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3月30日在網路媒體《風傳媒》上發表一篇名為「跨越紅線,突破框架!」的文章,呼籲台灣人民做自己的主人,制定一部新憲法,讓台灣成為正常化的國家。

    該文一開始提到:「打從人類有了群聚,進而形成社會開始,「規則」與「框架」就應運而生。而有些規則或律法經由民主程序產生,在社會上具有民意基礎與客觀普遍性,誠然為現代文明社會指點迷津,讓龐大社會得以繼續運轉下去。然而有些規則、框架,甚至是所謂「紅線」,則是在主觀上形成自我拘束、畫地自限,造成決策上的躊躇不前,顧此失彼,甚至喪失歷史機遇。」可見,經由「民主程序」產生的「規則」或「律法」,才具有「客觀普遍性」的民意基礎,才能使每個人的「法則自由」「法則平等」獲得確保,「文明社會」也因此可繼續運轉下去。

    而所謂「民主」程序,就是指依據「共同體的意志」的程序。所以,文明社會的規則或律法必需經由這個「共同體的意志」產生出來,這樣才能對每個人產生具有客觀、普遍、絕對的約束力,也才能避免規則律法淪為只是統治者主觀恣意所設立的「紅線」。所以,只有國家的公權力(立法、行政、司法)遵守「民主程序」來運作,才能稱為民主的國家或者稱之為正常的國家,而只有這種國家,才能對內產生有力的共同體結合,對外也才能團結全民一致對抗任何的侵略。

    林先生在該文中提到,台灣由於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框架」制約下仍然還不是一個正常國家,即將上演的憲改議程,無論十八歲公民權也好、廢除考監也罷,都能讓台灣在「民主化」上更進一步,但在國家「正常化」上卻原地踏步。

    但就如筆者上面所分析的,判斷一個國家是民主國家或正常國家,所依據的標準是一樣的,只需要看國家的規則律法是否由「民主程序」(即共同體的意志)產生就可以判斷。值得注意的是,「代議民主」並不等同於「民主程序」,亦即選舉不等於就是民主,民選的總統、立法委員不能恣意的執法、恣意的立法或修法,總統及立法委員的執法、立法及修法行為,都必須受「共同體的意志」的限制,也就是說,真正的代議民主也必需遵守「民主程序」,否則就只能是虛假的代議民主。

    《中華民國憲法》是依據「中國共同體的意志」所制定,不是依據「台灣共同體的意志」所制定,對台灣人民而言,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不是由「民主程序」產生的「律法」,因此,我們就可以直接判定它不是一部民主的憲法,即便它的內容規定符合某些民主的意涵,因此,台灣政府依據這部「一中框架」的憲法執行公權力(立法、行政、司法),我們也就可以說,台灣既不是一個民主國家,也不是一個正常國家。

    又因為憲法是所有的規則律法中位階最高的法,其他的規則律法都不能砥觸它,否則就會被宣告為無效。所以,台灣如果想在維持「一中憲法」的框架內,藉由「修憲」,即下修十八歲公民權及廢考、監兩院,而達到「民主化」的目標,將是不可能,換句話說,台灣沒有「國家正常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化」,因此,台灣也只能停留在不文明的、野蠻的、暴力統治的狀態之中。

    最後,林先生在該文中舉例過去《黑名單》及《刑法第100條》等統治者所劃下的「紅線」、「框架」,都是藉由人民自己的力量才得以突破,林先生鼓勵台灣人民勇於做自己的命運與前途的主人,創造出一部屬於自己的新憲法與正常國家。對此,筆者深表贊同,因為唯有經由「台灣共同體的意志」制定一部新憲法取代現行這部「一中框架」的憲法,才能使台灣真正成為一個民主國家,一個正常的國家,而「制憲權」是屬於每個台灣人民先天的「權利」,而一個人擁有「權利」,意謂著能夠成為一個外在的理性立法者,能夠課另一個人以義務,而對統治者而言,不要設置「紅線」阻礙人民「制憲權」的行使也是其應承擔的責任,如果統治者不聽勸告,執意蠻幹到底,台灣人民被迫就只能運用強制力「跨越紅線,突破框架」了!

文/楊西宗(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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