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下午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通過的國會調查權、聽證權與藐視國會罪部分進行討論。面對聲請方(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質疑,國會聽證對於證人的保護不足,甚至會將社會人士捲入政治漩渦。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回擊稱,法務部2017年司改會議也提案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並提到被告不實陳述之處罰,現在的法務部卻認為國會「藐視國會罪」不實陳述部分有違憲疑慮,這是法務部自打臉,或者又是「綠能你不能?」
就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認為,立法院將國情報告、人事同意變成質詢,質詢制度變成調查,調查制度又變成監察或是偵查,聽證制度更是質詢或備詢混淆。此外,這會將總統「行政院長化」、被提名人「證人化」,而社會人士恐被迫捲入政治漩渦,立法院主席還能扮演法官的角色。
律師方瑋晨也指,藐視國會罪是抽象的法律概念,當事人針對提問人的提問有錯誤,卻不能回答,否則就會觸法,用這種未經討論、法意不明的概念去處罰人民,是違憲的。
黃國昌回應,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法務部希望引進不實陳述罪的時候,法務部所提出的資料是,在美國第十八章U.S.C. 一千零一條的規定 ,核心的構成要件是「Material Fact(重要關係事項)」, 如果跟要詢問的事項沒有關係的事實的話,它是不會構成相應的處罰。
黃國昌接著稱,法務部在提案「妨害司法公正罪」,增訂不實陳述處罰的時候, 面對警察針對案情有關係的重要事項為虛偽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法務部提出來的條文當中,完全沒有提到,因此2024年在憲法法庭的法務部,怎麼樣去看待,當初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上所倡議的不實陳述罪,也沒有經過具結的程序?
黃國昌再指,剛才聲請方一直在指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針對聽證程序,對待證人的程序保障不足。他有必要特別說明,上一次開庭他就表明,監察院所發動的調查是對人,但從監察法到監察法的施行細則,從來沒看過監察院說,受調查人有律師陪同的權益;而現在的國會調查程序是對事,會將請來的人當成證人,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是可以帶律師的,甚至帶其他有專業意見人陪同,他們相信這樣的程序保障,恐怕是比司法程序的證人,甚至監察院的受調查人都更優厚的程序保障。
黃國昌更提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6條規定,不只公務機關,連一般團體都可能成為受調查對象,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否則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甚至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監察院、法務部公職人員也能對一般人進行調查,可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有沒有其他程序保障?沒有,就只有這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