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由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中文「誤譯80年」談起

    2025.06.27 | 09:45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中譯文內容(依六法全書刊載)如下,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前述中譯文當年(1945年)係根據英文本而來,United Nations Charter, Chapter I:Purposes and Principles  Article 2: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s, in pursuit of the Purposes stated in Article 1, sh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4.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查1995年9月30日出版《瞄準聯合國》第227~229頁敘述有關《聯合國憲章》的中文誤譯,特別指出第二條第四項,後來出現了兩種正確的改譯,較佳者內容如下,「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進行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行動。」該書作者為一位在聯合國度過了一段相當長的國際公務員歲月的人士,在該文中指出要真正了解第二條第四項之內容,必須把重心放在「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上,不論侵害別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也好,或者進行任何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其他行動也好,都不被容許。又指出,第二條第四項條文原譯內容中「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有誤,正確為「侵害任何國家」,亦即,其中「會員國」為衍文。平心而論,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英文「......of any state,」譯成「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為嚴重錯誤,如此中譯文將更有利於「侵略方」,例如中國。雖然憲章第111條第1項規定,本憲章應留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檔庫,其中、法、俄、英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該國政府應將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簽字國政府。不過「各本同一作準」不容許憲章中譯本與英文本之間的歧異。聯合國成立80周年,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中譯本錯誤存在80年,引人遺憾,應予早日修正,以達成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聯合國憲章宗旨。
  • 投書 談「史觀」代替「史實」、曲解「史實」的騙術

    2025.06.25 | 09:49

    依自由時報6月24日A4版「國台辦稱中擁有對台主權 陸委會:台灣人民不會認同」報導指出,總統賴清德前日在「團結國家十講」首談強調「台灣當然是一個國家」,並駁斥中國不當曲解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國台辦昨日痛罵賴發表「台獨」歪理邪說,企圖蠱惑台灣民眾,並聲稱一九四九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對台灣享有及行使主權。陸委會反批,國台辦以了無新意的「一中」敘事,重申其擁有台灣主權的舊調,完全禁不起檢驗,也無法獲得台灣人民的認同。查2025年5月出版《誰能代表台灣?事實、法理、認同》第154~159頁刊載「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無權代表「台灣」一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代表「台灣」嗎?從國際法的角度而言,當然是沒有。1.《開羅公報》、《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僅是戰時政治宣示,不具條約性質,無法做為日本原本領土及殖民地主權移轉的國際法依據。2.1945年10月25日,陳儀代表盟軍來台受降,接管台灣,僅是臨時性軍事占領而已,並非領土割讓,更不牽涉任何主權移轉。(附帶一提,日本末代總督安藤利吉在受降典禮中僅簽署署部字第一號命令的受領證,並無降書。3.《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日(台北)和約》,僅規定日本正式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敘明主權歸屬何國。4.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僅是中國代表權之爭,並未涉及台灣主權與台灣的法律地位。以上這些法理文件,都勿庸置疑。照理說,認清歷史,應該本著史料、史學、史識等,經由客觀、理性地分析,才能比較接近「史實」的真相。前述(1)~(4)項內容,以及「中共從未統治台灣」是一項史實,何來「個人史觀」、「一中史觀」的爭論呢?平心而論,中共崇尚馬克思主義的「五朵花史觀」,由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封建、半殖民社會→社會主義,且慣以「史觀」代替「史實」,又嚴重曲解「史實」,尤其是有關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內容,如此中共一口咬定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台灣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似乎謊言說千遍就成真理,台灣人民當然不可能相信「謊言變成真理」的騙術。
  • 投書 談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不是犯輕罪

    2025.06.20 | 09:46

    依6月18日網路新聞「黃呂錦茹遭續押 黃國昌:不可思議、沒看過這樣辦偽造文書」報導指出,黃國昌下午接受POP Radio聯播網《POP大國民》主持人平秀琳專訪,談及黃呂錦茹被起訴後,昨移審仍遭裁定羈押,黃國昌表示,第一次看到偽造文書這樣辦的,完全看不懂,……。又指出,平秀琳說,涉犯偽造文書的罪行居然要繼續延押,真的讓人不可思議。黃國昌也指出,當然不可思議,若大家有興趣,網站上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以找得到全國法院判決,上去看偽造文書的相關案件,哪個偽造文書案子是這樣搞的?最後判刑多久?一般最後都是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就結束。前述黃國昌立委所稱「最後判刑多久?一般最後都是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就結束。」如此見解,可能有誤導民眾守法常識、容易激起民眾犯罪的動機,以為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犯輕罪。又「可易科罰金就結束」與實務上「得易科罰金」免入獄服刑,存在一些落差。在過去曾有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的被告經檢察官執行「入獄」的案例。查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國114年2月18日修正選罷法增訂第98-2條規定,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兩者的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的規定有明顯差異。前者是刑法問題,後者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侵害憲法保障的公民參政權利的問題,二者不容混淆。平心而論,目前大罷免運動,遍及全台灣,發生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事件,包括宜蘭、台北、新北、台南、高雄等地,對於社會損害及司法資源付出甚鉅,且破壞憲政秩序。如果以刑法一般偽造文書事件的偵辦實務,拿來論述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案件的刑罰,有欠公允。目前「依法行政 依法審判」是民主法治重要原則之一,媒體輿論監督力量大,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宜本著理性、客觀、公正的立場評論,認清當前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不是犯輕罪。
  • 投書 談大罷免運動與母性光輝

    2025.06.09 | 14:45

    六月七日周末上午,在台北信義區永春市場拿到「剷除黑芯」罷免團體分送的面紙,其上印著「媽媽會努力守護你們的民主未來」,基於對台灣的愛,且防止國家主權被不肖的立委出賣,很多女性投入罷團志工的行列,如此在大罷免運動裡,母性光輝的散發,守護民主未來,具有深遠意義。尤其花蓮退休葉春蓮老師,她勇敢地站出來,大力地喚醒台灣人珍惜現在的民主生活方式,更引人敬佩。目前大罷免運動已進入第三階段,可能被罷免的立委們開始召開問政說明會,向人民交代他們一年來的問政成績,例如媒體報導,徐立委在復盛里的問政說明會,分送行動電扇(未附電池),其奸巧、脫法作為之原因何在?而會場內徐立委與當地居民的對話充滿了火藥味,這又代表了什麼,難道立委比人民大嗎?想起二十四年前,二零零一年六月詩人李魁賢先生(一九三七年六月十九日~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發表「若有人問起」一文,寓意深遠,其內容如下,「若有人問起,你是什麼人?你講我是忠厚人,古早行過黑暗的歷史,話講未大聲。若有人復再問起,你是什麼人?你講我是海島人,開闊的世界,帶領希望的時代。若有人堅持問起,你到底是什麼人?你應該有充分自信,用堅定的語氣講,我是台灣人。」前述「古早行過黑暗的歷史」亦即台灣人長期被戒嚴威權統治、白色恐怖,經過數十年不斷地抗爭,才爭取到如今享有的民主、自由與人權,期盼大家體認「若有人問起」一文的意義,讓母性光輝更加散發,守護民主未來,大罷免三階段成功地持續向前行。
  • 投書 談空污法第30條是「帝王條款」?

    2025.06.04 | 14:07

    六月三日網路新聞「批空污法有『霸王條款』民眾黨團喊要修法:看誰敢擋」,黃國昌直言,因目前空污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帝王條款」,台電董事長曾文生不斷跳針稱依法申請、有送審事實,所以合法合規;這霸王條款是2018年6月25日,空污法在民進黨強勢護航下三讀通過第30條,就算許可證到期,有申請展延的話,在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完成前還是可繼續操作,這也是為何台電可以持續在興達電廠、中火無照燒煤。依自由時報6月4日A2版「中市府拖延審查 卻控中火無照運轉」報導指出,台中市府指控中火五部燃煤機組沒有地方政府許可,是違法發電;台電董事長曾文生昨澄清,台電均有提出申請展延,目前還在中市府審查過程,台電依法可按「原證」操作。台電無奈地說,是中市府遠超過法定審查期限,帶頭違法卻反控電廠「無照運轉」,誤導社會大眾。又,台電指出,依《空污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如申請展延後,因主管機關審查未完成,於許可證屆滿後依「原證」內容合法操作。台電依法行政並努力穩定供電,市府不審查反指無照,是誤導社會大眾;曾文生也補充,若台電無照操作,是違法行為,應該要被處分,但台電迄今「沒有收到任何裁處」。前述所謂空污法第30條是「帝王條款」?有探究之必要。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第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該規定在實務界被喻為「帝王條款」。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俗稱「帝王條款」(台中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518號民事判決),而空污法第30條竟然被稱為「帝王條款」其理何在?另查空污法第30條在2018年修正是否合乎民意或黨意?可由當時立法理由說明剖析得之。兹發現當時空污法第30條修法說明,可說合乎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本著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處分是否不當或違法設有行政救濟程序來補救,亦即行政處分必須透過「司法審查」,俾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平心而論,依法行政,「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民主法治國家之重要原則,台中市政府對於中火「違法發電」之行政處分,也不能例外。而民意代表的政治操作,必須遵循現行法的規定,且充分考量人民權益及社會公益之保障。如此空污法第30條是「帝王條款」的說法,中火「違法發電」可能誤導民眾,有必要探究其真相,避免淪為政黨的惡意操作,危害民生安定與繁榮。
  • 投書 由法官「接下」羈押權28年談起

    2025.05.29 | 10:02

    目前,法官審理被告在未定罪之前,「羈押、延押、續延押」往往被人跟「司法迫害」、「司法追殺」、「司法不公」、「司法改革」等概念混在一起,這不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常態。按羈押權由檢察官移到法官,是由於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民國84年12月22日)以及民國86年12月19日刑事訴訟法重大變動,由法官「接下」羈押權28年了,此項訓政時期的刑罰規定沿用了62年(1935~1997年),引人不解與遺憾。依1997年12月出版《世紀之辯》(有關釋字第392號、419號解釋)第61頁記載,李相助(台灣高院法官)追溯歷史指出,刑事訴訟法是訓政時期留下的產物,而之後頒布的憲法未對羈押做合憲性的考量,使得羈押權留待今天(按即民國84年10月19日)才提出。李相助認為,檢察官角色轉變,將導致訴訟制度的全面變革,……。李相助說,時代已變,人權保障的洪流是擋不住的,民主國家的檢察官都無羈押權,我們沒有必要繼續實行這種違憲的制度。查釋字第392號解釋的結語指出,「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茲人身自由為一切自由之所本,倘人身自由未能獲得嚴謹之保護,則其他自由何有實現之可能!」後來,刑事訴訟法民國86年12月19日修正第101~103、105~108條,且增訂第101之1、101之2、103之1條,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第101之1條,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第108條。又出現釋字第523號解釋(民國90年3月22日),釋字第665號解釋(民國98年10月16日)。讓羈押權之行使,更能合乎文明社會人權保障之要求。平心而論,對於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規定,30年前(1995~2025年)出現釋字第392號解釋。2009年底「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9條「人身自由與安全性」也有詳細規定。目前,我國羈押制度的運作,依法行政、依法審判,合乎「公政公約」的規定,到底問題何在?而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及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等明顯是訓政時期留下來的惡法,相當不利於人權保障,為何目前國會多數的在野黨立委們不去關心修法呢?
  • 投書 談大法官釋憲與「價值秩序」概念

    2025.05.20 | 09:49

    依自由時報5月17日A3版「《憲訴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決議受理》綠盼導正毀憲亂政修法 藍:綠陷大法官於不義」報導指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二月遞狀聲請「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暫時處分及釋憲,憲法法庭本月十二日舉行說明會,後經評議有逾半數大法官同意受理。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昨指出,藍白惡修憲訴法事證明確,期盼最終能夠有好的結果,導正所有毀憲亂政的修法;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則批評,民進黨就是將大法官拉入權力分立的鬥爭裡面,完全陷大法官於不義。查2001年9月出版《臺大法學論叢第三十卷第五期》刊載「論『價值秩序』作為憲法學的基本概念」論文摘要指出,近年來大法官的釋憲實務逐漸採用「價值秩序」或是類似概念,作為憲法論證的理據,並舉出相關判解,包括釋字第372號(民國84年2月24日)、392號、405號、437號、461號、485號、490號及499號(民國89年3月24日)等,此等解釋從威權統治、解除戒嚴,走到民主法治初期(政黨輪替),有關「價值秩序」概念對於大法官釋憲結果的影響,值得研究。該論文另指出,「我國大法官的釋憲見解中,對此概念(按即價值秩序)有三種用法:(一)將基本權利視為價值體系;(二)以價值體系來詮釋特定的憲法條文;(三)將憲法的整體解釋為價值體系。將憲法或是憲法條文「價值體系化」之後,並以此為進一步憲法論證的基礎與出發點。」另依2024年4月出版《德國公法史導論(16~21世紀)》(德國米歇爾‧施托萊斯著)中譯本,第171頁指出,早期憲法解釋的主要問題之一,即在《基本法》中包含的──或處於其下的──「價值秩序」(Wertordnung)。這個詞語此時經歷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景象。……。「價值秩序」銜接了20年代的價值哲學,並以此種方式提供了一種被普遍接受的價值視野。人們在1945年後比在第一次世界震動後還更加急迫需要這種價值視野,或者作為抵抗價值相對主義或「錯誤」價值的堡壘。聯邦德國(西德)1949年5月23日公布《基本法》,確立了所有規範制定及規範適用均受「以《基本法》確立的價值秩序」的約束。1958年Lueth指標性判決指出,整個法律秩序必須符合《基本法》的價值秩序。在德國,民主選舉的立法者所決定的法律,仍可以被撤銷,亦即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聯邦憲法法院可以宣布經審查的規範為自始無效的,與《基本法》不一致的,或者合乎《基本法》的。此外,德國公法學者論述「價值秩序」與人的尊嚴(人性尊嚴),基本權利(自由、平等)密切相關,更值得重視。平心而論,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主要參照德國法制。早期,由「大法官會議解釋」演進到現在的「憲法法庭」運作,大法官釋憲與「價值秩序」概念之關係密切,其正向發展趨勢是必然的。期盼前述憲訴法釋憲案,早日得到完善的解決,讓台灣民主憲政繼續向前行。
  • 投書 由開羅宣言被認為是「戰時宣言」談起

    2025.05.16 | 09:46

    在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結束80週年(1945~2025年)之際,「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又成為熱門爭論的話題。兹將在75年前,開羅宣言曾經被美國政府認為是「戰時宣言」的一段史實引介如下。依1951年7月北京初版《對日和約問題史料》(人民出版社出版)第65頁記載,1950年12月28日美國政府答覆蘇聯政府關於對日和約問題的備忘錄指出,二、1943年的開羅宣言已經聲明把「滿洲、台灣與澎湖群島歸還中國」。這個宣言也像雅爾達與波茨坦等其他戰時宣言一樣,美國政府認為應該考慮各種有關因素的任何最後和約決定。美國不能接受顯然由蘇聯政府所提出的意見,即未出席開羅會議的其他盟國的意見必須完全置之不顧,美國認為像開羅宣言這一類的宣言,應該參照聯合國憲章加以考慮,因為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義務勝過其他任何的國際協定。查二次大戰期間,1943年12月1日發布「開羅宣言」;1945年2月12日簽訂「雅爾達密約」;1945年7月26日公告「波茨坦宣言」。在舊金山和約(1951年9月8日簽訂)前夕,1951年9月5日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於舊金山和會發表演講指出,在舊金山和約締造初期,「在此期間,蘇聯縱然不甚情願,還是主動參與。我們與 Yakov Malik(馬立克、蘇聯駐聯合國大使)開過幾次會議,雙方政府交換過10次備忘錄與草案。」又演講全文未提到「開羅宣言」,只提到「波茨坦投降條件」。(詳見雙魚鏡部落格https://hoonting.blogspot.com/2013/09/19510905-sw-12.html#more)又查,賴福順教授所發表,「不具法律效力彙編又怎樣?」(自由時報A15版、2011年9月8日)一文指出,《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1776~1949年)》1968年出版;1979年,美國新出版另一套書《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年)》,整合將前書與其他八種法規合而為一,將這段時期二千多份文件,按法律效率分成五種,(1)條約系列(TS);(2)執行協定系列(EAS);(3)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4)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5)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而已。而《開羅公報》及《波茨坦公告》先後被歸為AD462、AD495,歸做AD類文件均不屬於TS.EAS.TIAS.UST,即根本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我們發現前述《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年)》是1979年出版。那年正值美國政府發布「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這是有意安排還是巧合?引人好奇。不過美國政府認為「開羅宣言」是「戰時宣言」,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顯然是一項史實。詳請參照2020年8月15日出版《受領證?降書?戰後台灣受降的來龍去脈》第44~48、262、263頁。
  • 投書 引介「台灣光復」受降典禮的一段史實

    2025.05.12 | 15:04

    依自由時報五月十一日A14版刊載「『台灣光復』紀念日 國家認同更錯亂」一文指出,一九四五年十月廿五日在台北擧行的受降典禮上,中華民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對日本的台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交付「中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署部字第一號命令」。該命令第二項是「台灣省行政長官接收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人民、治權等」,敗軍之將安藤利吉不得不在命令受領證上簽了名,陳儀就宣布「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又指出,「這個政治表演就是所謂『台灣光復』,在國際法上完全是不成立的 。因為軍事佔領不能移轉領土主權,和平條約才能決定戰爭後領土變更是國際法上的原則。而且安藤利吉是一介行政官兼軍司令,沒有代表本國政府處分領土的權限。」依照國際法原則,軍事占領並不變更被占領地的主權,主權變更必須以正式條約明文為之。戰時國際公法是嚴格規定占領軍的權利及義務。其權利限於維護占領軍本身的安全,確保占領地的治安和秩序等,但不涉及占領地的主權變更。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受降典禮,應認為軍事占領行為之表現,並不涉及主權變更,為一項事實。查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再版發行《國語廣播教本》第三冊(林忠編著)第十五課「台灣光復日」之部分內容如下述,在受降典禮會場裡,陳長官曾以廣播的方式向全中國同胞及全世界人士發表一件鄭重而莊嚴的聲明。他說「本人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轉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之命令,為台灣受降主官,此項受降典禮,經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台北公會堂舉行,頃已順利完成。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這件具有歷史意義的事實,本人特報告給中國全體同胞及全世界週知,現在台灣業已光復,我們應該感謝歷來為光復台灣而犧牲的先烈及此抗戰的將士,並應感謝協助我們光復台灣的同盟國家,而尤其使我們應該衷心感銘不忘的,是創導中國國民革命運動的國父孫先生,及繼承國父遺志完成革命大業的蔣主席」。另查前述「署部字第一號命令」第二項內容全文如下,二、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及何總司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行政人員接受台灣澎湖列島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併接收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在此所謂「併接收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之主張,顯然超越盟軍授權範圍。平心而論,依當時國際法原則,領土主權、人權的概念,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受降典禮時,陳儀長官的廣播聲明之主張,可能產生國民政府「強奪」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值得探究,詳請參照2020年8月15日出版《受領證?降書?戰後台灣受降的來龍去脈》第375頁及382頁。
  • 投書 談納粹主義暴政消失與民主憲政發展

    2025.05.09 | 10:05

    依自由時報五月八日A4版「屢稱賴像希特勒 德在台協會點名批評朱立倫」報導指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繼上個月指出罷免民進黨立委李坤城領銜人宋建樑比納粹手勢、穿戴納粹符號臂章,是在諷刺民進黨的惡質獨裁,朱昨日又說,總統賴清德如今對在野黨的所做所為,是在做希特勒做的事情。對此,德國在台協會表示,朱立倫的言論令他們感到失望且憂心,並強調當前的台灣完全無法與納粹暴政互相比擬。又指出,德國在台協會昨晚透過臉書直接點名朱立倫,指出他們注意到朱近期的言論,並對此感到深切的失望與憂心,將德國與歐洲在一九三三年至一九四五年間發生暴行及納粹的罪行與台灣當前政治局勢對比的意圖,非常令人不安。德國在台協會強調,比起為了政治目的而扭曲過去的記憶,更應共同努力確保納粹的歷史永不被遺忘,並且在台灣、德國、國際社會強化歷史意識。查第三帝國時期,納粹黨及其黨魁希特勒經合法選舉獲取權力,進而將行政權順理成章欣然納入懷中,並最終經由立法途徑漸次掌控司法的組織及其裁判標準,法院也淪為「恐怖的法官」在依法裁判名義之下,施行恐怖審判的殿堂。於是乎,自內而外、從「議會(國會)多數」經「行政統一」而至「司法服膺」,無不成為納粹黨囊中之物。如此由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獲取鏈的發展歷程,不難得出從構建國家法律制度的層面而言,預防國家法治秩序為一時之政治力量所操控、尤其是經由獲取國家三種權力中之「議會(國會)多數」而實現大權獨攬與通盤操控,應成為二戰後立憲之初,首當其衝予以考慮解決的問題。至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一九五一年九月七日開始運作。一九八七年解嚴後,由威權統治逐漸走向民主憲政已有三十多年。由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成功有效運作,充分發揮對於民主憲政秩序維繫的功能,已成為國際上憲法訴訟制度的參照模式甚至於榜樣。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係參照德國法制。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發展到憲法法庭,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憲法訴訟法施行,更增加個案裁判的憲法審查,提升人權保障水準,所謂納粹主義暴政情形,不可能發生。當前政黨政治,藍白勢力在野黨是國會多數,執政黨意圖運作前述「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獲取鏈」的情形,根本不可能存在,哪來執政黨想以納粹主義暴政形式來消滅在野黨的情形呢?納粹主義暴政的消失,促成民主憲政蓬勃發展,應該是一項值得肯定的事實。
  • 投書 談「426凱道集會」危害台灣民主憲政秩序

    2025.04.29 | 11:03

    近日藍白「426凱道集會」的正當性及政治主張,引起很大的非議與爭論,讓人重讀20年前,2005年10月21日洛杉磯「福爾摩沙基金會」午餐會李前總統講詞「亞洲的自由戰略─自由民主國家合作VS.共產軍事霸權崛起」一文,兹摘述其部分內容如下。我(按即李前總統)見證了台灣人民創造的三大奇蹟:第一、人民的自由。台灣人民結束了三百多年外來政權統治時代被奴役、被迫害的恐懼。第二、經濟的進步。台灣產業的國家競爭力,已名列世界先進國家的前茅。第三、台海和平。台灣人民的選票,戰勝了中國獨裁者的飛彈,專制奴役制度大國不敢輕易侵犯自由民主制度的小國。然而,台灣同時也面臨外部和內部的威脅。台灣的民主,是台灣人民在中國奴役制度武力威脅下,以及內部外來政權殘餘勢力抵制杯葛的雙重壓力下,艱難行進的。今天這兩股仇恨台灣自由民主的勢力,進一步勾結在一起,企圖在台灣「變天」,把自由民主的台灣從台灣人民手中奪走,在台灣復辟外來政權的黨國統治。事隔20年,前述李前總統所謂「兩股仇恨台灣自由民主的勢力」,其一變成藍白勢力,期盼大家要認清真相,並且體認台灣的自由民主要靠台灣人民來守護。也需要美國及全世界自由人民的支持。近日,藍白「426凱道集會」仇恨勢力危害台灣民主憲政秩序,引人遺憾。平心而論,藍白「426凱道集會」的「反綠共、戰獨裁」的政治主張,令人不可思議。因為1987年解嚴後台灣民主憲政制度的發展,目前已成為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根本不存在「獨裁」政治迫害的情形。在力行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及「依法審判」是常態,如有違法犯罪發生時,依法偵辦(依法行政),哪來獨裁政治迫害呢?尤其是「政治主張」與「法律規定」之不同,必須分辨清楚,才能維繫法治國的民主憲政秩序。
  • 投書 紀念「世界地球日」的省思

    2025.04.23 | 09:30

    在今天(4月22日)「世界地球日」,重讀1986年10月再版《走過傷心地》第123~132頁「在夾縫中掙扎的環境權─為當前社會環境運動所遭瓶頸找活路」一文,感觸良多,該文結語指出,在未來一、二年內(按即1986、1987年),這個關鍵性瓶頸是否能夠平滑疏通,這兩種社會層次之間是否能夠順利架橋,將決定台灣環境運動的前途。……。長久在夾縫中掙扎的環境權,未來能否有機會掙脫而出,我們已經被迫走向解決問題的暴風中心。怎樣為這個大家關切關心的環境權尋找活路,是這一代知識分子再三應該自問的問題。該文另指出,最近(按即1986年間)李國鼎政務委員在行政院科技會議會後表示:「政府能夠給人民的最好福利,就是有乾淨的空氣呼吸,有乾淨的水喝。」這句話如果是在十、廿年前說出來,恐怕不但得不到共鳴,更有可能引人困惑。因為當時的民眾習於不潔空氣、不潔的水,根本無法感受這是「政府所能給人民的最好福利」。李國鼎政務委員的話,現今(按即1986年間)卻已是一句最能舒發民眾沈鬱無奈的簡單表達。回顧1986年4月26日發生車諾比核災,其後爭取環境權即為「爭人權」的公民意識抬頭,台灣環保運動也跟著興起。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自1987年11月1日成立以來,秉持「知識的、草根的、行動的」理念,結合學界與民間力量,成為推動台灣環保運動的重要角色。40年來參與重大環境事件、法案制定與教育行動,更與社會正義、民主進程緊密相連。查1986年4月27日「台中縣公害防治協會」成立,首次爭取人民生命健康受到環境公害威脅時的「抗議權」。1987年10月20日「後勁反五輕」抗爭活動在立法院前爆發流血衝突等。爾後,隨著台灣經濟快速發展,公民意識抬頭,越來越多民眾開始關注生活環境與基本權益。環保訴求逐漸與各種領域議題交織,該聯盟形成一股強大社會力量,成為政府與企業無法忽視的民間聲音。為回顧歷史、展望未來,由於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的推動,「台灣永續環境特展-打造永續環境記事」因運而生,該特展時間為2025年4月26日(六)~5月18日(日),將呈現環境運動的發展脈絡,並呼籲社會共同行動,攜手邁向更永續的未來。如此紀念「世界地球日」的省思,具有重要意義。
  • 投書 談「富察下獄事件」與公政公約在中國

    2025.03.28 | 09:09

    近日,「富察下獄事件」發生在中國,引起各界人士熱議,其影響因素之一是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在中國,目前是「二缺一」情況,因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經中國政府簽署了27年(1998~2025年),迄今仍未生效施行。雖然,公政公約是一個多邊的國際條約,在生效後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卻無法在中國實踐,此為一項事實。查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中國政府的簽署及生效時間如下,又查,公政公約的第二部分(第2~5條)是公約的總論部分,規定了公約的原則和基本問題。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在該條款使用「尊重和保證」兩個用詞。公政公約下設的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81年通過的第3號一般意見認為,必須提請締約國注意,公約規定的義務不限於尊重人權,而且各締約國也已承擔義務「保證」在其管轄下人人享有這些權利。再者,人權具有普遍性,其中的一個含意就是指人權主體的普遍性,也就是說,人權是所有人作為人固有的權利,這就決定了「非歧視原則」在國際人權法中的重要地位。其核心就是非歧視和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權的原則。它規定了公約權利的主體,即「一切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含無國籍人)。它表明,公約規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涉及個人的基本權利,在適用上是具有普遍意義的。平心而論,目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在中國是「二缺一」的情況,發生「富察下獄事件」時,無法實踐以聯合國人權公約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之原則。另類思考,如果以我國已將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的思維,來探討「富察下獄事件」,其結果就不一樣了。3月26日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左翼聯盟祕書長黃德北、學者馮建三等75位學者聯合發表的「捍衛台灣民主法治與和平安全聲明」,未能關切「富察下獄事件」之人權侵害,引人不解與遺憾。
  • 投書 談「反戒嚴是還權於民」的必要性

    2025.03.18 | 14:00

    依自由時報3月18日A3版「國民黨將推「反戒嚴」及「反廢死」公投」報導指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與三十多位黨籍立委昨在立法院議場前宣布,將提出反戒嚴、反廢死公投提案。朱立倫表示,這兩大公投案就是為了守護台灣、守護民主,用更大的民主創造全民的安全。反廢死是還命於民,反戒嚴是還權於民,要求總統賴清德與執政黨不得逕行造成兵凶戰危、戰爭及戒嚴的風險。查2005年11月出版《二十世紀台灣民主大事寫真》(總策畫 柏陽)第77、78頁記載,1949年5月20日,38年的民主噩夢─台灣開始戒嚴。因兩岸戰事一觸即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布實施戒嚴令,從公領域的集會、結社、遊行請願、言論、出版,到私領域的人身、宗教、隱私等,均嚴格監控,人民權利大幅受限。又指出,「戒嚴期間施行的『戒嚴法』、『動員戡亂時期懲治叛亂條例』等法規,將國家安全無限上綱,常以『匪諜』來羅織罪名,造成不少冤獄和民怨,形成『白色恐怖』。直到1987年,蔣經國總統才解除長達38年的『戒嚴』。」我們發現,1987年7月15日,戒嚴解除了,號稱全世界施行戒嚴令最久的台灣,終於走出戒嚴的寒冬。但戒嚴令解除後並未回歸正常憲政法治狀態,反而以「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做為解嚴後根本大法,1987年7月15日起施行。1992年7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國家安全法」及條文(10條),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政府積極推動「人權立國」政策。平心而論,解嚴代表了軍事管制的結束,有關港口檢查、出版品管理、入出境管理、電信及郵政檢查、外匯貿易、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等,採行自主開放,由「非軍事」機關管理,亦即「還權於民」已經很長一段時間。目前,台灣沒有施行「戒嚴法」,何來「反戒嚴是還權於民」之必要呢?
  • 投書 談「武統台灣」是公政公約言論自由的例外

    2025.03.14 | 11:34

    依自由時報3月14日A4版「移民署︰不應藉口言論自由 鼓吹武統」報導指出,嫁來台灣的中國籍劉姓配偶,以「亞亞在台灣」為名在社群網站上發布影片,卻公然鼓吹武統,日前被廢止在台依親居留許可。無獨有偶,昨天又傳出中配「恩綺」、「小微」也因類似情況被網友檢舉;移民署表示,前者已前來移民署陳述意見,後者近期將發出通知書。移民署強調,言論自由有其界限,並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也非鼓吹統戰及武力侵台之藉口。兹從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有關言論自由的例外,提供意見如下。查聯合國「公政公約」第20條規定禁止戰爭宣傳和仇恨的鼓動。這是對該公約第19條言論自由的一般保護規定的重要例外。1.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2.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1983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19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禁止戰爭宣傳和民族、種族或宗教信仰仇恨的鼓動的第11號一般性意見,對「公政公約」第20條進行了解釋,該委員會指出第20條第1項禁止可能導致或實際導致侵略行動,破壞《聯合國憲章》所主張的和平的一切形式的宣傳。不過,第20條第1項的規定並不禁止關於自衛的主權或符合《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和獨立權利的主張。又指出,「公政公約」第20條第2項則直接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並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行動的主張,不問此類宣傳或主張的目的是針對有關國家內部還是外部。我們發現,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由於「國共內戰」因素及舊金山和約體制之形成,目前,台灣與中國的互不隸屬,「民主台灣」與「專制中國」是截然不同的體制,是一項不爭的事實,且為國際間所共識。如果鼓吹「武力統一台灣」宣傳,不但違反聯合國「公政公約」言論自由規定,也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宗旨及原則」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等規定,值得重視。我們不容「武統台灣」言論在台灣散播,影響國家安全及人權保障。
  • 投書 由核電廠延役的高風險談起

    2025.03.11 | 13:01

    今天(3月11日)是日本福島核災發生14周年的日子,看到國民黨立委們積極推動有關核電廠延役的修法,將「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核子反應器使用年限延長到60年等,是否安全、合理可行,值得探究。台灣核一、核二、核三電廠的商業運轉情形如下,  核一廠核二廠 核三廠商業運轉一號機1978年1981年 1984年 二號機1979年1983年 1985年目前情況 均停役均停役 (二號機商轉到今年5月)查2022年2月出版《世紀悲歌》第59~66頁刊載「核電悲歌」,詩作作者為日本女詩人多喜百合子,譯者為李魁賢詩人,其第一段內容如下,「茨城縣東海第二核電廠運轉到明年就40年通常以達到除役年分。但是,卻計畫要再延長操作時間20年。沒有發生事故才是奇蹟。」(該廠商業運轉為1978年,福島核災發生後已經停工)這兩位詩人對土地與人民的愛,寫出感人的詩句,其中「30公里之內有30萬人口的城市。道路太窄又沒有疏散計畫。」更值得大家省思。我們發現台灣核電廠設置在人口密集的都會區附近,「30公里之內有數百萬人口」,如果發生核災時,災民如何疏散呢?平心而論,目前國民黨立委們積極推動核電廠延役的目的何在?令人懷疑。他們有否評估老舊核電廠延役的風險有多高?另外高階核廢料的處理與最終處置,目前仍然無解,難道要核電廠延役產出更多的核廢料留給下一代,這合乎世代正義嗎?
  • 投書 由選罷法「改惡」與體系正義的實踐談起

    2025.02.21 | 16:26

    依自由時報2月21日A3版「罷免加嚴上路 柯建銘:提釋憲搶救憲法」報導指出,針對藍白主導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規定罷免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行政院提覆議後遭立院否決,經總統公布後昨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等人,昨赴憲法法庭遞狀聲請暫時處分、釋憲,柯強調,選罷法修正案不僅要求罷免案提案人、連署人都要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甚至「以刑責來伺候」,明顯違憲,遞狀聲請是為了「搶救憲法」。查「體系正義」用於禁止立法者恣意的概念,曾出現於翁岳生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455號解釋(民國87年6月5日)之協同意見書,謂:「按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於不違反憲法之前提下,固有廣大的形成自由,然當其創設一具有體系規範意義之法律原則時,除基於重大之公益考量以外,即應受其原則之拘束,以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是為體系正義。而體系正義之要求,應同為立法與行政所遵守,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又「體系正義」亦出現於司法院釋字第667號、688號及777號解釋等。又查李惠宗教授2024年12月10日發表「建立以保護人民權利為目標的退稅請求權」論文指出,體系正義是基於平等原則而衍生出的「立法原則」,乃屬一種對立法者的要求,也是立法者自我約束原則,即立法者在同一法律體系內(例如稅法體系)應有一貫的價值與秩序;……。因為立法是國家高度的權力決定,基於體系正義的要求,不應形成錯亂的價值體系。立法者有義務使該體系內的立法,具有前後的一貫性,係屬「立法者自我拘束」原則。雖然違反體系正義的立法,未必直接違憲,但至少是「不適當」立法,也可能是違憲之立法。我們發現,藍白立委們從立法院擴權法案,以及憲法訴訟法,財稅收支劃分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的修正立法過程,立法者勿視「體系正義」的存在與遵循,立法者僅為了政黨利益,不顧全民利益,將多項重要法案予以「改惡」,嚴重破壞民主憲政秩序,令人遺憾。期盼經由釋憲程序,來實現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謀求補救,憲法法庭大法官們加油!
  • 投書 引介「台灣海峽是公海」的史實

    2025.02.14 | 09:36

    依自由時報2月13日A4版「共機艦頻擾台 國防部︰誰是麻煩製造者 周邊國家深切體認」報導指出,美軍印太司令部證實,勃克級飛彈驅逐艦「強生號」和探路者級測量船「鮑迪奇號」本月十日至十二日從北往南通過台海。這是美國總統川普一月下旬就任後,美艦首度通過台海。又指出,美軍印太司令部發言人柯默說,「這次航行穿越台灣海峽航道,不屬於任何沿海國家的領海」,「在這條航道內,所有國家都享有公海航行自由、飛越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相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內水」(Internal waters)、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等用詞,找不到「內海」用詞。按維基百科「台灣海峽內海化」記載內容,係引述2022年6月16日香港的文章,另2022年6月12日中國國防部長魏鳳和在一項國際會議宣稱:「台灣海峽是中國的內海」,讓人覺得使用不是國際法之「內海」一詞,顯然有混淆視聽之嫌。另查2023年4月24日「雙魚鏡」部落格記載有關,與UNCLOS無關 台灣海峽早宣示為各國自由通行,18950716日本政府閣議決定,台灣海峽是公海(三國干涉還遼),三,帝國政府權衡三國訴求,綜合國際貿易利益,特作如下聲明:帝國政府宣布台灣海峽為所有國家公認的公海航線,且該海峽不屬於日本的專屬或專屬管轄權。帝國政府承諾台灣和澎湖列島不轉讓給其他國家。平心而論,從1895年馬關條約,1951年舊金山和約、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等,以及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結束後,所建立的「舊金山和約體制」,迄今仍然存在。台灣海峽是公海的法律地位,始終沒有變動,哪來台灣海峽「內海化」呢?因此,前述美軍印太司令部發言人柯默說,「這次航行穿越台灣海峽航道,不屬於任何沿海國家的領海」,「在這條航道內,所有國家都享有公海航行自由、飛越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相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是一項公認的事實,有130年前(1895~2025)日本政府的聲明「台灣海峽是公海」史實為證。
  • 投書 談「大罷免浪潮」與國會正常化

    2025.02.11 | 14:09

    依自由時報2月11日A4版「中選會收到43位立委罷免案 藍營30人、綠營13人」報導指出,大罷免浪潮勢如破竹,中選會截至昨日共收到四十三位朝野立委罷免案,被罷對象包括三十位國民黨立委及十三位民進黨立委。聯電創辦人曹興誠昨陪同數個民團赴中選會遞交第二波、十一案罷免國民黨立委的提議書,並親自擔任「剷除黑芯」罷免藍委徐巧芯的領銜人。又指出,「曹興誠指出,這場大罷免,不是對少數立委有仇恨,也不是在幫民進黨爭回國會的多數,……。他強調,這次罷免,不是無聊的藍綠對決,而是維護台灣民主的背水一戰,不成功就等著被中共吞併,呼籲大家務必都站出來,挽救自己,挽救國家,挽救子孫後代。」由修憲史料得之,當時在建立「單一國會」之際,國民大會被廢棄了,而把司法、考試、監察院等憲法層次獨立機關的重要人事同意權移給立法機關行使,造成了立法院「一院獨大」之霸權心態,加上「中國因素」介入,及造成如今立法院的毀憲亂政情形,令人遺憾。前述立委「大罷免浪潮」之報導提醒大家,國會正常化對於民主憲政秩序之維持,扮演重要的角色,由於我國採行「被動式」解散國會之規定,跟西方國家不同。詳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我們發現,如果在野黨控制了國會,多數不肖的政客型立委扮演「政治蟑螂」,遂行霸權及濫權作為,人民只有行使罷免權來因應。更奇特的是,目前,中共勢力公然介入我國立法院,興風作浪,破壞台灣民主法治,達成其併吞台灣的企圖野心,大家應予注意防範。為了「國會正常化」運作,目前對不適任的立委被掀起「大罷免浪潮」,對於台灣民主的鞏固,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 投書 談「非核家園」改為「非碳家園」是政治幻想

    2025.02.07 | 09:44

    依自由時報2月6日A2版「朱立倫:立院新會期 以民生為主軸」報導指出,面對大罷免,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昨主持中常會時發表談話指出,立法院即將開議的新會期將是法案會期,國民黨將一切以民生為主軸,推動包括修正「環境基本法」等民生法案,要把「非核家園」更改為「非碳家園」,他已請國民黨智庫研擬相關草案,並請黨團規劃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又指出,「……,同時為了發展核能,國民黨希望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將使用年限從目前的四十年延長到六十年,另外也要修正「環境基本法」,把「非核家園」改為「非碳家園」,以符合廿一世紀的全球發展趨勢。」前述報導把「『非核家園』改為『非碳家園』,以符合廿一世紀的全球趨勢。」是政治幻想,因為二者之差異不是在於「非核、非碳」之文字遊戲,而是實際上嚴肅的科技問題。現在核電技術雖然發展進步,使用「核融合」技術的核能發電,目前尚在發展中,未能商業化使用,而「核分裂」技術的核能發電,其產生的高階核廢料之處理與最終處置,仍是未能妥善解決的問題。我們發現過去國民黨積極推動的「以核養綠」續用核電口號政策,可認為是「政治騙術」,還要重演嗎?事實上,以續用核電來達成「非碳家園」,完全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當發電能源材料,依常識判斷是不可能的。且地震多、雨量多地方,不能成為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所,如此,核電廠哪能「延役」呢?最近中央政府總預算的立法院審查過程,發生不理性,非科學式的審查,人民「看在眼裡,痛在心裡」,會發生立委大罷免潮,是民意的反應與展現,人民不希望政黨的「口號政策」之推動,遂行欺騙人民的作法,因為目前是民智已開的時代,人民眼睛是雪亮,公共政策形成的推動需要政治良心與智慧,再加上民意的監督,因此,「非核家園」改為「非碳家園」是政治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