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藍白多數在立法院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強化立院調查權,憲法法庭今(6)日言詞辯論時,大法官黃昭元說,立法院不是不能有調查權,而應是個輔助性,用白話講,「不能為調查而調查」,他還說,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憲法上所為的目的性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
憲法法庭今日下午繼續進行言詞辯論。
在大法官詢答部分,大法官黃昭元詢問立法院代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2條第二項,「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但第三項又說「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這就是平行調查,根據第二項是立法院所可以行使的範圍,但為什麼到第三項還可以「得不停止」,第二項、第三項之間有沒有矛盾?
黃國昌說明時說,當初這個程序是在按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提出的。但黃昭元打斷黃國昌說話說,「對不起,那個程序不是我現在要(問)的,就算是全體立法委員一致贊成,它還是能違憲」。
黃國昌則說,針對獨立機關行使職權,它還是有事件性質差別。譬如,如果今天牽涉到的是釋字729號那樣強度,就會適用第二項規定。但相對的如果今天是也是獨立機關監察院的調查,這時立法院與監察院的調查在不會相衝突下,我們選擇不讓立法院停止調查,並不會有所謂機關權限相衝突問題。
但黃昭元則說,「我想我的理解會跟你不太一樣。而且我覺得第三項在這個議題下,可能從釋字325到585大概都可能會有牴觸啦,大概不可能如黃委員你所解釋的這個樣子」。
黃昭元說,立法院不是不能有調查權,而是立法院調查權如釋字585是個固有性的,但同時也強調是個輔助性,也就是手段性權力,必須要有相對應目的性權力。用白話講,「不能為調查而調查,要看你調查結果到底是為了什麼,如果調查結果是在追究刑事責任,那是檢察機關的事情」,如果要追究公務員責任,憲法明文規定監察院才能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提起彈劾。
黃昭元說,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憲法上所為的目的性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這是公務員責任,「這是一個核心爭議,也是我的困惑所在」。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說,對黃昭元的抽象概念,他要以具體案例說明。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確是個手段性、輔助性權力。最近,當有一家國發基金投資公司聯合再生在彰濱工業區違法開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監察院也同時在調查,並做出糾正報告。這是兩條平行線調查,各自履行憲法下的義務,彼此沒有相衝突。「我們唯一有的抱怨是監察院,彈劾權是他們專屬的,為什麼不行使他們專屬的彈劾權」。
此外,黃國昌也說,台灣作為一個希望民主能夠深化的國家,現實正面對的是「強行政、弱國會」的憲政結構,當年做出釋字585號後,他在2012年參加了一個國會改革小組,當時制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內容、限制、要件,剛他在這屆立法院所提出的一模一樣,只不過,當初跟他合作的民主進步黨。
黃國昌接續說,現在終於有機會把這個法案通過,他們希望釋字585號能進一步,將台灣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法制化,落實釋字585號用法律明定的要求。
監院秘書長李俊俋則說,釋字585號解釋規定很清楚,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即非立法院的調查範圍。調查犯罪是司法院的司法偵查,調查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是監察院的調查權,請問立法院調查權的目的到底在查什麼?還是查完後要送給監察院看看要不要彈劾,送給司法機關有沒有違法?如果還要送給監察院、司法院,那你調查要幹嘛?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補充說,在立法過程當中,有很多的事情是要了解清楚的。這必須透過調查權行使才有辦法解決。例如,之前花了那麼多錢的前瞻預算治水,可是這次還是淹大水,所以,我們治水預算是花到哪去了,它有沒有效果。這個如果沒有透過調查權去了解事實,之後,行政院還要編治水預算,那我們之後還要再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