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8月30日,新北市汐止警分局汐止派出所警員薛定岳追捕疑似毒駕王姓嫌犯自撞中央分隔島因而殉職,王嫌經檢察官訊問後原諭知以五萬元交保候傳,後王嫌無法繳納,改以限制住居,NPA署長室遂張貼一則貼文,內容表示已故薛警奮勇執法因公殉職,王嫌五萬免繳限制住居,情何以堪來表達對於檢察官未有以最嚴厲的處分,而僅有限制住居之不滿。
但所謂之羈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是在避免被告有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逃亡或反覆特定犯罪等妨害司法偵查或規避刑事責任之用,即代表被告必須要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方可聲請羈押,並非一律犯罪都必要聲請,縱使聲請也會遭法院駁回。
警政署身為執法機關,對於相關法律之規定應該知之甚稔才對,卻濫用FACEBOOK這種新興媒體平台來操弄輿論,來製造社會各界對於司法機關的對立,非常不該,警政署的小編應該向基隆地檢署道歉,並向大眾說明,以還給基隆地檢署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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