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所謂「正常」與「不正常」,是指一個人做事是否「合乎常理」,而所謂「常理」是指依據「一般人的理性」來作判斷。如果一個人做事符合「一般人的理性判斷」,那麼,我們就說這個人是一個「正常」的人,反過來說,就是一個「不正常」的人。而當我們把國家視為一個「人格」的時候,如果某個國家做事不符合「一般人的理性判斷」,我們也就可以說這個國家是一個「不正常的國家」。

    一般人的理性在判斷一個國家是「正常的國家」還是「不正常的國家」,都會從國家存在的「目的」來看國家採取的「行動」是否與「目的」一致,如果「行動」與「目的」一致,即「行動」足以完成「目的」,那麼,這便是一個「正常國家」,否則,「行動」與「目的」不一致,甚至「行動」阻礙「目的」的達成,而與「目的」背道而馳,我們就說這是一個「不正常的國家」、「違反一般理性判斷的國家」。

    從人的「理性」來看,國家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在於人自身為了維持生命,必需獲取物資,但資源有限,必然產生相互爭奪,如果任由毫無限制的相互爭奪,結果不但無法維持生命,甚至會彼此侵害生命。但在理論上每個人都「有權」使用外在自然界的每一件物,任何人都「無權」限制任何一個人放棄使用外在任何一件物,除非經由他本人的同意放棄使用它。這樣一來,如果我要使一個特定的物成為「我的物」來使用,並有「權利」要求所有其他人有「義務」尊重我的使用,並放棄對此物的使用,那麼,唯一的方式就是透過所有的人統一起來的對物使用的任意來作合乎正義的分配,這個由所有人的私人意志統一起來的、擁有強制力量對私人使用作符合正義分配的意志,就是一個一般所謂的「符合法權原則的國家」,只有這樣的國家才能使我所獲得的「物」成為一個「權利」,並課其他共同體的所有人不得侵犯我的物的「義務」。

    舉例來說,我到超商付錢買一杯咖啡,這杯咖啡雖然是你付錢買來的,但不能因此就是“你的”咖啡,這杯咖咖要成為“你的”咖啡並課共同體中所有其他人不得對它使用的「義務」,這還必需存在一個必要條件,即所有人先天統一起來的意志,對你使用這杯咖咖來作承認與保障,否則僅憑你與超商的意志,還無法讓共同體中其他所有的人承受他們本來沒有的「不侵犯他人所有物責任」。因此,只有透過共同體所有的人(包括你與超商)的聯合意志來作正義的分配,並對你所分配到的物作保護,這樣才能確保你對這杯咖咖的單獨使用的「權利」,而共同體的所有其他人便承擔起一個「非經你的同意不得使用該物的義務」,否則就會造成對你的「法則自由」的侵害。

    對在台灣這片土地生活的每一個人而言,每天透過交易獲得的物,如要將每個人手中的「持有」轉化為「所有權」,並獲得確實的保障,唯一方式就是要聯合每個私人意志,共組一個共同意志來承認並保障每個人的所有物,這個共組一個共同意志的人只能是由那些相互影響、相互能夠課對方以權利、義務的人,也就是由那些能夠相互限制對方自由的人的「全體」來組成,這個「全體」不能多一個,也不能少一個,否則便無法讓共同體的每個成員產生「禁止使用他人的物的義務」,因此,也就無法使你的所有物成為「所有權」而獲得確切的保障。

    現在台灣人民使用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將每個台灣人民的私人意志聯結起來構成一個「全體」,而是聯合中國人民的意志所構成的「全體」,台灣政府的公權力依據這部中國憲法對台灣每個人民實施統治,台灣人民並無服從的「義務」,也就是說,面對這部「中國憲法」,在每個人的理性看來,並無法產生無條件的約束力而禁止每個人任意使用他人的所有物,其結果將使得生活在台灣的每個人的生命與財產無法獲得確保,但是保障每個人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是一個「正常的國家」的基本任務,台灣的政府「採用」這樣一部無法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憲法而想達到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的「目標」,這種作法顯然「行動」與「目的」背道而馳,所以台灣目前是一個「不正常的國家」,而要保障生活在台灣的每個人的生命與財產的安全,只能由全體台灣人民聯合起來,共同制定一部以台灣人民為「全體」的新憲法,每個台灣人民互相約束、互相尊重、互相保證彼此的生命與財產的安全,並透過「法權國家」依據這部新憲法來執行公權力,這樣做才能使台灣成為一個「保障人權的正常國家」。

    所以,推動使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就是要推動使台灣走出「國家公權力侵害人權」的狀態,進入一個「國家公權力保障人權的法權化國家」的狀態,讓台灣人民享有自由、平等、尊嚴的生活。

文/楊西宗(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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