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近期捲入政治獻金疑雲,檢調單位針對金流深入追查。日前檢方約談民眾黨黨務人士,包括陳智菡、許甫夫婦以及北市議員黃瀞瑩、黨發言人吳怡萱、市長競選總部黃珊珊等;更早之前,傳喚了10位以上大額獻金捐助的企業界董長級聞人。據說檢調最近直指民眾黨透過「網紅帶貨」模式,誘使支持者以政治獻金方式捐款,再利用折扣碼購買競選小物,藉此抽取分潤,被質疑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針對此一指控,民眾黨發言人陳智菡18日表示,實質上是正常的商品販售行為,質疑檢方有刻意入罪之嫌。
唯獨我國未改革 檢方缺乏監督機制
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士早早就指出,我國檢方獨攬偵查權,在偵辦案件時權力過於集中,缺乏實質及有效監督與制衡機制,相較美國透過「大陪審團制度」(Grand Jury)在起訴前即審查檢方蒐集的證據是否達起訴門檻,日本則藉由「檢察審查會」對於不起訴處分進行事後審查,唯獨我台灣目前並無類似多元且獨立的監督體制。縱使在蔡英文總統親自主持的201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總結會議結論的第一項的議題2,早已共識決議應建立日本式「檢察審查制」,以事後監督不起訴處分是否適當或不合法,但至今我政府法務部仍紋風不動。
檢方權力過度集中 導致爭議與不公
這種缺乏事前與事後監督的情況,易使權力過大的檢察官在案件處理上,出現「大案小辦、小案大辦」的爭議,尤其在政治性或社會矚目案件上,可大可小彈性過大,檢察官並可於一念之間決定起訴與否,不僅與民主法治原則背道而馳,也缺乏令當事人有合理申訴管道的空間。
我國現制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人民可以聲請法院「准予起訴」,或之前的聲請法院「准予自訴」,但法院准許率不到萬分之一,不僅違反常理及有效外部監督檢察權的民主法則,更可謂已是實務證明為勞民傷財的苛政!
美國大陪審團 事前審查避免檢方濫權
美國的制度設計上,檢方對重罪案件、尤其是政治性案件在決定起訴前,須先將相關證據提交「大陪審團」進行審查是否足以起訴,以確保對被告的指控受到一群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以社會常識來審查及認可,防範檢察權的過度集中。此機制相當於一層「事前」把關,避免檢方獨斷行事。
日本公民檢察審查會 監督檢方不起訴
而日本雖然基於法政文化的特殊性而未採用美國式的事前大陪審團制度,但卻修正提出事後檢討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審查會」機制,由隨機選出的一般公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負責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或無被害人的公訴案件,人民一旦不接受不起訴即可依照法定條件提出要求,讓檢察審查會重新評估案件是否應予起訴,或應繼續蒐證後再決定。若檢審會判定不起訴不當,檢方必須再次考慮起訴可能性;若檢方仍拒起訴,檢審會在特定情況下可二次議決,並委任指定律師代檢察署提起公訴。此制度自1948年起實施後不斷修正至今仍實質運行,為被質疑不透明或不公正的不起訴決定提供一條「事後」補救與監督管道。
台灣司法改革停滯 民眾難以信服
台灣當前司法體系中缺乏上述「事前」與「事後」的多元監督設計,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經共識決下,仍未有改革進度,使得獨攬偵察權的檢察官署一直備受質疑。面對類此民眾黨政治獻金案的高度政治議題,難免無法服眾!
筆者呼籲,應盡快引入更完善的包含事前及事後監督偵查機制,以確保檢調作為能更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保障人權。
作者:李震華律師
現職: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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