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債權人可以強制解約、執行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取回保價金償債,造成極大的民怨。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強調,司法實務上,很多案件的扣押、解約都逾越了比例原則,譬如以附帶醫療險或傷害險為主的人壽險,人壽險的保單價值算一算不過幾萬塊,甚至只有幾千元,竟然也被查扣進而解約,導致醫療、傷害險也跟著失去效力,這顯然極不公平,但司法實務上卻沒有明確的標準,以至於保險單位,祇能配合法院、或最多使用拖字訣來面對爭端。

雖然,依法當事人能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主張自身的權益,只是緩不濟急,許多人壽險或醫療保險、傷害險等到要用時都是救急,當事人可能連生存都有問題,根本沒有本錢再去打勞心勞力的訴訟。這看來極需立法委員的介入來修法補救。

儲蓄險或者是投資型保險,是逃避債務的漏洞,法律上應做補救、可以查扣,但是也不應矯枉過正,將在負債之前早就投保有受益人的人壽險,及真正急需用錢的低額人壽險、尤其附帶醫療險傷害險的人壽險也都納入,這種強制扣押別人壽險進而向法院聲請解約的情況,實在不符合法治社會下的比例原則及維護人性尊嚴的人道精神。

尤其,法律上由執行處直接用執行命令來終止或解除保險契約,是有疑問的,依照現行法,執行法院應該是在債務人不同意終止保約時,命請債權人另行提起代位終止保約的訴訟,不能直接替債務人終止保約。「大法庭的見解有違憲疑慮!」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

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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