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由開羅宣言被認為是「戰時宣言」談起
2025.05.16 | 09:46
在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結束80週年(1945~2025年)之際,「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又成為熱門爭論的話題。兹將在75年前,開羅宣言曾經被美國政府認為是「戰時宣言」的一段史實引介如下。依1951年7月北京初版《對日和約問題史料》(人民出版社出版)第65頁記載,1950年12月28日美國政府答覆蘇聯政府關於對日和約問題的備忘錄指出,二、1943年的開羅宣言已經聲明把「滿洲、台灣與澎湖群島歸還中國」。這個宣言也像雅爾達與波茨坦等其他戰時宣言一樣,美國政府認為應該考慮各種有關因素的任何最後和約決定。美國不能接受顯然由蘇聯政府所提出的意見,即未出席開羅會議的其他盟國的意見必須完全置之不顧,美國認為像開羅宣言這一類的宣言,應該參照聯合國憲章加以考慮,因為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義務勝過其他任何的國際協定。查二次大戰期間,1943年12月1日發布「開羅宣言」;1945年2月12日簽訂「雅爾達密約」;1945年7月26日公告「波茨坦宣言」。在舊金山和約(1951年9月8日簽訂)前夕,1951年9月5日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於舊金山和會發表演講指出,在舊金山和約締造初期,「在此期間,蘇聯縱然不甚情願,還是主動參與。我們與 Yakov Malik(馬立克、蘇聯駐聯合國大使)開過幾次會議,雙方政府交換過10次備忘錄與草案。」又演講全文未提到「開羅宣言」,只提到「波茨坦投降條件」。(詳見雙魚鏡部落格https://hoonting.blogspot.com/2013/09/19510905-sw-12.html#more)又查,賴福順教授所發表,「不具法律效力彙編又怎樣?」(自由時報A15版、2011年9月8日)一文指出,《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1776~1949年)》1968年出版;1979年,美國新出版另一套書《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年)》,整合將前書與其他八種法規合而為一,將這段時期二千多份文件,按法律效率分成五種,(1)條約系列(TS);(2)執行協定系列(EAS);(3)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4)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5)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而已。而《開羅公報》及《波茨坦公告》先後被歸為AD462、AD495,歸做AD類文件均不屬於TS.EAS.TIAS.UST,即根本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我們發現前述《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年)》是1979年出版。那年正值美國政府發布「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這是有意安排還是巧合?引人好奇。不過美國政府認為「開羅宣言」是「戰時宣言」,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顯然是一項史實。詳請參照2020年8月15日出版《受領證?降書?戰後台灣受降的來龍去脈》第44~48、262、2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