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八月十二日A2版「《中配李貞秀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 恐卡關國籍法》劉世芳:民選公職不許效忠兩個國家」報導指出,民眾黨將落實前主席柯文哲訂立的「兩年條款」,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排名第十五的中配李貞秀恐因「國籍法」問題,無法如願就任成為首位中配立委。內政部長劉世芳昨受訪表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站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上,我們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選公職必須對中華民國效忠,「不允許效忠兩個國家」。
又指出,「李貞秀雖已取得我國身分證,但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內政部等單位先前多次強調,「國籍法」規定,擔任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應於就職前放棄。」
前述報導可能是政客們在搶奪政治權力過程,藉由「中配立委」的議題炒作所掀起的「詐騙話術」風暴,在八二三大罷免活動前夕,大家應該冷靜、理性對待,以免又受騙了。因為在七二六大罷免過程中,藍白立委們的「詐騙話術」已經多樣化,例如如果您沒有站出來支持「不同意罷免」,將會失去一萬元、五天假、警消加薪,年輕人要上戰場等,最後國民黨達成他們「反罷免」的目標。
查「國籍法」(民國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布)是訓政時期的法律,搬到台灣使用,到了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才第一次修正,期間相隔七十一年(一九二九~二零零零年),後來又修正幾次,目前其規定已合乎人權時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要求。當然,立委的擔當者,不能違反「國籍法」之規定。
又查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三條規定: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第四條規定: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
平心而論,立法委員的適格性及合法性有憲法及法律加以規範,又由前述有關立法委員之義務及政治責任來論述李貞秀「準立委」的妥適性及合法性,即可得到答案,不必理會政客們拋出大量「帶風向」的論述,以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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