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79A4版「《自由日日Shoot》嗆檢「命債命還」被押 民眾黨竟聲援╱法界︰黃國昌是非不分 鼓勵恐嚇司法」報導指出,臉書「迷因台式民主」粉絲專頁版主戴瑞甯與林惠珠,涉嫌合成偵辦京華城弊案的檢察官照片,並嗆「命債,命還」恐嚇文字,被羈押禁見。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卻質疑,「做哏圖觸怒掌權者就要被羈押」,揚言提出羈押制度相關修法。法界指出,黃簡直是「變相鼓勵恐嚇司法」,戴男、林女鼓動、煽惑暴力,甚至嗆殺檢察官,非常惡劣,「這種重大犯罪的罪犯若不羈押,哪一種犯罪才要羈押」?

又,曾任台北地院審判長的律師吳孟良指出,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戴瑞甯與林惠珠分別涉犯恐嚇辦案的十一名檢察官,並嗆「血債、血還」等恐嚇文字,明顯涉及煽惑他人犯罪,且有勾串、再犯之虞,裁定羈押禁見並無問題。……。對於黃國昌稱擬推動羈押制度的修法,吳孟良認為目前羈押制度法規相當完備,陸續將預防性羈押等規定修法納入,應該沒有再修法的必要。

199712月出版《世紀之辯─張俊雄與李登輝、馬英九的憲法法理之爭》(張俊雄國會辦公室編著)106頁記載,但基於社會治安敗壞,張俊雄認應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對被告有繼續或反復實施同一個犯罪傾向,如犯家庭暴力、縱火等罪行,但不符合目前羈押條件者,另訂預防犯罪的羈押規定,法官決定羈押應經言詞審理。張俊雄說:「預防性羈押」是參考德國、美國立法例,主要是針對有習慣性犯罪的被告,像費盡千辛萬苦抓到的縱火犯,若輕易給予交保,可能馬上會再犯,擾亂治安及社會秩序,且傷及無辜。

查預防性羈押制度引進迄今已有28(1997~2025),係在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民國841222)以後,刑事訴訟法於民國861219日增訂101條之一,以補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罪羈押」規定之不足。民國88421日、9165日、95614日、109115日等四次修正,主要是增減該法條所適用的犯罪罪名,目前可適用該法條聲請法院實行預防性羈押的犯罪多達11種。如此強化預防性羈押制度的運作,用來增進社會安寧之保障。

目前網路犯罪之多樣化、殺傷力強,嚴重敗壞治安、擾亂社會安寧,例如前述臉書「迷因台式民主」粉絲專業版主刑事案件,在偵辦此案,就有關「重罪羈押」及「預防性羈押」規定的適用,本著「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等原則,且作多方面考量,有其必要性及妥適性,以防止司法人員遭到恐嚇情形發生,而失去了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功能,讓台灣民主鞏固繼續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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