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台南市政府農業局在未知會當地居民及權益受影響的人民的情形下,便同意養雞業者,在官田區渡拔里三塊厝村落設置一面積廣達10公頃的超大型養雞場,為此,筆者曾向台南市政府陳情多次,請市政府在本案養雞業者與周圍權益受損的人民取得「環保共識」之前,先令業者暫時停工,等取得「共識」之後,再行施工,但因得不到市府的回應,筆者於9月5日再寫了一封《給台南市黃偉哲市長的公開信》,並將這封信在我的臉書及台南各地方的社團發表,在信中筆者提醒黃市長重視此一超大型的養雞場開發案所衍生的環境保護問題,請市府重新評估其選址位置的「適當性」與「適法性」,並呼籲黃市長在評估結果出來之前,先要求業者暫時停止施工,並與周遭權益受影響之人進行理性的協商、溝通的「程序」,希望藉由此「程序」來化解一切的衝突與對立,以便建立彼此信任的「環保共識」,因為唯有透過這種彼此「理性溝通的程序」所建立起來的「環保共識」,才能真正符合憲法及法律所要求的:「經濟發展應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的目標。(詳見我的臉書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792747611071702&id=100010094410705 )

    此封公開信發表至今,雖獲得眾多台南市民的聲援,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卻一直等不到黃市長善意的回應,而就在昨天(9月12日),本案因養雞業者雇用多輛砂石車載滿砂石,欲強行進場進行填土工作,而與附近居民爆發第一次的衝突,所幸警力及時趕到,才能避免衝突繼續擴大。筆者在此欲不厭其煩地再向黃市長提出呼籲,因市政府所同意的此一超大型的養雞場在此位置設置,將對台南市的整體環境維護,造成既深且廣的影響,不容被忽視,並且台南市政府同意業者在此片農地上設置養雞場也砥觸了109年2月台南市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所通過的「台南市國土計畫」中所劃定國道3號以東為「休閒農業與生態旅遊空間」的最高指導計畫。 因此,業者於此「國道3號以東」的土地上申請建築養雞場,台南市政府理應「依法」駁回,今因承辦人員忽略此一法律規定而不慎予以「同意」,按理市政府也應在市民陳情此案位置選定有「不適當性」及「不合法性」時,就應先令業者暫時停止施工,並與周遭權益受損的民眾進行理性的協商、對話、溝通,以化解衝突,形成「共識」,但令人遺憾的是,台南市政府對其錯誤行為,不但不檢討改進,且身為台南市「大家長」的黃市長,對市民的呼聲至今亦充耳不聞,如果後續市長及其市府團隊對此案仍抱持「事不關己」的消極態度,任由業者與居民衝突、傷害繼續擴大,那麼黃市長及其市府團隊就是本案衝突、傷害的始作俑者。

    本養雞場設置案,雖是個案,但從網友對此封《公開信》的回應中可看出,本案所彰顯的「環保」與「人權」被侵害的問題,在台南市存在著相當大的嚴重性,像是佳里區有網友反應:「畜牧業影響生活環境的問題在台南市多的是,佳里子龍里這裡就一個超大養豬場了。這個問題市府沒能力,也沒想要處理啦,所以大家就自己忍耐一下吧,更何況市長已經是躺著選了。就看有沒有議員候選人搞不清楚狀況,不怕得罪既得利益集團,敢去捅畜牧的污染問題。」、有住學甲區的網友反應:「我們的市長不會處理事情啊!學甲爐渣到現在都不處理欸。」、另有七股區網友反應:「這個市長把七股種電,連紅樹林都拔起來,拿來種電,厲害!」、「種電結果,今年虱目魚價格飆高。」、「種電鳥類不來,生態破壞掉。」

    由以上網友反應的意見中可以看出,台南市的每個市民的「人格自由發展」所需的好的陽光、空氣、水與土壤等生態環境,正被台南市政府與經濟開發業者以「拼經濟」的名義,逐漸地破壞、污染、壓縮、侵害中,但是每個市民的「人格自由發展權」是台南市政府「依法」應與保護的對象,現在卻發生了「保護者」侵害了「受保護著」權利的荒繆的現象,這對台灣號稱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真是一大諷剌!

    有網友留言:「要吃雞不要雞糞?自私想法。」、「台南市大大小小的雞場這麼多,善化口、子龍廟,還有西港,如果說因為雞糞臭就必須關閉,那還能有雞蛋吃嗎?」,其實「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兩者並不是完全對立的概念,發展經濟並不必然要破壞、污染環境,反過來說,要求環境保護也非必然要禁止經濟發展,兩者並存並非不可能,否則法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及環境基本法)要求「兼籌並顧」,便會只是一個空想。

    從目前在台南市會發生經濟開發嚴重破壞、污染環境的現象,究其原因大多在於政府與開發業者「短視近利」、「貪圖方便」,不願意對因開發行為所造成的環境破壞,投下資金做維護修補的工作,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賺黑心錢」,但是台南市的整體環境是屬於全體台南市民所共有、共享、共治的生活空間,雖容許每個人(包括市政府及開發業者)自由使用個人私有的空間,但在使用過程當中,絕不能侵犯到他人合乎法則的自由空間,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兼顧其他人自由使用其空間的權利,否則,隨意的開發行為,便會構成「不法」的行為,這個實施「不法」的行為的侵害者,在國家之前的「自然狀態」中,必然會遭遇到來自受侵害者的「私人暴力」的抵抗,而在有保護「人權」的「國家狀態」成立之後,侵害者的「不法」行為,也必將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強制處罰。

    最後,筆者在此深盼,每個人,包括政府及開發業者,應該拿出良心,共同愛護台灣這個我們賴以生存的美麗島嶼,承擔起憲法賦與每個人的環境保護的義務,一個適格的台南市長人選應該是深愛台南這片好山好水及土地、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在兩者不能兼顧的情形之下,寧可選擇犧牲「經濟」而顧全「環保」,這就好像一個人處事的原則,應將「道德法則」擺第一,在不違反道德法則的要求之下,才能夠去追求個人的「幸褔」一樣,絕不能夠反過來,將「追求幸福」擺第一,而不顧「道德法則」的要求,果真這樣,「人」的社會將成為毫無「人性」的「物化」的社會,沒有任何生活價值可言!因此,每個人都應該認知,任何破壞、污染環境的行為,都是侵犯「人權」的行為,而就像每個人民都擁有生活在一個「自由」受到保障的民主法治國家中的「天賦權利」一樣,每個台南市民也都擁有生活在一個不被污染的、不被破壞的「環境」的「天賦權利」,而這個「天賦權利」,就是每個人對環境破壞者、環境污染者能夠「施以強制抗拒的權利」。

文/楊西宗(善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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