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十月二十三日A1版「3大法官拒開庭評議 黃虹霞:應移送彈劾」報導指出,憲法法庭目前剩大法官八人,已實質停擺二七〇天。前大法官黃虹霞昨批評,憲法法庭沒有一天應該被癱瘓,也沒有任何措施可以癱瘓憲法法庭,這樣的結果是現任大法官沒有好好作為。她建議可依大法官自律規定,將發表聯合聲明、拒絕參與評議的楊惠欽等三位大法官移送監察院彈劾。
另指出,「黃虹霞昨在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記者會強調,民主社會尊重意見表達,但不表示可以用不恰當、不合適的方式癱瘓憲法法庭。過去七十幾年來,從來沒有任何大法官會用意見書以外的方式,對已存在案件發表意見,這是不可以的。釋憲聲請人可聲請這三位大法官迴避;或由其餘五位大法官依程序自主權開庭評議。」
又,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主要參酌德國制度,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至其繼任者被任命為止。」此項規定在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建立當時,未予注意,以致產生大法官評議人數不足的問題,值得研究。
查目前憲法法庭「被癱瘓」之主要原因,藍白兩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度封殺大法官提名人選,並修改「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增列需有十位大法官才能開庭評議,癱瘓至今。如此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有立法權侵犯司法權之嫌,應該檢討糾正。
依報導,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珍十月八日發表聲明,指「新修正憲訴法規定,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自應受其拘束,無權恣意不適用。」如此大法官未能秉持著憲法守護者的立場,造成台灣民主、人權保障「大倒退」情形,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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