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談空污法第30條是「帝王條款」?
2025.06.04 | 14:07
六月三日網路新聞「批空污法有『霸王條款』民眾黨團喊要修法:看誰敢擋」,黃國昌直言,因目前空污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帝王條款」,台電董事長曾文生不斷跳針稱依法申請、有送審事實,所以合法合規;這霸王條款是2018年6月25日,空污法在民進黨強勢護航下三讀通過第30條,就算許可證到期,有申請展延的話,在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完成前還是可繼續操作,這也是為何台電可以持續在興達電廠、中火無照燒煤。依自由時報6月4日A2版「中市府拖延審查 卻控中火無照運轉」報導指出,台中市府指控中火五部燃煤機組沒有地方政府許可,是違法發電;台電董事長曾文生昨澄清,台電均有提出申請展延,目前還在中市府審查過程,台電依法可按「原證」操作。台電無奈地說,是中市府遠超過法定審查期限,帶頭違法卻反控電廠「無照運轉」,誤導社會大眾。又,台電指出,依《空污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如申請展延後,因主管機關審查未完成,於許可證屆滿後依「原證」內容合法操作。台電依法行政並努力穩定供電,市府不審查反指無照,是誤導社會大眾;曾文生也補充,若台電無照操作,是違法行為,應該要被處分,但台電迄今「沒有收到任何裁處」。前述所謂空污法第30條是「帝王條款」?有探究之必要。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第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該規定在實務界被喻為「帝王條款」。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俗稱「帝王條款」(台中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518號民事判決),而空污法第30條竟然被稱為「帝王條款」其理何在?另查空污法第30條在2018年修正是否合乎民意或黨意?可由當時立法理由說明剖析得之。兹發現當時空污法第30條修法說明,可說合乎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本著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處分是否不當或違法設有行政救濟程序來補救,亦即行政處分必須透過「司法審查」,俾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平心而論,依法行政,「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民主法治國家之重要原則,台中市政府對於中火「違法發電」之行政處分,也不能例外。而民意代表的政治操作,必須遵循現行法的規定,且充分考量人民權益及社會公益之保障。如此空污法第30條是「帝王條款」的說法,中火「違法發電」可能誤導民眾,有必要探究其真相,避免淪為政黨的惡意操作,危害民生安定與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