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日網路新聞「黃呂錦茹遭續押 黃國昌:不可思議、沒看過這樣辦偽造文書」報導指出,黃國昌下午接受POP Radio聯播網《POP大國民》主持人平秀琳專訪,談及黃呂錦茹被起訴後,昨移審仍遭裁定羈押,黃國昌表示,第一次看到偽造文書這樣辦的,完全看不懂,……。

又指出,平秀琳說,涉犯偽造文書的罪行居然要繼續延押,真的讓人不可思議。黃國昌也指出,當然不可思議,若大家有興趣,網站上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以找得到全國法院判決,上去看偽造文書的相關案件,哪個偽造文書案子是這樣搞的?最後判刑多久?一般最後都是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就結束。

前述黃國昌立委所稱「最後判刑多久?一般最後都是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就結束。」如此見解,可能有誤導民眾守法常識、容易激起民眾犯罪的動機,以為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犯輕罪。又「可易科罰金就結束」與實務上「得易科罰金」免入獄服刑,存在一些落差。在過去曾有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的被告經檢察官執行「入獄」的案例。

查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國114218日修正選罷法增訂第98-2條規定,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兩者的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的規定有明顯差異。前者是刑法問題,後者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侵害憲法保障的公民參政權利的問題,二者不容混淆。

平心而論,目前大罷免運動,遍及全台灣,發生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事件,包括宜蘭、台北、新北、台南、高雄等地,對於社會損害及司法資源付出甚鉅,且破壞憲政秩序。如果以刑法一般偽造文書事件的偵辦實務,拿來論述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案件的刑罰,有欠公允。目前「依法行政 依法審判」是民主法治重要原則之一,媒體輿論監督力量大,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宜本著理性、客觀、公正的立場評論,認清當前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不是犯輕罪。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