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柯文哲圖利案的法律盲點還在 檢方能視而不見嗎?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涉入的京華城圖利案,在柯文哲遭羈押後,新聞媒體所報導的,都是檢調單位試圖將罪名從圖利罪升級為收賄貪污罪,並持續擴大追查疑似收賄金流的新聞,就關建的20%建築容積獎勵「是否違法」的爭議,不僅媒體,連檢警似乎都已經有定論,不再是司法偵查的核心焦點。然而,筆者對此提出強烈質疑,檢調對20%容積獎勵是否違法的法律見解存在嚴重的法律盲點,檢調顯然急著攻擊遠在前方的收賄貪污罪,而忘了鞏固後方的基本圖利罪,屆時恐得不償失!根據台北地檢署的調查,柯文哲市府涉嫌圖利威京集團,導致鼎越公司獲得20%的建築容積獎勵,不法獲利估算金額高達新台幣111億7023萬6000元,承辦檢察官並認定此為不法犯罪所得,因此向法院聲請扣押鼎越公司名下的京華城土地,如果最終法院裁定准予扣押(高院已經撤銷發回更裁中;北院准許假處分扣押還真令人納悶,姑不論獎勵的是房屋樓板,扣押的卻是基地土地的矛盾;又雖違法多給樓板面積,但讓它蓋完,豈不對將來沒收更有利,何來假處分扣押之必要?)但是,扣押不僅意味著該土地無法再進行買賣或移轉,且更構成貸款銀行團抽銀根的契約條件,及市府是否准予繼續施工即停工的後果,這些在法律上都將造成京華城業者的重大損害,為未來「可能國家巨額賠償事件」埋下了潛在的未爆彈,檢調實在不能大意20%獎勵容積是否違法無效的盲點。目前最高法院認定圖利罪成立要件有二,首先是該事務必須是「明確違法」,二是「明知違法還執意為之」。問題出在獎勵20%容積是否明確違法?20%獎勵容積是依法經過「法定行政程序」以「行政處分」准予京華城業者的,也就是20%容積獎勵是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合議通過後,再經市府依照都計會決議以行政處分函准許京華城業者,且在各利害關係人不表示異議下而確定了!那麼,檢調要指責20%獎勵容積行政處分是違法無效時,在法律上,首先就必須先面對該違法行政處分的效力已經確定存在的事實,也就是檢調依法必須先設法先撤銷或廢止該獎勵處分,不能直接自行越權認定市政府准許獎勵20%的行政處分是「違法且無效」!筆者認為,在市政府給予業者20%獎勵容積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後,除非有明顯且重大的瑕疵致處分當然無效之外,依法就有「行政法上」的「確定拘束力」,即在該獎勵處分確定力未被依法撤銷或廢止前,就有拘束國家各機關的法定效力,尤其是對行政權屬各級機關、包含檢調機關的構成要件拘束效力。也就是在檢調依照法定程序撤銷或廢止該獎勵行政處分之前,其法律效力當然繼續存在,檢調不能無視該處分可拘束他們的法律效力,而大喇喇地指責它違法無效、不算數!或許檢調可由實體上來指責該獎勵行政處分在實體法上的不法性,但依法絕不能無視該獎勵處分的形式確定效力仍然存在的事實,在台北市政府已經表明該獎勵容積的程序查無不法下,檢調若不設法解除該獎勵處分的「形式確定力」,譬如取得台北市政府的上級內政部認定該20%獎勵明確違法或應予撤銷或廢止的函令,依法就不能直接自行認定指責該獎勵處分無效、或無拘束檢調的效力!我國法律訴訟體制採取雙軌並行制,也就是行政法的行政暨訴訟程序,及民刑事法令的普通法院訴訟程序,前者,依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處理行政機構的行政處分或公法契約爭議,後者依照民刑訴訟法處理民事糾紛及刑事犯罪,涇渭分明。也就是行政處分一經確定,所有行政機關都要受其拘束,就連普通法院的刑事庭與民事庭法官,除非法律有直接或解釋上間接授權賦予審查已經確定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之外,是無權對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的實體內容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查,最多僅限於能審查行政處分的作成程序是否有重大明顯之違法,否則,將有越權干涉行政處分機關及行政法院職權的問題。筆者呼籲,廣義司法的檢調機關應保持行政中立與法律專業,除避免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透過特定媒體洩密,變相協助操弄輿論外,進一步更削弱公眾對司法的信任。他強調,檢調尤其應面對京華城獎勵容積處分的確定效力依然存在的事實,依法函交由市政府重新調查釐清為違法,或請內政部發函認定為明確違法,或依法以公益代表人身份提出行政撤銷爭訟,讓行政法院透過專業機構進行鑑定與審議來撤銷該獎勵處分,以合乎我國訴訟雙軌制制度,確保司法的公正,否則,最終恐怕會因此盲點而導致巨額國賠,讓全民埋怨買單。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留言0喜歡投書台南太子宮驚現進香玩偶 信仰自由還是對神明的冒犯?
近日,一則影片在「爆料公社」引發熱議。影片顯示,一支進香團到台南新營太子宮時,信徒手捧一個身穿太子爺服飾的Labubu玩偶,跳陣入廟作客,隨後讓玩偶經過香爐,再供奉於神桌之上。此舉引來不少網友的質疑,有人認為這是對神明的不敬。然而,廟方對此表示:「信徒開心就好,三太子還是小孩」,希望大家能以開放的態度看待此事。在華人社會中,傳統觀念和服從深植於心。對於不符合自己成長經驗的行為,往往會出現抵制與譴責。這一事件正是如此,Labubu玩偶的入廟行為引發了許多非新營太子宮廟方人員,包括民間團體及網友的激烈反應,似乎認為宗教信仰必須遵從他們心中的標準。然而,憲法第十三條明文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只要進香行為沒有傷害他人,且廟方並未排斥,外界的譴責只能反映出台灣社會對於自由觀念的狹隘。對某些宗教而言,木雕偶像與毛線娃娃並無本質上的區別,而華人卻常對挑戰自身「固有觀念」的人指手畫腳。這種自以為是的心態,未免窄化了社會的創造力和多樣性。事實上,一個真正的開放社會,不應該只教導服從。藝人蔡康永曾在訪談中提到,華人父母喜歡用「乖」來稱讚小孩,而這個詞彙的背後,潛藏著「服從」的涵義。他在節目中坦言:「你想像爸媽不是稱讚你乖,(而是)你很服從。」這種教育理念在無形中形塑了孩子的思維,使其對新奇的事物產生抗拒,壓抑了自主思考與創造力。這次進香事件即是華人固化思維的縮影。新營太子宮對於信徒的行為不僅未持反對意見,反而持開放態度,這一點令人讚賞,反觀當事雙方並無任何損害,卻引來各界如此強烈的批評,或許正如蔡康永所言,華人社會在教育上偏重服從,而忽略了自由多樣的價值,也或者根本不知道何為自由。作者:帆船經歷:前週刊記者、哲學思想家
留言0喜歡投書實質廢死無備案 提議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上(9)月,憲法法庭針對死刑的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但同時嚴苛要求限縮適用範圍,這一釋憲裁決引發社會廣泛討論。近日出現的首宗逆轉逃死定讞案,使該議題再度成為焦點。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指出:「這種實質廢死卻無替代措施的釋憲作法,加上現行假釋制度的缺失,無異於在受害者家屬的傷口上再度灑鹽。」在大法官做出釋憲裁決前,我們已經提出了『無假釋終身監禁型無期徒刑』(LWOP, 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的替代方案,並建議附加單獨監禁或鞭刑二選一作為刑罰方式。然而,大法官的突襲式釋憲,加上立委們忙於政治爭鬥,使得這一議題難以形成共識。」我國無期徒刑並不是真正「無期的」,無期徒刑可以假釋的規定在《刑法》第77條第1項,之前,只要關不到15年就可以假釋出獄的,目前雖修法須關到25年以上,但根據法務部於106年7月公布的數據,96年至105年間,獲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平均執行時間為13.9年;依據107年底公布的統計,97年至107年間的平均執行時間為14.6年。因此,我國無期徒刑制度不倫不類,已經背離了當初立法的精神。筆者認為,大法官實質廢死裁決已經引發民怨,若不迅速修法以處理假的無期徒刑及處置監獄中「無教化可能的」死刑定讞者,朝野立委與政府如何能面對人民的期望?尤其被害者家屬的痛苦呢?!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一輩子須關在監獄,沒有自由沒有人生希望,其實不輸死刑的苛酷,可以作為死刑的替代方案,以解被害人及國民的怨怒不平!他舉例說,1949年德國通過憲法修正廢除死刑後,針對謀殺及反人道罪等嚴重罪行迅速實施了無假釋終身監禁制度。法國也跟隨。美國紐約州則於2007年立法廢除死刑,並引入無假釋終身監禁作為替代刑罰;墨西哥在2005年正式廢除死刑後,也對計劃性謀殺及恐怖主義罪行實施了無假釋終身監禁。外界質疑終身監禁可能會增加納稅人負擔的問題,但事實上終身監禁可以要求自給自足。現行各監所均設有工廠,讓犯人賺取生活費,並可以設計出提撥收入的一部分,作為對被害人家屬的補償,既能緩和民怨,又能符合社會正義。最後,筆者呼籲朝野雙方:「不要漠視民間團體的聲音。目前已有多種替代方案能稍稍貼近民意,希望立委諸公們超越政治考量,花更多心力在人民最關心的死刑及死刑犯執行議題上。」作者: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留言2喜歡投書羈押變折磨? 藉柯文哲案揭露獄政的殘酷真相
柯文哲遭羈押,全民關注,日前他在公開發言中指出,我國候審室的環境不僅不人道、幾近折磨。這番言論引發社會各界對我國獄政體系的撻伐聲,特別是在羈押與監禁的區別、看守所的管理制度以及基本人權保障等方面。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羈押的目的在於防止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並非懲罰或折磨。然而,柯文哲指出,羈押犯在看守所內所受待遇近似折磨,顯示我國獄政制度不僅在管理上與先進國家脫節,甚至在人道對待的標準上存在顯著差距。以看守所的基本設施問題為例,某些看守所連最基本的自來水供應都無法保障,廁所用水依賴每日從水桶取水沖洗,這種落後的設施不僅顯示系統的老舊,還引發人道關切。看似「正常」的羈押環境,實則充斥著冷水淋浴、悶熱不通風與擁擠狹小的空間,這樣的條件可能迫使羈押犯身心俱疲,屈服於壓力。這種做法與過去中國古代「屈打成招」的刑訊手段無異,違背了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法治原則與尊重人權的要求。另外,在轉入監獄服刑後,這種缺乏人道的硬體設施問題並未改善,反而更加嚴峻。當前的矯正機構資源匱乏,無法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監獄內的環境與設施難以支持受刑人進行有效的矯正與教育。此外,矯正機構缺乏足夠的教育與技能培訓,使得許多受刑人在服刑期滿後仍無法順利融入社會,最終導致再犯率居高不下,形成惡性循環。這一問題的根源可以追溯至華人社會對監獄懲罰性的過度強調。監禁長期被視為對犯罪者的懲罰,忽略了其應有的矯正功能。這種「自作自受」的社會觀念,使得監獄改革多年來缺乏足夠的討論,導致獄政體系的進步停滯不前。實際上,許多受刑人在監禁期間形成犯罪網絡,出獄後犯罪行為不減反增,這無疑是現行制度失效的明顯徵兆。在探討我國羈押與監獄制度的缺失時,國際上的成功案例提供了有力的參考。挪威的哈爾登監獄是一個以人道主義為核心的典範。該監獄為囚犯提供高質量的職業訓練、教育機會與心理治療,並以良好的生活條件保障囚犯尊嚴。研究顯示,參與該監獄計畫的囚犯再犯率降低了27%,表明以教育與再社會化為核心的矯正手段具有實質效果。同樣,美國的德蘭西街基金會也是一個成功的矯正模式。該基金會專注於幫助毒癮者與前科犯重返社會,透過技能訓練與社區支持,這些人能夠實現自我重建。該計劃有效降低了再犯率,成為成功的經驗之一。此外,芬蘭的矯正機構因全面的輔助服務聞名,從緩刑到監禁均為囚犯提供多樣化的教育與心理治療,幫助囚犯在出獄後更好融入社會,減少再犯的機會。這些國際案例表明,成功的矯正制度不僅依賴懲罰,更重要的是提供技能培訓與心理治療等實質幫助,讓囚犯能夠在刑期結束後回歸社會,進而降低再犯率。這些國際經驗與我國目前的獄政制度形成鮮明對比。我國監獄管理過於依賴懲罰性措施,忽略了教化與改造的重要性。若能引入這些成功經驗,改善看守所與監獄的設施,強化教育與職業培訓,無疑將提升囚犯更生的機會,降低再犯率,促進社會的和諧與安全。台灣常談人權,事實上,這些人權死角華人總是避之惟恐不及。作者:番紅花經歷:政治幕僚、前週刊記者
留言0喜歡投書【柯文哲案】無視法治 包圍地檢署背後的司法威脅
台北地方法院於2日裁定,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無需繳納保釋金即可釋放。法院認為,柯文哲對容積獎勵並無專業知識,其行為是基於對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及專業意見的信賴,因此其犯罪嫌疑未達「重大」標準,無法確定其行為構成犯罪,故裁定無保釋金釋放。不少小草聚集在台北地檢署前等待柯文哲,看似感動,實際暗藏對國家的極大威脅。 筆者在此嚴正指出,「包圍北檢的行為是對國家臉面的重大挑戰,無異於公然侵犯司法權。」 司法是國家法治的象徵,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而這種包圍地檢署的行為,不僅直接挑戰司法的威信,更是對國家法治基礎的嚴重衝擊。抗議行動應在合法且適當的場地進行,如凱達格蘭大道或其他公共場所,但將抗議擴展至地檢署,尤其該地區屬於禁制集會遊行區,這不僅是對國家法律與制度的極大不尊重,更顯示出民眾黨已無視「法治」二字。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政治人物與有心人士操弄下,試問,誰來保障我們的檢察官與法官的獨立審判?如果這種行為被容忍,司法人員將在上下班時提心吊膽,難以專心履行職責。 民眾黨使用「包圍」一詞已極不妥當,更何況他們實際進行群眾,確實對檢察院施加了壓力,這種行為實在令人不齒。另外,包圍地檢署傳遞了一個極其危險的訊息,即「任何對司法結果不滿的人都可以動員群眾施壓以達成自己的目的。」 如果這種行為被社會接受,未來無論是商人、黑道還是政客,都可能效仿,利用群眾壓力來影響司法判決。一旦開此惡例,國家的法治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國將不國、法將不法,這將是極其可怕的前景。 筆者強調,司法是國家的門面,代表著國家的尊嚴和公信力。此次事件暴露了民眾黨不僅藐視司法權威,還試圖通過包圍地檢署來達成政治目的,這無異於踐踏國家法治的根基。 包圍地檢署的行為,本質上是對整個國家法律秩序的打擊,是對社會秩序的公然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基石,如果這種行為被放任,未來誰還能相信司法是公平公正的? 此次事件與政治力毫無因果關係,是很單純的司法案件,但有心人卻扭曲成政治力介入。這種現象可以被稱作「錯誤因果推論」(False Causality)或「虛假因果關係」(Spurious Correlation),其中原本毫無因果關聯的事件或行為,因為被刻意地連結和放大,而被刻意栽贓與政治相關,實在令人不齒。 筆者強調,公民不服從的原則不應被濫用於此類情境。公民不服從應用於面對明顯不公或不義法律時,作為一種道德抗議的手段,而非成為施壓司法機關的手段。文:藏紅花經歷:前週刊記者、國會助理
留言0喜歡投書法律素養欠缺? 姚立明提名大法官遭批政治酬庸
近日,副總統蕭美琴主持的「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公布了大法官提名名單,其中,姚立明被提名為大法官,令外界十分好奇與不解。筆者對此提名本於專業理性,不能不提出嚴厲批評,姚立明的提名並不適合。筆者根據學術研究、實務經驗和媒體報導,姚立明的專長主要集中在政治領域,對憲法尤其法律的研究相當有限,缺乏大法官應具備由豐富法律實務經驗或法學研究所厚植的一定法學素養和必備的憲法學識。姚立明雖然在憲政改革和政治運動中有一定的參與,但這些經歷並不足以支持他擔任大法官這一重要職務。大法官的職責關乎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維護與司法公正的實現,尤其如何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自由人權的法治深化與續造,這需要具備相當的法學研究知識和豐富的法律司法實務經驗。然而,姚立明的職業生涯更多集中於國家政策研究及參與政治活動,缺乏深入的法律實務及法學研究背景,使得他的提名顯得格外不符合標準。在姚立明的學術背景中,他雖然取得法學博士學位,並在多所大學擔任過教職,但其主要貢獻集中在國家政策研究及行政管理的政治領域。1994年,姚立明與朱高正搭檔參選台灣省副省長,1995年底以新黨身份當選為第三屆立法委員,就一直涉入政治選舉之中,屬於統派。在2006年加入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總部,之後突然轉為支持小英,擔任小英基金會董事,並於2014年隱隱代表小英支持擔任柯文哲競選總幹事,變成台派。但支持小英卻罵民進黨是垃圾,之後又與柯文哲反目,2023年又擔任賴總統競選總部主委,接近獨派,政治立場可謂變來變去。這些經歷固然在政治上為他贏得一定聲譽,但這些政治活動與大法官職位所需的法律專業素養已相去甚遠。因此筆者批評,姚立明的提名更像是政治酬庸,而非基於對其法學專業能力的客觀評估。姚立明大法官的提名,引發了對其專業素養的廣泛質疑。筆者呼籲政府應慎重考量大法官的任命,寧缺勿濫,以確保司法體系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不受政治影響,更可避免在立法院的資格審查同意過程中出現爭議。這場提名爭議,也再次凸顯出台灣在司法改革進程中,如何在專業理性與政治考量之間取得平衡的挑戰。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留言0喜歡投書國民黨別高興!柯文哲形象崩壞 從四大案到豪宅風波清廉神話破滅
民眾黨主席暨前總統參選人柯文哲,近來從「四大案」到假帳與豪宅的接連爆發,使其長期經營的清廉形象轟然倒塌。這一系列事件不僅讓社會大眾對他的觀感急轉直下,更可能涉及法律問題,引發觸法疑慮。面對這些指控,社會各界普遍關注檢調何時會介入調查,期待這場政治鬧劇能夠有一個令人信服的結局。柯文哲作為一名政壇新秀,曾經依賴其「素人」身份獲得大量支持,並藉此打破傳統政治框架。然而,這次的醜聞不僅暴露了他與傳統政客無異的一面,還突顯了其在政治上的不穩定性與道德危機。在此次事件中,柯文哲所展現的言行與他以往的「清廉、直言」形象形成鮮明對比,這種巨大的反差,無疑加劇了社會對其誠信的質疑,令民眾對其真實面貌感到失望。2024總統大選期間,藍白合的議題曾一度成為焦點。在馬英九辦公室的協調下,藍白雙方最終簽署了「六點共識」,這一動作被普遍解讀為兩黨聯手的前兆,多數媒體甚至認為藍白合將不可避免,並推測「侯柯配」將成為2024年總統大選的強力組合。然而,柯文哲隨後的行為卻顯示出他一貫的政治手法,即不斷推翻之前的承諾,將責任推卸給他人。這種反覆無常的行徑,不僅打破了藍白合的可能性,也再度印證了他在政治上的不穩定性。藍白合的破局,除了柯文哲自身的反覆外,另一大推手無疑是郭台銘。郭台銘作為一位企業家,擁有強烈的政治野心,他試圖藉由與柯文哲的合作,擠壓國民黨的生存空間,進一步鞏固自己的政治地位。然而,兩人對於政治的理解與利益訴求顯然存在極大差異,最終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實質合作。柯文哲試圖通過強勢手段吞併國民黨這個百年大黨,並拒絕接受多家民調結果,這種不顧現實的態度,不僅讓政黨輪替的希望化為泡影,也讓廣大民眾陷入失望與無奈之中。在一個正常的政治體系中,誠信應該是每位政治人物的基本素養。然而,在台灣,柯文哲的政治操作卻讓人看到了一個缺乏誠信的政治環境。藍營在近期的議題選擇上與柯文哲合作,雖然有得有失,但令人慶幸的是,當初未與柯文哲團隊進一步深入合作。否則,整個藍營可能會因此面臨毀滅性的打擊。柯文哲與郭台銘聯手對國民黨的分裂與傷害,已經使這個百年老店在未來二十年內難以重新崛起。國民黨萬萬沒想到,曾在中國大陸被共產黨欺騙,導致兵敗如山倒,最終被迫撤退到台灣;而如今,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又再度因柯文哲的政治操作陷入困境,導致政權難以重掌。這讓人不禁想起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的名言:「人類從歷史中學到的唯一教訓,就是人類沒有從歷史中吸取任何教訓。」國民黨如果仍然一廂情願地推動與柯文哲的合作,無異於繼續與魔鬼做交易,只會讓自己在歷史的重複中再次受到重創。這次的事件不僅對柯文哲個人形象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也對台灣的政治生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柯文哲的政治手法讓人看清了他與傳統政客並無不同,甚至在誠信與穩定性上更顯不足。這種不確定性讓他難以成為一個可信賴的政治領袖,而他的政治影響力也因此受到極大的削弱。在未來的政治舞台上,柯文哲能否重拾民眾的信任,還需經歷時間的考驗。對國民黨來說,此次事件是一個深刻的教訓。與柯文哲這樣的政治人物合作,無異於在不穩定的地基上建房,隨時可能面臨崩塌的風險。國民黨若要在未來二十年內重新崛起,必須反思此次教訓,避免重蹈覆轍,在穩健中尋找新的出路。作者:藏紅花經歷:國會助理、資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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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華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昨(19日)晚因酒後駕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高達1.05,遠超公共危險罪的法定標準0.25,顯示他已經醉茫茫、無法安全駕駛的程度。事件曝光後,宜蘭地方法院立即聲明,將不排除對張法官進行懲戒處分,可能包括申誡或記過,而司法院亦震驚表示,將依程序展開調查與處理。筆者長期從事司法改革工作,對此事件深感憤怒,強調「法官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因為嚴重酒後駕車不僅危及自身安全,更可能對他人及其家庭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法官的職責是適用法律審判他人,這意味著他們必須比普通人更加自律、自重,因此酒後應找人代駕,這應該是法官喝酒後的當然選項。張法官在酒醉後仍選擇自駕,其行為已嚴重損害法官形象,應依法汰除,不能僅以申誡或記過處置了事。根據《法官法》第18條規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的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法官應保持高尚品格、謹言慎行,避免任何可能損及司法形象的不當行為;而第20條明確要求,法官應避免參與任何與其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符的飲宴或社交活動。這些規範是為了確保在審判台上的法官,能以端正的品行維護司法公正與尊嚴。張法官的酒測值高達1.05,已接近泥醉,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範,絕不應該僅以記過或申誡處置。另由案例比較,從過往資料看,軍警人員若有酒測值達1.0以上的酒駕行為或飲酒後肇事,幾乎都會立刻依照部令的「酒駕零容忍政策」被即刻汰除或記兩大過後免職。而法官作為法律的審判執行者,卻未能以更高的標準自律嚴懲,這樣的作為不僅破壞了司法系統的公信力,還對其他公務員造成了嚴重的剝奪感。為何應更加自律的法官,承擔的責任卻比同樣執法的軍警還輕?這樣的雙重標準,顯然違反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法則,無法令人接受。再從刑罰角度看,張法官嚴重的酒駕行為亦應汰除。根據《刑法》第185-3條第1項,單純酒駕未肇事屬於公共危險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張法官的酒測值高達1.05的泥醉程度,司法實務上通常會判處3至6個月有期徒刑,不太可能給予緩刑。如果確定判刑,縱使可以易科罰金,根據《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得擔任法官,據此規定,亦應予以汰除。更何況,張法官在2017年有“肇事逃逸”的前科,雖然沒有肇事責任,但見對方倒地受傷,不報警還說的過去,但竟然連119救護車也不打就擅自離去,也是故意犯罪,等於前後2次都是故意違法,可證其品格不正,不應繼續擔任法官。筆者亦懷疑,張法官作為司法審判者,在餐廳等公共場所中到底與誰一同飲酒,能興奮多喝到如此醉態?這涉及到《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規定的自律調查,張法官是否與不恰當之人交際應酬,進而影響司法官的品位,甚至影響到審判職務執行的公正性?這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宜蘭地院或司法院若真的要進行自律調查,就不能不面對、調查這個法定的疑問事項,避免官官相護之譏。筆者在此必須強烈呼籲,作為司法的代表,法官承擔著審判他人、捍衛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他們的自律與謹慎應該遠超其他公務人員。張法官此次的嚴重酒駕事件,除了應以該案件的嚴重性為考量,更應考慮其對司法系統信譽的廣泛影響。無需等待酒駕判刑確定,就應基於《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的明確規定,立即停止其職務並迅速啟動懲戒程序,終止其法官職務。換言之,這不僅僅是刑罰最終判決的要求,更是司法自律與行政規範的應有之義,是維護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措施。即便情況再糟糕,也應根據其過去的肇事逃逸前科,考慮將其降級為事務官,以避免繼續擔任法官,從而杜絕司法系統遭受「官官相護」的譏諷,確保自律不是僅僅掛在口中的遮羞布。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為非營利目組織,以促進司法民主化、法官權責相符為司法改革宗旨。
留言0喜歡投書台灣司法困境--跨國詐欺犯遣返無法追訴 國格問題再度浮現
高雄港日前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重大案件,海警在漁船「海淯九號」上發現20名企圖偷渡出境的嫌犯,其中18人竟然是7月初剛從印尼遣返的電信詐騙集團102人中的成員。這些詐團嫌犯6月底在印尼峇里島落網後,被遣返回台,但由於印尼方面不提供任何刑事犯罪證據,導致我國檢警無法立即對這些人採取強制處分的法律作為,僅能在他們抵達機場後,眼睜睜地看著其中非通緝犯的91人自由離開。此案不僅顯露了我國國民跨國詐欺犯罪的猖獗,亦凸顯出我台灣因「國格」問題在國際司法合作上的困境。台中地檢署雖已亡羊補牢對這18名嫌犯以3人以上加重詐欺等罪聲押獲准,現全數羈押禁見,但這起事件也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尤其是司法在面對組織詐欺案件的能力及可信任度。但筆者必須特別指出,此事件反映出台灣在國際司法合作上長久以來存在難以突破的困境,其根本原因,正是因我「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正常國家」,使我國無法與印尼等國建立正式邦交,進而導致在處理跨國犯罪時,無法獲得合法有效的司法協助。印尼警方及外交單位在這起電信詐騙案發生時,拒絕提供刑事偵辦協助,並拒絕向我國移交相關犯罪證據,他們的藉口雖說是「被害人並非印尼國籍,詐騙對象及結果並非在印尼境內發生」,但實際原因是我台灣不是主權國家,與印尼無正式司法互助引渡條約約定須遵循,這使得我國對遣返嫌犯的後續追訴及管控能力大幅削弱,間接助長詐欺犯罪機房往國外架設,導致檢警更難以偵破詐欺集團組織犯罪的上游源頭,讓詐欺集團的氣焰始終囂不下。回顧我台灣在面對跨國電信/網路詐欺犯罪時,一再遭遇類似情況。例如,2017年6月,印尼政府在峇里島等地破獲一個也是針對外國人的電信詐騙集團,台灣籍與中國籍嫌犯均被遣送至中國大陸,儘管台灣政府多次抗議,仍無法改變這一事實;2016年8月肯亞政府破獲含5名台籍跨國電信詐欺犯罪,及2016年11月馬來西亞破獲的21名台籍詐欺共犯,也都是被遣送去人家的邦交國中國。這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於「台灣」的國際地位,台灣並非主權獨立國家(但政客卻一直洗腦我國民,說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無須再宣布獨立云云),無法享有充分的國際司法合作權利,這不僅使得台灣在打擊跨國犯罪時屢屢受挫,也讓台灣的「國格」問題再次浮現。在此背景下,筆者必須指出「國格問題」對台灣司法正義的深遠影響。台灣在國際司法合作中的國格弱勢,直接削弱了司法系統的公信力與權威性,尤其在處理重大犯罪案件時,台灣必須依賴其他國家的合作,但卻常因「國格」問題遭受不公平對待,不僅人無法遣送回國,縱使如本案把詐欺犯嫌遣送回來了,卻因不交接犯罪證據,也只能眼巴巴地看著歹徒自由離開機場。再者,與此相比,前新竹市長因貪污罪被判七年半刑期,46萬新台幣的貪污金額與電信詐騙集團詐騙金額動輒以千萬、幾億計的案件相比,竟然詐騙共犯常常只被判處6個月到1年2個月徒刑,顯示出司法判決中的嚴重失衡。這種司法失衡,不僅引發社會對司法正義的質疑,更凸顯出台灣司法系統在面對國際犯罪時的無力感。最離譜的是外交部及法務部暨高檢署未能有效應對此次遣返事件。當我方得知印尼政府願意我國派警官協同遣送102名其中11名通緝犯回國時,就應該利用這一協同遣返的機會,透過第一時間偵訊這11名通緝共犯,以取得其他91名共犯的犯罪證據,如此便可在他們抵達台灣時進行逮捕、羈押。然而,由於法務部未能及時妥善處理,讓這些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逍遙法外繼續從事非法活動,這不僅讓社會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度進一步受損,也讓詐騙集團犯罪成本過低的現象事實一直成真,詐騙氣焰自然日益猖獗,最後連律師、司法官都涉案捲入,真是令人痛心。此案凸顯了詐騙集團龐大的財力與組織規模,並揭示出台灣司法對詐騙犯罪的追訴與處罰力度不足的問題,這使得詐騙成本低廉,並且再犯率偏高,最終導致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感逐漸瓦解。筆者認為,這次事件應「震醒」我台灣政府,必須正面面對提升國家國際地位與司法尊嚴的重大課題,不能再逃避,台灣的「國格問題」,不應僅停留在象徵性的國旗歌或「中華台北」層面,這涉及的不僅是司法正義,更是國家長遠發展的關鍵,關係到台灣是否能在國際社會中獲得與本身實力相應的足夠尊重與司法國際管轄地位。作者: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留言0喜歡投書誰應坐博愛座? 專業法律人告訴你問題出在哪!
近日,台北捷運接連發生兩起博愛座衝突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第一起事件中,一名上班12小時的女性因身體疲憊而坐在博愛座上,卻被兩名老年乘客要求讓座。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該女性撞柱受傷,血濺現場。不久後,又發生一名老翁因年輕乘客拒絕讓座而動怒掌摑,並與其他乘客發生口角衝突。筆者尤為痛心博愛座的爭議導致好的文化遭扭曲。按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需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的博愛座,其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15%。這些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同時應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的警語。筆者認為,該名稱博愛座的法條有2個問題。第一,該規定因缺乏罰則,未能對違反者形成強制約束力,與通常違反法律所定義務應有一定強制力後果的立法模式不同,僅具道德引導作用。第二,他指出,法條是規定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保障對象本應限於身心障礙者,卻突兀地擴充至包含「老弱婦孺」。就是這2點規定特色,偶而導致誰有優先權乘坐博愛座,發生爭執,但問題不難理解及解決。首先,博愛座既然是道德指引規範,那麼想要使用的乘客,如果沒有人主動讓座,就應該「禮貌地詢問」已坐者是否願意讓座,不能以強迫或命令語氣要求讓座,所以凡是不禮貌的讓座要求,本身已經違背道德標準,當然可以拒絕讓座,管他是不是老弱婦孺!其次,身心障礙者外觀通常易於辨識,讓座自是自然,但法條已擴展至老弱婦孺,定義上就比較麻煩,老是多老?婦是否僅限孕婦?孺是幾歲以下的幼兒?幼稚園生算嗎?這個問題不難,由主管機關公開解釋清楚就可以遵循。為免倚老賣老,可將「老弱」一起解讀為「既老又弱」,單純年老但外觀健康者不包括在內;「婦孺」當然是指外觀顯見的孕婦、及有婦女帶同一起的5歲以下幼兒,這樣解釋適用,才能排除濫用優先座位的情況。有部分輿論呼籲取消博愛座或將博愛座改為優先座,筆者覺得有些荒謬。除非完全取消,若只改為優先座,誰優先的問題仍存在。華人文化中有「敬老尊賢」的優良文化傳統,這些好的價值觀應設法保存,好的文化宜代代調整傳承但不應輕易斷絕,因此不宜取消博愛座。但應參考實際,修法降低博愛座的15%過高比例,想想實際符合上開老弱婦孺解釋標準且會不得不搭用大眾運輸工具的人,其實不會多到人口15%。而且,站站短程的大台北捷運,上下班時段人擠人,博愛座的意義不大,取消可也!這些事件凸顯出博愛座法律規範與社會道德觀念之間的融合與矛盾,法律蘊含道德與法律互補的最典型法典就是民法,尤其物權親屬繼承篇規定,法律與道德的分際與互補,永遠是法理學的好課題。筆者提醒大眾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應多一份理解與包容,以維護公共秩序和和諧。
留言3喜歡投書卡神楊蕙如案 司改團體痛批大法官為德不卒與不足
網軍頭「卡神」楊蕙如,因被控以網軍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執行公務無能,被依妨害公務的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起訴,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五個月,得以易科罰金確定。楊蕙如不服判決,認為侮辱公務員及其職務罪違憲,聲請大法官憲法審判。憲法法庭於24日以憲判5號判決「侮辱職務罪」違憲,而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已讓楊蕙如的有罪判決起死回生,被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重審。這一判決在法界和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與討論,尤其是合憲的侮辱公務員罪所可以處罰的言論與言論自由的分際,變得更難拿捏。筆者認為此一判決對「自由民主的深化」具有深遠影響,讓我國言論自由人權的保障更上一層樓。刑法的侮辱罪,可分為對平民和對公務員兩種,平民之間的侮辱罪,恰於上個月經大法官以憲判3號判決合憲;後者,對公務員的侮辱,性質上屬於「妨害公務」的罪質,進一步可細分為侮辱公務員本身和侮辱其所執行之職務2種罪名。在卡神此案中,憲法法庭雖僅形式上宣告妨害公務的侮辱職務罪違憲,侮辱公務員罪則不違憲,但如果我們依照大法官的判決理由來分析,實質上,憲判5號也等同於宣告現行刑法的侮辱公務員罪違憲。因此筆者才會說,我國言論自由人權的保障已更進一步深化,但大法官為德不足,留下一節尾巴!根據大法官的判決理由,現行侮辱公務員罪合憲的前提是有附加條件的,就是要增加「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客觀情形」的主、客觀2個要件。大法官這種在現行侮辱公務員罪的要件上附加了2個新條件,實質上,等於修改增加了現行法的法律要件,這樣不就等於告訴我們現行侮辱公務員罪是違憲的,必須修改增加2個要件才合憲!因此,筆者認為大法官為德不足,應該同時正面將侮辱公務員罪宣告違憲,直接擴大我國言論自由的保障幅度,免得言論是否該構成侮辱公務員之分際,存在曖昧不清的疑慮!讓筆者進一步分析,大法官為德不卒的原因。首先是,大法官所增加「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客觀情形」的後面這個客觀條件,意味著單純以言詞來幹噍、臭罵或詛咒公務員,基於侮辱言論再怎樣也只是言論,客觀上不可能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執行的程度,因此,除非有超越言詞的接近或相當於肢體暴力的行為,否則以言詞侮辱都不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因為僅僅單純屬於口頭言詞的侮辱,客觀上不可能影響公務之執行,固然不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必須以刑法309條第2項的強暴方式(腕力/暴力)來侮辱公務員,客觀上才可能達到妨害公務的程度,這時才有構成侮辱公務員罪的可能,但在法律體系上,事實上這種以暴力方式來侮辱也不會成立侮辱公務員罪,因為用309條第2項這種強暴行為方式來侮辱公務員,就會落入刑法第135條典型的妨害公務執行罪之中,仍然不會構成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也就是說,大法官憲判5號讓侮辱公務員罪增加2個條件的合憲理由,在法律體系的解讀下,其實是存在自相矛盾的!其次,大法官為德不足的另一個理由,是越權代位立法院修改現行侮辱公務員罪,即以增加2個要件方式來合憲解釋侮辱公務員罪,這其實是違背大法官釋憲的絕多數前例,就是以宣告違憲的同時,命有關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修改違憲的現行法令,以符合大法官所揭示的2個新增條件,也就是本應依照前例宣告侮辱公務員罪規定違憲,讓法律的修改回歸立法機關來執行,而不是由司法的大法官憲法法庭來越權代刨,這樣才不至於被批判有侵越立法權的疑慮!因此,筆者認為,憲法法庭除了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也應該進一步宣告侮辱公務員罪違憲,讓含有威嚇暴力的侮辱行為,回歸135條的典型妨害公務罪來規範即可,這樣才能真正保障言論自由,也不至於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嚴。也才能徹底解決這次也同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的下級法院5位法官的疑慮,真正免除言論是否仍會構成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程度的疑慮,即與言論自由的分際,仍存在曖昧不清的疑慮!這次大法官判決,揭示了大法官在審判時,也會發生一般法官在審判時偶而會有的失當不足的狀況。大法官為了維持侮辱公務員罪的合憲所增加的2個法律要件理由,暴露了大法官在理解和適用法律時的體系性思考不足,將來也會繼續讓下級法官難以拿捏侮辱言行的分際。其次,此一直接增加法律構成要件的解釋方式,也違背了以往以宣告違憲並命一定期限修正法律的前例做法,滋生侵越立法權的疑慮!希望大法官在此次憲判之後,能充分體會自己也如同一般法官一樣也會偶爾犯錯的事實,更謹慎地執行憲法解釋權責,避免自相矛盾又侵越立法權的判決,真正守護及實現司法最後的公平與正義。另外,在大法官留下尾巴、增加侮辱公務員罪的法律條件上,法學及司法實務界應進一步探究及檢討,以確保在以妨害公務的名義保護公務員尊嚴的同時,不至於讓公務員有藉妨害公務的名與機會侵害主人翁人民言論表現自由的基本權利。回到司法改革的高度來看,除了需要在法律條文與憲法精神之間找到體系性細膩的平衡,目前更需要在大方向上,針對司法核心問題提綱挈領的進行大改革,尤其是目前司法官的權責不相符及審判程序正義的不落實,這2大核心問題點上的有效改革,勢在必行,以確保人民的自由與社會的公正,能穩當紮實的實現於正義最後防線的司法審判中,這才是司法為民的王道!作者:李震華現職: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現任律師
留言0喜歡投書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祭出「孫安佐」條款
近日,藝人孫鵬和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在泰國吸食大麻後,發生脫序行為,引發社會軒然大波。筆者認為,這一事件突顯了現行法律對國人在國外吸毒成癮後回國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的漏洞。因此,筆者提議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進行增訂,以確保國人返國後能受到有效的看顧和治療,從而保障社會安全。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10條之吸食1、2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有無成癮,其期間不得逾二月。筆者建議修正案新增第20條第5項:有相當事證得認定國人於國外有本法第10條所定行為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報准檢察官後(也可較嚴格的經法院許可),得於行為人入境後5日內要求協同檢驗是否有施用第1級、2級毒品,檢驗結果若為陽性(可設定濃度比率),適用本條第1項以下所定程序,但無第2項前段另作不起訴裁處之適用(因為國外吸食本來就不追究處罰)。國人在國外吸毒,無論吸食哪一種毒品,依刑法第5條規定,不受我國刑事追訴處罰(感覺好像“無罪”?其實不是,只是不能追究)。因此,有國人在不處罰吸食大麻等2級以上毒品國家吸毒,回國後依法不得追訴。但那些2級以上毒品成癮機率甚高,若回國後無法可治,顯然將因毒癮發作、或為求解隱而圖謀不法購買,致影響我國社會治安。最近引起眾人關注的孫安佐疑似在泰國吸食毒品擾亂治安,就是一個例證。為此,筆者認為應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20條立法體例,對國人在國外吸1、2級毒品返國時,依法定程序行檢驗及觀察勒戒之必要,以維護我國社會安全。筆者希望透過這一簡要的法律修正提議,引起立法委員的重視並促使立委採取行動進行法律修正,以確保國人返國後能受到有效的照護和治療,希望透過這些法律修正,能夠更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秩序。作者: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留言0喜歡投書【司法爭議】債權人可扣押保單償債 司改會憂比例原則被破壞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債權人可以強制解約、執行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取回保價金償債,造成極大的民怨。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強調,司法實務上,很多案件的扣押、解約都逾越了比例原則,譬如以附帶醫療險或傷害險為主的人壽險,人壽險的保單價值算一算不過幾萬塊,甚至只有幾千元,竟然也被查扣進而解約,導致醫療、傷害險也跟著失去效力,這顯然極不公平,但司法實務上卻沒有明確的標準,以至於保險單位,祇能配合法院、或最多使用拖字訣來面對爭端。雖然,依法當事人能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主張自身的權益,只是緩不濟急,許多人壽險或醫療保險、傷害險等到要用時都是救急,當事人可能連生存都有問題,根本沒有本錢再去打勞心勞力的訴訟。這看來極需立法委員的介入來修法補救。筆者指出,儲蓄險或者是投資型保險,是逃避債務的漏洞,法律上應做補救、可以查扣,但是也不應矯枉過正,將在負債之前早就投保有受益人的人壽險,及真正急需用錢的低額人壽險、尤其附帶醫療險傷害險的人壽險也都納入,這種強制扣押別人壽險進而向法院聲請解約的情況,實在不符合法治社會下的比例原則及維護人性尊嚴的人道精神。尤其,法律上由執行處直接用執行命令來終止或解除保險契約,是有疑問的,依照現行法,執行法院應該是在債務人不同意終止保約時,命請債權人另行提起代位終止保約的訴訟,不能直接替債務人終止保約。筆者認為:「大法庭的見解有違憲疑慮!」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留言0喜歡投書【絕望的判決席】 台灣法官自戕引司法官眾怒 司法改革迫在眉梢
昨天4月12日深夜,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李姓法官,在法官宿舍不幸墜樓身亡,李法官生前曾向其妻子抱怨辦案壓力太大。這起悲劇,不僅引發了司法界內部辦案壓力的廣泛討論,也再次凸顯司法案件量過大、法官分案量超載的老問題。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立即指出,司法官與司法警察自殺的事件屢見不鮮。李震華強調,在民眾對審判品質有所抱怨的同時,朝野領政者應超越表面的案件量過大與辦案人員不足的問題,正視問題的核心在於「案源能否截流」及「上訴能否節流」2方面。筆者根據司法院統計處的數據,台灣地方法院刑事庭與民事庭這幾年每年新收案件超過300萬件,扣除非訟、執行、公證提存、交通及兒少程序案件數,需進入審判的訴訟案件民刑事合計也高達50幾萬件,而法官人數卻僅有2千餘人,平均法官每月分案20幾件。筆者自己也長年投入司法工作,很清楚在這樣的案件壓力下,誰受的了,審理的品質受到強大的挑戰,不僅法官的積案愈來愈多,連心理壓力也日漸增大,為了減輕壓力、趕赴結案及考績,或者上級准予延長審判時間,或者法官自行重點抓大放小,因而犧牲了裁判品質,連帶影響了民眾的訴訟財產權益,民眾只好繼續上訴,上訴加上發回更審,惡性循環,法院永遠有辦不完的案件,而司法信任度過低的惡果,也就一直存在。面對這樣的困境,各界及司法院高層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法,不外增加司法人員(法官助理、事務官、書記官及法官名額)、調高薪資、及加強案件進度管考要求法官加速結案,但這都是治標不治本之舉,甚至有害裁判品質。法官在進度及結案壓力下,面對案情較複雜的案件,不論是草草結案或拖延結案,都有害裁判品質,而不想草率結案的法官,又要寫進度報告說明未能結案的理由,反而是變相加重法官事務,使法官辦案的壓力倍增。正確的做法,應是截斷案件來源,讓進入法院的審判案件量降低至目前的3成以下,可從2大方面著手,一是實體、一是程序。實體上,增加及強化訴訟前的「調解機制」,精神上掌握模倣刑事犯罪協商機制,方法上由案件分類著手,就如家事調解,或如現今車禍事件在進入法院前,就經過鄉鎮市公所及法院調解而解決9成案件,也就是善用案件類型分類,一如勞動爭議、醫療、消費、性騷擾、著作權、不動產相鄰界址或鄰損糾紛等案件分類,增加案件類型分類並將大部分類型強制進入專業人士調解或行政介入調處程序,以有效解決民刑事訟源。協會指出,目前可將案件量源最大宗的詐欺、妨害名譽案件,模倣修復式司法般列入強制調解,提供車手、帳戶提供者與被害人在刑事民事訴訟前的一次性解決管道。程序上,基於「訴訟的嚴肅性及專業性」,以及我國不鼓勵打官司的文化傳統,應強化進入訴訟前的「審查機制」,把濫訴、尤其亂寫亂告案件,在審查時命補正後不補正者就直接駁回,同時也就濫訴的原告,嚴格地依現行法裁處一定罰款,這樣不僅可以減少至少2成以上的濫訴,同時也間接使得國人養成尊重訴訟專業,提告前要找公會或律師諮詢或撰狀,這樣不僅讓這幾年人數爆增僧多粥少的律師有案接、有事幹,而更直接運用律師人力資源的方法,是配合上述方案,聘用律師進入法院協助修復式犯罪協商、及實體調解,尤其參與訴訟審查程序,甚至,除車馬費外,以獎金鼓勵調解成立有功的律師,定能有效快速化解訟源,低成本下效益絕對高於增加法院人力。另外,在上訴方面,我國的案件上訴率高到嚇人,可以說是已開發文明國家的笑話,上訴率高,加上上級發回更審,高院的案件量也是居高不下,連帶使得最高法院成為「塞車法院」,為了消化案量,最高法院動不動就以上訴不合程式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讓耗費心血寫數十頁上訴理由狀的律師同道受傷,結果是司法及人民均受其害,法官也是有口難言!解決之道不難,可率先實施上訴律師強制代理制,及如上所述依照案件分類類型,陸續限制需以違背法令為事由才得以上訴,即可快速解決上訴案量,同時也才可以把經驗更豐富的高院法官調度到地院協助辦案,加快結案速度又不傷害裁判品質。筆者認為,應跳脫傳統補足法官人力思維,只要改革制度方向正確,律師界及高院有足夠人力可支援地方法院,只要著眼在訴訟前端,合理分類案件分別實體調解及程式審查,以迅速截流案源,同時限制上訴理由及強制律師代理,使上訴案件得以節流,如此後續才能進一步從審判上改革裁判品質,否則,這一案量大壓力大的問題,將持續困擾台灣的司法,最終毀壞台灣的司法威信和民眾的基本權利。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這次司法界一致砲轟的情況下,寫下千字長文「法官們反應的工作負擔過重問題,我一直很重視。」,但所提出的解決之道,如本協會上述指摘一般,了無新義,司法界法官們買不買單,端看後續發展,會是雷聲大雨點小,還是真心要解決問題?嘴上說的容易,但要怎麼做才是重點,如果無法跳脫老套補人調薪的思維,取經本協會方案,解決訴訟於前端、化干戈為玉帛,司法院再怎麼做,依舊無法根治問題的。無論如何,這次優秀的生命就這樣逝去,筆者深切地為努力於司法的李姓法官默哀!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留言0喜歡投書力推違規記點改為重罰及講習 有效遏止道安問題並保障工作權
去(2023)年6月交通新制上路,開始擴大檢舉範圍與記點項目,但卻因規定遭不肖人士濫用,導致有不少職業駕駛紛紛「失業」,讓他們痛斥根本是剝奪工作權,此舉引起計程車等職業工會一致反彈,藍綠立委也同聲請命。交通部為取得平衡,研議推出「微罪不記點」新制,但行人路權團體在此時上街頭大批政府走回頭路。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今( 26日)表示,行政院會已於日前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某些案件不再開放民眾進行檢舉,記點範圍也擬限縮至現場舉發案件,但仍保留記點累計後吊銷駕照的規定,在民意雙方個持己見、僵持不下之際,保障工作權與提高職業駕駛道路安全意識的平衡拿捏,實更為重要。李震華提到,記點累計後直接吊銷駕照,在比例原則上,恐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不過話鋒一轉,他說:「職業駕駛在自己專業領域上的安全注意義務應高於一般人,因此在道路安全上,更應謹守安全原則,不應圖一時方便。」李震華進一步說明:「職業駕駛肇事發生事故時,通常會使用業務過失,在法律上就是很明確的界定了『一般駕駛』與『職業駕駛』的區別。在行政裁量上,一再違規記點累計後,裁罰比一般駕駛重確實無可厚非,但裁量過重直接吊銷駕照使得這些駕駛失業,不僅侵害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更讓一般駕駛及用路人與職業駕駛間頻頻對立。」「應該可以記點累計後加重罰款並且強制道安講習一定時數,讓以賺錢為目的的職業駕駛,看在錢的面子上,自我提昇、改善駕駛行為,也有機會間接改變人民亂攔坐計程車情況,這樣既不影響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也可改變美麗台灣、行人地獄的惡名。」李震華研究後認為,這樣做可以先緩衝對立,再來就道路安全設施及紅黃線劃設等源頭問題做一次通盤性的檢討,而不是針對性的某個族群,有點像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或討好另一族群而間接造成社會對立,無法周全。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留言0喜歡投書司法院遭質詢頻卸責 司法為民攏是假!?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黃國昌於本月4日質詢司法院秘書長,痛批嚴重怠惰自己管轄的業務、踢皮球於法務部,對辦案實用的科技偵查等證據方法,近二十年來居然遲遲沒有推動修法,感到十分氣憤,及對法官刻意拖延或關說以迴護犯罪事證明確的林益世貪瀆案及金融重犯鍾文智案的審判時程,痛批司法院疏失監督,至今更沒有啟動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法,立刻引起社會大眾的共鳴!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今(5日)出面指出:「我們的司法與行政機關,永遠慢人民很多,距離人民很遠,司法為民始終停留在口號。黃國昌委員質詢所提到的關說司法無刑責、未好好盡責修法科技偵查以有效打擊詐欺毒品,確實是一般民眾的心聲。」 本會調查,科技偵查相關法令,已有二十年未動,過往面對日新月異的電腦網路犯罪樣態時,已經難以招架,如今想要適用在人手至少1部智慧型手機的行動網路世代,無異緣木求魚。不少犯罪者都使用各種高科技技術來進行犯罪,藉著科技犯罪散布迅速、身分易藏、證據有限、毀證容易的特性,讓國人防不勝防、苦不堪言。然,我國礙於辦案法條,讓司法機關跟不上快速發展的科技,不僅未能走在時代的前沿,甚至連落後於社會有關單位仍置之不理。 本會表示,不少檢警其實本來很願意辦案,才會投入到這些行業中,無奈現實一次又一次的打擊,司法官僚作派、法源未更新,讓一線奮鬥的檢警調綁手綁腳,更有多做多錯的感覺。當小齒輪慢慢不動,整個國家的司法體系就會受拖累、遭人詬病,難怪司法信任度始終無法過半。 另外,就黃國昌委員所提到的法官關說無刑責的情事,本會多次向社會喊話,強調司法官需權責相符、有權力就要有責任,既然給予法官極大的自由心證空間,但對於受關說而故意濫用自由心證權力的部分,更要有一套完整的刑事責任來追究,並來保護所有受到憲法人權保護傘底下人民的財產及安全。 本會強調,司法院遭質詢的時候,不是官官相護吞吞吐吐假借是個案不介入,就是推拖給其他行政機關,這種情況難怪民眾不相信司法機關會自己進行真正的司法改革,總是花拳繡腿表演呼攏一番,得過且過。 一個國家的進步與否,取決於司法的程序正義與迅速公正性,遲來的正義通常已經不再是正義,而程序正義及迅速公正審判的正義,不僅要保證民眾,也要保障執法人員的公正性與安全性,否則,我國又豈敢自稱司法獨立於外力干涉及政治關說之外?----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為非營利目組織,以促進司法民主化、法官權責相符為司法改革宗旨。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律師
留言0喜歡投書從228事件中反思汲取教訓 推動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每年的228和平紀念日,不分省籍,都深刻記得這個充滿政治悲劇的日子。而二二八事件至今為何仍一到該日就再被提起倡議 ?原因在於,事件調查的目的不在究責、正名,程序又缺乏公開、透明,導致受害家屬憎恨無法消彌持續了數十年,不僅無法為受害者及其家屬帶來心靈的平撫,更無法讓台灣人民看到政府有從此段悲劇歷史中的錯誤記取教訓並改進,進而持續撕裂台灣人的情感融合。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於今(27日)指出,228成為歷史上的痛點,不僅僅是當時濫捕凌虐逼供羅織罪名,毫無實體正義可言,也在於偵查審理程序秘密不透明,此一程序完全的不正義,讓人就算槍斃了也都找不到屍骨!思及此一二二八歷史的價值及意義於當前司法的省思,我們須心痛地呼籲,我們依舊處於一個司法程序不正義的痛苦時刻,民怨沸騰。現今在許多的案件中,由於法官不斷擴張訴訟指揮的職權,連證據調查也被納入職權範圍,更將自由心證擴大及於法律解釋、證據調查程序及事實在法律適用的效果判斷,審判核心包山包海,造就法官成為唯一不受法治拘束的法外之民,許多民眾成了司法不公的受害者,受害當事人只好繼續上訴,訴訟案子當然永遠辦不完。因此,追求司法程序正義透明度和擺脫獨裁的職權主義,刻不容緩。經本會調查,發現司法院已有一項重大進步,就是從法院獨裁式職權主義轉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根據司法院的官方網站重點指出,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達成的共識和結論中,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導的證據調查模式,取代法官的職權主導進行,讓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主要由最了解案情的當事人來主導,法院法官則立於備位地位,在證據不足且必要時才介入,以避免職權的濫用。然而,至今仍然有些許司法官固守舊有的職權進行做法,無法與時俱進,也令良好的改革初衷淪為形式。雖然,自從刑事訴訟法修正後,負責刑事審判的法官的角色從主動詰問被告轉變為更加中立的聽訟者,這樣的變化本意在於要保護被告的權益,並尋求真相和公平正義。然而本會調查,在實務上,由於司法威權幽靈文化仍然盤據,加上法官面臨巨大的案件壓力和身心負擔,「少許」本應保持中立的法官,帶著急於結案的心態,依舊利用訴訟進行指揮職權及各種「程序問題」來刁難證據提供及調查程序,從而影響了訴訟的審判品質和當事人的權益。這樣法官把案件當成自己的案件而非當事人的案件去主導的結果,就是無論是刑事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或原本就規定由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的民事訴訟程序的程序正義,至今名存實亡!本會強調,228歷史的價值和意義,不會因為事件發生了多久而有不同,我們因以228為寶貴的前車之鑑,從中得到司法必須要有實質以及程序正義的教訓。如果我們仍不重視程序正義和當事者的訴訟人權,即使不斷追查過去的威權罪行,我們依舊無法獲得真正的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就不可能實現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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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去年破獲巨大的詐欺集團洗錢機房本部,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該集團從事以匯款洗錢詐欺的不法所得,所涉金額高達88億元,但法院判處機房20名共犯各6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徒刑,全部緩刑4年,與社會期待有極大的落差。媒體報導調查指出:「過去有多件國人在國外詐欺被押解返台案例,但多數刑期都在數月至1、2年不等,且大半能夠易科罰金,讓基層警諷刺表示『與其說回來受審,不如說是回來享福。』」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於今(22)日,痛斥我國針對洗錢與詐騙犯的縱容已到了民眾難以忍受且無以復加的地步。根據刑事局統計,2023年一整年民眾「被詐騙」金額累積高達88.78億元,創史上新高,數字驚人。其中詐欺、博弈...等各種犯罪的最終銷贓管道就是洗錢,也因此洗錢對於犯罪分子而言格外重要,也是一般民眾對於這次輕判無法接受的主因! 本會身為司法改革的人民團體,與民意站在一起,共同譴責法院的輕判。法院貴為人民所信賴、維護社會安全、法治國家的終極單位,但目前看似卻未能善用法條喝止犯罪,屢屢量刑太輕、甚至以「緩刑」輕放這些洗錢、詐欺犯,犯罪成本遠低於不法所得,讓犯罪份子無所忌憚,惡行橫生。 一名不具名的司法警察官私下向本會透漏,「我們很努力抓,但是法官卻輕放,讓大家都辦案辦得很無力,更重要的是社會還會以為是我們辦案不力,造成我們的社會形象差,但明明我們都很努力地抓人,放不放人、怎麼判,我們無權過問。」 本會更在實務研究發現,居然有相當高比例的詐欺或洗錢的正犯、共犯,不管涉犯多少條罪,都會以競合原則成為一條罪,加上只要坦白罪行,最終,法院再利用緩刑的方式,讓這些詐欺、洗錢犯脫身,免去牢獄之災。連緩刑都替犯人想好,更遑論加重詐欺已有組織犯罪等法條可以使用,但法官就是不太更新思維適用新法條來加重刑度。 本會調查,自106年4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詐騙集團犯罪會同時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刑法第339-4第1項的加重詐欺罪,讓法院對詐欺集團成員,可以透過組織相互利用的共犯關係來加重承擔組織連續犯罪所累積的罪責(罪惡),以加重刑度。但在司法實務上,法官鮮少體認、運用這樣符合民意期待加重刑責的修法方式來判決,仍是以舊式的思維來做判決量刑,讓不法之徒逍遙法外,恐是詐欺犯罪率節節高升的主因? 本會表示,詐欺與洗錢已經來到歷史新高,若是法官們仍保持舊有的固化思維,顯然無法平息民怨,更有違民意修法之嚇阻犯罪的美好立意。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 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2024.2.22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為非營利目組織,以促進司法民主化、法官權責相符為司法改革宗旨。
留言0喜歡投書立院龍頭爭奪戰 建請三黨將司改列為最優先
2024總統及立委大選後,選民的激情雖告一段落,但政黨間的競爭才剛剛開始,由於這次立委席次三黨不過半,三足鼎立的格局,在台灣政壇前所未見。恰好,民進黨在總統蔡英文連任之後,就特別強調司法改革的重要性併進行部分改革,日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當選人黃國昌也打著我國還需要司法改革而進入國會,未來的國會對司法改革來說,儼然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過去這段期間,台灣的治安事件頻頻亮起紅燈,詐騙集團的囂張橫行,不少有著大好前途的青少年紛紛投入這個不正常的行業,企業權貴高階人士也涉案,讓社會陷於不安。 本會發現,網友長期嘲笑「在台灣犯罪幾乎沒有成本」,這句話雖然說得很酸、看似沒有道理,但背後卻夾帶著廣大的民怨。以詐欺案為例,不僅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推陳出新,很多老人被騙得老本無歸,甚至不少年輕人也深受其害,近年柬埔寨詐騙園區擄人模式竟然進入臺灣,以及中部百餘名大學生受到無法分期詐騙的案例,多次躍上新聞版面,更被外媒譏笑台灣為詐欺王國。但是,司法實務上,組織性3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大多不會判刑超過2年,在這種情況下,刑期與所賺的金錢不成比率,低廉且畸形的犯罪成本,導致詐騙案層出不窮,無法斷根。雖然警、調不斷想盡辦法抓人,但檢察署多僅就下游車手、販賣帳戶等單獨起訴,等同切割吃案,而法院採取必要性羈押的部份也十分寬鬆,等同讓車手繼續再犯,更離譜的是,還有少數司法人員,在詐騙集團利益的誘惑下成為幫凶。 最近又發生新北校園割喉案,校園安全也亮起紅燈,加上黑道組織目無法紀、魔爪伸入校園吸收少年,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躲避刑責,甚至成為少年犯罪歷練場所。凡此種種違法亂紀,讓台灣社會付出了龐大成本,但民眾期待執政者修法的希望卻一再落空。 此次國會三黨不過半,無論各黨怎麼合縱連橫去選立院正副龍頭,但市井小民最有感的還是切身相關的治安與詐騙問題。本人代表協會冀望各政黨要獲取民意的支持,首先應著手處理的,就是長期令人詬病的詐騙當道、黑道治國的司法改革議題,必須強力監督修法,尤其是組織性詐欺犯罪類型增列及刑責加重,以維護台灣社會公平正義為優先。 本會一再提倡「司法官有權就有責」原則中須納入「司法官有效懲戒淘汰機制」,及「司法民主化」原則中須納入偵查犯罪主體的「檢察首長民選制」,人民有了這兩大武器的時候,檢察官才不致於切割案件亂處分、法官才不致於亂放人又輕判,國家治安、社會祥和才有希望。事實上,連民眾黨所呼籲、國民黨所附和的國會聽證調查權,法律性質上,也是準司法權在立法院制衡行政權的制度設計,司法改革的重要性更加明確!因此懇請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三黨將司法改革中治安相關法案問題,列為優先改革議題。本會呼籲,三黨不過半,司改最優先!作者: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為非營利目組織,以促進司法民主化、法官權責相符為司法改革宗旨。
留言0喜歡投書停止對學術的侮辱 捍衛學術自由
文/張幸松(台北市尪公獅子會創會會長、台大校友、民眾黨大安、文山區議員候選人)身為台大校友,筆者今天非常憤怒!身為校友的蔡英文總統,為了選舉考量,選擇破壞學術倫理,不問是非,下令全黨挺抄襲論文被撤銷台大學位的林智堅!筆者呼籲,所有台大人都應該站出來,捍衛台大百年校譽! 台大也是世界百大名校,民主自由就是從「學術」自由開始,現在政府一天到晚販賣芒果乾,一邊刺激戰爭的發生;一邊踐踏學術自由!我們號稱是民主主權的國家,但今天,台大的百年校譽被林智堅的論文抄襲案汙染了!當權者卻用鋪天蓋地的輿論為其辯護,士可忍孰不可忍!儘管台大已經撤銷林智堅的學位,但身為校友也是總統的蔡英文卻說「我們支持智堅繼續努力,尋求後續的救濟,捍衛自己的人格,捍衛自己的清白。」但筆者要強調,林智堅的清白已經被台大撤銷學位否定了,無論如何替他護航,都不能掩蓋他抄襲論文毀壞學術殿堂事實!論文事小、誠信為大,如此蠻橫的作法,我相信堅守學術自由的傅斯年校長在世,也會痛心!蔡英文說,只要民進黨團結,就一定能克服重重挑戰。但她挑戰的,是台大百年的校譽、是百年堅持的學術自由、是年輕人嚴重的被剝奪感!筆者在此呼籲所有的台大校友,請站出來捍衛台大校譽,請蔡英文收回相挺林智堅決議、請民進黨不要污衊台大百年校譽、停止用政治語言攻擊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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