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促參法》上公民平台 不應該興建焚化爐捨本逐末

    2025.03.05 | 15:46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零廢棄、循環經濟」政策,致力於資源循環與源頭減量。然而,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卻將焚化爐、掩埋場等末端處理設施納入獎勵範圍,提供土地取得協助、減稅與補貼等優惠。此政策不僅與國家永續目標背道而馳,更導致國庫損失、助長污染排放,並阻礙循環經濟發展。有鑑於此,由看守台灣協會、荒野保護協會、綠色和平基金會、爭好氣聯盟、台南社區大學、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南投生活願景工作室、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野薑花公民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自然保育與環境資訊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臺東縣南島社區大學發展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乾淨水行動聯盟、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共同於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提案,呼籲修訂《促參法》,迅速獲得廣大民眾支持,要求政府正視問題並調整政策。《促參法》於2000年制定,旨在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升服務品質並促進經濟發展。財政部據此訂定相關原則,列明獎勵措施,包括公權力協助用地取得、金融貸款支持、營運後五年免稅、進口設備免關稅及地價稅減免等。然而,這些措施影響財政收入,應依公共建設的優先性、自償性及社會需求審慎評估。環境部作為污染防制設施的主管機關,將投資達一定金額的廢棄物處理設施(包括焚化廠與掩埋場)納入適用範圍,卻未充分考量其與「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衝突。焚化與掩埋作為末端處理方式,違背循環經濟的源頭減量與資源再利用原則。焚化燒毀資源,掩埋埋沒資源,兩者均產生二次污染,有悖《環境基本法》「污染者付費」精神。同時,隨著垃圾處理費高漲,焚化與掩埋業者利潤豐厚,市場競爭激烈,投資意願強烈,無需額外獎勵。以北部一座日處理600噸的焚化廠為例,近年營收較十年前增加約1.65億元,若適用《促參法》五年免稅,國庫將損失約1.65億元稅收。每新增一座焚化廠,國庫損失更達數億元,遠超推動源頭減量的成本。焚化爐興建需五至六年,對垃圾危機緩不濟急,反不如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能快速見效。例如,彰化縣2024年下半年推行垃圾破袋稽查,數月內焚化量減少26%,證明前端措施的高效。數據顯示,2023年可燃廢棄物申報量較2015年僅增32-46萬噸/年,但同期新增焚化與燃料化設施量能已達222.22萬噸/年,遠超需求,凸顯資源配置失衡。國際趨勢亦不支持焚化。歐盟因其碳密集及抑制回收的特性,已將焚化排除於永續金融支持範圍,轉而聚焦分類收集、生質處理與資源回收。台灣若持續以公帑獎勵焚化與掩埋,不僅背離全球潮流,還將加劇環境污染與健康風險,如焚化排放的戴奧辛、重金屬及掩埋場的地下水污染。環境部應依《促參法》原則,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排除焚化爐(含SRF專燒爐)與掩埋場等末端設施,送財政部評估並會商內政部後發布。此舉可確保公共資源符合循環經濟方向,減少國庫損失,提升財政效益,並降低環境風險。同時,行政院應檢討不符公平正義的財政獎勵,將納稅人資金轉向支持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培育具長遠價值的環保產業。提案連結:https://join.gov.tw/idea/detail/2c11a74b-b046-4698-bf45-fc1f3501bae3?mode=fast作者:帆船經歷:政治幕僚
  • 投書 南投焚化爐說明會提到 「怎麼減量也無法減到零」作為支持焚化爐的政策實在荒謬

    2025.03.01 | 14:31

    南投縣政府在推動焚化爐擴建的一系列說明會上,多次強調「垃圾減量再怎麼減,也無法減到零」,並將此視作支持焚化政策的主要論點。然而,這種看似「務實」的陳述,實際卻存在邏輯過度簡化與謬誤。首先,「垃圾減量不可能歸零」本身雖然正確,但並不代表所有的廢棄物都必須一律以焚化處理;更不等於可以忽視源頭減量、分類回收與安全再利用等更優先且必要的措施。若以「永遠無法到零」來合理化大規模焚化,無異於將整套廢棄物管理的核心問題輕率跳過,這就是一種不當的邏輯延伸,從「無法歸零」推論到「只能焚燒」,明顯存在推論的不嚴謹。再者,焚化後產生的爐渣和飛灰本身也不可能「燒到歸零」。這類殘渣往往含有重金屬、戴奧辛等危險污染物,必須經過嚴謹的檢測與處理。如果處置不當,重金屬可能隨淋濾液擴散至土壤和地下水;飛灰中顆粒極細、含毒性高,稍有不慎便會對環境與健康構成長期風險。南投縣政府聲稱「爐渣不會留在縣內」?看似成功地將問題轉嫁他縣市,事實上卻是逃避本縣應該承擔的責任。此種做法也反映了另一種謬誤,即不從源頭著手,不落實分類回收,反而將環境傷害的風險轉嫁給其他地區,違反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原則,更何況他縣是否接受,仍是問號。進一步探究,南投縣政府的「簡化式說明會」還掩蓋了對後續處理成本與長期監管風險的思考。垃圾焚化需要投入高昂的建設與營運成本,焚燒中產生的飛灰又必須通過固化、安定化或玻璃化等技術才能降低污染;即使如此,也無法百分之百保證重金屬與戴奧辛在未來幾十年、甚至更久之後不會再度釋出。許多國家都曾面臨爐渣處理不慎、飛灰外洩的例子,造成當地居民健康與環境的不可逆傷害。若僅以一句「減量不可能歸零」便跳過這些關鍵風險,無疑是將高度複雜的科學與環境議題壓縮成單一口號,嚴重低估了垃圾問題的深層結構。此外,南投若真想降低焚化量,應先強化「源頭減量、分類回收、資源再利用」等面向。事實上,減量永遠不會降為零是真的,但若政府不採行有效的減量策略或分類作業,回收率就只能停滯不前,最終陷入惡性循環,讓「焚化爐」成為唯一依賴。真正健全的廢棄物管理模式,應該是將可回收或可再利用的資源盡量重新導入生產系統,把最終需要焚化的垃圾壓縮到最低限度,同時確保焚化後的爐渣和飛灰不會對環境造成長久危害。簡言之,「垃圾無法百分之百減至零」是客觀事實,但這並不該被用來當作逃避更積極做法的擋箭牌,尤其不能推導出「因此就必須擴建焚化爐、因此就能把殘渣轉嫁給別人」的結論。相反的,若真要以科學與道德的高度面對垃圾議題,政府部門更應該誠實評估焚化後的有害物質處置成本,同時大力推動源頭減量與回收利用,以降低對環境、社會和後代的衝擊。若縣府執意以片面論述來說服民眾,並誤導大眾相信「減量做不到,就只能焚化」的思考路徑,無疑是在製造更多長期風險與分配不正義。唯有看清縣府這種邏輯簡化的謬誤,才能真正落實兼顧生態保護與公共健康的廢棄物管理策略。作者:帆船經歷:前周刊記者、前政治幕僚
  • 投書 詐騙破案率低 應捨棄短視近利的偵查方法才是

    2025.02.26 | 16:28

    賴清德總統日前出席內政部警政署「114年第1次署務會報」,針對當前詐騙案件猖獗的情況,直指台灣每日約發生5、600件詐騙案,年詐騙金額高達1825億元,然而警方破案件數2430件、,破獲查扣金額144億元,不到詐騙額的10分之1。他期勉警察同仁持續努力,不負全民所託,政府願意提供資源做後盾,以降低人民被詐騙的感受度。賴總統的發言揭露了台灣檢警打擊詐騙工作的現實困境,也讓國人驚覺警方在查緝詐騙上的成效遠低於預期。然而,現行警察體系內部打詐政策有偏差,長期受「績效壓力」驅使,尤其是高階警官在升遷競爭下,更容易淪為追求短期破案數據,而非針對詐騙集團組織根源進行深入調查與瓦解其指揮系統。許多中、基層員警私下向筆者稱:「為了績效,警方在逮捕車手後即對外宣布破案,導致後續無法深入追查上層組織。若要真正揪出幕後集團,往往需要長期佈線、耗費半年甚至更久時間,但這段期間內績效歸零,導致警員遭受上級壓力,被迫放棄佈線式長期追查,轉而專注於短線操作,形成治安隱憂。」不僅如此,台灣因為頂著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國名及憲法,在歐美中及聯合國一個中國政策的外交原則下,與多數國家無法透過外交建立正常的司法互助機制,詐騙集團常將指揮詐騙機房及本部,設立藏匿於東南亞國家、中國與第三國,縱使警方欲跨國追查,亦因缺乏司法互助合作而面臨困境。由於,詐騙集團因高度機動性與隱匿性,即便擁有外交司法互助機制,亦難以迅速破案,何況,台灣當前在國際社會上的司法地位不受承認,導致對外請求協助時屢遭拒絕,查緝行動陷入困境。面對這一現象,筆者分析,檢警若能從車手、金流轉移、組織架構等方向長期佈線,仍有機會將詐團中層的指揮者及返台的詐騙首腦繩之以法。但在目前警局多績效掛帥的制度下,抓詐欺提款車手、收水及提供帳戶的洗錢犯的短線操作已成常態,使警方無法真正有效打擊詐騙源頭,從根斷絕。筆者自己經手的詐欺洗錢犯,絕多數也是被詐團詐欺受騙的被害人,但檢警始終無法偵破詐團指揮高層,結果是社會底層人民,因窮困須錢而被詐團詐害的同時也變加害人,人財兩空的社會悲劇惡性循環,令人扼腕嘆息!!筆者呼籲,賴總統除應盡自己憲法賦予的外交權責,努力與非邦交過建立司法合作機制之外,應即刻囑咐警政署通令各縣市警察局,改以年度甚至跨年度整體策略進行評估,並且提供資源,鼓勵專注於全面瓦解詐騙組織之查察作為,凡破案詐團指揮系統者,尤其發起及最高指揮者時,給予更高獎勵,非僅以數據堆砌績效,以平行輔助現行「破案率」為主要指標的短視作法。否則,最終只會繼續「抓小放大」、「治標不治本」,每天詐欺案仍會層出不窮,讓國人財產損失持續擴大,難以遏止。作者:李震華律師現職: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 投書 【司改重大事】期待黃國昌能以改革者姿態 推動真正的、積極的司法改革

    2025.02.17 | 19:40

    民眾黨黨主席補選結果揭曉,立法院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以8,903票、得票率96%高票當選,對手蔡壁如則獲得360票。選舉結果公布後,兩人皆於社群媒體發文,黃國昌除了感謝蔡壁如的公平參選,也表示「挑戰才正要開始」,並承諾推動司法改革,防範偵查資訊過度公開及檢察官偵查權濫用。他強調,相關法案已經提出,並承諾將於本會期內完成三讀立法。筆者欣見台灣第三勢力透過網路線上投票展現民主進步,期許民眾黨繼續以代表台灣社會多元族群、和平共榮的自我要求特質,帶動台灣政治邁向新的里程碑。然而,民眾黨前黨主席柯文哲仍身陷司法疑有政治力介入的高度爭議案件之中,期待黃國昌能以改革者姿態,推動真正的、積極的司法改革,以徹底改善當前司法亂象。我國立法與修法應以民意為依歸,歷年來政大犯罪研究中心及各界的民調,皆一再顯示台灣人民過半數不相信司法官的公正度,司法的公信力始終低迷,前朝蔡英文的司法改革民意呼聲最高,但施政改革成績卻是最後一名!基於此,司法改革必須大刀闊斧積極地對症下藥,不宜只是消極的防弊 筆者強調,「立法者須廣納各界意見,而非閉門造車」,否則即便立意良善,仍可能在實務上窒礙難行。尤其,司法改革雖然可以由個案出發,由個案中歸納出普遍適用的問題改革要點,譬如讓政治力容易介入的程序時點,以推動系統性變革,避免因個案是非的各說各話爭議,進而影響所推出司法改革政策的可信性與公正性。日前,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已宣布,將推動多項司法改革法案,包括《妨害司法公正罪》、《不法關說罪》及《棄保潛逃罪》,針對不當干預判決及棄保潛逃等影響司法公正行為,強化刑責,防止司法漏洞。惟此等改革固有必要,性屬消極防弊,更應針對司法偵審經常產生問題的核心,譬如司法官有權無責、司法官淘汰的民主機制及當事人對程序進行的主導權等,提出積極改格方案,方能徹底改正司法弊端,贏得人民的掌聲!筆者呼籲,民眾黨團這些法案旨在強化司法公正,杜絕僥倖心理,努力為了確保法律的公平性與社會正義的落實,值得讚賞,但應進一步對國人滿意度最低的司法改革,提出更積極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法案,以爭取人民的肯定。隨著新任黨主席上任,新官上任三把火,外界關注黃國昌能否再廣納民眾聲音,並在司法改革領域兌現承諾,帶領民眾黨邁向新的政治格局,值得人民刮目相看。作者:李震華律師經歷: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 投書 【共業困境】從南投焚化爐爭議看現代決策的系統性風險

    2025.02.01 | 01:09

    「業力」的傳統概念強調個人行為與後果的因果連結,但在當代社會的高度網絡化結構中,其本質已轉變為跨越時空、牽動多重系統的「動態業力」。單一決策的影響不再局限於線性因果,而是嵌入生態、經濟與社會的複雜互動中,形成難以逆轉的擴散效應。 南投縣政府規劃興建焚化爐的爭議,正是此現象的典型案例:一個試圖解決垃圾危機的決策,卻可能觸發環境、產業與國際形象的連鎖崩壞,最終迫使全民共同承擔代價,體現「共業共受」的現代詮釋。 焚化爐的潛在風險首先體現於生態系統的不可逆傷害。焚化過程產生的戴奧辛與重金屬飛灰,可能透過空氣沉降與水源滲透,污染南投茶園的土壤與灌溉系統。此區域的茶產業以「大宗產地」為核心競爭力,更與觀光、民宿、文創形成共生經濟圈。一旦環境監測數據異常,不僅台灣,世界各國等嚴控農殘標準的國際市場將立即縮減訂單,而遊客對「茶鄉體驗」的信任崩潰,更會導致區域經濟斷崖式下跌。這種「污染—產業衰退—經濟鏈斷裂」的骨牌效應,正是動態業力的典型路徑,即「局部決策的疏漏,透過系統連結性放大為全面危機」。 此類決策盲區,往往源於對「外部成本」的刻意忽略。政府常以「短期財務效益」為焚化爐辯護,卻漠視幾項除了茶以外的關鍵事實:其一,空污導致的醫療支出(如周邊居民呼吸道疾病醫療成本恐增加)、土壤整治與產業損失,實質由全民分攤;其二,焚化爐需持續供應垃圾以維持運轉,反而削弱地方政府推動垃圾減量的動機,形成「依賴焚化—廢棄物增量」的惡性循環。這些隱性成本與機會流失,暴露傳統線性思維在系統性風險前的致命缺陷。 反觀歐盟與日本等先進國家,早已跳脫「焚化或掩埋」的二元對立,轉向「零廢棄」的系統解方。柏林「2025零廢棄政策」即結合「智慧電表垃圾秤重計費」與AI分類技術,使家戶垃圾量減少40%、回收率提升至65%;日本更立法要求企業將茶渣、果皮等農業廢棄物轉化為生物材料(如MUJI的稻殼製餐具),創造年值千億日圓的循環產業。此類策略的核心,在於將廢棄物治理重新定義為「資源流管理」——透過源頭減量、材料創新與產業協作,降低對末端處理設施的依賴。若南投借鏡此模式,發展「茶渣再生包材」或「廚餘沼氣發電」,不僅能避免焚化爐爭議,更能將危機轉化為綠色升級的契機。 南投的抉擇,實為一場「系統思維」與「短視主義」的對決。當台灣茶葉能以「零焚化認證」打入歐盟綠色市場,當觀光客因「全循環島嶼」品牌慕名而來,才能真正跳脫業力循環,將共業詛咒轉為永續紅利。決策者若仍將焚化爐視為萬靈丹,無異於在全球化永續競賽中自廢武功。畢竟國際市場從不同情試誤,而環境債,終將由整個世代償還。作者:帆船經歷:前週刊記者圖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   
  • 投書 憲訴法公布生效後,能否聲請釋憲、准許暫時處分?

    2025.01.28 | 12:06

    總統府終於在1月23日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依法將於25日生效。總統府發言人指出總統在核定公布新憲訴法時,同時批示該法妨礙憲法法庭正常運作、侵越司法權核心範疇,並破壞權力分立制衡之憲政秩序,指示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同時,將批示內容函送五院院長參考。有學者不滿指出,無論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或未來行政院依總統指示提出的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都應拒絕受理,更不應做出暫時禁止新憲訴法實施的處分,若大法官配合民進黨聲請及裁准,不僅逾越法律權限,更因配合政治操作而損及司法公信力。亦有附和總統府看法,認為新憲訴法所定憲法法庭開議須至少10位大法官出席、評議須9位以上同意才可,顯然使目前僅有8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無法合法開庭及裁決,實際上結果就是使憲法法庭停止運作,因此是侵害司法權審判核心的違憲修法,大法官自應受理聲請並裁准暫時處分。筆者認為上面2派觀點均不正確。首先,儘管在憲訴法公布生效前聲請釋憲請求暫時處分,雖然與法不合、憲法法庭不應准許,但在該法正式公布生效後,當然可以對她聲請釋憲,而且,即便現有大法官人數不足新法開議最低人數要求,但憲法法庭仍可受理聲請及裁准暫時處分。大法官之所以有權接受釋憲聲請並裁定准許「暫時不施行新法」的法律理由,乃是因為立法院在新修憲訴法提高開議及決議門欄時,疏漏未就現在只有8位大法官無法開庭評議,必須等到人數補足超過10位以上時才可開議,因此產生的法律空窗期問題,也就是新憲訴法產生一個在新大法官提名補足前,憲法法庭將無法開議運作的過渡時期問題的立法漏洞,此一漏洞本來須由立法院一併立法解決,但立法卻有意無意的出現此一漏洞!為了解決此一憲法法庭運作空窗期的立法漏洞,現任大法官自然有權就已生效的新憲訴法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案為受理及裁決,以解決此一立法漏洞。也就是說,大法官應受理並准許暫時凍結新憲訴法的施行,讓現階段仍得依循修法前舊制運作,即繼續以現有8人進行釋憲程序,直至大法官人數補足後再全面適用新法。因此,大法官受理聲請釋憲,不能指責大法官是配合政治致傷害司法公正!筆者認為固然要從憲政權力分立角度去看新《憲法訴訟法》,但並不是新法的最低開議及決議人數規定侵害了司法權核心,因為憲法法庭的開議及決議人數的「決定權」,本來就屬於立法權制衡司法權的立法裁量範疇,法院的開庭人數及決議人數,如獨任制或合議制,本就非司法權核心,而是立法權權限。新憲訴法之所以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是在間接的實際結果上,不是新憲訴法的法律效果所致,也就是舊大法官任期結束到新的補足之間的空窗期,舊制原可彌補運作、但新制立法漏洞造成無法運作的事實結果,不是新法法律效力本身所造成。換句話說,新憲訴法就憲法法庭開議及決議最低人數的規定,並未因違反權力分立、侵害司法權而違憲,執政黨政府及少數學者的觀點有誤。但是,新憲訴法立法所導致的空窗期,之所以不是侵害司法權的法理,乃因所謂司法權審判核心,指的是司法審判過程,一則不受外力干預的獨立審判權責,二則是審判過程的證據調查、事實認定及法令解釋適用與罪刑、賠償的裁量,均由法庭法官自主、不受非法干涉的範疇,但新憲訴法並未碰觸就此一獨立審判核心為特別規定,當然沒有侵害司法權核心的問題。但是新憲訴法確實造成釋憲空窗期,就此大法官當然可以受理執政黨政府的聲請而准許暫時處分以凍結憲新訴法的實施,繼續適用舊制,直到新大法官人數不足之後,才開始適用新憲訴法!針對目前爭議,筆者呼籲朝野各界應跳脫「大法官人數迷思」,期許能從自由民主憲政的根本法則來重新審視本問題,總統更應依照新憲訴法迅速補提名大法官人選,朝野應避免彼此爭鬥將最高司法機關捲入政治鬥爭之中。慶幸的是,大法官第一時間避開了憲訴法公布生效前,民進黨團立委試圖違法聲請暫時處分的動作。他期許大法官們繼續堅持司法獨立的榜樣,審慎依照民主憲法最高法則來執行釋憲權,避免捲入政爭,也期許各界跳脫藍綠黨派立場,避免藍綠持續爭鬥到幾乎把國家憲政體制拖下水的趨勢,讓我國的民主憲政發展能回復往善的方向穩定深化生根,讓對岸中國無法漠視台灣自由民主體制下的樂活民生及政治參與,是共產專制體制下所永遠無法取代的。作者:李震華律師現職: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 投書 司法是國家的最後一道防線 政黨利益勿凌駕司法見解

    2025.01.20 | 03:07

    去年底藍白提案修訂《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開議的法定人數15人及做出裁決的最低出席與分別合憲違憲的決議比例,在執政黨強烈指責為毀憲亂政的吵鬧對抗中通過後,執政黨府院決意送回覆議,立法院上周針對憲訴法覆議案進行表決,不出意料仍遭在野黨否決覆議,卻又引發執政黨府院能否不公布憲訴法、及在該法律案未生效前就以「預防性權利救濟」聲請大法官暫時處分不施行的爭論,最後府院因怕自己不公布而無聲請資格,放棄改由民進黨黨團立委聲請暫時處分尚未公布生效的憲訴法,依舊產生未生效法律案能否成為釋憲對象標的的爭論。 根據司法院的解釋,雖然憲訴法立法當時,司法院秘書長在立院表示憲法法庭審查的法規範限於已經公布生效的法律,但現在變更見解認為可以對尚未公布生效的法律案聲請釋憲的依據,是憲法訴訟法第46條規定憲法訴訟的程序可準用行政訴訟法上保全程序中「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第 298 條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對此見解筆者提出質疑。 行政訴訟法包含民事訴訟法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基於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存在過,至少在形式上法律關係曾經存在過,為聲請暫時處分的基本前提條件,但因故產生爭議尚未解決,為避免事後或已進行中的長期訴訟拖延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才有聲請法院先定下彼此暫時權利義務如何實行狀態的必要性。就此,可由上引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三項明文「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的明確文義得到答案,此即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法律通則。然而,規範憲法法庭運作的憲訴法若未生效,並沒有拘束憲法法庭的效力,憲法法庭照常可以依照原憲訴法規定開會裁決,其權力責任並不受影響,因此不具備46條準用的類似條件。簡言之,法律案未生效狀態下,並未產生機關間彼此必須如何遵守的具體權力或責任,當然無法準用行政訴訟法上保全權利的暫時處分規定,這在去年國會增權法案通過後的朝野對抗下,已經有過一次前例,就是總統公布後馬上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的經驗。 按憲訴法第46條雖規範可準用行政訴訟法,但仍應以不牴觸《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所定,釋憲所要審查的對象是已經公布生效的法律即法規範,未生效的法律因尚未發生機關間彼此的權利義務相互關係狀態,因此,該條在此情況下的準用自應予排除。 對此,筆者建議,待總統正式公告憲訴法法律生效後再聲請憲法審查,在時程上只差幾天,對程序的實質影響並不大,卻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筆者呼籲司法院在法律解釋適用上應具備專業謙遜的態度,相反的,若前後在立法院殿堂的解釋矛盾,任由外界解讀為政黨利益操控司法見解,對我國司法形象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司法是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院在我國司法信賴度始終低迷的情境下,對法律解釋適用上應更為謹慎才是。 作者:李震華律師現職: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 投書 標案都讓民眾感覺是在過場與背書 許淑華縣長聽大家的聲音了嗎?

    2025.01.11 | 01:07

    (文/帆船)南投縣政府近期透過媒體投放廣告,強調國內已有25座垃圾焚化廠運轉,以及內湖焚化廠30年的運轉經驗為基礎,並表示縣府目標是以「評鑑特優」及「國際新式焚化爐技術」為標竿,聚焦焚化技術、能源回收與底渣與飛灰的循環再利用,期許在未來5~10年達成垃圾永續處理的核心目標。然而,筆者調查發現,縣府想在縣府推動此重大工程的前置作業和評審機制皆遭外界質疑,其程序不夠嚴謹,恐有「先射箭後畫靶」的嫌疑。疑見標案「走形式」與「內定」?公開資料顯示,早在109年11月,南投縣政府即開立「南投縣名間鄉再生能源發電廠專區先期評估作業計畫」標案,編列750萬元預算,以名間鄉為調查基礎並進行評估。儘管得標廠商於111年5月提出一份專業報告,卻仍被不少人質疑此案「為選而選」,並非真正用以適用名間鄉。何況此標案名稱就是針對名間鄉之計畫,為選而選的質疑聲浪恐難向大眾說清楚。筆者根據公開資訊發現,「南投縣名間鄉再生能源發電廠專區先期評估作業計畫」標案共有七位專家學者評審,但其中三位就是南投縣環保局的公務員;更顯可議的是,有兩位除公務員外的「專家學者」並未出席會議,造成縣府應擁有多數優勢通過該案。整體過程引來「走形式」與「內定」的質疑。焚化廠地點評估? 就是名間鄉了筆者進一步調查發現,南投縣政府去年底另外公開招標「垃圾處理及再生能源中心BOT案前置作業計畫」案,預算高達5,500萬元;按理,此計畫應包含建設方式、選址評估與環境衝擊等完整研究。然而,外界指出,該計畫尚在進行階段,縣府卻已宣布名間鄉為焚化廠首選地點,並安排了十場說明會,似乎「結論先行」,與大型公共建設應有的審慎評估程序不符。筆者認為,若要進行如此重大的公共建設,縣府應先完成大規模且嚴謹的可行性調查,依據調查成果篩選幾個適合地點,再行進一步評估及環評作業。只是,南投縣政府的作法卻被形容為「先射箭、後畫靶」;不僅宣稱名間鄉「最適合」設置焚化廠,也疑似僅聚焦縣府指定的六個場址,讓人擔憂這次的標案報告也變成「證明」縣府結論的工具。外界另對評審委員的組成依舊提出質疑,在這次5,500萬元的前置作業計畫評審名單中,七名委員之中仍有三人為現任南投縣環保局公務員,貫徹縣府意志,不言自明。多元專業審議?縣府單方決定?筆者十分訝異,具有重大生態衝擊與社會影響的公共建設,理應由多元且具專業背景者參與審議。然而,無論之前還是現在,如今的委員架構恐怕只是「落實縣府意志」,缺乏真正獨立與中立的聲音。另外,縣府前期宣傳與評審成員背景的「雙重」內部化,或意味縣府對BOT案內容的審議並非採取嚴謹開放的態度,讓各界合理懷疑有其他考量或者就是內定?隨著縣府陸續投入大筆公帑推動前置作業與宣傳,「再生能源中心」計畫的公正性與合理性也跟著被放大檢視。南投縣政府推動「再生能源中心」的現況,無論是標案程序、評審機制,乃至於大力宣傳「名間鄉最適合」的前置結論,皆受到外界質疑在公正性與程序完整度上有所不足。筆者認為,若縣府持續在不夠完整的資訊下倉促推動,勢必衍生更多民間疑慮與不信任,甚至恐導致公帑浪費與政策失靈。南投縣長 聽不聽大家的意見?筆者呼籲,南投縣政府應公開評審過程、強化獨立專家學者之參與,並透過完整、透明的可行性與環境評估,確保公眾利益。同時,也應擴大對外資訊交流與溝通管道,避免政府在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時,因過度強調速度與「成果」而忽略嚴謹性與公信力,進而影響縣政形象與民眾福祉,更怕為了貫徹「縣府意志」而開了不少標案,最終傷了人民健康、也浪費公帑。 
  • 投書 焚化高溫並非「萬能解方」 南投縣政府焚化爐評估過於樂觀 !?

    2025.01.03 | 18:28

    南投縣政府推動「再生能源中心」或「垃圾焚化設施」的爭議壹、前言:政策出發點雖好,仍須全面性檢視近年來,全球各國日益重視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因應,如何在有限資源下兼顧經濟、環境與社會福祉,成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課題。台灣作為高人口密度的島國,垃圾處理問題一直相當棘手。南投縣政府提出打造「再生能源中心」的構想,試圖透過垃圾焚化與能量回收來同時達成減廢與供能目的,初衷固然可貴,然而,若將焚化視為一勞永逸的手段,卻可能忽略了焚化本身的潛在污染、資源浪費與財政風險等種種問題。 本文並非全盤否定南投縣政府在永續轉型上的努力,而是透過更全面、多元的觀點,呼籲政府正視焚化設施可能帶來的風險與局限。同時,唯有加強源頭減量、回收再利用與社區參與等面向,才能真正推動「零廢棄」與「循環經濟」,使南投乃至於整個台灣在永續發展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貳、焚化與「零廢棄」目標的衝突一、焚化高溫並非「萬能解方」高溫無法真正消滅所有有害物質南投縣政府宣稱,經過高溫焚化能「有效減量、減毒」,然而,研究顯示焚化過程中仍可能釋放二噁英等有毒物質 (Addink & Olie, 1995)。這些二噁英屬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即便在高溫條件下也不見得能完全消除。在垃圾焚化廠的煙囪排放以及後續處理飛灰與底渣的過程中,若管理不善,仍有潛在風險造成大氣與土壤污染。焚化產生的飛灰與底渣仍需妥善處理高溫焚化後產生的飛灰與底渣,往往含有重金屬與其他毒性物質,必須後續再進行穩固化或安全掩埋處理。一旦在處理流程中出現疏失,或者掩埋場區的防水層、監測機制不完善,就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與周邊環境風險,形同將問題「轉嫁」到另一個階段,仍距離真正的「零廢棄」有相當落差。二、過度依賴焚化,恐弱化回收誘因垃圾處理優先序被扭曲根據歐盟廢棄物處理優先序 (EU Waste Hierarchy),理想的垃圾處理依序應為「源頭減量 > 再使用 > 回收再利用 > 焚化 (能量回收) > 掩埋」。然而,當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資金與資源在興建焚化設施後,往往會希望「滿載運轉」以發揮投資效益,導致「丟進焚化爐」成為最簡單的解方,反而削弱了推動減廢、回收與再利用的意志 (Zero Waste Europe, 2019)。他國經驗顯示「垃圾不足」的兩難丹麥、瑞典等國在發展焚化產業後,曾一度面臨「垃圾不足」的怪現象,因為焚化爐的能量回收需要一定量的垃圾供應,進而不得不仰賴從國外進口垃圾來維持運轉 (World Bank, 2018)。此舉一方面顯示焚化廠對「廢棄物供應量」的依賴,另一方面也凸顯了可回收物品淪為焚化廠「燃料」的矛盾,與循環經濟的初衷背道而馳。參、焚化減碳與經濟效益的質疑一、焚化並非真正碳中和廠房運作本身排放溫室氣體南投縣政府宣稱,透過垃圾焚化可「轉換電力價值、取代石化燃料」,但事實上,焚化廠本身並不是零碳或完全低碳的設施。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 (IPCC) 報告指出,廢棄物焚化釋放相當可觀的二氧化碳、甲烷及一氧化二氮 (N₂O) 等溫室氣體 (IPCC, 2014)。尤其當垃圾成分中含有塑膠或合成纖維等石化基材料,焚化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與直接燃燒化石燃料並無本質差異。焚化廠減碳效益易被高估在評估焚化廠「替代化石燃料」的減碳效益時,往往只有計算焚化過程中所發出的電力貢獻,而忽略了廠房建置、維運、垃圾運輸,以及焚化過程中所產生的長期溫室氣體排放。不僅如此,高溫焚化本身對能源仍有極高的需求,必須依賴電力驅動相關設備,這些隱形的碳足跡也必須被納入思考。二、建造焚化爐的高成本與財政負擔前期投資與長期營運壓力世界銀行的研究指出,焚化廠的建造需要龐大的初始成本、技術支援以及後續的維護經費 (Rand, Haukohl & Marxen, 2000)。若未能確保穩定的垃圾供應量與有效的營運管理,政府必須不斷編列預算進行補貼,進而擠壓其他社會福利、教育與社區發展等經費。對於財政規模相對有限的縣市而言,興建焚化廠勢必是一項高風險的投資。垃圾量與焚化廠營運之間的矛盾若後續垃圾量無法達到預期,焚化廠的處理量不足,營運成本就會墊高。此時,政府與廠商可能會有「提升垃圾量」的誘因,於是回收得再利用的資源可能也被送進焚化爐,或進口他縣市甚至國外垃圾,造成環境與資金的浪費,抵銷原先減碳與循環的初衷。肆、國際經驗複製的侷限:北歐模式是否適用?一、瑞典的成功,背後有在地條件支撐成熟的源頭分類與回收系統瑞典韋斯特羅斯 (Västerås) 發電廠的成功案例常被各國引用,但其背景是瑞典經營數十年、非常完備的資源回收與垃圾分類系統。當地民眾環保意識高,自治能力強,這為焚化廠提供了「高品質」的垃圾燃料,同時也降低了焚化中有害物質產生的風險。反觀台灣,多數地區雖有一定程度的垃圾分類經驗,但各鄉鎮的執行力與資源分配並不均衡。在農業為主的縣市如南投,若未能達到瑞典等國家相似的回收品質,匆忙上馬焚化廠恐怕事倍功半,無法達成預期的能源回收效益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2020)。區域供暖與在地需求的結合瑞典推行焚化發電能成功,也與其境內已建立多年的「區域供暖系統」(district heating) 有關。焚化產生的餘熱能直接送往城區住宅、商業大樓作為暖氣,既能節省燃料成本,也充分運用焚化能量。但台灣氣候溫暖,且缺乏大規模供暖設施,焚化能量回收常僅限於發電,熱能利用有限,整體效益可能大打折扣。二、南投作為農業大縣的特殊考量農業廢棄物的去向規劃南投有大量農作物與林業,產生的廢棄物如秸稈、廢木材、廢棄物料等,若能就地透過堆肥、機械化處理或小型生物質能設施,將其轉化為飼料、有機肥或沼氣,將更能發揮在地循環經濟的精神。反之,若將所有可資源化的廢棄物都集中到單一的大型焚化廠,除了運輸成本與碳排放顯著增加,也恐使在地農業社群失去參與與收益。地域分散與社區互動農村地區分布較為分散,村里與社區居民對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的想法、配合度也有差異。與其一味強調末端焚化處理,不如強化「社區型堆肥中心」或「生物質能小型廠」等多元設施,縮短廢棄物在運輸上的距離與時間,也能讓農民和社區直接體認到資源回收帶來的經濟與環境效益 (Nelles, Grünes & Morscheck, 2016)。伍、邁向「零廢棄」的關鍵:源頭減量與社區參與一、真正的減廢需要從生產與消費端切入源頭減量與消費轉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DGs) 特別強調「責任消費與生產」(SDG 12)。真正的減廢並非只在末端依靠焚化爐,而是從設計、製造、包裝與銷售等階段就必須想辦法減少資源的使用。減少過度包裝、推廣可重複使用容器、鼓勵在地生產與消費,都是減少廢棄物產生的有效方式。若缺乏這些前端管理,垃圾總量不會真正減少,焚化廠依然處在高負荷的狀態。循環經濟與再利用的重要性Zero Waste International Alliance 指出,「零廢棄」並非表示完全不產生垃圾,而是將垃圾量降到最低,同時確保不浪費資源與不製造污染 (Zaman & Lehmann, 2013)。回收再利用可以避免可用資源被直接焚化,進一步降低焚化爐的處理壓力。若此過程能搭配完善的分級回收機制與市場輔導,將能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經濟價值。二、社區參與與公民監督不可或缺全面且透明的資訊公開政府可安排村里長參訪焚化廠,以促進地方瞭解與信任,這是好的開始。但這樣的參訪容易淪為「單向」的宣傳,並不足以全面讓社區理解或監督廢棄物處理的複雜性。根據 Arnstein (1969) 提出的「公民參與階梯理論」,若要達成實質的參與與合作,政府必須建立更加透明的數據公開制度,包括焚化廠的排放濃度、飛灰與底渣處理方式、土壤與地下水監測結果等等,讓社區居民能及時掌握。審議平台與專業輔導除了一般的說明會,還應導入審議式民主、公民論壇或協作平台的方式,邀請在地居民、專家學者、環境團體共同參與廢棄物政策的決策與監督。透過實質的對話與意見交換,凝聚社區共識,也能避免資訊不對稱或利益分配不均所帶來的後續糾紛。同時,政府部門可提供技術與資金的輔導,例如補助社區型堆肥中心或回收站的設置,協助農民、居民共同打造在地循環經濟模式,增進民眾的參與動機。陸、結論與建議:從南投出發,邁向真正的永續未來南投縣政府提出「再生能源中心」的構想,顯示地方對於垃圾處理與能源供應的積極思考。然而,若將重心只放在焚化爐技術與能量回收上,而忽視焚化可能帶來的空污、財政風險與社區參與不足等問題,終究難以達成「零廢棄」與「永續發展」的目標。綜合本文論點,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政府與民間參考:落實源頭減量與社區回收訂立具體的減廢目標與規範,鼓勵企業與民眾減少一次性用品、過度包裝,並透過獎勵機制提高回收與重複使用率。強化農村社區的資源回收站與堆肥中心建設,讓民眾直接參與並得利,進一步提升回收動能。完善多元廢棄物處理設施除了大型焚化廠,也應規劃小型生物質能廠、堆肥中心及資源循環園區,以因應多樣化的廢棄物型態。分散式的廢棄物處理可降低運輸成本與集中處理風險,更能實踐在地循環與永續。設置公開透明的監測與審議平台建立數據公開機制,定期公布焚化廠排放量、底渣、飛灰處理及周邊環境監測報告,讓公眾能夠即時掌握資訊。引進審議式民主、公民論壇等制度,邀請當地居民、NGO 與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廢棄物處理的決策過程,凝聚社會共識。從國際標竿經驗中吸收養分,但審慎評估在地差異不可單純複製瑞典、德國等國家焚化的成功案例,需先檢視台灣的社會、經濟與環境條件是否適用。持續投入在法規完善、教育推廣與社區組織培力等「軟實力」,才能避免硬體設施「先上馬、後撞牆」的窘境。強化「零廢棄」的整體策略佈局「零廢棄」並非單靠末端技術就能達成,而是一套系統性思維,需要從產業結構、消費文化與政策層面做全面調整。政府、企業、民間組織與居民皆是參與者,唯有協力合作,才能真正減少資源浪費與污染風險。最終而言,焚化可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充當必要的末端處理手段,但絕非萬全之策。只有在「減廢、回收、資源再利用」已經做到一定水準後,才應視情況有限度地運用焚化,以處理部分無法回收再利用的廢棄物。這需要整體政策與社會文化的配合,也需要長期的推廣與監督。若南投能以「再生能源中心」為契機,率先落實更嚴謹、透明的永續治理模式,那麼這座以農業文明為基礎的縣市,或許能成為台灣「零廢棄」與「循環經濟」的先驅典範。參考文獻(部分中英文原文略)Addink, R., & Olie, K. (1995). Mechanisms of formation and destruction of 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 in heterogeneous systems.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29(6), 1425-1435.Arnstein, S. R. (1969). 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 35(4), 216–224.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2020). Waste prevention in Europe – policies, status and trends in reuse in 2019. EEA Report.IPCC. (2014). Climate Change 2014: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III to 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PCC.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Nelles, M., Grünes, J., & Morscheck, G. (2016). Waste Management in Germany – Development to a Sustainable Circular Economy?. Procedia Environmental Sciences, 35, 6-14.Rand, T., Haukohl, J., & Marxen, U. (2000).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Requirements for a Successful Project. The World Bank.World Bank. (2018). What a Waste 2.0: A Global Snapshot of Solid Waste Management to 2050.Zero Waste Europe. (2019). The Impact of Waste-to-Energy Incineration on Climate. Position Paper.Zaman, A. U., & Lehmann, S. (2013). The zero waste index: a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tool for waste management systems in a “zero waste city”.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50, 123-132.筆者希望強調焚化爐並非一條龍解決垃圾問題的靈丹妙藥,而需搭配更完整的減廢策略、社區教育與參與,才能真正為南投與台灣開啟永續未來的大門。真正的目標不只是「把垃圾燒掉」,而是如何讓我們的資源能持續循環、維繫環境與世世代代福祉。願政府與民間攜手並進,讓「零廢棄」與「循環經濟」不僅成為口號,更能落實在生活與政策之中。作者:帆船 
  • 投書 南投神力女超人許淑華 求您好心的照顧茶鄉吧!

    2025.01.02 | 22:49

    筆者長期關注南投地區的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育,多次造訪名間鄉,深深感受到這裡的茶香、人情與自然景觀皆是台灣珍貴的資產。近來得知南投縣政府有意在名間鄉新民村興建大型焚化爐,不禁憂心忡忡。 名間鄉是台灣極為重要的茶產區,年產量占南投總產量的近一半,供應量更是全台手搖飲基底茶的八成之多。如此龐大的茶產業若因為環境因素而受影響,不僅當地茶農生計堪憂,整體市場的信任與台灣茶在國際上的美譽度也將面臨嚴重挑戰。茶樹對土壤、水質與空氣要求甚高,任何可能的污染,都可能直接衝擊茶葉風味、品質和安全,尤其是安全。 垃圾處理固然是當代必須面對的課題,但在名間鄉這樣的特定農業區,興建大型焚化爐是否妥當,必須有更審慎的通盤評估,而不是現在這種方式通過評估,應要中央一起評估才行。 根據統計,台灣國產茶年產量約為1萬3,400公噸,南投縣約佔全台茶葉產量六成多,其中名間鄉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年產茶量高達3,900公噸,並且是許多手搖飲店每日都仰賴的主要茶源。若名間茶園一旦遭受空氣落塵或廢氣污染,最先受害的當然是上萬依茶產業為生的茶農及其家庭,但最終影響的層面絕不僅於此。 更可怕的是全台各地手搖飲店的茶葉原料供應可能受到波及,消費者對茶飲品質的疑慮也會逐漸放大。而在國際市場上,台灣茶原本擁有相當競爭力,一旦發生污染事件,許多原本信賴台灣茶的外國消費者恐怕也將裹足不前,對整體茶品牌形象帶來不可彌補的傷害。 從政策面來看,現代社會垃圾量日漸增長,焚化爐確實是減少垃圾掩埋、降低廢棄物體積的重要途徑之一,但其潛在風險也不容忽視。南投縣政府預計興建的焚化爐,設計容量可能高達500噸或700噸,然而南投縣每日垃圾量約在250噸左右,顯示若為符合盈餘需求,焚化爐勢必考慮接受外縣市的垃圾或事業廢棄物。這意味著一旦缺乏明確且嚴格的監管,焚化爐內的高溫焚燒過程中極可能產生更多有害物質,其中最令人聞之色變的,便是戴奧辛。 戴奧辛的毒性極強,不僅在人體內難以分解,還能在環境中長期累積,造成包括癌症、內分泌失調、免疫系統受損以及生殖問題等多方面的危害。若焚化廠商為了利益,接收高風險廢棄物而無良善處理,則恐怕引爆的將不是單純的環境議題,而是足以動搖地方產業基礎的重大危機。 茶樹每年需要充足的雨量、穩定的日照與潔淨的土壤空氣才能生長茂盛,一旦焚化爐運作後排放的微細粉塵或戴奧辛長期飄落到茶園,就算量極其微小,但日積月累下仍可能進入茶樹組織,進而使採收下的茶葉含有毒性物質殘留。消費者每天喝下的手搖飲料或茶品若潛藏健康風險,最終帶來的醫療負擔與社會成本必然遠高於任何經濟效益。對以茶維生的名間鄉來說,這樣的隱憂無疑是一個巨大的警訊。對戴奧辛更是0容忍才是。 再者,名間鄉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根據《區域計畫法實施細則》,此類區域不僅在土地使用上受到嚴格限制,政府更必須確保該區的生態與土壤、水質環境不受破壞。許多茶農長年累積的經驗與技術,往往依靠對土壤肥分、用藥量以及栽培方法的控制,才得以生產高品質的茶葉。 如果在這樣珍貴而敏感的農地旁設置大型焚化爐,無疑與「特定農業區」的保護原則背道而馳。雖然縣府可能強調已引進先進的空污防制設備,但現實中任何疏失都可能釀成不可逆的長期汙染(不可能永遠都能達到0汙染),再加上落塵、廢水處理和飛灰去向等繁雜問題,都需要一套完整且嚴謹的監管機制。若此機制未能確實落實,地方居民自然會擔憂此決策恐只是一紙「高效率垃圾處理」的口號。 事實上,地方民眾普遍並非盲目排斥焚化爐,而是對政府的決策透明度與風險控管措施感到質疑。許多茶農反映,縣府當初並未仔細解釋為何選在名間鄉新民村,是否曾研究過其他地點的可行性;也沒有明確提出外縣市垃圾與事業廢棄物之去向管理機制,以及若戴奧辛或重金屬超標時該如何應變等具體方案。 另外,當地居民希望能在焚化爐的監測過程中擁有更多參與權,例如建立第三方獨立機構,持續追蹤空氣、水質與土壤的變化,並及時公開數據。這些訴求並非「反對到底」,而是以保護土地和民眾健康為前提,期望在達成垃圾處理效率的同時,也維持地方產業的穩定發展。 焚化爐興建並非一定不可行,重點在於選址與監管能否完善,以及政府是否給予當地農民與居民足夠的尊重與參與權。若不能在這些面向達到共識,名間鄉因焚化爐而失去的,或許將不只是茶產業的盛名,也包括了珍貴的農耕文化、鄉土情感以及社區的整體未來發展。真正重視環保與產業永續,理應在計畫伊始便慎思後果,而非等問題出現後再緊急滅火。既然茶樹的成長需要純淨的空氣與水源,那麼政府更應該為這片土地謀求一條同時兼顧產業、生態與居民福祉的解方,才能讓名間鄉繼續散發令人驚艷的茶香,也讓台灣的焚化政策走向更有遠見與責任感的未來。作者:帆船經歷:前週刊記者 
  • 投書 民眾黨案認清一件事 我國司法亟需事前或事後監督機制!

    2024.12.21 | 22:20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近期捲入政治獻金疑雲,檢調單位針對金流深入追查。日前檢方約談民眾黨黨務人士,包括陳智菡、許甫夫婦以及北市議員黃瀞瑩、黨發言人吳怡萱、市長競選總部黃珊珊等;更早之前,傳喚了10位以上大額獻金捐助的企業界董長級聞人。據說檢調最近直指民眾黨透過「網紅帶貨」模式,誘使支持者以政治獻金方式捐款,再利用折扣碼購買競選小物,藉此抽取分潤,被質疑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針對此一指控,民眾黨發言人陳智菡18日表示,實質上是正常的商品販售行為,質疑檢方有刻意入罪之嫌。唯獨我國未改革 檢方缺乏監督機制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士早早就指出,我國檢方獨攬偵查權,在偵辦案件時權力過於集中,缺乏實質及有效監督與制衡機制,相較美國透過「大陪審團制度」(Grand Jury)在起訴前即審查檢方蒐集的證據是否達起訴門檻,日本則藉由「檢察審查會」對於不起訴處分進行事後審查,唯獨我台灣目前並無類似多元且獨立的監督體制。縱使在蔡英文總統親自主持的201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總結會議結論的第一項的議題2,早已共識決議應建立日本式「檢察審查制」,以事後監督不起訴處分是否適當或不合法,但至今我政府法務部仍紋風不動。檢方權力過度集中 導致爭議與不公這種缺乏事前與事後監督的情況,易使權力過大的檢察官在案件處理上,出現「大案小辦、小案大辦」的爭議,尤其在政治性或社會矚目案件上,可大可小彈性過大,檢察官並可於一念之間決定起訴與否,不僅與民主法治原則背道而馳,也缺乏令當事人有合理申訴管道的空間。我國現制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人民可以聲請法院「准予起訴」,或之前的聲請法院「准予自訴」,但法院准許率不到萬分之一,不僅違反常理及有效外部監督檢察權的民主法則,更可謂已是實務證明為勞民傷財的苛政!美國大陪審團 事前審查避免檢方濫權美國的制度設計上,檢方對重罪案件、尤其是政治性案件在決定起訴前,須先將相關證據提交「大陪審團」進行審查是否足以起訴,以確保對被告的指控受到一群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以社會常識來審查及認可,防範檢察權的過度集中。此機制相當於一層「事前」把關,避免檢方獨斷行事。日本公民檢察審查會 監督檢方不起訴而日本雖然基於法政文化的特殊性而未採用美國式的事前大陪審團制度,但卻修正提出事後檢討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審查會」機制,由隨機選出的一般公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負責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或無被害人的公訴案件,人民一旦不接受不起訴即可依照法定條件提出要求,讓檢察審查會重新評估案件是否應予起訴,或應繼續蒐證後再決定。若檢審會判定不起訴不當,檢方必須再次考慮起訴可能性;若檢方仍拒起訴,檢審會在特定情況下可二次議決,並委任指定律師代檢察署提起公訴。此制度自1948年起實施後不斷修正至今仍實質運行,為被質疑不透明或不公正的不起訴決定提供一條「事後」補救與監督管道。台灣司法改革停滯 民眾難以信服台灣當前司法體系中缺乏上述「事前」與「事後」的多元監督設計,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經共識決下,仍未有改革進度,使得獨攬偵察權的檢察官署一直備受質疑。面對類此民眾黨政治獻金案的高度政治議題,難免無法服眾!筆者呼籲,應盡快引入更完善的包含事前及事後監督偵查機制,以確保檢調作為能更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保障人權。作者:李震華律師現職: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 投書 中華台北是自欺欺人 籲政府應儘速正名台灣

    2024.12.08 | 00:01

    馬英九基金會近日邀請中國學生訪台,卻因中生在媒體訪問中,對我國世界冠軍球隊脫口稱「中國台北」,引發爭議。對此,陸委會表示將進行行政調查,並視情況作出行政處分。然而,多位國民黨立委揚言,若對馬英九基金會進行處分,將考慮刪減或凍結陸委會與海基會的相關預算,儼然變成朝野對決,不襟令人慨嘆。 筆者必須沉痛指出,中生稱我球隊為「中國台北」隊,不僅無不妥,而且,還完全正確、合法。我們應該知道,“Chinese Taipei”的直譯,就是“中國的台北”、簡稱「中國台北」,故這次國內的爭議,反而凸顯出我國執政者對此掩耳盜鈴的態度,以及國人盲從、不智的態度,而陸委會說要行政處分,更是轉移問題焦點的不法作為。」 我國政府及國人把我球隊英文名稱“Chinese Taipei”,譯為“中華台北”,其實是自欺欺人的偽譯。Chinese 的英文意義就是「中國的或中國人的」,從來沒有「中華」的意義!而“Chinese Taipei”在國際法上真正的意義是“中國的屬地台北”,意指類似被中國殖民統治的地區,比中國直接統治的國土城市地位譬如上海還次一等級,直白講,這個英文隊名其實是喪權辱國的!但我國自國民黨執政以來,卻一直以“中華台北”偽譯來自欺欺人,不臆,號稱台灣主體意識的民進黨執政後,也對“Chinese Taipei”甘之如飴,只會用台灣隊對內唬弄善良的台灣人民! 筆者嚴正強調,民進黨執政政府既然自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那麼台灣的國家球隊隊名就應該是台灣,無論是在國際賽事或參與世界組織,我國應堂堂正正以「台灣」名義參加,而非以一個矮化有辱自身國格的「Chinese Taipei」名義。所以陸委會說要處罰中國學生正確合法的“中國台北”翻譯,不正是自知理虧慚愧以轉移焦點之舉?但吾人好奇陸委會能找到什麼條文來處罰?尤其賴總統“祖國論”猶言在耳,又要如何把中生合法的言論怪罪在馬英九基金會上呢? 另外,中生此次的言行反映2個法政面向的大哉問題。一個是如上所述,中生如雷貫耳的拆穿我國人所習以為常的偽譯“中華台北”,其實正確翻譯是中國台北或中屬台北,這警醒我們應該將中華隊正名改為台灣隊;另一方面,是顯現出中國人普遍對台灣的立場,認為台灣自古及現在都是中國的一部份(省),但歷史事實是,台灣自古不是中國的領土,至於以蠻夷外族地位消滅漢族中國的清帝國,雖曾將台灣納入版圖,但歷史上不能算是中國的;而且,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時,台灣也都不是中國版圖。因此,我們應該清醒且有自信的認識到,台灣自古及現今都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自日本戰敗放棄台灣主權起,台灣就是個有領土人民及政府的主權獨立國家,但是國號卻被冠上中國的戰敗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導致我們陷入國共兩黨政府孰代表中國的鬥爭的延續之中,也導致國際上承認一個中國的歐美民主國家,無法外交承認我國。因此,我國台灣是個不正常的主權獨立國家,我們不僅應該正視屈辱的「中國台北的國家球隊名稱」,積極進行國際賽事正名台灣隊的工作,包含國家正常化的正名修制憲工作,也勢在必行,我執政民進黨政府不能再轉移焦點、自欺欺人! 針對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指控「民進黨政客霸凌女同學」,卻未曾正面提及中國長期對台灣的壓迫與打壓。筆者試問:「如果角色互換,他敢在中國這樣批評中國政府嗎?」 筆者強調馬英九基金會一貫主張九二共識,但事實上並無白紙黑字的所謂九二共識,淪為空談,但卻極易落入中共一國兩制的範疇中,變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不僅有座實「中國台北」喪權辱國稱號的危險,也容易變成中共國的傳聲筒,這樣的九二共識,豈無危險,國人不能不知。只有立基於“‘一個中國、一個台灣’”主權獨立的認知,才能引領我們走向正常化國家的未來。 最後,筆者呼籲政府加速推動台灣正名,直面中國的敵意與矮化行徑。中共國不斷以各種方式進行統戰,小至校園輿論、社群媒體,大至政黨及國際外交,都在削弱台灣的主體性,讓台灣不知不覺中變成中國的一部分,全民必須有所警惕。 此次事件,不僅如國王新衣點破台灣的國家定位,也再次凸顯中共國統戰問題對台灣社會的滲透與影響。台灣如何繼續強化主體性,避免被矮化,筆者認為,如今已走到國家正常化的問題意識及正名的工作推動階段,藉此希望正名台灣,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及開始努力的目標。 作者:李震華律師
  • 投書 88會館負責人僅一億元交保 實不符合比例原則

    2024.11.26 | 11:12

    88會館郭哲敏洗錢案交保金過低 司法改革協會批不符合比例原則新北地方法院昨日下午3點對「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進行延押庭更審,並裁定將其交保金額由5000萬提高至1億元。然而,僅僅過了73分鐘,郭哲敏的女友錢帥君便帶著兩大行李箱,內各裝現金5000萬,迅速辦理交保,展現出驚人的現金流財力。據檢方調查,郭哲敏於2018年以AE集團名義在台灣成立睿世軟體等多家公司,營運線上博弈事業,透過其線上賭博軟體協助境外賭博業者在中國、香港、菲律賓、越南及馬來西亞等地經營賭博網站。郭哲敏亦提供賭博網站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讓AE集團從出入賭金中抽取手續費。該集團以此涉嫌洗錢高達217億154萬5434元,總獲利達16億5609萬4410元。其次,表面上是清洗博弈的非法所得,然而是否有替詐欺犯罪集團不法所得進行洗錢,檢方起訴點到為止,仍不排除共犯詐欺洗錢。筆者發現法院對於交保金額的決定,經常被民眾批評脫離實際,這次交保裁決也不例外。首先,郭哲敏能在短短73分鐘內湊出1億元現金,顯示其擁有極為雄厚的財力,尤其是手上現金流,在台灣這樣的實力並不常見,這使得一億元的保金對他來說已經失去威懾作用;其次,檢方認定郭哲敏的不法獲利為16億5千多萬,另有將不法獲利透過所經營人頭地下匯兌洗錢,也獲利1億多元,合計獲利17億多元,則1億元的交保金僅占獲利總額的6.%不到,這樣的比例不僅荒謬不符比例,也顯然無法有效達到嚇阻的效果,讓被告棄保潛逃的機率大增。筆者認為交保金應該提高至檢方認定不法所得的三成,約為5億元,這樣的金額調整才能符合比例原則,也才能對被告當事人起到一定的嚇阻逃亡的作用。並對檢警偵查逮捕的辛勞及民眾的司法嚴謹期待才能有所回應。筆者必須特別指出,像郭哲敏這樣的洗錢行為,縱使未直接參與博弈及詐欺等犯罪行為,但卻是以組織犯罪的型態在經營,那麼以其位居操縱指揮的層級,極有可能得以與博弈及詐欺集團互相間有互相搭配的犯意連絡,而得再論究其博弈或詐欺共同正犯的組織犯行,檢方在這方面既然已經點到,則應該在調查舉證上加強力道,實不能輕忽;何況,郭嫌所開啟的洗錢通道,為台灣各類犯罪活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更不能輕忽其不法惡性,並不低於博弈、詐欺犯罪本身的可責難的惡性。最後,李震華語重心長地表示,台灣在詐欺及洗錢案件中處於先天上的劣勢,這源於「台灣國家定位」不明,台灣在中華民國的旗幟下與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糾纏在一起,導致台灣與國際上承認中共代表唯一一個中國的其他國家,難以進行有效的犯罪追訴管轄及司法互助。這些不法分子藉此漏洞,頻繁藉由在國外設置詐欺機房或洗錢管道等犯罪方法,讓我國難以追訴;更使台灣人民在遭遇詐欺洗錢犯罪時,被詐取的財產一旦被轉移出境,幾乎無法追回。這是我台灣國民應早點認清,並積極設法根本解決的國家正常化的課題。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 投書 勞動部罷凌勞權律師洗白? 實在怪譚

    2024.11.25 | 14:56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區分署近日捲入一宗震驚社會的公務員自殺事件,一名員工疑似受到分署長謝宜容的職場霸凌而上吊輕生,此事在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出爐認定謝女的霸凌行為成立、但卻指為“立意良善”後,引起輿論大嘩,又被立委查出自謝宜容上任後竟然有高達81名員工離職及挪用公款三節送禮,引爆全國人民不分藍綠的怒火,迫使從總統、政院院長以降大小官員紛紛出面致歉,並立馬考績處分謝女2大過免職、隨後部長也請辭,但仍然無法平息人民怒火,使得地檢署也立案展開偵查,以釐清謝女霸凌行為在行政懲罰責任之外,是否另有貪瀆等刑事責任。不過,謝宜容的委任律師、同時號稱勞權律師的吳俊達,第一時間為神隱10多天的謝女發聲,針對認定霸凌的行政調查及輿論,發出律師公開聲明洋洋灑灑12點,不僅否認謝女有職場霸凌行為,更否認謝女的霸凌行為與職員的自殺有因果關係,令人訝異勞權律師竟然選擇站在雇主兼加害者那一方!接著被輿論抨擊別當魔鬼代言人後,還特意接受媒體採訪表示,他雖是勞權律師但會接受此案,是為了建立「職場霸凌致死的法律界線」。然而,這一言論瞬間遭網友質疑,筆者痛斥:「胡說八道、騙外行」。其次,吳俊達作為一名勞權律師,卻為已被部級行政調查認定存在職場霸凌行為的官員辯護,不是為被霸凌及自殺死亡的員工爭取公道,這與他勞權律師形象大相矛盾,可見其律師倫理的自律不足。吳律師還誤導式欺騙外行,聲稱要為霸凌致死的法律界線貢獻司法案例云云。此一言論顯然企圖誤導公眾,因為他的律師聲明所指摘的行政調查的目的,是在確定謝女是否需承擔行政懲戒責任,並不是行政刑事責任;行政調查的重點,是要確認謝女的管理行為是否存在職場霸凌,以及其管理方式與員工離職及死亡之間的關聯性,與刑事責任上的因果關係的認定,並無直接關聯。更何況,站在職工立場為死者追訴霸凌者,更可以達成他所說的目的!另外,新北檢察署之所以立案偵查的原因,在總統府以謝女案情有升高到瀆職的事況,並非著眼在霸凌致死的指控;再者,吳律師試圖將職場霸凌的要件與職場霸凌致死的成立要件混淆在一起談,其訪談企圖模糊焦點。其實職場霸凌要件,現行法令規定已算明確,吳律師卻借霸凌致死法律要件不明確來混淆指責職場霸凌要件也不明確云云,顯然有意為謝女的霸凌行為辯護,企圖模糊焦點訪談,非常不該,不符合律師應有的專業倫理的自律要求。筆者分析到,此案件的行政懲處及刑事責任的法律問提,並不複雜,複雜的是官官相護的政治庇護和行政掩護2個大議題,據稱有上百次的職員投訴,為何均不了了之?為何謝女上任1年8個月期間有高達81個職員離職,長官卻不痛不癢、不聞不問?這才是要真正檢討的複雜政治兼行政問題所在!勞權律師應以維護勞工權益為職志,而非為已經認定有罷凌行逕的官員詭辯其惡行,違背勞權的意志,破壞社會價值三觀。也請相關機關給予社會一個交代,尤其自殺死亡已經隔夜的職員遺體,為何隔天喬裝未死坐輪椅、送醫做樣子急救?並且,應是立法制定吹哨者保護法的時候,及藉此強化職場不當管教投訴的有效處理機制,才能讓職場霸凌問題得到應有的重視和解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電話:0935790470
  • 投書 波波醫師爭議不斷 執政者儘速修補漏洞

    2024.11.19 | 03:17

    日前禾馨婦產科波蘭學歷的醫師,因一項極不可能犯錯的醫療疏忽導致產婦病患死亡的事件,再次引發社會關注,醫學教育背景的爭議也隨之浮出檯面。筆者認為,波蘭等中東歐國家醫學學歷的認證有漏洞,反映出教育部及衛福部政策的不當,已對台灣醫師資格取得的公正性造成傷害。目前教育部承認香港、新加坡、日本、美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及歐洲九大醫療先進地區的醫學系學歷,其中「歐洲」主要指「西歐」先進國家為主的歐盟。但隨著2004年後中東歐國家陸續加入歐盟,導致醫療水平低於我國的包括波蘭、羅馬尼亞、立陶宛在內國家醫學學歷也被納入認證範圍。筆者發現這樣的政策漏洞實質上為特權人士開了後門,損害了醫療品質。尤其是波蘭的「某些大學」臨床課程僅止於見習(clerkship),並未涵蓋完整實(internship),但其畢業生須另在波蘭完成18個月的實習後,才有資格考試錄取當地醫師執照。台灣學生在波蘭就讀醫學院的國際專班畢業後,未曾實習,也不須考取波蘭醫師資格,就能回台灣參加錄取率超過7成的國考成為執業醫師,讓人質疑波蘭是否變相成為專為台灣醫學生學歷背書的國際班。另外,醫師的學習訓練應具備嚴謹性,任何疏忽都可能對病患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台灣醫師的養成,非常完整,除了競爭激烈的大學醫學院系考試把關嚴格篩選出社會精英(才足以應付各種複雜的醫學文獻與論文),在大學實習階段更有優良的指導教學傳統,讓台灣的醫療水準舉世聞名及認證。筆者考取律師後,尚需經過一定相當的實務訓練與學習;而醫師直接影響生死,其訓練過程更不能妥協。若律師或司法官未經完整訓練就能執業及審判,民眾是否願意將生命與財產交付給這樣的專業人員?同理,醫療行業也不應有任何僥倖或漏洞存在。針對衛福部應對偏鄉醫療人力短缺問題的解決方式,筆者認為著眼點不對,雖然在偏鄉的醫界人力不足,但其實有許多方法來補強,譬如提高健保醫療點數、勞務車馬費加給、遠端數位門診等方法來補救,但不能因此降低標準,讓學習質量未達我國水準的醫生濫竽充數,這對病患來說是極大的不負責任,外界多有傳聞是衛福部在背後為波波醫生撐腰,導致波波醫師與其家屬有恃無恐,誠屬不該。此外,對於政府掩護醫院診所隱瞞醫師學歷的情況。筆者呼籲政府不應濫權擴大解釋隱私權的範圍包含醫師的大學學歷,讓醫院診所得僅列出醫師的工作經歷,卻可不標示學歷來源,應該要求所有醫師公開大學以上學經歷,以供民眾選擇。此事事關病患的身體及生命,這是何等重大的公益情事,人民作為病患當然有權了解醫師的完整學經背景,這是保障患者知情權與選擇權的基本要求,也是延續對醫療專業信任的基礎之一。筆者強調,醫療事關人命,無論政黨立場如何,絕不容許任何政治或利益妥協導致制度有後門漏洞,執政當局應立即停止認證爭議性外國學歷,迅速修補漏洞;為避免讓台灣醫療的國際公信力受到侵蝕,各界也應嚴正看待國外醫學學歷認證問題,全面檢視現行醫療品質與資格認證的相互關係,以確保我國醫療品質與患者安全。  作者: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 投書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真實故事黑令旗

    2024.10.31 | 01:03

    故事發生在民國初年,台北正經歷著社會劇變和經濟騰飛。街道兩旁是各式新興商號,顧客人潮涌動,繁榮景象讓人目不暇接。林志明的「志明布行」位於其中一條熱鬧街道的中央位置,店內掛著紅色古樸招牌,銘刻著蒼勁有力的「志明布行」四字。店內陳列著豐富多樣的布料,有細膩的絲綢、柔軟的棉布,還有華麗的錦緞,吸引了無數前來挑選的顧客。林志明,年約三十五歲,身材修長,眉宇間透露著穩重與誠懇。他憑藉誠信經營布行,深得顧客信賴。妻子林美麗,比他小三歲,溫婉端莊。她的布料搭配建議常令顧客滿意,成為布行的一大助力。夫妻二人攜手經營,在市區迅速打響了「志明布行」的名聲,成為台北數一數二的布行。然而,就在同一條街的盡頭,有一間人煙稀少的布店——「天佑布莊」。老闆張天佑,年逾四十,身材微胖,長相陰沉。他的布店一度生意興隆,但隨著「志明布行」的崛起,顧客紛紛轉移,使他生意大幅下滑,心中充滿了嫉妒和怨恨。「憑什麼他一個後輩,搶走了我的生意?」張天佑咬牙切齒地暗自思索著,決心不惜一切代價奪回這條街的商業霸主地位。張天佑思前想後,最後決定與好友李建國共謀一計。李建國在當地經營著一家放貸公司,實際上是個高利貸集團的頭目,為人陰險狡詐,手段狠辣。他表面戴著金絲眼鏡,穿著西裝,外表斯文,但實際上冷酷無情,常常利用高利率逼得債務人無法還債,從而奪取他們的財產。在一間燈火通明的茶樓裡,張天佑和李建國密謀起來。李建國啜飲著一口茶,笑問道:「這麼晚找我有什麼要緊的事?」張天佑放低聲音:「老朋友,志明布行那小子搶走了我一半的生意,我是再也忍不下去了,想讓他付出點代價。你有什麼好計策?」李建國眼神一亮,嘴角浮現出狡黠的笑意:「小事一樁。我可以設個局,用互助會的名義來套住他,只要他一腳踏入,保證他血本無歸。」張天佑點頭稱是,兩人一拍即合,商定了詳細的計劃,並舉杯同飲。翌日一早,張天佑穿戴整齊,來到「志明布行」,假意熱情地打招呼:「志明兄,好久不見啊!我這次特地來向你請教經營之道,畢竟你這幾年把生意做得這麼好。」林志明笑著招呼他進門,兩人坐下寒暄。張天佑隨口一提:「我最近加入了一個『互助會』,收益極高。很多人都在賺這個錢,要不要一起來試試?」林志明一聽「高回報」四字,有些心動,張天佑馬上進一步遊說:「我參加了幾次,每次都能穩賺不賠。若你也想擴大布行,互助會可是個絕佳的資金來源!」他並推薦李建國,說李建國是一位放貸人,手續簡單,利息低廉,隨時能幫助志明布行籌資擴展。林志明心中盤算著擴展布行,對張天佑的提議動了心。回家後,他把此事告訴了林美麗。林美麗勸他多留心謹慎,張天佑這般熱情過於反常。然而,林志明一想到擴展計劃中的光景,便安撫妻子:「我只是投少量資金試水,不會有問題的。」隨著張天佑的步步引誘,林志明投入的金額逐步增加。在初期嘗到回報的甜頭後,他的信心越來越足,逐步加大投入,並向李建國借了筆巨款,認為這能讓他一舉擴展布行規模。每次去互助會領取收益時,林志明心中滿是對未來的期待。然而,隨著時間推移,林美麗的不安感越發強烈。她勸林志明見好就收,但林志明已深陷其中,完全被高回報的幻象蒙蔽,認為「再等一次」就能實現夢想。某日清晨,林志明如常前往互助會辦公室,卻驚見門上貼著「本互助會暫停營業,敬請諒解」的告示。林志明大驚失色,連忙撥打負責人電話,但對方的電話已停機。他立刻意識到自己被騙,飛奔去找李建國求解釋。到了辦公室,卻發現李建國依舊坐在辦公桌後,見林志明氣急敗壞地沖來,他冷笑道:「林先生,投資有風險,這你應該明白吧。」林志明憤怒地問:「李先生,我借的錢和投資的本金都打水漂了,你不是說過穩賺不賠嗎?」李建國依舊淡然:「投資虧損與貸款是兩碼事,林先生的債務可不會因此取消。」說著,他推過一份借據,冷冷地說:「借款到期,該還了吧?若還不了,我這裡的律師會幫你處理。」林志明看著那份借據,頭暈目眩,心知自己中了圈套,但已無退路。數日後,李建國的討債手下便上門逼債。討債人白天在布行門口叫囂,驚嚇顧客,晚上則在林志明住處大聲吵鬧,讓全家人無法安寧。布行的生意迅速下滑,林志明四處求助,但無人願意借錢幫助他。日復一日,林志明陷入絕望,深夜獨坐在空蕩的店鋪裡,回想往昔繁榮,內心痛苦不已。某夜,他來到他曾設想擴展的新店址,站在冷清的地皮旁,眼中滿是悔恨。他走到深井旁,思索著一躍而下,隨著一聲悶響,消失在冰冷的井水中。林志明的靈魂被怨念所纏,漂浮至幽暗的冥河中,來到陰森的閻王殿。閻王威嚴地俯視著他,低沉地問道:「林志明,你心懷怨恨,無法轉世。若執意復仇,我可賜你黑令旗,讓你重返人間,但你將承受七世不得超生的代價。」林志明毫不猶豫,接過黑令旗:「我願承擔一切代價,誓要報仇!」閻王最後看了他一眼,揮手道:「去吧,但願你能放下怨念。」隨著一道黑光,林志明的怨靈重返陽間。張天佑此刻正在郊區別墅裡享受騙來的錢財,得意洋洋。夜深人靜,他獨自品酒,突然間書房裡燈光閃爍,牆上畫像無故掉落。他驚覺不對,環顧四周,猛然間見到林志明的怨靈浮現在陰影中。「張天佑,你的報應到了!」林志明怨靈低吼,聲音如同來自地獄深處。張天佑驚慌失措,跪地哀求:「林兄,放過我吧!」林志明不為所動,揮動黑令旗,張天佑在極度的痛苦中哀嚎,慘死於書房中。李建國得知張天佑離奇暴斃,心中恐懼,尋訪一位道士,想以法術避禍。道士授他製作草人替身的法術,並告訴他每隔三個月需更換一次。李建國以為自己安全無虞,卻不料草人只能保護一時。三個月後的一個夜晚,李建國的住處燈光忽明忽暗,林志明的怨靈再度出現。「李建國,你以為草人能救你嗎?」李建國驚恐萬分,跪地求饒,但林志明冷笑:「你逼我走上絕路,今日我要你償還!」隨著黑令旗一揮,李建國在極度恐懼中慘叫,終於命喪黃泉。討債集團的其他成員也逐一遭遇意外,王大仁被馬車撞倒身亡,陳小強在睡夢中猝死,無一倖免。僅存的黃志豪和趙俊傑目睹同夥接連離奇死亡,心生恐懼,相約前往地藏庵懺悔。二人跪於地藏菩薩前,不斷哭求原諒。此時,林志明的怨靈現身,欲將二人奪命。地藏菩薩的佛像突然發出祥和的光芒,一道溫和的聲音迴盪:「林志明,放下怨念,才是解脫之道。」林志明憤怒地說:「他們奪走了我的一切,我怎能放下?」地藏菩薩慈悲道:「他們已悔悟,正跪地懺悔。執著怨念,只會讓你更痛苦。」林志明沉默,回憶起與妻子共度的幸福時光,仇恨逐漸消退。「我該如何解脫?」林志明低聲問。地藏菩薩回應:「放下黑令旗,怨氣消散,你將得以往生。」林志明閉上眼,深吸一口氣,放下黑令旗,隨著黑氣散去,他的靈魂漸漸化為祥光,升入天際。黃志豪和趙俊傑逃過一劫,懺悔改過,將不義之財捐助慈善,並長期在地藏庵做義工,以贖罪孽。林美麗經歷丈夫過世的痛苦,決心繼續經營布行,還成立慈善基金幫助困境中的人,以愛心傳遞希望。作者:帆船經歷:作家
  • 投書 選罷法是否成為因人而異的惡法?

    2024.10.30 | 10:5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俗稱「搓圓仔湯條款」,其立法意旨原在防止金錢介入選舉,杜絕非法選票操作。然而,這兩條法規的條文內容在實際應用中引發了諸多爭議。特別是其中「約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的措辭,究竟指涉何種行為,並未有明確的規範,導致司法官在解釋上擁有過大的彈性空間。這種模糊性不僅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可能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損害民主制度的公正性。 如果將「約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解釋為包括「勸進」行為,那麼條文應當修改為「使其放棄競選或參選,或約其為一定競選活動」,因為「放棄競選」與「參選」在邏輯上是對等的。然而,現行條文僅規定「使其放棄競選或約為一定之競選活動」,顯示立法者的原意並未將「勸進」參選納入處罰範圍。這種措辭上的不明確,導致實務上對於何種行為構成違法,出現了不同的見解。 以2022年總統大選期間的事件為例,時任總統參選人柯文哲自曝,有人以2億美金邀請他擔任副手。此舉立即引發關注,柯文哲隨即被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提告,指控他涉嫌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然而,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沒有任何人因此受到法律制裁。這種結果令人困惑:在有明確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為何司法機關無法繼續辦理?這反映出法條在適用上的問題,以及內政部民政司未對該法條作出明確解釋的弊端,導致法界對案件的見解各異,無法形成一致的法律適用標準。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基隆市長謝國樑的事件中。2022年,他透過副市長邱佩琳向柯文哲捐贈200萬元,並已親自承認此事。捐款的時間點引發了外界的質疑,認為可能與民眾黨內部參選基隆市長有關。根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該條文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內容相同,均禁止候選人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迫使其放棄競選或進行一定之競選活動。然而,內政部民政司對於這些法條的解釋依然模糊不清,導致法界在實務上有不同的解釋空間,進一步使得該法條容易被利用作為政治打擊的工具。 筆者作為此法條的頭號受害者,深刻體會到其弊端。因此,主張內政部民政司應對該條款進行明確的行政解釋,以避免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出現過度自由裁量,進而損害人民的權益。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應該考慮到法律的明確性和可預測性,避免給予執法者過大的解釋空間,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回顧《選舉罷免法》第97條的立法歷史,可以追溯至1983年的修法。當時的立法意圖是為了防止金錢介入選舉,杜絕「搓圓仔湯」等非法選票操作現象,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民主選舉的公正性。立法者因此將「放棄競選」列為禁止行為,以維護選舉的公平與正義。 2005年的修法進一步強化了此規範,明確禁止對候選人或具有候選資格者進行賄賂,以迫使其放棄競選或參與特定競選活動。這是為了避免國家公職淪為候選人之間的交易品,防止選舉被金錢和權力所操控。然而,這些修法並未針對「勸進」參選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規範,顯示立法者並未將其視為需要處罰的對象。 日前,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進一步指出,《選舉罷免法》第97條所指的構成要件僅限於「放棄競選」或「放棄特定競選活動」,其立法理由主要針對「惡意讓賢」的情況,並未涵蓋「勸人參選」的情形。因此,若以金錢或其他利益勸誘候選人參選,並非該條文所規範的行為。這種解釋明確區分了「搓圓仔湯」與「一定之競選活動」的規範,對於柯文哲事件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 然而,這種法律解釋的模糊性仍然存在風險。若司法機關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勸進」行為進行處罰,將嚴重損害法治原則和人權保障。因此,內政部民政司有責任對該條款進行明確的行政解釋,提供法律適用的準則,避免執法機關在適用時出現偏差。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解釋應該與時俱進,反映社會的現實需求。現代民主社會中,推薦優秀人才參選是正常的政治活動,若將其視為違法行為,將限制政治參與的自由,阻礙民主的發展。因此,立法者和執法機關應該在法律適用上保持謹慎,避免過度擴張解釋,損害公民的政治權利。 總結而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在實務應用中存在明顯的解釋模糊,導致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可能出現偏差,甚至被政治勢力利用。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內政部民政司應該正視監察院的糾正意見,對該條款進行明確的行政解釋。一方面,可以避免法條成為政治操作的工具;另一方面,也讓法律界有明確的依據可循,保障人權,杜絕「搓圓仔湯」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只有在法律條文明確、司法適用統一的情況下,才能真正維護選舉的公平性,保障民主制度的健康運行。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完善法律解釋,為我國的民主政治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郭榮宗經歷:前立法委員、前觀音鄉鄉長
  • 投書 柯文哲圖利案的法律盲點還在 檢方能視而不見嗎?

    2024.10.25 | 12:29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涉入的京華城圖利案,在柯文哲遭羈押後,新聞媒體所報導的,都是檢調單位試圖將罪名從圖利罪升級為收賄貪污罪,並持續擴大追查疑似收賄金流的新聞,就關建的20%建築容積獎勵「是否違法」的爭議,不僅媒體,連檢警似乎都已經有定論,不再是司法偵查的核心焦點。然而,筆者對此提出強烈質疑,檢調對20%容積獎勵是否違法的法律見解存在嚴重的法律盲點,檢調顯然急著攻擊遠在前方的收賄貪污罪,而忘了鞏固後方的基本圖利罪,屆時恐得不償失!根據台北地檢署的調查,柯文哲市府涉嫌圖利威京集團,導致鼎越公司獲得20%的建築容積獎勵,不法獲利估算金額高達新台幣111億7023萬6000元,承辦檢察官並認定此為不法犯罪所得,因此向法院聲請扣押鼎越公司名下的京華城土地,如果最終法院裁定准予扣押(高院已經撤銷發回更裁中;北院准許假處分扣押還真令人納悶,姑不論獎勵的是房屋樓板,扣押的卻是基地土地的矛盾;又雖違法多給樓板面積,但讓它蓋完,豈不對將來沒收更有利,何來假處分扣押之必要?)但是,扣押不僅意味著該土地無法再進行買賣或移轉,且更構成貸款銀行團抽銀根的契約條件,及市府是否准予繼續施工即停工的後果,這些在法律上都將造成京華城業者的重大損害,為未來「可能國家巨額賠償事件」埋下了潛在的未爆彈,檢調實在不能大意20%獎勵容積是否違法無效的盲點。目前最高法院認定圖利罪成立要件有二,首先是該事務必須是「明確違法」,二是「明知違法還執意為之」。問題出在獎勵20%容積是否明確違法?20%獎勵容積是依法經過「法定行政程序」以「行政處分」准予京華城業者的,也就是20%容積獎勵是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合議通過後,再經市府依照都計會決議以行政處分函准許京華城業者,且在各利害關係人不表示異議下而確定了!那麼,檢調要指責20%獎勵容積行政處分是違法無效時,在法律上,首先就必須先面對該違法行政處分的效力已經確定存在的事實,也就是檢調依法必須先設法先撤銷或廢止該獎勵處分,不能直接自行越權認定市政府准許獎勵20%的行政處分是「違法且無效」!筆者認為,在市政府給予業者20%獎勵容積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後,除非有明顯且重大的瑕疵致處分當然無效之外,依法就有「行政法上」的「確定拘束力」,即在該獎勵處分確定力未被依法撤銷或廢止前,就有拘束國家各機關的法定效力,尤其是對行政權屬各級機關、包含檢調機關的構成要件拘束效力。也就是在檢調依照法定程序撤銷或廢止該獎勵行政處分之前,其法律效力當然繼續存在,檢調不能無視該處分可拘束他們的法律效力,而大喇喇地指責它違法無效、不算數!或許檢調可由實體上來指責該獎勵行政處分在實體法上的不法性,但依法絕不能無視該獎勵處分的形式確定效力仍然存在的事實,在台北市政府已經表明該獎勵容積的程序查無不法下,檢調若不設法解除該獎勵處分的「形式確定力」,譬如取得台北市政府的上級內政部認定該20%獎勵明確違法或應予撤銷或廢止的函令,依法就不能直接自行認定指責該獎勵處分無效、或無拘束檢調的效力!我國法律訴訟體制採取雙軌並行制,也就是行政法的行政暨訴訟程序,及民刑事法令的普通法院訴訟程序,前者,依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處理行政機構的行政處分或公法契約爭議,後者依照民刑訴訟法處理民事糾紛及刑事犯罪,涇渭分明。也就是行政處分一經確定,所有行政機關都要受其拘束,就連普通法院的刑事庭與民事庭法官,除非法律有直接或解釋上間接授權賦予審查已經確定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之外,是無權對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的實體內容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查,最多僅限於能審查行政處分的作成程序是否有重大明顯之違法,否則,將有越權干涉行政處分機關及行政法院職權的問題。筆者呼籲,廣義司法的檢調機關應保持行政中立與法律專業,除避免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透過特定媒體洩密,變相協助操弄輿論外,進一步更削弱公眾對司法的信任。他強調,檢調尤其應面對京華城獎勵容積處分的確定效力依然存在的事實,依法函交由市政府重新調查釐清為違法,或請內政部發函認定為明確違法,或依法以公益代表人身份提出行政撤銷爭訟,讓行政法院透過專業機構進行鑑定與審議來撤銷該獎勵處分,以合乎我國訴訟雙軌制制度,確保司法的公正,否則,最終恐怕會因此盲點而導致巨額國賠,讓全民埋怨買單。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 投書 台南太子宮驚現進香玩偶 信仰自由還是對神明的冒犯?

    2024.10.15 | 02:21

    近日,一則影片在「爆料公社」引發熱議。影片顯示,一支進香團到台南新營太子宮時,信徒手捧一個身穿太子爺服飾的Labubu玩偶,跳陣入廟作客,隨後讓玩偶經過香爐,再供奉於神桌之上。此舉引來不少網友的質疑,有人認為這是對神明的不敬。然而,廟方對此表示:「信徒開心就好,三太子還是小孩」,希望大家能以開放的態度看待此事。在華人社會中,傳統觀念和服從深植於心。對於不符合自己成長經驗的行為,往往會出現抵制與譴責。這一事件正是如此,Labubu玩偶的入廟行為引發了許多非新營太子宮廟方人員,包括民間團體及網友的激烈反應,似乎認為宗教信仰必須遵從他們心中的標準。然而,憲法第十三條明文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只要進香行為沒有傷害他人,且廟方並未排斥,外界的譴責只能反映出台灣社會對於自由觀念的狹隘。對某些宗教而言,木雕偶像與毛線娃娃並無本質上的區別,而華人卻常對挑戰自身「固有觀念」的人指手畫腳。這種自以為是的心態,未免窄化了社會的創造力和多樣性。事實上,一個真正的開放社會,不應該只教導服從。藝人蔡康永曾在訪談中提到,華人父母喜歡用「乖」來稱讚小孩,而這個詞彙的背後,潛藏著「服從」的涵義。他在節目中坦言:「你想像爸媽不是稱讚你乖,(而是)你很服從。」這種教育理念在無形中形塑了孩子的思維,使其對新奇的事物產生抗拒,壓抑了自主思考與創造力。這次進香事件即是華人固化思維的縮影。新營太子宮對於信徒的行為不僅未持反對意見,反而持開放態度,這一點令人讚賞,反觀當事雙方並無任何損害,卻引來各界如此強烈的批評,或許正如蔡康永所言,華人社會在教育上偏重服從,而忽略了自由多樣的價值,也或者根本不知道何為自由。作者:帆船經歷:前週刊記者、哲學思想家
  • 投書 實質廢死無備案 提議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2024.10.07 | 22:13

    上(9)月,憲法法庭針對死刑的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但同時嚴苛要求限縮適用範圍,這一釋憲裁決引發社會廣泛討論。近日出現的首宗逆轉逃死定讞案,使該議題再度成為焦點。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指出:「這種實質廢死卻無替代措施的釋憲作法,加上現行假釋制度的缺失,無異於在受害者家屬的傷口上再度灑鹽。」在大法官做出釋憲裁決前,我們已經提出了『無假釋終身監禁型無期徒刑』(LWOP, 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的替代方案,並建議附加單獨監禁或鞭刑二選一作為刑罰方式。然而,大法官的突襲式釋憲,加上立委們忙於政治爭鬥,使得這一議題難以形成共識。」我國無期徒刑並不是真正「無期的」,無期徒刑可以假釋的規定在《刑法》第77條第1項,之前,只要關不到15年就可以假釋出獄的,目前雖修法須關到25年以上,但根據法務部於106年7月公布的數據,96年至105年間,獲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平均執行時間為13.9年;依據107年底公布的統計,97年至107年間的平均執行時間為14.6年。因此,我國無期徒刑制度不倫不類,已經背離了當初立法的精神。筆者認為,大法官實質廢死裁決已經引發民怨,若不迅速修法以處理假的無期徒刑及處置監獄中「無教化可能的」死刑定讞者,朝野立委與政府如何能面對人民的期望?尤其被害者家屬的痛苦呢?!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一輩子須關在監獄,沒有自由沒有人生希望,其實不輸死刑的苛酷,可以作為死刑的替代方案,以解被害人及國民的怨怒不平!他舉例說,1949年德國通過憲法修正廢除死刑後,針對謀殺及反人道罪等嚴重罪行迅速實施了無假釋終身監禁制度。法國也跟隨。美國紐約州則於2007年立法廢除死刑,並引入無假釋終身監禁作為替代刑罰;墨西哥在2005年正式廢除死刑後,也對計劃性謀殺及恐怖主義罪行實施了無假釋終身監禁。外界質疑終身監禁可能會增加納稅人負擔的問題,但事實上終身監禁可以要求自給自足。現行各監所均設有工廠,讓犯人賺取生活費,並可以設計出提撥收入的一部分,作為對被害人家屬的補償,既能緩和民怨,又能符合社會正義。最後,筆者呼籲朝野雙方:「不要漠視民間團體的聲音。目前已有多種替代方案能稍稍貼近民意,希望立委諸公們超越政治考量,花更多心力在人民最關心的死刑及死刑犯執行議題上。」作者: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