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請問江院長:拿業務費喝花酒是公款公用嗎?文/瞿海源
會計法第99條之一的暗夜偷渡是一個可恥的錯誤,可謂已成為當前台灣社會的共識。它的錯誤,並非只在於「漏列」一個「教」字,如此膚淺;它的可恥,也非僅是「密室的寡頭政治」,如此單純。它真正的錯誤,在於公然向台灣公民社會昭告:只要長袖善舞、有權有勢,即使拿納稅人的血汗錢去喝花酒、發小費、帶出場,我也有辦法讓法律上應為民監督、為民喉舌的堂堂國會,為我的貪污行為除罪,在背棄了選民的託付之後,再一次強姦法治的尊嚴。它真正可恥之處,是這齣醜陋的戲碼,從來就非「擦槍走火」,而是早已精心策劃的預謀。不僅行政部門就法條的草擬,有著實質的參與;各黨黨團代表的簽名,也早就在31日上午完成,等著晚上11點半的到來,偷偷變更議程,靜靜完成三讀。 法治國的原則,可以遭受如此徹底的摧殘;民主的價值,可以受到如此粗暴的踐踏,令人瞠目結舌、無法接受。如果我國的憲政機制,無法及時矯正這個錯誤,台灣還有什麼資格,自詡為「華人民主燈塔」?我們還有什麼臉面,侈言已成為「法治先進國家」? 令人痛心的是,發生這麼離譜的事情,除了台聯的黨鞭辭去總召,朝野政黨竟然可以完全無人負責?更令人憤怒的是,馬英九總統不僅不思努力彌補,力求改正,竟以一句「尊重國會」企圖混水摸魚,悍然預告將在11日公布這個醜惡的修法,讓這個可恥的錯誤發生效力? 面對人民的怒火、輿論的撻伐,江宜樺院長終於在昨天出面回應,表示「絕不容許公款私用」,企圖自表清白。江院長沒有說明的是:用業務費喝花酒、發小費、帶出場是「公款公用」還是「公款私用」?如果是「公款私用」,行政院的立場是什麼?是打算放水,還是打算阻止?為什麼拒絕啟動憲法設置的覆議機制?明知是公款私用,還準備放水,行政院和共犯何異? 馬總統與江院長,一位是哈佛法學博士,一位是耶魯政治學博士,兩位博士聯手參與這個縱放貪污重犯的醜惡計劃,請你們捫心自問:這是兩位母校給你們的教誨嗎?請你們面對社會,公開說明:這是不是兩位信仰的法治精神,是不是兩位心中的民主價值? 筆者必須強調,這個可恥的錯誤,一旦公布生效,對台灣民主法治即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這個傷害,不單是哪位大哥馬上出獄那麼簡單,也不是透過嗣後另行修法可以挽救。憲法賦予你們行使覆議的權力,目前人民的怒火則課予了你們發動覆議的義務。在這個關鍵的時刻,你們的決定與行動,將清楚地宣告你們是否已淪為整個共犯結構的一份子。公布了這個法律之後,千萬永遠不要再說你們反貪腐。 文/瞿海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中央研究院社會所研究員退休)
留言0喜歡投書超越創造美好的時代---追億盧修一
文/ 陳郁秀 ◎時代的意義 1968年五月的巴黎正穿上春衣,四周生氣蓬勃綠意盎然,突然平地而起、砰然一聲學生運動震撼了世界,戴高樂第五共和政權面臨嚴峻的挑戰。這是個風起雲湧的時代,第二次世界大戰剛過二十多年,歐洲在蒙受前後二次大戰重創後,正透過歐洲關稅聯盟的成立,意圖縫補大戰所帶來的傷痕,開啟「歐盟」的合作關係;美蘇兩個世界大國處於冷戰對峙的局面;在亞洲,中國共產黨掌權,台灣則實施戒嚴。國際、國內的的政治情勢多麼的詭異紛歧。 五月的學生運動,不僅震撼了戰後戴高樂第五共和的政權,迫其改組政府,使其抑鬱下台,也改變了世界。其中,教育制度的革新,解決了青年學生畢業即面臨失業的威脅,建立大學自治法,其蝴蝶效應,使得全世界的教育部門也隨之進行大翻轉的改革行動。而我正躬逢其時,在巴黎求學親歷大時代的蛻變,對我一生之影響可謂刻骨銘心。出生並受教於專制戒嚴時代,目睹學生熱情的抗議、智慧的表達,清晰而明確的訴求撼動了世界的情境,前所未見,真令我震驚不已。 圖: 邱萬興攝影 隨後於1981年和修一共同歷經法國政黨輪替的選舉過程,Valéry Giscard d'EstaingV.S.François Mitterrand、共和黨VS.社會黨的激戰,吸引我倆擱著身邊的工作,冒著失業的危險,從旁仔細觀察整個競選活動過程。這又是一次改變法國政權的關鍵時刻,我們也很慶幸恭逢其盛,也身臨其境的體驗並學習它的內涵與意義。 1970年代台灣掀起了尋根運動、文化覺醒,接連著近二十年的民主進化過程,是一大段由威權走向民主的艱辛路途,但也成就了亞洲第一個民主化國家的典範,並促成1987年的解嚴,禁錮了近40年的台灣社會得以解放,改變了台灣人的命運。我和修一也適時參與各項反對運動。1990 年「野百合學生運動」是大專年輕學子的覺醒,以行動表達理想的壯舉,與1968年巴黎的學生運動同樣深具影響力,而後繼起的一波波民主聲浪與運動,促成了2000年台灣政黨輪替的新局。 一波又一波的時代浪潮都有其時代的意義。每個關鍵的時刻都是塑造向前行的動力,雖在抗爭中,生命、身體均受到威脅,但因勇於突破、不惜犧牲,在當下或許危機重重,但現在回憶起來卻覺得那是個多麼令人感動的美好時代!當時若沒有實際的行動,它就無法成就現在,也不可能成為生命中的美好回憶。 ◎捐贈的目的 今年五月二十二日是先夫盧修一博士逝世15周年冥誕紀念日。修一生前參與了台灣民主化的盛會,並當選了第一屆的增額立法委員。他秉持知識份子的良知,經由立法,積極彰顯並累積台灣自主歷史觀與多元文化,促進台灣主體的建構,並透過法制化的過程,使其得以依法推動落實。他是位民主鬥士,也是位政治家,所遺留的資料不少且珍貴,經過十五年的整理,我把他的日記及文獻資料捐給國史館,一方面為台灣民主運動史留下痕跡,另一方面試以文化人的角度呼籲政府及台灣人民重視台灣文史資料的保存。 台灣之所以能立足,不是因我們擁有核武與否,而是我們累積了台灣文化歷史內涵的厚度。1993年盧修一委員創立了的「白鷺鷥文教基金會」,致力於台灣文史、社會、經濟、科技各項資料的搜集、研究、彙整、出版。雖然他英年早逝,但二十年來,一路走來,我們始終如一,持續的蒐集並點滴實踐他對台灣人民的承諾。 此次捐贈本來可以簡單的家族立場進行,但我希望在目前經濟低迷且大家普遍認為失望渾沌的社會氛圍中,藉此次的捐贈,喚回大家的希望。試想盧委員如仍在世,他會對年輕人提出何種期許?所以誠摯邀請社會大眾共同回顧我們以前奮鬥的美好年代,同時也鼓勵年輕人,時代的走向,掌握在我們的手中,只要有理想、能超越,就可以創造璀璨的時代。 ◎結論 走過二十世紀,邁向二十一世紀,不論在國際上或在台灣島上,我們都見證了有意義且美好的時代。走在路上、坐在計程車、在台灣甚至遠至歐洲小鎮,我都會遇到盧修一的支持者為我打氣,我知道台灣人民對民主國家的信念和期望,對於民主鬥士的痛惜也從沒消失…,但這個希望與責任要交由年輕人來接棒傳承與實踐了…。白鷺鷥文教基金會承諾秉持盧修一委員對台灣人民的承諾,持續回應社會的需求,累積文化的力量、社會的力量和台灣的生命力。台灣的年輕人可以勇敢站出來,共同找到屬於這個世代的時代意義,塑造並豐富整個時代的內容,當你們活到我現在的年紀時,相信也可以很欣慰的以愉悅的心情回顧曾經走過的步履。激勵台灣再起,超越一切,是我邀請大家共同來參加捐贈儀式的最大動機,也期盼能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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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Pisuy Masaw 在部落當山地義消的他,救過好多上山一度面臨危難的外來登山客,但現在外頭有記者急著找他,還有sng車在家外頭等。他登上新聞了,但不是報導他救了多少人命,而因為狩獵觸法。他只接受我的採訪,因為我是原住民族記者。 我問他,現在感觸是什麼? 他說,我會打獵,那是因為,我的父親教我。以後,我還要教我的孩子,我不會因為這樣,而不去山上,不去打獵,因為,我不做,那我的孩子,誰能教他們? 他表情很堅定,在他從小到大的認知,打獵是生活的一部份。講到後來,他無言,問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他看著我,我也無言。 有 一個考勤年年績優的原住民警察,在傳統領域內(現為國家公園範圍)打獵被抓,那時新聞很大,有被開除或降職的消息。我去部落採訪,他拒絕。我等到晚上,他 還是娩拒。那晚,我站他家外頭,看到部落族人,一一的走進他家,屋內的燈光開始點起,族人們唱起詩歌。那集體的聲音,在現實的社會裡,安慰著這個家庭一直 引以為傲的父親。那幾天,這個部落呈現低氣壓,我問教會牧者的看法,他說,準備在教會募款,幫他繳那些,要給國家的好幾十萬的錢。 這是我在採訪新聞過程中很好的經驗,讓我知道,原住民族文化是活的,有生命的,有心跳,它不是死的,不是死在中文文章裡。它必需要有人去實踐,才能延續,但可悲的是,實踐的同時,卻有犯法的危機。 想像你 一個人,在海拔一千多公尺的山裡生活著,自己找食物,讓自己活著,這個過程中,明白,自己血液裡的敏銳度。腳踏著土地、眼看著陵線,國家教育給的價值觀, 漸漸隨著眼中的視線而改觀;明白了解祖先們,從無到有的辛苦開拓舊部落的範圍,明白了解原來自己,跟生活在平地社會裡大多數的人,是完全不一樣的;漸漸, 感謝山裡給豐富的食物;感謝祖靈的守護;感謝嘴裡吃的食物;感謝GAGA,讓民族的生命,一代又一代的延續至今。 我的家人,平輩 的,會上山的不多,更別說會去上山打獵,大多在外地工作,但是,我們那的國小課程,畢業時會到舊部落尋根,啊~日本人真的把我們遷的好遠,回去好難啊,七 八十度的陡坡、落石、來回得要一個禮拜,大人加小孩,除了個人鍋具、泡麵、鹽、米、睡袋,吃什麼呢?依靠會打獵技術的大人,教著國小六年級的小朋友,在漆 黑的山裡流竄。 孩子們,不用怕黑,不用怕夜晚動物的聲音,啊~好聽,牠們在說話。孩子們躺在石頭上休息,看著星星,啊~好美。這就像我們的祖先一樣,和山在一起,愛山、愛祖靈、愛動物,因為它無私給的一切。 泰雅族是有狩獵行為的民族,也許,傳統的狩獵行為以自足為目的,而改成經濟利益目的族人存在,但那只是少之極少的個人行為,大部份也是為了維持家庭經濟,但好多人因為這段影片,用有色的眼光看,打獵好血腥、原住民好落伍,我很想告訴他們,打獵,真的不是上山的唯一目的。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可以不理解,但請不要歧視、污衊我們的傳統文化,將祭典、傳統、現代競技比賽、獵人等多種名詞,全都混為一談,把有狩獵行為的原住民族,都冠上血 腥、殘暴、殺戮的名詞。台灣這塊土地,其實有很多非原住民族的朋友們,都理解我們不是這樣的民族。我很尊重你們的想法,但請你也尊重我,和我的祖先。 pisuy masaw 2013.5.3
留言0喜歡投書練台生是否達到媒體壟斷標準---檢視朝野三版本
練臺生買壹電視是否達到「壟斷」標準?﹣﹣檢視朝野三版本 文/張錦華 (臺大新聞研究所教授 ) 自從旺中併購中嘉和壹傳媒併購案陸續出現以來,媒體產業版圖集中化愈演愈烈,媒體專業自主的維護亦引發高度關切。喜見目前朝野已提出3個反壟斷法的版本,其管制結構各有特色。一方面顯見國內各界對於反媒體壟斷及維護言論多元環境的重視;另一方面,各界需要更多討論,以便凝聚共識和督促儘快完成法案制定。 近日傳媒大亨練臺生提出併購壹電視(包括新聞台、綜合台、體育台、電影台,以及一張MOD執照), 許多朋友焦慮的詢問:它顯然不像旺中集團的規模龐大,而壹電視目前未上架,收視率甚低。但依據練臺生所既有的集團規模,包括4家衛星頻道(包括年代新聞臺等)、代理14個頻道(包括三立、民視、非凡三家新聞臺等),以及擁有共約九萬戶的東部地區的系統臺,它是否已觸及壟斷紅線? 目前3個版本標準如何?可否藉此觀察各版本紅線管制的特點? 以下試就三版本的管制紅線來討論。 就民進黨版本來看,其禁止有線電視系統併購新聞/財經臺、全國性日報及全國性廣播電臺。不過,它僅管制新聞/財經頻道,也就是除了壹電視新聞臺外,它可以併購其他臺,並無限制。顯示這對於數位滙流應有鼓勵作用。 NCC 版本的紅線則複雜得多,由於練集團同時擁有系統、代理商、衛星頻道,及新聞頻道等,其管制適用項目,至少有以下數項:若以有線業者來看(19條),以下三種情形都可以禁止: 一是:其系統臺控制頻道數超過可利用頻道總數的10﹪。該集團原來代理及經營頻道18個,再加上壹電視4張執照,已超過20個。而所謂 「可利用頻道」,以該集團之系統臺並未數位化的規模來看,大約為100個,因此本案早已超過1/10 的比例,應該禁止再有所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併購者為一家已經數位化的集團,則可利用頻道數可能高達數百個,那10﹪的「個數」可能高達五、六十個以上!若如此,各系統臺都可以再大幅增加數倍的頻道,而這部法案可能已不具反壟斷的實質意義。 二是:若經營及代理頻道之年平均收視率達15﹪;三是:其所經營和代理之新聞頻道及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已達年平均收視率5﹪。由這兩項來看,這兩條紅線其實是空的,因為目前全臺頻道總平均收視率僅略超過10﹪!而全臺所有的9個新聞/財經頻道加總的年平均收視率僅約3﹪!練集團所經營和代理約20個頻道,總共的平均收視率可能不到4﹪,所經營和代理的4個新聞頻道,也大約僅有1.5﹪,當然都不會超標。即使因其係屬系統業者,須加重權數(18條),但目前權數不明。假設乘以1.5倍的權數來看,其管制紅線依然是若有似無。 而如果以衛星頻道的管制條文(18條)來看,本案不但沒有達到紅線,連黃線亦無。其黃線管制是:如果合併計算參與整合者自己經營之頻道總數達十個以上或新聞頻道類達三個以上者,經相對人協議,採行改正措施後予以核准;或者頻道代理商與節目供應商整合,其經營及代理之頻道總數達二十個以上,新聞頻道類頻道總數達五個以上者,經與相對人協議改正措施後,予以核准。以本案為例,只要協議改正即可,例如代理的頻道轉換到另一家公司,即可過關! 由此觀之,NCC 的收視率紅線管制根本是一條無人可能犯規的紅線,這也是外界批評其非但不是壟斷管制法,反而是壟斷維護法! 不過,由於練集團目前尚未數位化,其「個數」紅線則已在NCC版本的禁止之列。此外,NCC 在大富案和旺中案中都已立下前例,即有線系統臺不可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因此,此一併購案中的新聞臺部份,應已觸到NCC的紅線前例。 第三個版本由台大法律及政策研究中心提出(簡稱臺大版),主要管制3個具有言論影響力的傳播市場:有線電視、衛星頻道(新聞頻道另計)、全國性日報。若任2個市場的收視佔有率超過20﹪,即不可再併購其他媒體。同時,既有新聞頻道收視佔有率已達20﹪以上者,亦不可再併其他新聞頻道。練臺生所代理的和經營的4個新聞頻道相加,早已超過20﹪,因此,已不可再併其他新聞臺;但是,它可以併其他頻道,也具有鼓勵數位滙流的意味。 可見民進黨版本和臺大版本的管制重點都包括新聞頻道,也就是禁止集中度過高之言論支配力,但並不妨礙其他頻道集中,應可兼顧多元維護和產業發展。 本文僅以練台生併壹電視是否觸及壟斷紅線為例,試看三個版本的特點。其實三個版本各有其他特點,本文實不及細說。如NCC 版本對產業資料的收集和公告,新聞自律、編輯室公約的規定、以及獎勵多元的作法,均規範較為詳盡。 台大版本僅聚焦媒體集中的產權管制,並不處理媒體內部自律及專業自主問題;但對於其他100億以上的產業併購媒體則有特別的限制,帶有金媒分離的管制意義。但較具爭議的是,它要求另設行政院跨部會的媒體集中度審查委員會,管制機構上有疊牀架屋的問題。 民進黨版本亦對專業自主和自律有所規範,並要求設立獨立董事;對於干預公平競爭或差別待遇行為,則規範嚴格的行政罰,希望能維護健全的市場競爭。同時,還加入「公益訴訟」條款,讓相關公民團體具有訴訟人資格,而非僅是買賣雙方而已,彰顯媒體作為社會公器而非私人財產的重要性。 大體而言,是聚焦明確、具可行性和衝擊性較小的版本。 無論如何,反壟斷法的關鍵仍應放在壟斷紅線的管制上,NCC版本的管制紅線以「收視率」作依據,已倍受批評,因為收視率數字應放入特定媒體市場中,才能凸顯其相對意義,例如在台灣1﹪的收視率,在新聞頻道市場中,約為30﹪的收視「佔有率」。而從前述的討論來看,NCC 所設的收視率紅線其實是若有似無, 不論是個數管制或收視率管制紅線,都幾乎是玩假的,恐將違反其承諾!當然,NCC 還畫出黃線區,仍然保有裁量權,但卻可能仍然爭議不斷。 此外,NCC 版本對於限制競爭的不公平行為的管制也十分不足,尤其是上下架的差別待遇應有行政罰,才能減少平台對頻道的控制力量,不要讓類似壹電視因為無法上架而虧損求售的案例再度重演。NCC草案在送立法院之前都顯然需儘快調整,才不致於失去制定法案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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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 Pao-Pei Wei 這幾天,我因服用了一顆小小的碘131,成了「放射人」,必須在家隔離。 這是甲狀腺惡性腫瘤摘除手術後的配合治療,膠囊內的放射碘有兩種射腺,一種可以同時清除殘餘的甲狀腺正常細胞與腫瘤細胞;一種可以顯影,好追蹤看看有無從甲狀腺遊蕩出去的變異細胞。服用後,除 了出現一點典型的症狀外,我是個癒後狀況良好的患者。 我在醫院當著醫事人員鄭重其事吞下的原子碘膠囊,是個別儲放在厚重的大如保溫罐的鉛罐裡的。碘131的放射線半衰期八天,醫生說 二十四天後就完全從體內排除了。 可是,台灣有一萬五千多個用過的核燃料棒,一個挨一個,擠放在現役的核電廠儲存槽裡的。福島的事例告訴我們,儲存槽需要不斷輸送冷水來冷卻這些燃料棒,如果斷電或輸送系統出狀況,那麼氫爆就無可避免。福島附近的居民沒逃過這個噩運。用過的燃料棒為什麼還要放在核電廠裡,因為無處可去。 根據昨天的新聞報導,北韓跨海控告台電毀約。北韓的意思是,說好要把核廢料送來給我們埋的,這麼久都沒動作,沒誠意嘛!賠錢!! 怪哉! #我們的核廢料,自己出錢,交給願意接受的窮困國家儲存,為甚麼美國、南韓要反對? #就算老大哥和朋友反對,關他們甚麼事?我們為什麼要怕? #這些廢料如果可以「資源回收再利用」,台電為甚麼不簽約前先打打算盤,趁機為國家賺上一筆? 如果台電的高官有點國際關係常識,知道答案卻隱瞞就是瀆職;如果他們真以為只要有人願意接受,核廢料問題就可以解決,那是無知無能。下次,台電不知道會不會找伊朗試試。 用北韓儲存坑道不知道弄好沒,弄好也沒通知我們去查看之類的話回應,和當年用報紙徵求儲存場地一樣凸顯台電的顢頇。問題是,毀約賠錢,不樂見北韓擁有核武的美國和南韓不會幫我們買單,電價大概又有微調的機會了。 說到這裡,包商連施工圖都看不太懂的核四不可續建已經不辯自明:現有的核廢料已經無處可去,哪有再繼續增加的道理! 三月九號,我會到凱達格蘭大道附近,但我不能也不是去參加反核遊行,而是去掃描身上的放射線,看看有沒有不該出現的變異細胞。 為甚麼會得甲狀腺癌?醫院的衛教手冊上說有兩個可能,一是遺傳因素(我們家族沒有病例),另外一個是輻射與放射線暴露。而我仔細回想,雖然我沒去過核能爆炸暴露區,也沒接受過頸部或胸部上方的放射線治療,但去年夏天去了北海道旅遊,而發現癌細胞前幾個月因體檢和牙齒檢查與治療,也拍了不少張X片呢。 我身上的放射碘半衰期是8天,最高階核廢料的半衰期可是24000年耶。
留言0喜歡投書台灣又面臨著知識份子言論真空時代
莊萬壽 1990年9月13日 經濟專家王作榮先生,終於以古稀之年登上考選部長之位。遙想他當年雄姿英發,卻以直言而見棄於當道,時也命也。雖然他仕途蹭蹬、懷才不遇,而數十年來,他所以尚能握如椽之筆,馳騁於各重要的報刊媒體者,無他,用一句俗語說:是「黨政關係」依然良好。他的夫人范馨香尚且是敕封的大法官哩。 上(八)月中,他在中時發表「誰來轉移社會風氣:政府官員、知識份子無可逃避的責任」。當時他猶是政務官的考試委員,但顯然他是以知識份子自許,而不是以政府官員來說話。他要:「知識份子透過著書立說…傳播媒體…以社會領袖的地位與影響力,以身作則…有待政府、知識份子…,其中知識份子最為任重道遠。」 把知識份子與政府官員劃成兩個相對的範疇,在過去封建社會中,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學而優則仕,讀書人只要投入科舉,就只能充當帝王、諸侯、軍閥及其統治階級體制下的工具,甚至幫凶。在官僚體系以外,難有與功名無涉的獨立知識份子。加以讀書人卑視勞動,拙於營生,因此就投歸統治者以換取利祿名聲。即孟子所說:「君子居是國,其君用之,則安富尊榮。」道盡了知識份子沒有自我人格的寄生性。 今天即將跨越到21世紀,台灣知識份子獨立於政治之外的活動空間仍然十分窄小。剛剛逝世的錢穆先生是早負盛名的學者,對中國文化的尊崇有獨到的見解,特別是傳承與結合傳統的史學與義理,成績卓著。然其所持的大漢族大一統觀、傳統歷史溫情說、和中國傳統政治無專制說、三民主義為建國唯一路向說等,皆符合國民黨政治思想的需求。當中國大陸易手,漢學界少有一流學者隨國府撤出,而錢先生因被最高當局所賞識,他初在香港辦學,後又為之建素書樓,迎來台定居,禮遇有加。歐美日本大師級的學者,不知幾何?對於官方這樣的供養之道,恐怕有傷害學術的自由與尊嚴的令譽。 二十多年來,這位吃台灣米的大學者儘管著書不倦,但他只能看到昨天—今日的歷史,而看不到今天—明日的歷史。他終生不仕,但依然不免被政治權力的光暈遮蔽了他時代的視野。錢、王兩位先生各有不同的典型,而猶不能褪掉官方知識份子的色彩,更遑論那批泛泛只圖富貴尊榮之輩。 在西方、日本民間公民社會的旺盛,從許多自由業中,產生民間知識份子群,而匯成學術文化的主流力量。而台灣知識份子能所賴以生存的空間:包括大學、學術文化機關、大眾傳播媒體等,絕大多數皆為政府、國民黨所擁有,連私立大學教師的聘用、升等、授課及研究科目,還是受教育部的主控。此外電台、電視台的黨化,報業的拖辣斯化,更是壟斷了所有社會資訊的資源。在這個空間中的知識份子有多少人敢繼殷海光、徐復觀的後塵,突破重圍呢?當然白色恐怖的時代已經過去,但如王先生所說的「社會領袖」名位,還是蠻吸引人的。學官兩棲,於焉而生。 這些游動於學術與政治的人物,多出自權貴名門。自然也是媒體的明星,他們挾學術為政治造勢,並不斷的為權勢傳聲與辯護。只有少數的知識份子才敢發諤諤之言,但又如何能在黨政媒體上表達他們的聲音呢?尤其那些沒有頭銜的小人物之心聲和見解,只能無償(無稿費)的與春藥淫具廣告,同版並陳。 當然,在大報中,亦有一些飽學之士的讜論,他們開懷高談,主導輿論,像余英時(陳雪屏女婿)、許倬雲(李模妻弟)兩位院士。他們之所以能言重一時,與其黨政關係,恐亦不無關係。倒是富有本土關懷的小報,比較能開放他們的版面,讓自由派的知識份子來耕耘。 當今世界的潮流是共產主義資本主義化,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化,唯獨台灣陷入了更深的資本主義法西斯化的泥淖中,企業的兼併,資源的壟斷,金錢的掛帥,道德的淪喪。使小報無以為生,人文政論的雜誌難以為繼,尤其在股市崩盤,經濟衰退的此刻,紛紛停刊或改組。而且新內閣又祭出誹謗帽子,輿論尺度大幅緊縮。大報亦見風轉舵,日趨保守,過去真言不諱的教授,又萌怕怕,自我設限。知識份子既無財力來自辦報紙,而又處於沒有講話地方的空間。 解嚴後,報禁開放,一時百花怒放;曾幾何時,隨國是會議的結果而徒留一片殘花敗柳,大地又歸死寂,我們又面臨著民間知識份子言論真空時代的到來。 當民間沒有聲音,當知識份子的意見不能從大眾傳播媒體散佈給社會群眾,台灣民主的一線生機,行將斷裂,則台灣將被吞噬的悲劇,將成為歷史不可逃避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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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茂成 我需要進修,而不是培訓! 在今天的全國社大會員大會中,分從社大教師、校長、學者三方面探討社大教師進修,亦或師資培訓議題。 社大教師們質疑師培被教育部獎補助綁架?各縣市不得不做,變成一條鞭、套裝的師資培訓,扼殺多元化、開放的社大教師進修希望。 教學十年以上的一位資深社大教師,甚至指出,看過縣市政府版本的「三十六小時」套裝式課程內容,他憂心社大就此補習班化。 這位資深教師痛心表示,他一直焦慮,社教司透過這樣手段,社大的靈魂就沒有了! 曾經上過這套社教套裝課程的老師坦言,縣市政府套裝式的成教師培課程,大多是教育部社大獎補助評審委員,有的甚至在課程中暗示社大教師報考成教所。 對此,社大全促會林朝成理事長表示,大學評鑑委員,為了避嫌,一年內不能到受評鑑學校演講,這部分值得社教司參考,師培也應從評鑑指標中拿掉。 如此,才能避免坐實「獎補助審查綁架社教套裝師培課程」的質疑,以及必須要邀請獎補助評審委員擔任師培講師,必須要採用成教套裝課程,才能在獎補助中獲得高分? 今日的全促會會員大會就從社大教師進修,亦或師資培訓談起。 與會夥伴肯定教師要進修,但不是要培訓。目前社教司、部分縣市政府採行的師資培訓,隱含著現有社大教師未具有教學能力、專業能力,必須上過成教套裝課程,累積一定時數之後,才能具備能力與資格。 若是如此,這是對社大及教師污名化的開始,透露出部分縣市政府社教承辦員的心態,對社大的不了解,以及否定社大十四年來的努力成果。特別是,社教司、社教科官員,部分源自成教所畢業,思維與經驗上,習慣以成教來看社教、社區大學,這部分恐有不足之處。 北部社大夥伴就指出,現在的縣市政府,使用成教的師資培訓方式,無法符合社大的專業需要,這是套裝與經驗知識的衝突,我們現在一隻手被行政權壓迫,另一隻手,必須要協助老師去開創專業性,透過經驗整理,談出教師的經驗知識。 與會的社大教師也說,這些成教套裝課程一上,他的教學靈魂就沒有了,社大辦學者若也是如此附和縣市政府,那麼就是行禮如儀了。他認為,社大教師需要的是探究社大的緣起精神,需要更多的陪伴。 從社大組織工作而言,北部一位社大校長也點出,十四年來,社大教學最難的是地方特色如何融入課程,這是最困難的,也不是三十六小時就能做到,以環境教育課程為例,多年來,無時無刻不在設想如何在課程中融入、讓人親近自然,今天才發展出這麼多的志工來參與。 她說,認識不等於認知,認識之後沒有實踐就沒有用。至於學習有快樂與壓力,壓力來自學習者的目標,若是外力強加,就會扭曲,做為社大校長,她反對強制辦理師培。 中部社大夥伴也指出,社大教師上過這些師培課程,反映教授談的對非社大老師是有幫助,但是對社大老師來說,這些都是已知的,他們想要學的是專業領域如何前進?如何與學員互動?如何走進社區?如何與學員互動?中部社大有共識,未來會朝著教師專業進修,會多請專家來談如何走入社區,用工作坊來分享經驗,大家的共同想法,就是連老師都不想上的師培,那麼花這些錢,只是浪費納稅人的錢,只是老師在那裡坐三十六小時。 南部社大代表進一步分析, 沒有專業可以凌駕另一個專業,為何要社大與成教對話,成教為何不來與我們對話?成教界不能與教育局談好師培,就要來框住社大。 他說,以他自己為例,自己想要的是非專業的進修學習,例如學繪圖、做簡報…對一位,專業的社大教師而言,有無辦法用三個議題來講述課程核心,這才是考驗。 與談的徐敏雄老師也指出,大學老師也要上師資培育課嗎?「沒有!」那麼,為什麼社大老師要上師培課程? 他從行動研究發現,老師課程上得很好,開很多期,就有辦法拓展公民社會嗎?有的只是不斷複製自己的教學方法而已。社大老師,有些是權威式的教學,符合學生過去的學習經驗,也有討論型的教學,讓學生視野開拓,這兩種課程,都有一定比例的學生,他建議,不妨採取教學社群的方式,鼓勵社大教師進行專業進修與經驗交流,同時要提出實務經驗的論述。 縣市政府採取的成教師培方式,遭受社大諸友質疑,受邀與談的陳君山老師,則提醒大家,到底是師培課程規劃問題,還是師資有問題?是反對師培,還是反對師培的方式。他說,評鑑上有師培指標,但是做法可以不同,目前看起來師培是偏於成教的專業知能培訓。 陳君山比較關心的是社大這幾年的現況,社大的努力,是否可以讓老師看到,社大如何被看到,老師是重要關鍵者,如何讓公民社會理想,讓老師理解,他認同採取低密度的對話,多元的嘗試,讓老師進一步理解。 從今天社大核心教師、工作人員及學者的建言來看,社大老師要的是進修,而不是師資培訓。 社大教師進修,可分成三區塊,一是專業的能力提升,鼓勵教師與專業社群交流,一是社大公民社會的通識能力,而不是教學匠、補習班的套裝知識教法,三是教學自主化,教學自主一如校園自主,要免於被壓迫的恐懼,社教司與縣市政府必須尊重學校的辦學機制,而不是透過行政機制去壓迫、去管控。 整體而言,今天社大全促會召開會員大會,大家焦慮於社教司日益緊縮、縣市政府日益管控的行政手段,這一場對話,無形之中,也顯露出這是社大公民社會、知識解放的教改價值之爭,吾人應該建構支持系統,讓教師與更多元的專業社群交流,應該多陪伴社大教師,在教學現場發現其「知識解放」「公共參與」「生命增能」的教學可能與改變契機,如此,教師進修才能有用,才不流於行政管控的型式。 簡言之,教師進修在於專業與公民社會參與的成就,而不是淪為行政的管控工具。 作者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監事 20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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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Sherry Huang 打工度假的新聞持續發燒中,從新聞、談話性節目、到不定時的網路言論,簡直像疲勞轟炸般。以這個新聞討論的觸角,可以由幾個面向來說: 一、台灣勞工薪資偏低,所以人力外流;『台勞』議題。 二、台灣打工度假者在澳洲所遭遇的勞資糾紛問題。 台灣與澳洲所簽屬的打工度假簽證是沒有人數上限,(相較於其他東南亞國家:泰緬、馬來西亞等),從澳洲移民署的統計數據來看,台灣入境人數從2005年的739人快速成長到2011年的12,503人,的確嚇人;但對比英國與韓國2010年3萬人次直逼4萬人次來看,台灣還算少數。 針對人數方面的成長,台灣多數的人歸因於台灣薪資過低,所以畢業生寧可選擇出國做台勞先賺一桶金,再來是拿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的外籍勞動者來與台勞比較。試想當初澳洲打工度假簽證所簽屬的意義在於,澳洲的勞動人口不及勞動面積,所幸於1975年與英國及加拿大等國簽屬,讓年輕人以自給自足的方式完成旅行的美夢。以澳洲官方2009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包括台灣已擴充至29國,但澳洲移民署官方的條例還是有附帶說明條件,『本簽證的意義在於允許申請者以短期的工作方式賺取旅遊的開支,如果你來澳洲旅遊的目的是在於來此打工,你應該審慎考慮本簽證所簽屬的目的!』 另外,為防範打工度假者以度假的名義,實則全職工作,本簽證還有附帶條件,工作只能以最長六個月為一週期,到期要更換雇主,或是『執行』旅行的目的,否則是違法工作! 當大家開始批判,台勞於澳洲工作的心酸或說台灣年輕人寧可頂著高學歷光環,到澳洲當屠夫時,應該想如果申請打工度假者,是秉持本簽證的精神來申請的,是應該不會有這樣的疑慮,又或是接下來的討論才對! 筆者在2010年開始搜尋國內簽屬相關簽證的法源依據與新聞時,無奈執法相關機構包括外交部、教育部等,都無相關的政策與配套措施,或是海外打工度假者的對口單位,更何況是統計資料。外交部頂多公告一些當地季節、人文風情、以及澳洲各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聯絡電話,提醒旅客海外旅遊注意事項。教育部則是大肆宣傳銀行的打工度假貸款服務。更誇張的,筆者還曾在澳洲遇過台中某私大的觀光系學生,整學期全系學生都得必修『澳洲打工度假』課程,自行申請電子簽證、找工作,沒有老師帶隊,只有一周或一個月一次的例行性回報校方,當作期中作業的評比考量。一整學期學校不需負責,還可以大打廣告。 新聞方面更是充斥打工度假的業配文,讓青年學子更是趨之若鶩。我們必須提問的是,打工度假除了旅遊也是勞動,當我們觸及勞資糾紛時,本國的窗口是相對封閉的。另外,我們必須理解的是,打工固然是旅行的一部分。但是勞資糾紛時有耳聞,被偷錢的、工頭落跑的、惡性解雇的,礙於語言的隔閡以及對於澳洲勞工法條的不熟悉,多數人只能自認倒楣。 有人將東南亞的移動勞工在台工作狀況對比於澳洲的打工度假者,這是錯誤意識。打工度假顧名思義是邊玩邊工作,彌補在教育過程無法學習到的生活經驗,以增長國際視野為出發,而多數的移動勞工則是為了生存在奮鬥。 現下所激起的打工度假討論,如果能帶出台灣勞動條件的提升當然是好事,但與其討論一年1萬多的打工度假申請者,倒不如拿公職報考人數從2005年的28.3萬人成長到2011的51.4萬;2012年的4.31%失業率;將心比心,在台的移動勞工人數在2011年成長到42萬人,這樣的數目更是聳動,更值得我們深思! 作者:Sherry Huang(南華大學社會研究所碩士,2010年開始進入澳洲,進行打工度假的田野研究。兩年換了七個打工度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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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曼麗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食品「出包」事件層出不窮,最近兩年就發生「三聚氰胺」「塑化劑」「瘦肉精」事件,政府在食品上把關不嚴,以致有問題的食品流入市面,再來亡羊補牢。讓消費者人心惶惶,吃也不是,不吃也不是! 人民授與政府公權力,就是要他們好好把關。政府訂定遊戲規則,就是畫一條紅線,這是最低的標準,不管是哪家生產製造,都不能逾越紅線,越線就要取締、銷毀、處罰。過去民眾資訊不充分,往往不知道這條紅線是從哪裡來的?相信大有為政府是要保護人民,但是,經過人民參與政策討論過程,才知道:政府劃定一條紅線,是有很多產業、團體、政治人物、他國政府…….等各方勢力角力,妥協而得出的。所以,紅線會拉高?還是降低?就要看角力的結果。人民如果沒有參與遊說角力,可能在劃定紅線,也就是制訂標準時,被忽略了!所以,政府也不見得是人民的保母,會真正的照顧小老百姓,以百姓健康為最上位。 今(2012)年6月29日,衛生署公告要修訂「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現行標準中有七項(鍶90、鍶89、釕106、釕103、鈽238、鈽239、鋂241),原來是沒有的,現在政府要加上去;另外,有兩項標準(碘131、銫134+137)要修訂。在日本福島事件發生一年又三個月後,台灣要修訂這些跟食品相關的放射性核種之限值,讓消費者大起疑竇! 日本在2012年發生核災後,不得不承認:人類對核能災變所帶來的災害,所知只有一點點,幾乎是無法掌握的災難!現在日本對放射性核種「銫134+137」限制值:嬰兒食品和乳品是50貝克/公斤,其他食品是100貝克/公斤。台灣原來「銫134+137」所設的現行標準都是370貝克/公斤;現在要新修訂為:嬰兒食品和乳品是200貝克/公斤,其他食品是600貝克/公斤,看起來都比日本標準高出許多倍! 有人懷疑,台灣設了新標準後,可能有些不符日本標準的食品(包括:乳製品、嬰兒食品、魚類、海鮮、乾貨等)會轉進入台灣。台灣政府葫蘆裡賣什麼藥?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在這個節骨眼上,要做這樣的調整,確實是有些懸疑。 政府要設立新標準,應提出令人信服的說明,而不是公告60天,收集人民意見,請大家用信箱、電話、傳真等提出建議,再用發佈新聞稿方式說明。這真是非常不友善的溝通方式!政府強調依法行事,等依據「行政程序法」走完流程,再告訴大家這是合法制訂的。消費者只能徒呼負負! 台灣人的飲食習慣和歐美人不同,進口食物佔了七成。政府應以國人為標的來研究健康風險,再提出台灣人的科學數據,訂定台灣的合宜標準。現在,面對政府要來調整標準的時間點,我們希望台灣人能共同關心討論,每個人都付出自己的長才力量,消費者健康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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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張錦華 林麗雲(兩人均為台大新聞所教授) 日前旺中媒體集團以錯誤連結和污名化的方式報導黃國昌與走路工事件,引起社會反彈。不但導致內部資深記者不滿請辭,中天電視台的自律委員會已有半數以上的外部委員辭職;更已有高達數千學生和教師及藝文界人士站出來,對旺中媒體集團破壞新聞專業表達各種譴責,或向NCC檢舉,或要求旺中集團道歉,回歸新聞專業。 但NCC昨(22)日在針對中天涉己事務處理原則進行檢討時,卻側重分析電視台新聞報導的數量。NCC指出中天新聞台和壹電視新聞台針對走路工報導量過多,東森和TVBS報導數為0。言下之意,似乎是沒有報導的,較沒有「涉己」新聞的問題!這真是一個荒謬的邏輯!更是對臺灣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影響力視而不見! 我們必須指出的是,NCC不應只分析新聞數量,而應分析內容是否違反新聞專業。而且我們認為,其他媒體不報導,不表示沒問題,而可能是「寒蟬效應」所致。 首先,旺中集團報導走路工的問題,不只是報導的篇幅及數量,而是報導的內容已嚴重違反新聞專業的原則。中天新聞台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下,明顯指控發錢者即是黃國昌;而且不斷用「杏壇蒙羞」、「推責任」等字眼加以污名化。這種做法已涉及媒體內部專業及營運不當、打擊異己,威脅我國言論多元之自由社會本質。NCC的職責是維護言論自由和專業自主,如何能對此視而不見? 其次,外界不斷抗議旺中購併11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主要原因,正是旺中購併案會造成言論集中及寒蟬效應,系統通路的擁有者會影響所有的有線電視頻道的利益。事實上,整個旺中併購案是亞洲近六年來金額最高, 臺灣有史以來規模最大,遭到抗議時間最長,人數最多,傳播界師生反對聲音最大!但除了中天外,各有線新聞頻道的報導數量直如鳳毛麟角!請問NCC要如何解釋「報導數為0」? 「不報導」的媒體是源自新聞專業的選擇?還是源自不能得罪系統業者的自我噤聲?而後者,不但同樣是「涉己」利益,更証明了巨大的系統業者對各頻道的言論壟斷影響力!NCC難道對於特定系統業者的影響力也都視而不見嗎? 涉己新聞涉及自身利益,當然必須有所節制;而如同一般新聞,仍然必須以「真實客觀」、「平衡多元」、「完整深入」、「公共利益」等為最高準則,數量固然是重要指標,但如果NCC避重就輕,只談數量,不談新聞品質,迴避社會大眾對旺中媒體涉及「假新聞」、「公器私用」、踐踏專業自主、一再違反自律守則等重大問題的關切,NCC就恐怕會有掩耳盜鈴之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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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志誠 2012/04/25 實施都更事業計畫的方式,最為常見的一種叫做「權利變換」。 什麼叫「權利變換」?按照都更條例的用詞定義,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地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 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的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其中,「更新前各宗土地」、「更新後的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其他土 地」於評價基準日的權利價值,係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的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查估後予以評定。若 三家估價結果差距在20%以內時,則由實施者協調地主及權利變換關係人,選定其中一家;若三家估價結果出現20%以上的差距時,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1條規定,請求土地所在地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估價結果,將做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的依據。 近年來,因為盛行以「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建商做為實施者的關係,導致現行由實施者委託並選定 估價結果的鑑價機制開始受到質疑,加上估價報告書與權利變換計畫書的專業門檻太高,導致地主常因「看不懂」而萌生疑慮。若估價與分配結果符合預期,就稱之 為「公平」:若與預期者出現落差,就稱之為「不公平」。當 然,這裡頭也不乏有可疑之處,例如低估地主的更新前權利價值,導致實施者支付同樣額度的資金,卻可抵付較高比例的房地產;也有高估都更事業計畫總成本者, 讓實施者可以上下其手,一條牛剝兩層皮。這些「外部不公平」的傳言外,還有地主之間該高不高、該低不低的「內部不公平」。 為了化解這些不公平的疑慮,台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從確保估價師選定的公正性切入,提出「明定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三家估價師的選定,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的修法建議。如此,就可以解決不公平的疑慮嗎?或許,卻未必! 首先,即便三家鑑價機構是由三個立場不同者來選定,但估價結果的選定還是回到實施者身上,一旦 選定的估價結果不是來自地主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所推薦的估價者,是否因此橫生枝節?何況實施者不一定是建商,若為地主自行組織的更新會擔當實施者,如何區 分實施者、地主,又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有無必要在擬定權利變換計畫送審前就介入私有產權的估價?亦有再評估的空間。也有人認為,與其在鑑價機構的選定上傷腦 筋,不如考慮以「三家平均值」做為估價結果。從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角度,除了修法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權利變換計畫,應委託第四家鑑價機構就實施者選定的估價結果進行評估,以為審議的參考」外,其餘的部分,還是要回歸到地主與實施者的身上,政府能做的,就是透過宣導建議地主在與建商確定委託關係時,自行約定估價結果的產生機制,當然也包括估價者的選定方式(建議其中一家可由所在地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推派)。此外,最重要的,還是估價結果要讓地主與權利變換關係人看得懂。畢竟,透明化才是公平的前提。 都更來襲,估價與分配結果公不公平,誰說了算?可以肯定的,絕對不是「外人」。用心的地主才是關鍵。 具體建議: 《都市更新條例》增列第16條之1:「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權利變換計畫,得就實施者所提估價報告書委託其他專業估價者評估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增列第3項:「第一項專業估價者之委託及估價結果之選定,應由實施者與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共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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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拓梓 我讀大學的時候非常用功,所以成績蠻不錯的,當時我的人生目標,就是當教授。在我眼中,教授是一份好工作,薪資不壞、有寒暑假、教書很有成就感、學術上的研究貢獻也許可以帶給社會一點小小的幫助。 距離我大學畢業已經十年了,因為我一直(莫名其妙的)往這個方向前進,終於也躬逢 其盛,遇到了這個高等教育大毀滅的時代。在這毀滅的年代中,過剩的博士因為大學評鑑而 淪為無法甄補的過剩人力,使得原來應該是「資產」的新銳博士,成為高教的重大「問題」 。 兼任薪資太離譜 先談最受到矚目的薪資吧。就在政府準備以「彈薪計畫」爭取優秀研究人員加薪的同時 ,兼任講師這些高教的邊緣人,薪水卻低的可憐,以每個學分575元來算,十個學分一個星期 也才5750元,一個月僅有23000元,還得扣掉勞健保,因為現在健保多了一招「補充保費」。 重點是,寒暑假沒有薪水。 這些便宜的兼任講師,都是高等教育通識教育的重要骨幹。很多學校通識老師的水準不 足,都會把腦筋動到這些年輕、有活力、有熱誠,而且很便宜的博士生身上,並且美其名為 為了這些「未來的教授」提供一些增進教學經驗的機會。 畢業面對非典型就業 問題是,以前說「博士滿街跑,碩士像條狗」,現在這種怪象已經惡化成「博士多如狗」 。大學僧多粥少,當學生的時候當通識兼任老師,沒想到拿到專業學位之後,也找不到專任教 職,只能繼續當兼任教師。拿到博士並不會飛上枝頭,而是展翅翱翔半天之後,發現自己怎麼 還在原來的地方。 為了促進博士就業,校園中的非典型就業情況越來越嚴重。博士後研究變成研究助理、還 創造了一種一年一聘,薪水低於助理教授的「專案教師」。同工同酬本應是教師的常態,但為 了解決流浪教授,創造的新工作機會固然可能降下失業數字,卻創造了一群低薪高等教育勞工 。 教學、行政與招生亂象 就算僥倖拿到真正的教職,馬上面臨的還是來自學校的各種奇怪壓力。許多私立學校正面 臨著招生困境,因此每一位老師都被算進招生業務員的業績中,在大學博覽會中變魔術、講笑 話,只為博取新生歡心。業績達不到,未來續聘會被拿來「檢討檢討」。 而 學校的行政屎缺,也因為專任老師無人想要面對,因此又私立學校推陳出新出一種叫做 「行政教師」的怪招。要新來的老師兼任學校行政工作,甚至還有學校讓兼任 老師來做這些事 情。比如某大學舉辦的學生辯論比賽,負責指導的老師竟然只是一個星期只有兩學分課程的法 學兼任老師,而且還沒有酬勞。 而學校評估教師是否適任,也納入了爭取產學的業績。有的老師為了爭取產學,只好自掏 腰包找朋友委託研究,研究如果不假手他人,起碼這筆從自己口袋掏出來的錢轉一圈,還能回 到自己口袋,只是成果想必不會太精采。 有的學校甚至要求兼任老師明年續聘標準,是行政支援或者產學業績。要一個一個月領不 到五千塊的兼任老師爭取幾十萬的產學合作機會,或者是免費打工支援行政,這些老師難免哀 嘆斯文掃地。 升等與聘任制度問題多多 要取得專任教師資格,想必得完全配合的走過一段兼任冤枉路;等到好不容易當上專任, 並且一路過關斬將六年之後,專任教師還得面臨升等問題。有些財務狀況很差的學校,一點都 不喜歡老師升等,因為升等意味著必須加薪。 最近就發生過某校的官司,是老師在第六年還未到聘,就已經被通知不再續聘的消息;反 正博士多如狗,產業後備軍多的不得了,一樣的錢可以再一次請到乖巧的菜博士、新老師,為 了謀求溫飽,也不至於和學校過不去,何樂而不為? 而有些技能性或者創作性的科目,博士學位對老師用處有限。但大學評鑑標準中的教師學 歷博士比,卻影響到這些老師被正式聘用的可能性。對這些技能或創作科目而言,有兩個碩士 學位會不會比一個博士學位更有意義、對教學更有幫助?在冷冰冰的標準下,也從來沒有被質 疑過。 天下的事情若沒有落實在政治上,就沒有實現的可能 看盡現實,對我而言,讀博士早已不是為了想成為教授,而只是純粹的為了想要讀書。我 本身有全職工作,目前為止也還不算太沒成就感;如果有一天成為教授,也許只是因為人生峰 迴路轉之故。 但 是午夜夢迴,想起當年大學時的豪情,那種對於教授有機會「得天下英才而教之」(其 實應該是「與天下英才共商之」)的嚮往,其實還是殘留著一點點夢想。作為 一個讀書人,成 為老師,當然遠比成為一個政治幕僚更符合自己的志趣;只是經驗告訴我,天下的事情若是沒 有落實到政治上,就沒有實現的可能。在此引用John Adams的一段話作結: I must study politics and war that my sons may have liberty to study mathematics and philosophy. My sons ought to study mathematics and philosophy, geography, natural history, naval architecture, navigation, commerce and agriculture in order to give their children a right to study painting, poetry, music, architecture, statuary, tapestry, and porcelain. 我知道人類歷史的發展不是長這樣,我也知道他用son這個字有點歧視。但是對一個18世紀的 人來說,那是他所處的時代所面臨的挑戰。更重要的是,這是大一政治學課本中,我印象最深刻 的一段節錄。 延伸閱讀: 古時候寫的文章 "出問題的是教育部的大學評鑑標準" http://blog.roodo.com/aswing1978/archives/4324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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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志誠 2012/04/23 「誰」說你要都更?當下有不少人會直指這個「誰」就是建商;其實,這個「誰」卻是你的鄰居們。要你都更的鄰居們,可能真的是你的「鄰居」,也可能是建商為了推動更新而化身的「鄰居」。 為何是你的鄰居們?都更條例就是這樣規定的,而這一切都要從都更範圍的劃定談起。都更範圍的劃 定是都更的第一步,一旦都更來襲,你家有沒有納入都更範圍?成為你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文林苑王家的噩夢就是從鄰居們把王家劃入都更範圍開始,而王家提起的 行政訴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更顯示,都更範圍一經「事業概要」階段劃定(都更10),且後續「都市更新事業」階段的門檻一旦突破(都更22),在多數決的機制下,很多「事」常常就由不得你。 都更範圍的劃定有兩個層次:一是「更新地區」的劃定,另一則是「更新單元」的劃定。相對於更新 單元,更新地區通常是一個較大的地域範圍,可能涵蓋幾個街廓區塊,或可以進一步劃分成數個更新單元。前者,就像一個「大圈圈」;後者,就像一個「小圈 圈」。但更新單元也可以不在更新地區範圍之內;換言之,未經劃定為應實施更新的地區,也可以劃定更新單元(都更11)。也就是說,「大圈圈內有小圈圈,而大圈圈外也可以有小圈圈」。兩者的關係,如圖所示。 先畫大圈圈 屬於「大圈圈」的「更新地區」通常是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就都市的發展狀況及居民意願等,進行全 面性的調查及評估後,予以劃定,並依實際需要擬訂「都市更新計畫」(都更5、6、7),必要時也可以由內政部直接辦理(都更7)。「更新地區」的劃定與 「都市更新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如果沒有涉及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就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 告實施;如果有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就得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都更8)。 再畫小圈圈 屬於「小圈圈」的「更新單元」是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業的分區。更新單元可由地方政府 主管機關劃定(都更10),也可以由更新地區內的地主依據「都市更新計畫」有關「劃定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或所在地方政府都市更新自治法規所規定的更 新單元劃定基準進行檢討,再針對擬劃定的更新單元提出初步更新構想,包括實施更新的計畫範圍及其現況、預定的實施者、更新規劃流程、規劃工作內容與實施進 度、規劃構想及實施方式與費用分擔等,意即先擬具事業概要,然後舉辦公聽會,製作事業概要,申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也就是所謂的「自行劃定」。不過, 領銜的地主提出申請時,應先得到超過十分之一的地主同意,且這些地主所有的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都要超過十分之一(都更10)。至於沒有劃 定為更新地區的地區,地主也可以跟更新地區的地主一樣,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都更11)。以台北市為例,至2011年底止,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總計 553處,面積148.29公頃;以大安區最多,計101處,其次依序為中山區的80處,中正區的68處,最少的三區分別為南港區的19處,大同區的21 處及內湖區的22處。至於,依據都更條例第11條,於非更新地區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者,全國共有479處,面積129公頃。 受矚目的文林苑「更新單元」座落在台北市政 府2002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的「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係由區內賴姓地主依據台北市政府制定的《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劃定,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台北市政府都發局於2007年5月1日核准。 畫圈圈的省思 這些畫圈圈的動作(套句現在流行語,可稱之為「圈地都更」),過去以來,只要有利可圖「誰」都可以試圖發動,政府部門甚至是從鼓勵的角度,積極介入協助排 除障礙,包括提供經費補助、提高容積獎勵與修正法令,進而把都更列為部會層級的中程施政計畫與國家層級的產業行動計畫。但,自從台北市政府強制拆除王家所 引爆的衝突後,社會開始廣泛地對都更出現質疑,從都更條例立法目的所揭櫫的「公共利益」;到都更條例最為核心的「多數決」機制。都更的精神與意義是否已經 開始扭曲變形?是否正在製造另一種跨世代的不公平與不正義?以及因此而擴大貧富的落差?在在值得都更推動者、實施者與地主們省思。 反省,從大圈圈開始 首先是「大圈圈」的劃定。雖然更新地區的劃定僅為實施都更的前置步驟,且不是必然的步驟,而距離都更的實施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但更新地區範圍內的地 主,除非「都市更新計畫」涉及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否則僅能在更新地區劃定後,透過主管機關的公告得知。還有,扮演指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角色,應該 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擬定的「都市更新計畫」,依目前都更條例規定為「視實際需要」訂定,導致下位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常找不到上位的指導計畫。 (一)地方政府劃定更新地區應訂定都市更新計畫 因此,為明確更新地區的範圍、更新的基本目標與策略,以及更新地區的實質再發展方向與內容,宜明定地方政府於劃定更新地區時,應訂定都市更新計畫。即,將 都更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 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更新地區前,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二)都市更新計畫的審議 在都市更新計畫的審議上,都更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送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為與後續的更新相關計畫接軌,宜修正明定都市更新計畫應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更新地區劃定應納入書面通知送達程序與異議處理 基於人民有知的權利,更新地區的劃定與實施程序應該考慮納入書面通知送達程序與異議處理原則,於都更條例第8條增列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更新地區劃定公告實施前,應書面通知送達地區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異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畫小圈圈,不得不慎 小圈圈的劃定,屬於都更流程的「事業概要」階段。由地主針對更新單元提出初步更新構想,擬具事 業概要,並取得超過十分之一的地主同意。然一般認知裡,事業概要是都更事業計畫的原則性及摘要性說明;若發起人取得的同意比例已達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的 門檻時,還可以不用擬具事業概要,直接擬具都更事業計畫。立法階段,行政院所提劃定更新單元的門檻為五分之一、張俊宏委員與謝欽宗委員則參照「平均地權條 例」規定主張應為二分之一。過低門檻的後遺症時有所聞,就有案例顯示,極少數人據此綁架與決定多數人權益(部分事業概要申請人僅有1名,於主管機關核准事 業概要後,遲未籌組更新團體,或逕將該事業概要轉移給其他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影響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權益),加上文林苑爭議,令人不得再 「小」看「事業概要」階段的影響力。 因此,「事業概要」階段要檢討的不只是把同意門檻提高到十分之三(營建署主張)或二分之一(台北市政府主張)而已,還得包括「是 否應該刪除免辦事業概要的例外規定」、「是否明定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的資料,應包括敘明不同意者的理由」、「是否明定更新單元的申請劃定應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是否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議前,應主動派員查明不同意者的理由,並書面通知送達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是否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對更新單元劃定的異議處理原則」。另外,是否可以進一步考慮進行「事業概要」階段、「事業計畫」階段與「權變計畫」階段的結構性調整,而非僅聚焦在「事業計畫」與「權變計畫」兩階段的合併,或要求分別取得同意書,並提高同意門檻。 後記:後門條款的存、修或廢 現行都更條例第11條提供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的地區亦可申請劃定更新單元,形同「後門條款」,故有評論者指稱:「現有《都更條例》為積極鼓勵建商投入都市 更新事業,增加第11條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也可由建商以地主之姿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這條大門一開,誘使這類「建商式都更」不再受限制…」。評 論者所反映的,可能是現況;然究其立法歷程,第11條是立法階段就有,不是後來加上去的,且其本意為:「為 避免地方政府因經費與人力之限制,致更新地區劃定之標準過高,損及未被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之居民辦理都市更新,改善其環境品質之權益,爰明定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且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亦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為避免都更條例第5、8條的修正,導致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就「乾脆不劃定更新地區」,故第5、8條的修正必須與都更條例第11條的修正提高門檻,或刪除合併考慮。為兼顧土地權利人的權益,張俊宏委員與謝欽宗委員曾經針對更新地區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門檻主張應為三分之二,倒是值得參考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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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拓梓 吃午飯的地方放著中天電視台,主播用高八度的音調哇哇叫個不停,在我把雲吞撈麵吃下肚的十五分鐘裡,除了一則又一則痛罵「壹集團」的新聞之外,似乎全台灣今 天都沒有發生任何值得報導的議題。今天一早,我走進辦公室,看見中國時報的一張斗大照片,是一張布條,上面寫著「拒閱蘋果爛報」。 這幾天,壹集團和中時集團不知道為了什麼原因(可能是旺旺併中嘉案吧?),吵了起來。兩報卯足全勁,互相攻訐,比香港特首選舉中唐英年和梁振應互相扒糞的交鋒還要精采。但我相信,許多人都和我一樣,其實並不知道他們在吵什麼。 旺旺中嘉案涉及了國內系統台業者的合縱連橫,還牽涉了梁馬利、王令麟、練台生、蔡明忠幾位媒體天王的利益。壹集團和旺中鬧翻,可能也和對壹電視遲遲未能上架的憂心有關。但兩大集團的對決,讓我們在搬板凳看熱鬧之餘,都忘了新聞學的ABC,媒體算是一種公器嗎? 如果媒體是公器,那他所被賦予的,是監督與爭取公眾利益的任務,所以在法國大革命的時代,人們都說媒體是「第四權」(the fourth status,意指貴族、教士與普羅之外的第四種力量)。但以兩大集團目前的表現,我想問的是,他們是在爭取公眾利益,還是在謀取私利? 監督中嘉併購案涉及公眾利益沒錯,但兩大集團的相互攻訐,絕對不是為了謀求公益,而是為了集團本身的利益。也就是說,兩大集團用核子彈互相攻擊的同時,其實也代表著媒體已經完全淪喪期第四權的功能,而成為兩位老闆爭奪利益的毀滅性武器。 過去幾年,台灣的媒體很爛是民眾的共識。其所爛,第一,在於什麼都可以賣。某報可以把整個頭條都賣給特定房屋仲介公司、配色都採用其標準色,只為了推銷某種特殊貸款政策。第二,在於政治立場在報導中夾敘夾議的出現,自甘淪為統治集團的選戰文宣。今天我們還發現其三,就是商人辦報,在商言商,把媒體當作集團的武器,早已忘記作為第四權,媒體存在的真正意義。 也正因為如此,才會發生兩報用全部版面互相進行毀滅式攻擊的事情。而其實這些事情早已不是首次,中時冷飯熱炒瓏山林集團的土地開發問題時,就已經發生過。 而我們當然知道,中時對於對手自由時報的「監督」,絕非出自對於土地正義的堅持,而在於想要給對手報難堪而已。 昨晚一位在電子媒體工作的友人打電話給我,希望我幫她想一則獨家。老婆聽到之後很揶揄的說,那就報導我家的臘腸狗李哈比因為太長,而造成椎間盤突出無法跳上跳下好了。掛上電話以後,我不禁要想,為了糊口飯吃,我們是不是都忘記了當初走這行的本意?進政治圈,我們不就是為了想要讓這個國家更民主、更公義?而進媒體圈,不就是為了監督政治,莫讓政治腐化、莫讓民主倒退? 什麼時候,我們都在不知不覺之間,竟淪為共犯結構的一員。想著無關公共性的「獨家」,或者成為紅頂商人謀取特定利益的工具?並且以文字這個我們僅有的武器,助漲著那導致公共價值敗壞氣焰的火苗,還自鳴得意的跟著營火翩翩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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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是林宗堯先生針對核四工程問題最新撰寫的文章。前言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所加。) 林宗堯雖不是反核人士,但本文開頭林宗堯就直指目前核四的工程狀況如果發生在美國,美國核管會早已勒令停工停建,絕不可能被容許繼續拖延,由此可見核四當前狀況與政府的續建政策是多麼的荒誕。 台電及政府目前總是以「沒有安全,就不會運轉」空洞保證來搪塞社會各界對核四的質疑,所以,林宗堯特別針對這點在這篇文章指出,核四安全與否,並非只有「安 全」與「不安全」兩個如同一百分和零分狀況分野,而是有程度的差別的,要求越高的安全標準所要付出的代價就越大。而台電現在所提出的改善方案,諸如增聘國 外顧問公司協助施工與試運轉,其實只是以「盡速裝填燃料」為目標,完全沒考慮在先天不良的狀況下提升安全標準。 當我們再私 底下請教林宗堯,依他所見,如果要達到他所說的「最高安全標準」,大概還要追加多少成本和時間?他認為,那絕對會是天價中的天價,時間也絕對會遠遠超過目 前現在馬政府的估計,「很可能超過十年以上。」他認為,以目前的狀況來說,「要達到最高標準是非常非常困難的,幾乎不可能,所以,如果真的要運轉,大家就 要有心裡準備了!」 論核四安全 林宗堯 101年3月16日 一、 契機 核四乃特殊電廠,歷經十餘載之延宕,其設計、設備、施工及儀控問題重重。于今,正執行試運轉測試,問題更加糾結難解。然,事實已既成,核四勢無法與當初核二及核三之安全程度相比,且相差甚遠。茲以下二論點,略述之: 1. 設若核四建於美國,美國核管會早已勒令停工停建,絕無可能延宕至此。 2. 設若核四,純屬民間公司,無政策相護,我國原能會早已勒令停工,不可能虛耗至今。 尚幸,核四最凶險時刻已過。回顧民國 98/100 年間,為純屬虛構之 100 年商轉目標,核四不計後果,瘋狂趕工。甚至核燃料亦已運抵原子爐旁,僅一步之遙,情況危急凶險至極。幸經努力,十餘年來台電終於首次: 1.承認問題嚴重,不再以犀利言詞搪塞。 2.承認無力完成建廠,正洽尋國外顧問公司協助。 3.不再虛構完工日期。 4.雖未正式宣佈停工,然已實質停工,俟待改善方案。 台電已於 100 年底提出改善方案。雖乃屬摸索及背書性質,然核四曙光已現。 值此契機,核四安全標準之明確訂定,殊為至要。 二、 安全標準 雖 說,台電再三保證能確保核四安全,原能會亦堅定保証不安全即不發執照。然,核四安全其實僅是”程度”而已。如前述,事實已難逆轉,核四僅能在既成定局下, 致力提升安全程度。而冷酷之事實是: 安全要求越高,代價越大。 其代價即:更長的工期,更高的預算及更多的人力。安全需付代價!! 在既成定局下,核四安全有四程度,急待明定。試論之。 1. 最高標準 此乃全國一致高唱之標準。其意義即不計代價,傾全國之力,力求最高安全之核四。 付諸於現場實質施作,意即全面就設計、設備、儀控、設計變更,品管、 試運轉測試及人員素質等,澈底提升至最高標準。工程浩大,代價自是驚 人。茲舉目前正進行之試運轉測試為例,其現場具體措施如下: a. 拋棄目前由毫無試運轉測試(測試)經驗,新進人員所編寫及審核、 不堪使用之測試程序書。另聘測試經驗豐富之專家編寫,務求完 整,正確及確實可行。攸關至要。 b. 送回原設計部門,詳實審核所有原設計功能,連鎖及保護設計, 均得以完整正確測試。 c. 全數撤離目前毫無測試經驗之新進人員,另聘測試經驗豐富之專 家,執行測試。並由資深具運轉經驗工程師陪同参與。嚴謹澈底 測出所有問題。 d. 另聘經驗豐富,獨立測試品管人員,深入嚴格執行測試進程及品 質之控管。 其餘諸如,儀控系統、儀電設備、設計、設計變更及品管....等,現場實質施作,均以最高標準,力求改善。不及詳述。 或曰:代價太大,高唱可,現場施作不可。退求其次,則以 20/80 原則改 善之,務實面對。 2. 20/80 標準 意即再增付 20%之代價,盼求 80%之安全提升,而願承受餘 20%之風險。 付諸於現場實質施作如下: a. 將測試程序書全數翻譯成英/日文。由測試經驗豐富之專家詳實審核 修正。 b. 不送原設計部門審查。改由新聘顧問公司,審查程序書各項設計功能 及保護功能得以完整正確測試。 c. 另派 10 年以上”資深運轉”人員執行測試,再增聘測試經驗豐富之 專家指導。 d. 另增聘獨立測試品管人員,實質參與測試進程及品管。 以上兩標準均實質提升安全程度。然代價亦大,需由政府高層明示並允予相 應之代價。設若未再明示,意即授權台電,依現行模式,自行決定安全標準。 3. 台電自決標準 台電受完工壓力及預算限制,所提改善方案,首重解決問題,盡早商轉。安全提升,費時費財,自屬次要,現實所迫。現場實質施作即: a. 部分系統程序書翻譯成英/日文,由經驗豐富專家審查修正,或由台 電”資深工程師”審核。 b. 乃由現有新進人員執行測試,但由數位”資深工程師”坐鎮監督。 c. 由新進人員及數位監督"資深工程師”自行審查程序書之各項設計功 能及保護功能得以完整正確測試。 d. 台電自行加強測試進程及品質之管控。 為達此自決標準,乃得予以台電充分之工期及預算支持,循序完成。 然,眼下台電為追加預算,即將被迫再次虛構完工日期。 立法院與經濟部,勢必再以此虛構工期相逼。98/100 年趕工惡夢再起。 4. 趕工標準 為求逼趕虛構工期,不計後果,但求報表上工程進度。現場實質施作即: a. 沿用現有程序書或再由“資深工程師”形式審查。 b. 由新進人員以片段式及跳躍式,執行測試,但求完成 c. 現行測試品管模式,形式管控。 惡夢方醒,無心亦無力再詳述。 三、 原能會法定標準 原能會主委,再三信誓旦旦保證,沒有安全即不核發執照。然,原能會之安全標準(法定標準),更遠低於上述之趕工標準。 同以試運轉測試為例,以現場實質施作為證: a. 原版,完全不堪使用之測試程序書,原能會卻早於 98 年即草率審核通過,准予台電使用,(參閱原能會程序書審核意見)。 b. 即便於 98/100 年趕工期間,台電亦自行使用已修正之再版程序書 (參閱“核四重大缺失報告”99 年元月),而今台電正尋求改正程序書,但原能會卻早已核准使用多年。 c. 原能會對測試人員資格,並無任何要求。放任毫無經驗之新進人員, 執行測試。且配合台電浮報試運轉測試進度。(參閱測試人員履歷表及核四安督會議記錄)。 d. 面對核四測試品質管控之致命缺失,重覆不斷。原能會未及時嚴處遏止。任令火燒,水淹設備,測試章法紊亂,品管蕩然。(參閱核四安督會議記錄及 99/100 事件)。 e. 原能會於測試過程,完全未參與實質監督。亦未深入瞭解現場實際過程及問題性質。(參閱程序書執行過程)。 綜上述,原能會僅待 300 餘本程序書,執行並簽名後,送其審核。僅作文件, 程序及抽查式審核。 於程序書之完整性、正確性及可行性、人員資格、品管缺失及現場執行過程....等,均未實質深入監督審核,任由問題重覆延宕。 其他諸如:龐雜之儀控系統測試,儀電設備核驗.....等亦同。 幸今,原能會計畫選 50 餘系統,於“測試停駐點“派人監督。實有助益,然 終屬杯水車薪。 原能會肩負核四監督重責,並掌發照大權。主委亦信誓旦旦,再三保證。然, 其法定標準,卻是遠低於上述趕工標準,且監督亦極疏漏。原能會一旦据以發照,不論總統,立法院及國人于核四安全之祈盼再高,全屬枉然。甚且總統及政府勢必被迫以公權力為其背書。質疑紛擾必起。 四、 結論 核四安全舉國關注。然核四安全絕非台電或原能會於行政院或立法院會, 堅定言辭,得以保證。核四安全實乃取決於現場實質施作與監督。 蓋終究,核四安全在繁複之細節及嚴謹之過程中! 國策既定核四續建,總統亦再三明示安全至要。 然,當今核四安全嚴峻異常。 但核四安全高唱易,嚴行難,代價亦大。核四安全言辭堅定保證易,詳實陳述,卻頗費言。 願與有識之士共論之。 林宗堯 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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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公視勞工董事程宗明及工會幹部的公開信 文/蔡崇隆 公視勞工董事程宗明最近又寫了一篇大文〈執政者與行政院提名公視董監事應有的策略〉,他指出「支持或反對現有董事會是否總辭才能有助於選出下任董事會,這是虛議 題 」,我們要「建設性向行政立法形成壓力與趨勢才能面對困境解決困境」。做為十幾年的朋友,也是老同事,在這裏我就直言感想,麻煩釋疑。 我已經明説包括你在內的公視延任董事,面對的是倫理問題,不只是法律問題,所以請你針對這點,闡明為什麼你們必須一再延任而不能下臺的理由,是多數員工懇請你們 留下?還是新聞局拜託你們配合演出?有什麽樣的政治(或行政或工會策略)考量或苦衷?更重要的是,你們延任至今對公視的實質貢獻是什麽?對公視(或公廣集團)的 發展已經做了哪些重要決策(公視網頁上公廣集團的成績單目前還停留在 2009年)?為什麼這個沒有監事會監督的公視董事會還可以如常運作?合法性在哪裡? 我相信以上這些提問都很具體,但我至今詢問過的公視主管及員工都表示不清楚,遑論身為你們老闆的公視觀眾及納稅人。如果你說這是虛議題,是否表示1990 年導致萬年國代下臺的社會運動搞的也是虛議題?延任董事辭職與向立法行政部門施壓為什麼不能同時並進,這是在侮辱我們的智慧嗎? 你一再申論外界該如何從立法行政方面推動公廣改革云云,的確是實議題,我想你不解說媒改同仁也心裡有數。但請看清楚自己目前的社會位置,你不是學者專家,而是公 視董事;你不是旁觀者,而是當事人。身為握有權力的延任董事,自身沒有明確行動,只會指點別人如何行動,我一直覺得莫名其妙。 以你丰富的學養,難道不知道:放下不正當的權力,本身就是一種行動嗎?沒有行動就算了,為什麼你參與的這個董事會,連起碼的總辭時間表都捨不得提出來。你是唯一 代表員工的董事,權力基礎來自勞工,應該對這一點是最敏感的,但你既不能刺激官派董事思考此事,本身也不願下臺以身作則,真的是換了位置換了腦袋嗎? 你對外提過是否辭職要尊重工會決議,工會理事長也來信告訴我,目前多數理事主張維持現狀。但我一樣要說,工會的權力來源是全體員工,如果你們自認對勞工董事的表 現很有信心,請參照主管評比的做法,對所有會員進行一次合乎程序正義的民意調查。如果經過充分說明利弊得失,大多數會員都表示,希望你這席勞工董事繼續與延任董 事們無限期撐下去,不計工會形象,那我會尊重你們的選擇。 你也常撰文抨擊前董監事的不當作為與前高層主管的不當治理,我想應有根據,但我不理解的是,為何同樣的批判力沒有出現在對現任董事會與高層主管的評斷上?真有這 麽完美嗎?這不是跟你批評的選擇性正義一樣的問題嗎? 質言之,我從不認為自己有資格去懷疑你和其他幹部的人格或動機,但我認為你與幹部錯估了目前你們作為(與不作為)的社會效果。我也是工會幹部出身,真的很不願公 開批判你們,請不要一直在公視辦公室裏面思考問題,多走出來聽聽不同聲音,拿出合乎員工及公視長遠利益的表現,讓我能坦然無慮的支持你們,最後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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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洪貞玲 (台大新聞所副教授) 明星Makiyo 與日本友人毆打計程車司機,連日來佔據媒體重要版面,談話節目名嘴也頭頭是道疾言厲色,迫使全民加入這場公審,令人瞠目結舌。老實說,一個小明星的失控行為,一旦握有違法證據,該辦就辦,是非曲直三歲小兒都可明鑑,何需媒體來指導辦案?! 中時集團大老闆蔡衍明在《華盛頓郵報》專訪中的談話,涉及對六四史實的錯誤認知、對兩岸關係的立場以及媒體編輯自由的干涉,茲事體大,但多數媒體反而沈默不語,使得事件發展至今,似乎淪為中時集團與反對人士之間的捉對廝殺,或各說各話。這個對比,再次印證台灣「報老闆新聞學」的盛行以及媒體在守護民主角色上的失職。所謂「報老闆新聞學」,戳破了媒體服務公眾利益的虛假面具。民主社會的假定是,媒體應該擔任公共論壇、提供公共資訊,協助人民做出明智的政治決定,讓民主社會可以順利運作。然而,不論從批判的政治經濟觀點分析,或是一般通俗的權力角度著眼,「出錢的是老大」,才是如假包換的現實。 「報老闆新聞學」,不是台灣的創舉,古今中外皆然。美國學者貝迪肯恩(BenBagdikian )的經典著作《媒介壟斷》一書,細數了許多媒體老闆干涉新聞運作的事例;國際媒體大亨梅鐸(R. Murdock) 在各國呼風喚雨,選舉期間毫不避諱用旗下媒體輔選,一直飽受批評。聯合報在王惕吾主掌時期,曾發生徐瑞希事件,該報記者徐瑞希因為報導內容觸怒老闆友人,竟遭解職!此事與中國時報總編輯夏珍遭撤換的C咖事件,如此神似。 然而,徐瑞希事件爆發後,引發台灣新聞記者的集體聲援,發動一波記者勞動權的抗爭。徐瑞希雖然丟了工作,卻打贏官司,台灣的新聞工作者也贏回應有的尊嚴與自主。然而,C咖事件後,夏珍黯然下台,如一顆石頭丟入無底深潭,若不是蔡衍明在華郵揭露箇中緣由,恐怕外界難以得知如此不堪之內幕。很不幸的,C咖事件讓我們活生生見識到「報老闆新聞學」的進化版:報老闆主觀認為記者應該為其利益服務,也不需遮掩,此其一;中時集團主管急於表態挺老闆,還引用黨報言論為老闆辯解,將新聞工作者尊嚴與媒體公信力棄如敝屣、任人踐踏,此其二。 Makiyo 和蔡衍明,身分地位大不相同,所受到的媒體對待也南轅北轍,然而,兩人的行為模式有相仿之處:行事之際無知,行事之後硬坳。Makiyo 閃躲其辭,直到媒體公佈行車記錄器錄下其動手畫面,才甘心認錯。蔡衍明大喊冤枉,還有旗下知識分子為老闆辯解,但其作為已對台灣新聞自主與民主人權價值,做了嚴重的錯誤示範。作為跨媒體大亨,蔡老闆對於台灣社會的影響力,絕對勝於明星Makiyo,那麼,除了硬坳之外,應該還有更具高度與氣度的回應方式才對。 Makiyo 案,已經偵查終結,起訴當中,司法機關做了他們應該做的事。蔡衍明的媒體治理,以及旺旺集團的媒體購併案,主管機關NCC除了聽其言、觀其行,更應善盡管制權責。
留言0喜歡投書我對綠黨寧願濫情!
文/賴芬蘭 綠黨成立十幾年了,從被看笑話到嚴厲批評,其實也說明了綠黨已經有了一定的份量,大家對綠黨終於有了期待。以我一向對綠黨的了解,有願景,加上濫情,我還是要說:政黨票一定要投給綠黨! 回想我從單一議題(流浪狗)進入綠黨,不知死活的接了辦公室主任的位子,邊主持電台節目邊了解議題,邊了解台灣及世界各國的綠黨,尤其是德國綠黨,讓我完全相信:要改變台灣就一定要有綠黨! 例如就反核的議題上,德國綠黨可以說是所有反核力量的寄望。我記得德國紅綠聯合執政開始,德國綠黨就開始認真貫徹廢核,當然聯合執政的社民黨先是不相信廢核可以成功,並不真正的支持綠黨的廢核政策,沒有扯後腿的做法就是要求,先要達成共識,並且決不賠錢給核電企業,而德國綠黨居然談判成功。 我那年剛好回到德國,朋友介紹下我認識到德國綠黨的策略,以及執政後所做的結構上和質與量上的改變。政治當然是妥協的事情,但是堅持核心價值很重要。 從我所有關心的議題上,看到綠黨在議會與社運團體真正裡應外合,我那時最關心的動物權竟可以寫進憲法,把農業糧食與消費者保護部結合在一起,令全球都在口蹄疫與狂牛症以及禽流感中,德國的有機乳肉品能一枝獨秀。我也看到德國綠黨串聯了全球綠人的策略與力量….這些種種都超過任何一個國家內兩黨對決中你死我活可以相比的;因為其實許多問題並不是一國的政府如何就能解決,而是必須跨過國家作全球的串聯,瞭解全球化越多,我越是傾心於綠黨。 相對的,國內兩大黨作殊死戰中,目的在爭執政爭資源,而很難有理想。 在綠色政治上,因全球綠盟中有綠盟憲章,全世界的綠黨的主張都差不多,瞭解越多,越明白綠黨不會是任何一個黨的外圍組織!剛好相反,綠黨具體可行的主張會被大黨吸收,像再生能源在德國就是一個金母雞,就算擁核的基民黨也要大力的支持它! 誠如英國綠黨說的:「 我們非左,非右,我們在前方!」綠黨不靠邊站,也不想成為大黨,而是有影響力的黨 。德國綠黨就已經證明, 不管你哪個黨執政,綠黨都還是鍥而不捨的努力,否則在黑黃執政下,去年雖然有福島核災,還是不可能達成廢核目標。 不過,在台灣,相信在環境與弱勢議題上有綠黨是很重要的,卻並不見得就能讓綠黨發展順利。我在綠黨辦公室的時候,自己當然也知道,我們只是打著這個品牌--除了種種選舉機制對小黨不利之外,綠黨要人沒人,要錢沒錢,每選一次就破產一次。我在綠黨拿了八個月的薪水就斷炊,後來我是自費斷續在綠黨工作,直到花蓮縣長補選完摔斷了腳骨。 在綠黨辦公室,經常聽到有人來對我獻計,告訴我綠黨應該怎麼做,卻很少看到人跳下來一起努力,出錢出力,自己把認為綠黨該怎樣的事承擔起來做。因此,每一次誰接了秘書長這個位子,誰就在任內被燒盡。不過卻不曾後悔付出。我後來雖然因為個人因素辭去綠黨的黨職,卻是死忠的綠黨支持者,因為從我自己的工作過程中看到,在環境與弱勢議題上有綠黨的重要性。例如在2003年花蓮縣長補選,若不是齊淑英膽敢以綠黨之名參選,蘇花高不會成為全國議題,也不會有後來花蓮的無毒大地政策。 雖然許多環境議題並不是綠黨的發明,但綠黨絕對是參與其中有想法、有政策,也絕不會是口頭承諾。 社運團體有社運團體的侷限,我辭去黨職後本也想只是隨緣做一名環保義工就好,但在大埔事件後,終於又覺得只是有政治想法而沒有政治組織去推動政策是不可能真正達成目的的,因此看著許多人嚴厲批評綠黨,就很想說:「 如果你真的有理想,想要改變,請跳下來和綠黨一起努力!」 至少把政黨票投給綠黨!因為這一票等於是投給有理想的社會改革,很多人問德國綠黨的經濟哪裡來?德國綠黨從無到有到有錢,開始就是用選舉回饋金,讓綠黨可以支持各種議題的政策與策略研究與推動。在辦公室裡經常斷炊的潘翰聲,去年初在讀書會就和我們談過。對他最近被批成這樣,憑良心說真的很心疼,在此順便說一下我的看法。 信義松山區沒有民進黨的候選人,民進黨還說禮讓給綠黨,翰聲以綠黨發言人又是候選人的身分的確是很尷尬。能有什麼利益交換呢?翰聲那麼多年來在綠黨的努力與用心大家總是有目共睹,他雖然不是個完美的人,對人看起來也不夠熱,但是他若進了立法院,對綠色運動絕對是好事。你信義松山區那一票不投他要投誰呢?就算你不相信他會選上,也還是要投他,這樣至少可以讓綠黨辦公室有錢可以請得起人做事吧! 我會這樣呼籲是反省到自己,翰聲準備設競選總部前就打電話給我,希望我幫忙,但是後來天氣又冷,我有自己要忙的事,嘴巴上答應卻沒有真的付諸行動,偶爾參與活動也是人到就算了,到了也對許多安排不滿意,認為他是綠黨的,就應該怎樣怎樣,有時還直接批評旁邊的工作人員….。這些都是很多認同綠黨可是卻沒有幫忙的人的一般現象,不過大家都忘了:選舉是很花力氣的,我以前自己從未參選過,可是在幫忙輔選中,每經歷一次,就虛脫一次,你如果到他的競選總部就知道,真是難為他了,那裡有許多民進黨也曾是社運共同打拼過來的人來幫忙,他怎麼會拒絕? 我就準備在剩下的這段選舉期間去幫忙,希望有理想的人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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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童振源(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特聘教授) 首先,兩岸之間或國共之間從來便不曾存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中國政府在過去非常多次而公開地駁斥「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為「九二共識」,而且至今都公開以「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定義「九二共識」。 特別是,在1999年8月4日回應台灣陸委會要求兩岸兩會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基礎上恢復兩岸協商與互動時,中共中央台辦與中國國台辦聯名發表聲明:「1992年11月,海協與海基會達成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海協從來沒有承認、今後也不會接受台灣當局編造的所謂『一個中國、各自表述』」。 不僅中國政府公開駁斥「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兩岸兩會或馬政府也從不曾在兩會公開場合發表「九二共識」為「一中各表」的內涵。自從2008年馬總統執政以來,兩岸海基會與海協會已經會談六次,卻從來不曾在公開場合共同表述過「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內容。此外,馬政府官員或國民黨領導人在兩岸共同公開場合,從來不曾片面表述過「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中華民國的國家體制,連馬總統的稱謂都不敢在中國官員或代表的面前提起。 正因為上述事實,兩岸關係沒有長遠發展的堅實基礎。「一中各表」既不是台灣共識、也不是兩岸共識,所以馬政府不敢與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甚至連文化交流協議都不敢談判。然而,愈來愈多的中國官員與學者表達,兩岸要進一步進行談判與交流,始終無法迴避兩岸政治定位與議題。這樣的發展對於兩岸關係的穩定與長遠發展是不利的。 相對的,蔡英文主席提出以維持台灣獨立現狀為基礎,以民主為機制凝聚台灣共識,以台灣共識與兩岸戰略互利為基礎推動兩岸關係的和解工程,建立可長可久的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中國是否願意在沒有一個中國意涵的基礎上,推動兩岸關係的互動,需要觀察。 然而,個人觀察,中國政府是一個現實主義的政府,如果蔡主席當選,兩岸關係應該可能持續互動。回顧中國政府歷次對台灣選舉的干預行為,每次在台灣選舉完,中國政府都會尊重台灣民意的選擇,設法維持兩岸的交流與互動。過去十六年的歷史將說明,即使蔡主席當選總統,中國對台政策仍存在兩岸政府互動空間。 中國在1995-1996年以文功武嚇對李登輝總統施壓台灣接受一個中國原則。李登輝高票當選後,中國既沒有對台灣動武,而且在台灣沒有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之下於1998年恢復兩會對話。 中國在1999年7月中斷兩岸協商,要求國民黨政府明確接受一個中國原則,而且威脅陳水扁當選,兩岸可能發生戰爭。然而,陳總統當選後,中國不再提動武,而且放寬一個中國原則的定義,以所謂「九二共識」作為兩岸復談的前提,不再是一個中國原則,同時強調兩岸三通談判不需要以一個中國為前提。 2004年的總統大選時,中國刻意保持低調,深怕激怒台灣選民而幫陳總統助選。在陳總統連任後,中國政府在五月十七日發佈聲明,強調陳總統堅持「一邊一國」、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將葬送兩岸的和平穩定與互利雙贏。然而,陳總統就任之後,中國不再恫嚇台灣,而是展開兩岸協商。 兩岸在2005年初以澳門模式由兩岸局長級官員上桌完成春節包機談判,這是前所未有的談判官員層級,同年11月完成第二次談判,2006年6月談成四項專案包機協議。此後至2008年兩岸完成六次開放中國觀光客來台談判與八次客貨運包機談判,奠定馬政府上台後立即簽署兩岸觀光與包機協議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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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瑞霖 外交部北美司在聯合報11月30日”劉姍姍案/認罪協議與豁免主張不衝突” 一文的論點, 從國際法豁免權的規定, 與美國外交部所公布處理豁免權的原則來分析, 對台灣外交部處理劉案的 ”策略運用,” 可以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1. 豁免權的範圍 – 國際法將豁免權分為大使的豁免權 (diplomatic immunity) 與領事的豁免權 (consular immunity)二種, 前者的規定以1964年聯合國通過的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為準則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961) (http://untreaty.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nventions/9_1_1961.pdf), 後者則以1967年聯合國通過的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為準則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1963) (http://untreaty.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nventions/9_2_1963.pdf). 基本上說, 大使館官員享有一般所謂的 ”全部/絕對的豁免權” (full/absolute diplomatic immunity); 相對的, 領事館官員僅有所謂的 ”一般/職務操作上的豁免權” (general/functional immunity). 美國政府對外國駐美外交官員豁免權的問題, 原則上接受上述聯合國豁免權的規定(http://www.usdiplomacy.org/diplomacytoday/law/immunity.php). ”全部/絕對的豁免權,”依照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第二條的規定, “外交官員的人身不得侵犯(inviolable), 他不能受任何形式的拘捕或拘留.” 第31條, “外交人員享有駐在國刑事管轄的豁免權.” 相對地, ”一般/職務操作上的豁免權”, 依照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第41條, “領事官員的人身不得侵犯” 第一項的規定, ”領事舘官員不能被拘捕或拘留待審, 除非在一件嚴重的犯罪案件, 同時依據一位能勝任法官的決定.” (Consular officers shall not be liable to arrest or detention pending trial, except in the case of a grave crime and pursuant to a decision by a competent judicial authority). 也就是說, 依此規定當領事館官員犯重罪時, 經法院確定, 駐在國有權拘捕或拘留待審. 美國外交部發言人答覆中央社記者詢問時表示, 駐美台灣代表享有的豁免權是根據1980年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在此協定下, 劉姍姍享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地位, 她的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 現在在臺灣與美國對1980年的 ”台美協定” 豁免權有不同解釋的情形下. 國際慣例與國際法規就成為主要的參考資料.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第五條, ”領事官員職務”內容與台灣”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領務服務介紹的網頁 (http://www.roc-taiwan.org/us/ct.asp?xItem=14055&CtNode=3136&mp=11&xp1=), 其服務內容與上述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的領事職務大同小異. 由此看, 外交部堅持對劉姍姍在本案在美該有豁免權的主張, 實有認知上商榷的必要. 2. 針對美國外交部解說劉姍姍在美豁免權局限於 ”職務行為.” 駐美代表袁健生說: ”女傭是政府雇用的,不屬個人問題. ” 外交部次長侯平福認為 ”算不算公務由我方判定.” 北美司11月30日在聯合報解說, ”畢竟如果每項行為屬不屬於豁免範圍, 無論派遣國主張為何, 均可任由駐地國執法機關逕將其派駐人員逮捕後由法院裁判界定, 此種豁免恐已難稱豁免." 決定一個行為是否符合豁免權所允許的 ”職務行為,” 是國際外交上嚴重的難題. 但這也並不能因此就認為 ”職務行為” 的認定是恣意的 (arbitrary), 毫無原則可循. 互惠原則(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是豁免權重要地履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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