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過了許多違憲的法案,強迫行政院吞下。國民黨與民眾黨以些微的多數通過法案,不讓大法官會議可以審理,擺明是要癱瘓行政院。但是,行政院與總統府果真就要接受這兩黨的擺布嗎?其實美國總統對於國會所通過的法案並不是招單全收。美國總統在憲政體制下,雖有「忠實執行法律」的義務,但常以憲法權限或行政裁量為由,選擇不執行或部分不執行國會法律。美國總統常用「簽署聲明 (signing statements)」宣告某些條款違憲或侵犯總統權限,因此不予執行,也就是總統在簽署國會通過的法案成為法律時,附上一份聲明,解釋他對法律的理解、執行方式,或宣告某些條款違憲、不予執行。整體來說,在二戰之後,美國總統日益依靠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s)、簽署聲明(Signing Statements)、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s)來推動政策,繞過國會立法權,造成行政立法化現象。
一、雷根總統如何繞過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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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根總統在任內最著名的是拒絕遵守《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 的報告義務,以及在移民與民權政策上透過行政裁量限制法律的執行。
《1986 年移民改革與控制法》(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1986)法要求雇主核查員工的合法身份,並禁止僱用非法移民。而雷根的做法是:在執行上,雷根政府選擇「有限執法」,對雇主的查核義務採取寬鬆態度。同時,他透過行政命令擴大「家庭團聚」的豁免,讓部分非法移民免於遣返。這就是總統透過行政裁量「不完全執行」國會法律的例子。
此外,民權法 (Civil Rights Act, 1964) 與後續教育資助、平權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優惠性措施) 的立法,要求聯邦政府積極推動種族平等、教育機會均等。但雷根總統在 1980 年代推行「小政府」與保守政策,對民權法的執行採取更保守的解釋,認為過度積極的平權措施等於「反向歧視」。雷根政府透過對解釋的窄化(限制適用範圍),使司法部與教育部縮小了平權措施的適用範圍,強調「禁止歧視」,而非「積極促進多元」。在聯邦合約與就業政策上,雷根政府減少要求企業必須達成特定族群比例的規定。此外,對於既有的平權計畫,政府往往延遲批准或降低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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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部政策方面,於 Title VI(禁止基於種族的教育歧視)與 Title IX(禁止基於性別的教育歧視)的執行上,雷根政府採取更狹窄的解釋。例如,認為 Title IX 僅適用於直接接受聯邦資金的部門,而非整個學校或大學。這種窄化解釋就導致了許多教育機構得以規避全面遵守反歧視規定。
雷根政府把司法部民權司 (Civil Rights Division)的預算與人力縮減,使執法案件數量下降。結果,許多民權調查與訴訟進度放緩,形成「消極執法」的效果。
最清楚的例子是:1973年,國會通過戰爭權力決議 (War Powers Resolution, 1973),該法要求總統在派遣美軍進入敵對或可能敵對的情況下,必須在 48 小時內通知國會,並在 60 天內撤回或取得國會批准。但雷根在 1980 年代美國介入中美洲(如薩爾瓦多、尼加拉瓜)時,雷根政府拒絕依照決議提交完整報告。他認為該法違憲,因為它限制了總統作為「三軍統帥」的憲法權力。
二、總統與行政院應該怎麼做?
其實立法院通過的違憲法案,即使總統加以公布,也可以不照單全收,尤其在大法官會議被國民黨與民眾黨完全癱瘓的時候,總統與行政院可像美國總統一樣,清楚提出法案違憲的理由而選擇不執行或部分不執行國會法律,逼使國民黨與民眾黨趕快恢復大法官會議的功能,並使中國共產黨利用兩黨癱瘓政府的伎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