同組成「公共暴力」而結合在一起的群體。因此,「國家」只是保障人的「權利」的「工具」,國家本身不是「目的」,「人權」本身才是目的,所以國家的「主權」應該屬於訂立「始原契約」的「全體人民」,這就是所謂的「國民主權原則」。而人民訂約的「目的」是為了脫離「無法律的野蠻自由」的狀態,進入一個「有法律的自由」狀態,藉由「法律」來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貫徹公共正義的要求。 因此,人民選出的立法代表,必須要依據國家「全體人民」(即主權者)的「普遍意志」,來制定符合「法權律則」的憲法及法律,再交由總統執行,以便保障「人權」。假如人民選出的立法代表不遵守「法權律則」,而制定出否定「國民主權原則」的憲法及法律,這樣一來,國家「主權」便被統治者(即立法代表與總統)所竊取,而淪為統治者所「私有」,不再是屬於全體人民所「共有」。 三、民主政治的理論基礎—人格主義的自由主義 再談什麼是「民主」?其實「民主政治」的理論是建立在「人格主義的自由主義」的基礎之上的,「人格主義的自由主義」認定「人的本質是理性」,因為人的本質是「理性」,所以人可以超越「經驗」的限制來展現人的「思維能力」與「欲求能力」,在「我思」的認識過程中,表現出「思維能力」的「主動性」,並要求「經驗知識」必須符合「我思」的普遍法則,也就是說,人是「認識的主體」,人是「純粹理論理性的主體」。而且,「理性的人」對自己的欲求(即「我要」),也必然會要求「我要」必須遵守理性所認識的「我思」普遍法則,這樣才不會自己「要」得自相矛盾,也才能跟其他所有人「要」得和諧並存,這也就是說,人是能完全脫離感性經驗條件制約的「純粹實踐理性的主體」。由人是「純粹理論理性及純粹實踐理性的主體」可以導出,人的「意志」除了自己所制定或與他人共同制定的「法律」外,不服從任何的「法律」,這就是人所擁有的「自律」、「自由」、「自主」的「道德人格性」。 就每個人都具有「道德人格性」,也就是「絕對的道德主體」而言,每個人必然要求「做自己的主人」,而且在與他人相處的外在關係中,也必然要求對方必須以「目的自身」相看待,不能只被當成工具使用,也就是要求別人將自己視為「絕對的權利主體」而不是「權利的客體」。 但是另一方面,人又是組成國家的動物,每個人的「人格」必須在國家中才得以「發展」,也必須靠國家的公權力來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即權利),所以每個人都必須「被強制」服從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以便每個人的「外在自由」能符合普遍的「自由律則」和諧並存。 因此,就人是「道德的絕對主體」、「權利的絕對主體」而言,人必然要求「自律」,但就人必須「被強制」服從國家的「法律」而言,這是「他律」,要如何化解此一「自律」與「他律」兩者之間的矛盾?這個問題困擾了人類幾千年,而「民主政治」的設計,就是要解決此一矛盾而提出的,也就是透過將國家「法律的制定權」交給「全體人民」來行使,由人民「自己」來制定國家「法律」,並由「自己」來遵守,這樣一來「法律」就代表人民的「普遍意志」,服從「法律」不再是服從「統治者的恣意」,服從「法律」就是服從人民「自己的意志」,也就是「自律」而不是「他律」,這樣一來便可化解兩者之間的矛盾,使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可以和諧並存,每個人的「權利」因此也可以獲得保障。 由人民自己來立法,自己服從,才能與人是「道德的絕對主體」、「權利的絕對主體」的要求相一致,但現實存在的國家人口動輒幾千萬,甚至幾億,要集合在一起開會立法,有實際困難,所以只能透過選舉「代議士」,代表人民立法,但代議士所立的法,也必須符合普遍的「法權律則」,不能恣意制定違反「法權律則」的「法律」,否則便是否定人民是國家「主權」的擁有者,這樣一來也就否定人是「道德的絕對主體」、「權利的絕對主體」,使人民服從「法律」變成只是服從代議士的「恣意」的「他律」,這無異是「反民主」的作為。 四、「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破壞「國民主權原則」 由以上對「主權」與「民主」理念的分析,我們便能了解,所謂「民主國家」,「主權」必須屬於人民所有,而且國家的憲法及法律必須按照「國民主權原則」來制定,這樣才算是真正的「民主國家」,也才算是真正的「民主憲法」,如果憲法,雖然明文規定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但所謂「國民全體」除「自由地區人民」(即台灣地區人民)之外,還包括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這樣的規定,使得台灣地區2300萬人民在憲法上不具有「全體人民」的資格,因此無法擁有國家「主權」,但是由2300萬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及立法委員所組成的立法院,卻在憲法中規定由他們「代表全體人民立法」,並執行國家公權力,這樣一來,國家「主權」只能屬於統治者「私有」,而不再屬於台灣人民「共有」,台灣的統治階級的權力可以「合法地」凌駕於台灣人民之上。 而且目前的憲法將「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明文規定為國家最高目的,但是什麼是「統一前的需要」,就完全交由「代表全體國民」的總統及立法院決定,這群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只是「部分人民」的台灣人民,根本「無權」決定自己的未來,台灣人民的「人權」與「自由」也因此被剝奪殆盡,在台灣的立法代表恣意制定違反「法權律則」(即國民主權原則)的憲法及法律的情況下,所謂「台灣主權」根本只是「統治者的主權」,捍衛「台灣主權」也只是在捍衛「統治者自身的主權」,因此,此次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蔡英文與賴清德二人都想藉由「捍衛台灣主權與民主」的「口號」來激發台灣人民支持的熱情,卻也都主張要繼續維持這個「否定台灣人民主權與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在台灣人民的眼裡看來,簡直與國民黨堅持繼續維持「反台灣民主」的「法統」也就沒有什麼區別了,這也難怪台灣人民會冷漠以對。 五、制定台灣新憲法才是真正捍衛台灣人民的主權與民主 筆者曾在《新頭殼網站讀者投書》發表過三篇文章(《讀賴清德「登記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聲明」的感想3/20》、《讀蔡總統登記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文告有感3/28》、《「顧肚子,要先顧佛祖」—讓這場初選成為典範級的初選4/1》)建議兩位候選人,唯有透過制定台灣新憲法,才能達到團結台灣,抗拒中國併吞的野心,筆者在此也再次呼籲蔡英文與賴清德二人,降低權力的佔有慾,不要逃避責任,以實際行動來捍衛台灣人民的主權與民主,將這個侵害台灣人民主權與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政法統去除掉,制定一部符合法權原則的台灣新憲法,唯有如此作為才是真正捍衛台灣人民的主權與民主。本文作者:楊西宗 台灣制憲行動隊台南隊成員201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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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賴清德「登記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聲明」的感想 前天(18日)賴清德到民進黨中央黨部申請登記參加黨內總統初選,並發表一份聲明書,在該份聲明中首先提到,民進黨在去年九合一選舉大敗,民進黨的處境極其艱辛,加上面對中國的步步進逼,台灣的處境更加險峻。然而,國民黨提出要跟中國簽訂《和平協議》,和平協議沒有辦法阻止中國的併吞,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台灣要獨立自主,台灣要繼續過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 聲明中再提到,2020年 的總統以及立委選舉至關重要,如果輸了,人民內心將焦慮,民進黨失去的不只是政權,台灣的主權跟民主,一定會遭到空前的挑戰跟危機. 首先,筆者對於賴清德先生登記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予以正面肯定,因為有競爭才會被迫反省、檢討、改進,才能愈進步。筆者只想提醒賴先生一點,台灣人民並不會因中國進逼或國民黨想跟中國簽和平協議就放棄追求「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台灣要獨立自主,台灣要繼續過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甚至也不會因民進黨2020年失去政權,台灣人民就不要「台灣的主權跟民主」,其實台灣人民內心「焦慮」的真正原因在於,目前存在檯面上的所有政黨及政治人物,是否要繼續維持這個否定「台灣人民主權跟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如果即將到來的2020年總統以及立委選舉,所有政黨及政治人物還是要繼續維持這個「大家長式的專制體制」,那麼這個「國家主權」就會永遠掌握在統治者手中,不可能屬於全體台灣人民所有,而且每個人對公共事務及法律均無法獨立自主決定,只能由統治者的恣意來決定,人民因此只是投票工具,無法過著真正有自由、民主、人權、尊嚴的生活。這點才是台灣人民內心真正「焦慮」所在! 賴先生在這份聲明最後提到,基於對這塊土地的使命跟熱愛,將竭盡所能,力挽狂瀾。筆者希望賴先生能認清,面對中國的進逼及國民黨和平協議的「狂瀾」,力挽之道,唯有將現存壓制台灣人民的「法統」排除,還給台灣人民自由、自主、自律、自我負責的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體制,因為只有實現真正的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體制,才是「凝聚社會力量」、「保住政權」「對抗併吞」的不二法門。既然賴先生在聲明中提到「成功不必在我」,「守住價值」遠比「追逐職位」重要,相信您必定能守住這一保障人權、國民主權的「權利國家」、「法治國家」的普世價值,帶領台灣人民邁向永久和平的目標,僅提供此一建議給賴先生參考,也給台灣社會公評!執筆者:楊西宗為台灣制憲行動隊成20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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