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由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中文「誤譯80年」談起
2025.06.27 | 09:45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中譯文內容(依六法全書刊載)如下,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前述中譯文當年(1945年)係根據英文本而來,United Nations Charter, Chapter I:Purposes and Principles Article 2: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s, in pursuit of the Purposes stated in Article 1, sh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4.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查1995年9月30日出版《瞄準聯合國》第227~229頁敘述有關《聯合國憲章》的中文誤譯,特別指出第二條第四項,後來出現了兩種正確的改譯,較佳者內容如下,「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進行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行動。」該書作者為一位在聯合國度過了一段相當長的國際公務員歲月的人士,在該文中指出要真正了解第二條第四項之內容,必須把重心放在「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上,不論侵害別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也好,或者進行任何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其他行動也好,都不被容許。又指出,第二條第四項條文原譯內容中「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有誤,正確為「侵害任何國家」,亦即,其中「會員國」為衍文。平心而論,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英文「......of any state,」譯成「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為嚴重錯誤,如此中譯文將更有利於「侵略方」,例如中國。雖然憲章第111條第1項規定,本憲章應留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檔庫,其中、法、俄、英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該國政府應將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簽字國政府。不過「各本同一作準」不容許憲章中譯本與英文本之間的歧異。聯合國成立80周年,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中譯本錯誤存在80年,引人遺憾,應予早日修正,以達成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聯合國憲章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