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該草案放寬離婚要件,包括: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另外,也調整贍養費規則,新增再婚或死亡不能拿贍養費等規定。有關子女扶養費部分,將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調整為同一順序。
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這次修法是為了因應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修正贍養費的相關規定,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也促進包含離婚在內的婚姻自主。
法務部指出,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而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的效力規範,因此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檢討現行有責主義的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的適用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酌予放寬裁判離婚之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
另外,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進行規範,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於贍養費制度,修正請求權要件,不限於無過失的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的情形。另外,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增訂贍養費請求權的行使方式、給付程度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子女扶養費部分,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進一步說明,民法有一個條文提到,如果是非基於生活陷於困難、就業機會或就業能力減損,若非在此前提下,且不是法院判決,而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的贍養費的話,不受這些條文限制。
法務部強調,這次修法讓我國的離婚制度維護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及「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之經濟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