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88A2版《自由日日shoot》立院法制局報告稱「大法官解釋尊重不必遵從」綠轟:公然違憲 國會擴權2.0報導指出,立法院法制局發布報告,宣稱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憲法判決的拘束力存在疑義,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的必要。民進黨立委昨對此痛批,這是公然違憲、誤導社會的錯誤示範,絕對不容「國會擴權二.○」再次上演、破壞台灣民主;加上憲法法庭持續被癱瘓,全民都將受害。

20244月出版《德國公法史導論(16~21世紀)(德·米歇爾·施托萊斯著)中譯本第162163頁記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生成及其功能,在經歷了納粹以後,人們下定決心─向捷克斯洛伐克和奧地利共和國已經在20年代所做的那樣─建立了一種賦予更廣泛管轄權的憲法司法審判制度,它還吸收了美國最高聯邦法院的否些特徵。

又,誠然,存在著這樣的民主理論問題,即民主選舉的立法者所決定的法律,即所謂主權者的「最後決定」,現在仍可以被撤銷。……,人們把憲法的這種具體化和更新委託給某個有資格和中立的法院。該法院在極具政治性的案件中越是經常表現的堅定不動搖並忠於原則,那麼它的威望就越會與日俱增。

另查大法官釋字第419號(民國85年12月31日),當時各界反應,依1997年12月出版《世紀之辯─張俊雄與李登輝、馬英九的憲法法理之爭》第182頁指出,然實際上,朝野對419號解釋,各彈各的調,解釋始於政治力的爭逐,也必須忠於政治力的爭逐,大法官解釋費心地提供了空間,連戰在任行政院長期間仍然無法踏上立法院施政報告的講台,直到7月修憲完成,8月內閣更送,新任院長蕭萬長才「光復」了行政院長的施政台子。

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號(民國38年1月6日)到第813號解釋(民國110年12月24日)走入歷史,其中第31號(民國43年1月29日)、第261號(民國79年6月21日)有關「萬年國會」的建立及終結,如果依照前述所稱「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憲法判決的拘束力存在疑義,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的必要。」那麼台灣民主憲政發展,就要停滯於威權統治時代,歷史就要改寫了。如此,立法院法制局報告的「亂述」,引人遺憾,應予痛斥。

平心而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積極介入政治的案件之審查,而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參照德國法制,大法官會議解釋演進成為憲法法庭,憲法法庭的權威性不容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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