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俗稱「搓圓仔湯條款」,其立法意旨原在防止金錢介入選舉,杜絕非法選票操作。然而,這兩條法規的條文內容在實際應用中引發了諸多爭議。特別是其中「約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的措辭,究竟指涉何種行為,並未有明確的規範,導致司法官在解釋上擁有過大的彈性空間。這種模糊性不僅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可能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損害民主制度的公正性。
如果將「約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解釋為包括「勸進」行為,那麼條文應當修改為「使其放棄競選或參選,或約其為一定競選活動」,因為「放棄競選」與「參選」在邏輯上是對等的。然而,現行條文僅規定「使其放棄競選或約為一定之競選活動」,顯示立法者的原意並未將「勸進」參選納入處罰範圍。這種措辭上的不明確,導致實務上對於何種行為構成違法,出現了不同的見解。
以2022年總統大選期間的事件為例,時任總統參選人柯文哲自曝,有人以2億美金邀請他擔任副手。此舉立即引發關注,柯文哲隨即被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提告,指控他涉嫌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然而,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沒有任何人因此受到法律制裁。這種結果令人困惑:在有明確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為何司法機關無法繼續辦理?這反映出法條在適用上的問題,以及內政部民政司未對該法條作出明確解釋的弊端,導致法界對案件的見解各異,無法形成一致的法律適用標準。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基隆市長謝國樑的事件中。2022年,他透過副市長邱佩琳向柯文哲捐贈200萬元,並已親自承認此事。捐款的時間點引發了外界的質疑,認為可能與民眾黨內部參選基隆市長有關。根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該條文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內容相同,均禁止候選人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迫使其放棄競選或進行一定之競選活動。然而,內政部民政司對於這些法條的解釋依然模糊不清,導致法界在實務上有不同的解釋空間,進一步使得該法條容易被利用作為政治打擊的工具。
筆者作為此法條的頭號受害者,深刻體會到其弊端。因此,主張內政部民政司應對該條款進行明確的行政解釋,以避免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出現過度自由裁量,進而損害人民的權益。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應該考慮到法律的明確性和可預測性,避免給予執法者過大的解釋空間,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回顧《選舉罷免法》第97條的立法歷史,可以追溯至1983年的修法。當時的立法意圖是為了防止金錢介入選舉,杜絕「搓圓仔湯」等非法選票操作現象,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民主選舉的公正性。立法者因此將「放棄競選」列為禁止行為,以維護選舉的公平與正義。
2005年的修法進一步強化了此規範,明確禁止對候選人或具有候選資格者進行賄賂,以迫使其放棄競選或參與特定競選活動。這是為了避免國家公職淪為候選人之間的交易品,防止選舉被金錢和權力所操控。然而,這些修法並未針對「勸進」參選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規範,顯示立法者並未將其視為需要處罰的對象。
日前,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進一步指出,《選舉罷免法》第97條所指的構成要件僅限於「放棄競選」或「放棄特定競選活動」,其立法理由主要針對「惡意讓賢」的情況,並未涵蓋「勸人參選」的情形。因此,若以金錢或其他利益勸誘候選人參選,並非該條文所規範的行為。這種解釋明確區分了「搓圓仔湯」與「一定之競選活動」的規範,對於柯文哲事件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
然而,這種法律解釋的模糊性仍然存在風險。若司法機關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勸進」行為進行處罰,將嚴重損害法治原則和人權保障。因此,內政部民政司有責任對該條款進行明確的行政解釋,提供法律適用的準則,避免執法機關在適用時出現偏差。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解釋應該與時俱進,反映社會的現實需求。現代民主社會中,推薦優秀人才參選是正常的政治活動,若將其視為違法行為,將限制政治參與的自由,阻礙民主的發展。因此,立法者和執法機關應該在法律適用上保持謹慎,避免過度擴張解釋,損害公民的政治權利。
總結而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在實務應用中存在明顯的解釋模糊,導致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可能出現偏差,甚至被政治勢力利用。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內政部民政司應該正視監察院的糾正意見,對該條款進行明確的行政解釋。一方面,可以避免法條成為政治操作的工具;另一方面,也讓法律界有明確的依據可循,保障人權,杜絕「搓圓仔湯」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只有在法律條文明確、司法適用統一的情況下,才能真正維護選舉的公平性,保障民主制度的健康運行。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完善法律解釋,為我國的民主政治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郭榮宗
經歷:前立法委員、前觀音鄉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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