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於今年初公布在野黨主導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旋即提出釋憲聲請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一直拖延4個多月後於本月12日召開法無明文也無實例的「說明會」,邀集朝野黨團當事人、相關機關與憲法專家陳述意見。在批評聲浪中,司法院14日表示,憲法法庭經評議已獲過半數大法官同意受理,案件正式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有法界人士提出質疑,認為《憲法訴訟法》第32條雖賦予憲法法庭受理聲請之權限,惟新修第30條明定審理及判決須各有法定人數9人、10人,當前大法官人數只有8人,仍然不足以進行審判及議決,縱使受理也不能審判。有論者更指出,大法官承載重大憲政爭議之審判權,憲訴法規定涉及釋憲程序正當性與憲法體制運作的根本,若以僅有八位大法官審理自身權限適用問題,不僅容易產生「球員兼裁判」的觀感,也可能影響民主正當性與司法的社會信賴基礎。
筆者認為此案不僅攸關憲法法庭制度本身的穩定運作,更是對於台灣憲政體制運作中與權力分立相互監督制衡攸關的嚴肅深化考驗。
首先,憲法法庭基於保障人民司法救濟管道及維護程序正義,仍應依法受理本案。他指出,大法官之所以有權接受釋憲聲請並裁定准許「暫時不施行新法」的法律理由,乃是因立法院在新修憲訴法提高開議及決議人數門欄時,疏漏未就現在只有8位大法官無法依照新法開庭評議所產生的釋憲空窗期問題,也就是新憲訴法產生一個在新大法官提名補足前,憲法法庭將無法開議運作的過渡時期問題的立法漏洞,此一漏洞本來須由立法院一併在修正憲訴法時立法解決,但筆者發現,立法院卻有意無意的出現此一漏洞!
為了解決此一憲法法庭運作空窗期的立法漏洞,現任大法官自然有權就已生效的新憲訴法受理聲請暫時處分釋憲案及裁決來解決此一立法漏洞。也就是說,大法官應受理並准許暫時凍結新憲訴法的施行,讓現階段憲法法庭仍得依循修法前舊制運作,即繼續以現有8人進行釋憲程序,直至大法官人數補足後再全面適用新法。據此,大法官受理聲請釋憲,不能輕易指責是配合政治致傷害司法公正!如此才能體現憲法訴訟的保障機能,亦能維繫社會對司法正當程序的信賴。
但筆者強調,既然是「填補立法漏洞的過渡時期」,大法官受理聲請的審判範圍應適當地自我限縮,僅限於攸關人民基本權利自由人權的救濟案件,並須具備如暫時處分所須的重大與緊急性侵害人權條件,才符合過渡期受理釋憲聲請的條件。
另外,原則上應排除性質屬於政府機關間權限分際及職權執行產生的爭議。行政與立法等憲政機關之間的職權爭議,尤其權限分際,應優先透過憲政體制內機關之間的折衝制衡及朝野政黨之間的相互協商以尋求讓步與調和,而非如現今執政政府一味動輒訴諸憲法法庭,否則,恐使司法成為政治鬥爭的延長戰場,損及司法超然中立與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必須透過政黨政治實質實踐的民主基理。
此外,筆者重申,於此新憲訴法立法漏洞的過渡時期,大法官固然可以暫時處分不受新憲訴法人數限制以受理釋憲聲請,但針對高度政治性爭議案件,譬如預算之刪凍案及地方財政劃分法所涉國家稅收財源的撥補分配爭議案,首先也要先由機關間及朝野政黨間盡力協商解決,若一時無法協商解決,至少也要等待權限爭議法案付諸實行之後對國家社會的利弊影響顯現時,由下一次民主選舉訴諸民意來定奪,不應直接訴諸憲法法庭。
相對於此,職司最高司法權的憲法法庭,也應謹守歐美釋憲理論及實務所累積的「司法謙抑」判例,自我限縮審判權於高度政治性爭議,避免陷入政治性高的朝野政黨黨爭漩渦之中。唯有如此,方能符合司法外於政治爭鬥的法治國原則,並化解外界對於「大法官人數不足卻自我擴權、自己裁判自己」的指責,維護司法公正信賴免於陷入不義之境,以鞏固得來不易的台灣自由民主憲政法治秩序的穩定發展根基。
最後,筆者呼籲執政當局應迅速依照新憲訴法的要求,提名新大法官人選,早日補足大法官法定名額,至少補足至11名以上,以早日讓憲法法庭由過渡時期回到正常的釋憲機制,方是徹底解決釋憲程序紛爭的壺底抽薪之道,才是國家之福!
文/李震華律師(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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