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進行二審宣判。其中,法院撤銷一審貪污判決,改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由於高另涉誣告案尚待審理,外界關注,若未來判刑確定並改以社會勞動執行,是否會影響其登記參選權利。對此,律師錢炳村表示,依法服社會勞動並不會剝奪登記參選資格,只要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即可。
錢炳村指出,依法服社會勞動並不會剝奪參選登記資格,只要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執行,就不影響參選或從事競選活動。他說明,誣告罪屬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即時實際判刑未滿6月,也不得易科罰金,不過可依照《刑法》第41條之規定,經檢察官同意改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監。
他說明,社會勞動的最長履行期間為1年,例如判處6個月的社會勞動,可於1年內彈性完成,並非必須連續執行。此外,社會勞動屬於「非拘束自由」的執行方式,受刑人仍可正常上下班並返家休息,執行時段多為每日6小時,其餘時間及例假日原則上不受限制,並可依法申請請假。
針對參選期間是否須中斷社會勞動,錢炳村強調,社會勞動本來就容許在期限內調整進度,若因選務需要請假或延後執行,只要能在一年內完成,均屬合法,並不影響參選資格。
但錢炳存也坦言,如果檢察官不同意改以社會勞動,就必須入監服刑,且服刑期間落在登記參選時程,依法將喪失參選的可能性。不過依照實務經驗,只要符合條件,檢察官多半會准許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
高虹安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將於16日進行二審宣判,並改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