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軍頭「卡神」楊蕙如,因被控以網軍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執行公務無能,被依妨害公務的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起訴,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五個月,得以易科罰金確定。楊蕙如不服判決,認為侮辱公務員及其職務罪違憲,聲請大法官憲法審判。憲法法庭於24日以憲判5號判決「侮辱職務罪」違憲,而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已讓楊蕙如的有罪判決起死回生,被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重審。這一判決在法界和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與討論,尤其是合憲的侮辱公務員罪所可以處罰的言論與言論自由的分際,變得更難拿捏。

筆者認為此一判決對「自由民主的深化」具有深遠影響,讓我國言論自由人權的保障更上一層樓。刑法的侮辱罪,可分為對平民和對公務員兩種,平民之間的侮辱罪,恰於上個月經大法官以憲判3號判決合憲;後者,對公務員的侮辱,性質上屬於「妨害公務」的罪質,進一步可細分為侮辱公務員本身和侮辱其所執行之職務2種罪名。在卡神此案中,憲法法庭雖僅形式上宣告妨害公務的侮辱職務罪違憲,侮辱公務員罪則不違憲,但如果我們依照大法官的判決理由來分析,實質上,憲判5號也等同於宣告現行刑法的侮辱公務員罪違憲。因此筆者才會說,我國言論自由人權的保障已更進一步深化,但大法官為德不足,留下一節尾巴!

根據大法官的判決理由,現行侮辱公務員罪合憲的前提是有附加條件的,就是要增加「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客觀情形」的主、客觀2個要件。大法官這種在現行侮辱公務員罪的要件上附加了2個新條件,實質上,等於修改增加了現行法的法律要件,這樣不就等於告訴我們現行侮辱公務員罪是違憲的,必須修改增加2個要件才合憲!因此,筆者認為大法官為德不足,應該同時正面將侮辱公務員罪宣告違憲,直接擴大我國言論自由的保障幅度,免得言論是否該構成侮辱公務員之分際,存在曖昧不清的疑慮!

讓筆者進一步分析,大法官為德不卒的原因。首先是,大法官所增加「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客觀情形」的後面這個客觀條件,意味著單純以言詞來幹噍、臭罵或詛咒公務員,基於侮辱言論再怎樣也只是言論,客觀上不可能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執行的程度,因此,除非有超越言詞的接近或相當於肢體暴力的行為,否則以言詞侮辱都不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因為僅僅單純屬於口頭言詞的侮辱,客觀上不可能影響公務之執行,固然不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必須以刑法309條第2項的強暴方式(腕力/暴力)來侮辱公務員,客觀上才可能達到妨害公務的程度,這時才有構成侮辱公務員罪的可能,但在法律體系上,事實上這種以暴力方式來侮辱也不會成立侮辱公務員罪,因為用309條第2項這種強暴行為方式來侮辱公務員,就會落入刑法第135條典型的妨害公務執行罪之中,仍然不會構成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也就是說,大法官憲判5號讓侮辱公務員罪增加2個條件的合憲理由,在法律體系的解讀下,其實是存在自相矛盾的!

其次,大法官為德不足的另一個理由,是越權代位立法院修改現行侮辱公務員罪,即以增加2個要件方式來合憲解釋侮辱公務員罪,這其實是違背大法官釋憲的絕多數前例,就是以宣告違憲的同時,命有關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修改違憲的現行法令,以符合大法官所揭示的2個新增條件,也就是本應依照前例宣告侮辱公務員罪規定違憲,讓法律的修改回歸立法機關來執行,而不是由司法的大法官憲法法庭來越權代刨,這樣才不至於被批判有侵越立法權的疑慮!

因此,筆者認為,憲法法庭除了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也應該進一步宣告侮辱公務員罪違憲,讓含有威嚇暴力的侮辱行為,回歸135條的典型妨害公務罪來規範即可,這樣才能真正保障言論自由,也不至於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嚴。也才能徹底解決這次也同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的下級法院5位法官的疑慮,真正免除言論是否仍會構成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程度的疑慮,即與言論自由的分際,仍存在曖昧不清的疑慮!

這次大法官判決,揭示了大法官在審判時,也會發生一般法官在審判時偶而會有的失當不足的狀況。大法官為了維持侮辱公務員罪的合憲所增加的2個法律要件理由,暴露了大法官在理解和適用法律時的體系性思考不足,將來也會繼續讓下級法官難以拿捏侮辱言行的分際。其次,此一直接增加法律構成要件的解釋方式,也違背了以往以宣告違憲並命一定期限修正法律的前例做法,滋生侵越立法權的疑慮!

希望大法官在此次憲判之後,能充分體會自己也如同一般法官一樣也會偶爾犯錯的事實,更謹慎地執行憲法解釋權責,避免自相矛盾又侵越立法權的判決,真正守護及實現司法最後的公平與正義。另外,在大法官留下尾巴、增加侮辱公務員罪的法律條件上,法學及司法實務界應進一步探究及檢討,以確保在以妨害公務的名義保護公務員尊嚴的同時,不至於讓公務員有藉妨害公務的名與機會侵害主人翁人民言論表現自由的基本權利。回到司法改革的高度來看,除了需要在法律條文與憲法精神之間找到體系性細膩的平衡,目前更需要在大方向上,針對司法核心問題提綱挈領的進行大改革,尤其是目前司法官的權責不相符及審判程序正義的不落實,這2大核心問題點上的有效改革,勢在必行,以確保人民的自由與社會的公正,能穩當紮實的實現於正義最後防線的司法審判中,這才是司法為民的王道!

文/李震華(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現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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