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主國家「國民主權原則」,統治者的權力,源自於「人民全體」。因此,一個國家的統治者(總統),必須由國家的「全體人民」直接或間接推選出來,這在一般民主國家是明白清礎的,但在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下,卻反其道而行,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極其荒謬地規定,「總統」能夠經由「部分人民」選舉出來(第2條第1項前段: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但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根本不等同於「中華民國全體人民」,就像「台北市士林區全體區民」不等同於「台北市全體市民」一樣,前者只是包含於後者之中的「一部分人」而已,既然「台北市長」必須只能由「台北市全體市民」選出來,才能在「法權上」「合法地」代表「全體市民」,並有權對他們施行公權力,絕對不可能、也無法僅經由「士林區全體區民」投票產生「台北市長」來。這是簡單易懂的「部分不等於全體」的基本「邏輯原理」,就算「法律」強制規定,「部分」的區民「得選出」代表「全體」的市長,但這樣的一種強制規定,也因為違背「邏輯法則」,而自相矛盾,因而欠缺「正當性」而歸於「無效」!
同樣的道理,「中華民國的總統」代表「全體人民」,因此只能經由「全體人民」選舉產生出來,雖然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得由「部分的」「自由地區人民」選舉產生出來,但這樣一個僅由「部分人民」選出的「總統」,除了違反邏輯上「部分不等於全體」的法則而自相矛盾之外,且在「法權概念」上是一個由人民選出,但既不是代表「全體人民」,也不是代表「部分人民」的「超級大怪物」的總統,這個的「超級大怪物」的「中華民國總統」具有以下不容台灣人民忽視的特性:
1、「依法」他不需要向人民負責。
因為他雖然由他的選民選舉出來的,但他可以將他的「權力」來源「依法」解釋為來自「主權擁有者」的「全體人民」,而不是來自於「非主權擁有者」的「部分人民」的「選民」,而既然他的「權力」不是來自於他的「選民」所賦予的,所以這個「民選的總統」的所作所為,「依法」也就不需要向他的「選民」「負責」了。
2、這樣的總統必然擁有「無限大的權力」。
既然他不必向他的選民負責,即不必向代表人民的「立法院」(按照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的立法院與總統一樣由僅經由「部分」選民選舉出來而組成)負責,但他是一個擁有任免文武百官、宣戰、媾和、且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人間上帝」,所以這個經由台灣人民選出的「中華民國總統」是一個擁有「無限大權力」的總統。
3、在這樣一個「無法律約束」的「無限大權力」的中華民國的總統統治下,台灣人民的自由權利,隨時都是處在受侵害的狀態中。
每個人天生都是自由的,任何一種法律要限制人的自由,都必須經過他本人自己的同意,否則他有權拒絕服從它。因此,人因組成國家必須遵守的「法律」,必須來自於人民集體的共同意志,國家為了需要有人來執行代表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而選舉總統,因此總統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據代表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唯有如此總統權力的行使才具有正當性,而人民的自由與權利才會有保障。也就是說,總統的權力的行使必須受限於人民的總意志所表示的法律,逾越此一限制而擁有「無限制權力」的總統,必然將成為一個會濫用其權力、亦即會濫用其自由的總統,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雖然在其「愛護」下尚未被侵害,但只要總統願意,他隨時都可以不必負任何責任的侵奪任何人的權利,因此台灣人民面對這個「無法可管」而擁有「無限制權力」的中華民國總統,每個人都是處在權利受侵害的狀態中,隨時都有被他侵害的可能。
以上就是經由台灣人民,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所選出的總統的「特性」,面對這個擁有「無限制權力」卻「無法可管」的中華民國總統,有人主張在總統投票選舉時「罷選」,但選舉權屬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要每個人都放棄這個權利,在法理上及事實上均不可行,另有人主張「修改憲法」,但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既然一直以來都將台灣人民視為只是「部分地區人民」,如果只由「部分人民」來修改這部代表「全體人民」的憲法,於邏輯上及法理上均無法自圓其說,要解決這個問題,筆者建議,將現有這部違反「國民主權原理」的中華民國憲法廢除或凍結,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法權法則」的台灣新憲法,讓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因受制於這部新憲法,而不再讓他成為侵害人權的「惡魔」,而是使他成為真正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國家領導人,但要實現這個目標,台灣人民就必須積極參與總統選舉,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並結合每個人,將手中神聖的一票投給與此目標相一致的總統候選人,而讓那些主張繼續「維持現狀」的邪惡的總統候選人無法當選。
最後,筆者在此敬邀有智慧的台灣人民,於2020/01/11展現人民的自由意志,一起來解開台灣的政治枷鎖!
文/楊西宗(台灣制憲行動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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