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7月30日自由時報A3版「《自由日日shoot》憲法法庭癱瘓卡關 人民聲請釋憲 354案躺平」報導指出,立法院藍白立委主導下,日前再度全部封殺七名大法官被提名人人事同意案,使憲法法庭仍為癱瘓狀態,無法行使釋憲、裁定暫時處分等職權,不僅行政院、民進黨立院黨團、監察院分別就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收支劃分法、憲法訴訟法、選罷法等四件釋憲案無法獲得救濟,且因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使人民聲請占九成二、高達三五四件釋憲案只能躺著不動,權益嚴重受損。
查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參照德國法制,不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四.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至其繼任者被任命為止。」未被引進,以至於當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被在野黨惡意操控時,就產生了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困境,應該檢討改進。
另「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二條規定:一.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審判庭組成。二.每個審判庭選任八名法官。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二.當最少有六名法官出席時,審判庭才有能力作出裁判。如果一審判庭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無能力作出裁判,則由庭長指令進行抽籤,以確定另一審判庭的法官作為代理法官參與審判,直到最少法官數達到為止。如此德國法制的彈性作法,在我國憲法訴訟制度建立時,也未被引進。
回顧憲法法庭發展史,民國81年5月28日,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公布,憲法法庭有了法源。82年2月,司法院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確定了憲法法庭的運作程序,在82年10月21日成立憲法法庭,迄今已有32年(1993~2025年)。
民國82年12月23日第五屆大法官使用憲法法庭,開庭審了第一件釋憲案。84年10月19日、11月2日在憲法法庭進行「世紀之辯」-張俊雄與李登輝、馬英九的憲法法理之爭,亦即羈押權由檢察官移到法官,12月22日做成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促成後來刑事訴訟法「革命性」大修正,讓人權保障更加強化。憲法法庭及憲法訴訟制度(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新制)的正常運作,可以增進人民的憲法訴訟權利,是「司法為民」的最佳證明。另查憲法法庭結案判決111年20件、112年20件、113年11件、114年0件,可見憲法法庭被癱瘓了。
記起公法學者謝瑞智博士民國85年5月增訂三版《修憲春秋》第233頁 指出:如廢止國民大會,而將此三機構(按即司法、考試、監察三機構)之重要人事權移由立法機構行使會不會更強化立法院一院獨大之霸權心態,而造成濫權情形,值得憂慮,再從理論上言,亦不符憲政原理,故可主張維持現制較易執行(按即不主張單一國會)。
後來,憲法增修條文將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由立法院來行使,如今卻產生了「立法權侵犯司法權」,失去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之情事,讓憲政秩序失常,值得探究。這些違法濫權二度封殺大法官、癱瘓憲法法庭、破壞憲政體制的藍白立委們,該當何罪?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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