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台灣法治教育已出現危機,前些日子,小商人合理化私刑事件是極端性案例,另一種極端性案例,部分民眾因等不起冗長的司法調查與審判,急於證明「自己不是塑膠」,以造謠抹黑的各種犯罪手段,來滿足自己心中那無處宣洩的動物性報復情緒。

 

  記得教育哲學家歐陽教博士在「德育原理」,曾指出懲罰的三個正面規準:一是要合於認知的原理,即有真憑實據,且有真正行為才可以罰;二是要合於道德的原則,即有益於世道人心,且大眾所認可的善良價值;三是要合於法律的規定,非出於私仇恩怨報復。

 

  教育哲學家歐陽教博士言之有理,然而,打開媒體報紙,會發現現今社會大眾對法治教育觀念缺乏,仍然停留在害怕懲罰的階段,認為各種私刑的行為侵犯他人權利,使其受傷害的犯罪後,只要不承認就會沒事,彷彿活在自已世界的鴕鳥,已告知其犯法後,仍不知悔改再說要告去告,卻只害怕有前科後,找不到工作的慘痛代價。

 

  故筆者認為現階段台灣法治教育尚未完善,且台灣法治教育的核心概念不應僅是政令宣導,或法條教育。法治教育的核心價值是如何培養一位具有理性、民主、能夠獨立思考和尊重他人的公民。公民法治教育也應該達到讓人民看見司法、讓司法聽見民意。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刑事司法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低道德標準,法律並不是專屬於律師、檢察官及法官的工具,讓台灣全民都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不只可避免大量爭訟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對於台灣司法改革才有正向的助益。因此從班級、校園、社區,乃至社會,法治教育應該由最基礎的單元做起,從學校的班級規範治理開始,培養學生們的理性參與、思考審視、辯論共識的能力,將審議民主的精神扎根其中,讓台灣民主法治的元素落實在每一個教育的環節中。

 

  接下來,筆者將陸續為文【愚婦系列】,愚婦系列是台灣社會常見的真實問題再現,透過對話故事的形式來進行法律教育,《強制猥褻和誣告賠償》說明如下。

 

              

     愚婦:「他強制猥褻我的孩子。」

     法官:「你已經前科累累,還要愚笨誣告下去繼續賠錢嗎?愚婦可看此判例,未成年少女小芬(化名)於2020年5月明知道葉姓男子沒有對她強制猥褻,但卻仍到北高雄某分局控告葉男。葉男不甘名譽受損,反告小芬的父母親應連帶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小芬確實誣告葉男,判小芬的父母親應賠償10萬元給葉男。」

註解:

1.誣告罪屬於公訴罪,一旦檢察官得知可能的犯罪事實,便會展開偵查。此類案件一經提起告訴,即使當事人間達成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

2.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以上是刑法中有關於誣告罪的法條,可知若某人故意向負責調查或起訴的公務人員(如警察或檢察官)虛假指控他人,意圖使其受到刑事處分,此行為將屬誣告罪,而若故意偽造或變造證據,利用此類證據誣告他人,也將涉及誣告罪。根據法律規定,涉及誣告罪者可能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3.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觀要件

誣告內容必須是完全虛構的事實或證據 告訴人捏造不存在的犯罪事實,且沒有基於真實事件或證據。如有證據並能合理推斷事實存在,即使最後證明證據不充分或無罪判定,仍不符合此要件。

(2)主觀要件 涉及行為人內心之誣告故意,行為人知道此行為可能會讓被告吃上莫須有的罪名,並確實有讓被告受刑事處罰的故意。舉例而言,若乃基於誤解或誤會,如誤讀法條或告錯人,則將不成立誣告罪。

文.張天泰 (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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