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各界於60天內提供諸多意見後,核安會於10月8日正式公告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與其所預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間的差異,卻僅是「修訂用詞」。令人遺憾的是,核安會在關鍵的問題—核電延役是否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卻是選擇了沉默。然而,這樣的沉默不作為,無疑是讓核電延役變成制度黑洞。

根據該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應於預定正式運轉一年前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果相關事項辦理情形」。換言之,針對新設核電廠之審核不只要求通過環評,還要求提報其審查結果相關事項辦理情形,但延役再運轉卻完全沒有規範。這樣「新廠要環評,老舊廠延役卻免環評」的邏輯,不僅是不合理,也對核安風險開了方便之門。

美國核電廠延役要做環評,台灣卻選擇沉默修法。核安會以環評「非核安會主管法規及業務職掌範圍」為由,將問題推給環境部;而環境部至今對於是否將核電廠延役或重啟增補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仍無表達明確立場。兩個主管機關的「雙重推諉」,形成「誰都不想碰」的真空地帶。

對照國際作法,台灣的制度落差顯而易見。美國核能監管委員會(NRC)規定核電廠的執照展期,必須檢送「環境報告書」,並依據《國家環境政策法》撰寫補充的環境影響評估,舉行公開聽證,全面檢視其潛在影響與真實風險;2019年,歐盟法院就比利時兩座核電廠的延役案裁定「未經環評即延長運轉年限,違反歐盟法規」。可見,能源可以有選項,但「核電延役必須環評」卻不是選項,而是基本門檻。

相較之下,台灣的再運轉執照申請,不需要環評、不需要公聽。核安會只談技術審查,環境部只顧政治風險。如此「默契式」的行政分工,等同放棄對於新風險的整體檢視。然而,台灣特有脆弱的社會與自然條件,老舊核電廠長期運轉所面臨的風險遠高於歐美。因此,若仍允許核電延役(再運轉)卻不納入環評,將是對全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極大漠視。

因此,筆者呼籲將環境影響評估納入核電延役的法定程序,才能同時兼顧能源安全、程序正義與環境永續,並重建台灣社會對能源治理的信任。反之,環境部與核安會若繼續選擇沉默,未能回應社會公眾的合理期待。那麼,台灣的核安制度將形同虛設,一旦核安事件發生,真正承擔後果的,不只是核電廠周邊居民,將是全體人民。

林仁斌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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