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委員陳亭妃3月5日接受台灣制憲基金會姚孟昌主持的憲法未來派節目專訪表示,她將在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提案,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修改為「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她個人認為這樣較符合台灣現況(訪問實況請點此處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NewConstitution/videos/751403468902894/)。
但筆者認為,一般憲法的「前言」,是憲法存在的「根本目的」的宣示,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改為「為因應國家發展的需要」,同樣不符合憲法存在的「根本目的」,理由如下:
從人類政治發展史來看,人類建立國家、制定憲法的「目的」都是在於保障每個共同體成員的「人權」,所謂「人權」是指每個人基於「人性尊嚴」而與生俱來的「自由權」,這種「自由權」是每個人基於其理性自然的本性所擁有的,人既然天生擁有「自由權」,因此在政治上必然要求「自律」、「自主」、「自我立法」、「自己負責」的統治方式。所以,世界上所有國家的設立以及憲法的制定,都是在「前言」中宣示,以「保障人權」為最高目標,而在「人權」獲得保障之後,國家才能追求其他的次要目標,例如「國家發展」、「國家統一」等,否則,如將目標顛倒,國家以追求「國家發展」、「國家統一」為立國、制憲的首要目標,而忽略「人權」的保障,甚至藉由憲法修訂來侵犯人民的「自我統治」、「自我立法」、「自我負責」的「政治權利」,在這種情形下,就算國家得到了高度的「發展」,但這種國家終將無法擺脫是一個「迫害人權」的國家,這種將「國家發展」視為最高目標的憲法,也將被認定為「反民主」的憲法。
因此, 陳亭妃委員建議將目前增修條文的「前言」中「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這種原本只是憲法的「次要目標」,修改成「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亦即,她認為應以「國家發展」來取代「國家統一」,這樣較符合台灣人民的「想法」,其實所謂「國家發展」、「國家統一」等,都是將「國家利益」擺第一,而將「人權保障」視為僅僅是「國家利益」的附屬品的思考方式,在「國家利益」與「人權保障」發生衝突的時後,依照憲法「前言」規定,「國家發展」便取得了優先「人權保障」的考慮,這樣一來「人權保障」就會被犠牲掉了,所以陳亭妃委員這個主張,一樣是無法確立立國、制憲在於「保障人權」的最高目標。
因此,本人建議陳委員,在考慮長久以來全體台灣人民的「人權」在國家憲政制度上缺乏明確規定的保障情況下,應利用此次修憲機會,將增修條文「前言」中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拿掉,但不能以「為因應國家發展的需要」代替,而是應以「保障全體台灣人民人權安全的需要」取代之,這樣才能夠讓台灣真正成為一個以「人權」立國的「民主」國家,也只有這樣做才能真正符合台灣人民的「想法」。
文/楊西宗(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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