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來,「京華城案」的被告們,以及大罷免活動國民黨一些人士偽造連署書被羈押,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的適用引起爭議,引發在野黨立委推動修正。30年前,羈押權由檢察官移到法官,係由於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民國841222),促成刑訴法大修正,當時張俊雄立委是重要推手,對於他在司法改革的貢獻,在他離世之際,更讓人想念與感恩。

查張俊雄國會辦公室199712月編著《世紀之辯 張俊雄與李登輝、馬英九的憲法法理之爭》,該書第94頁記載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公布時,張俊雄立委的一些見解如下述:主導推動整個釋憲案的立委張俊雄,對大法官這一號解釋(按即釋字第392)感受最為深刻和複雜,曾任多年律師的張俊雄,對於人民遭受不當羈押的痛苦,比一般人有更多的觀察和體會。他慶幸自己對於羈押權爭議的發展方向判斷正確,適時地將此項爭議導向憲法法庭,一方面確立了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尊嚴,另一方面也對人民做了最好的憲法教育。

然而,他也不免有深深的感嘆。張俊雄說,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像人身保護令等制度,在西歐可以上溯自西元1219年的大憲章,但在台灣卻要等到二十世紀末葉(按即1995年,距1219年「大憲章」相隔776),才算對此一課題也了比較深刻的體認。從政多年的張俊雄說,我們不能無視於人類歷史經驗所淬煉出的憲法原理,而屈從於一時的政治利害和激情。在二十世紀末的台灣,他的反省豈不引人深思?

依報導,張俊雄先生927日離開我們。他身為法律人,堅信「民主不是天上摔下來的禮物」,在30年前利用初設的憲法法庭,促成羈押制度大變革,消除訓政時期留下來的法律產物,讓台灣民主憲政向前行。而如今憲法訴訟制度漸趨完備,在野黨立委刻意阻擋大法官人事權的同意,使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人民受到公權力侵害時,救濟無門,如此政黨利益超越人民權益之異常情形,期盼早日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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