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捍衛台灣主權與民主」不能只是「口號」
在賴清德堅持走完民進黨黨內初選程序下,賴、蔡雙方各自的支持者的競爭手段與言詞交鋒也越演越烈,昨天(10日)民進黨中執會更為「保蔡」而通過「加長初選協調案」,延到5月22日再做民調,對此決議,賴清德則在他的臉書回應;「此舉是對民主進步黨的嚴重傷害,更否定自創黨以來我們所堅持的民主價值。」假如因此決議而使賴清德落敗,賴的支持者的大反彈是可預期的,而在此次初選過程,人民看不到雙方有任何一方對過去自己的執政提出檢討、反省,只見黨內大老們忙於協調措合,高喊團結,一個自稱「民主」、「進步」的政黨,竟然在黨內初選就搞得如此不堪,實在令人質疑其執政的能力!
雖然表面上蔡、賴雙方互相有批評,但基本上「捍衛台灣主權與民主」則是雙方共同的「口號」,且一致認為「台灣的主權與民主」的威脅只存在中國,且都強調只有自己當選才能守住「台灣的主權與民主」,蔡、賴二人都想藉此「口號」再度激起人民的熱情與支持,賴清德說:「我出來不是為了個人,是為了捍衛台灣的主權跟民主」、「我寧可輸掉初選,都不可能傷害蔡英文總統。」,蔡英文則回應說:「我不怕受傷,但是台灣的主權不能受傷」、「我當總統,台灣主權絕對守得住。」但究竟什麼是「台灣主權」?什麼是「台灣民主」?是不是台灣人民有選舉權就等於台灣有「主權」、有「民主」?台灣的「主權」與「民主」的威脅真的只存在中國嗎?筆者對此問題想作進一步探討,提供給社會大眾作參考。
二、什麼是台灣的主權?誰擁有台灣的主權?
先談「主權」,一般所謂「主權」是指「國家的統治權力」,而什麼是「國家」?「國家」則是指一群彼此在外在自由上處於互相影響狀態的人們,亦即在外部行為上有可能互相侵害的人們,「相約」放棄使用「私人暴力」,共同組成「公共暴力」,以建構一個法權秩序,並貫徹公共正義的要求,而大家「相約」放棄使用「私人暴力」,共同組成「公共暴力」的契約,則稱為「始原契約」,這個「始原契約」便是國家存立的最後依據。
由上面對「國家」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國家」只是人們為了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即每個人的「權利」,而「相約」放棄使用「私人暴力」,共同組成「公共暴力」而結合在一起的群體。因此,「國家」只是保障人的「權利」的「工具」,國家本身不是「目的」,「人權」本身才是目的,所以國家的「主權」應該屬於訂立「始原契約」的「全體人民」,這就是所謂的「國民主權原則」。而人民訂約的「目的」是為了脫離「無法律的野蠻自由」的狀態,進入一個「有法律的自由」狀態,藉由「法律」來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貫徹公共正義的要求。
因此,人民選出的立法代表,必須要依據國家「全體人民」(即主權者)的「普遍意志」,來制定符合「法權律則」的憲法及法律,再交由總統執行,以便保障「人權」。假如人民選出的立法代表不遵守「法權律則」,而制定出否定「國民主權原則」的憲法及法律,這樣一來,國家「主權」便被統治者(即立法代表與總統)所竊取,而淪為統治者所「私有」,不再是屬於全體人民所「共有」。

三、民主政治的理論基礎—人格主義的自由主義
再談什麼是「民主」?其實「民主政治」的理論是建立在「人格主義的自由主義」的基礎之上的,「人格主義的自由主義」認定「人的本質是理性」,因為人的本質是「理性」,所以人可以超越「經驗」的限制來展現人的「思維能力」與「欲求能力」,在「我思」的認識過程中,表現出「思維能力」的「主動性」,並要求「經驗知識」必須符合「我思」的普遍法則,也就是說,人是「認識的主體」,人是「純粹理論理性的主體」。而且,「理性的人」對自己的欲求(即「我要」),也必然會要求「我要」必須遵守理性所認識的「我思」普遍法則,這樣才不會自己「要」得自相矛盾,也才能跟其他所有人「要」得和諧並存,這也就是說,人是能完全脫離感性經驗條件制約的「純粹實踐理性的主體」。由人是「純粹理論理性及純粹實踐理性的主體」可以導出,人的「意志」除了自己所制定或與他人共同制定的「法律」外,不服從任何的「法律」,這就是人所擁有的「自律」、「自由」、「自主」的「道德人格性」。
就每個人都具有「道德人格性」,也就是「絕對的道德主體」而言,每個人必然要求「做自己的主人」,而且在與他人相處的外在關係中,也必然要求對方必須以「目的自身」相看待,不能只被當成工具使用,也就是要求別人將自己視為「絕對的權利主體」而不是「權利的客體」。
但是另一方面,人又是組成國家的動物,每個人的「人格」必須在國家中才得以「發展」,也必須靠國家的公權力來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即權利),所以每個人都必須「被強制」服從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以便每個人的「外在自由」能符合普遍的「自由律則」和諧並存。
因此,就人是「道德的絕對主體」、「權利的絕對主體」而言,人必然要求「自律」,但就人必須「被強制」服從國家的「法律」而言,這是「他律」,要如何化解此一「自律」與「他律」兩者之間的矛盾?這個問題困擾了人類幾千年,而「民主政治」的設計,就是要解決此一矛盾而提出的,也就是透過將國家「法律的制定權」交給「全體人民」來行使,由人民「自己」來制定國家「法律」,並由「自己」來遵守,這樣一來「法律」就代表人民的「普遍意志」,服從「法律」不再是服從「統治者的恣意」,服從「法律」就是服從人民「自己的意志」,也就是「自律」而不是「他律」,這樣一來便可化解兩者之間的矛盾,使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可以和諧並存,每個人的「權利」因此也可以獲得保障。
由人民自己來立法,自己服從,才能與人是「道德的絕對主體」、「權利的絕對主體」的要求相一致,但現實存在的國家人口動輒幾千萬,甚至幾億,要集合在一起開會立法,有實際困難,所以只能透過選舉「代議士」,代表人民立法,但代議士所立的法,也必須符合普遍的「法權律則」,不能恣意制定違反「法權律則」的「法律」,否則便是否定人民是國家「主權」的擁有者,這樣一來也就否定人是「道德的絕對主體」、「權利的絕對主體」,使人民服從「法律」變成只是服從代議士的「恣意」的「他律」,這無異是「反民主」的作為。

四、「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破壞「國民主權原則」
由以上對「主權」與「民主」理念的分析,我們便能了解,所謂「民主國家」,「主權」必須屬於人民所有,而且國家的憲法及法律必須按照「國民主權原則」來制定,這樣才算是真正的「民主國家」,也才算是真正的「民主憲法」,如果憲法,雖然明文規定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但所謂「國民全體」除「自由地區人民」(即台灣地區人民)之外,還包括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這樣的規定,使得台灣地區2300萬人民在憲法上不具有「全體人民」的資格,因此無法擁有國家「主權」,但是由2300萬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及立法委員所組成的立法院,卻在憲法中規定由他們「代表全體人民立法」,並執行國家公權力,這樣一來,國家「主權」只能屬於統治者「私有」,而不再屬於台灣人民「共有」,台灣的統治階級的權力可以「合法地」凌駕於台灣人民之上。
而且目前的憲法將「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明文規定為國家最高目的,但是什麼是「統一前的需要」,就完全交由「代表全體國民」的總統及立法院決定,這群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只是「部分人民」的台灣人民,根本「無權」決定自己的未來,台灣人民的「人權」與「自由」也因此被剝奪殆盡,在台灣的立法代表恣意制定違反「法權律則」(即國民主權原則)的憲法及法律的情況下,所謂「台灣主權」根本只是「統治者的主權」,捍衛「台灣主權」也只是在捍衛「統治者自身的主權」,因此,此次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蔡英文與賴清德二人都想藉由「捍衛台灣主權與民主」的「口號」來激發台灣人民支持的熱情,卻也都主張要繼續維持這個「否定台灣人民主權與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在台灣人民的眼裡看來,簡直與國民黨堅持繼續維持「反台灣民主」的「法統」也就沒有什麼區別了,這也難怪台灣人民會冷漠以對。

五、制定台灣新憲法才是真正捍衛台灣人民的主權與民主
筆者曾在《新頭殼網站讀者投書》發表過三篇文章(《讀賴清德「登記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聲明」的感想3/20》、《讀蔡總統登記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文告有感3/28》、《「顧肚子,要先顧佛祖」—讓這場初選成為典範級的初選4/1》)建議兩位候選人,唯有透過制定台灣新憲法,才能達到團結台灣,抗拒中國併吞的野心,筆者在此也再次呼籲蔡英文與賴清德二人,降低權力的佔有慾,不要逃避責任,以實際行動來捍衛台灣人民的主權與民主,將這個侵害台灣人民主權與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政法統去除掉,制定一部符合法權原則的台灣新憲法,唯有如此作為才是真正捍衛台灣人民的主權與民主。
文/楊西宗 (台灣制憲行動隊台南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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