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12日深夜,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李姓法官,在法官宿舍不幸墜樓身亡,李法官生前曾向其妻子抱怨辦案壓力太大。這起悲劇,不僅引發了司法界內部辦案壓力的廣泛討論,也再次凸顯司法案件量過大、法官分案量超載的老問題。

司法官與司法警察自殺的事件屢見不鮮,在民眾對審判品質有所抱怨的同時,朝野領政者應超越表面的案件量過大與辦案人員不足的問題,正視問題的核心在於「案源能否截流」及「上訴能否節流」2方面。

筆者根據司法院統計處的數據,台灣地方法院刑事庭與民事庭這幾年每年新收案件超過300萬件,扣除非訟、執行、公證提存、交通及兒少程序案件數,需進入審判的訴訟案件民刑事合計也高達50幾萬件,而法官人數卻僅有2千餘人,平均法官每月分案20幾件。

筆者自己也長年投入司法工作,很清楚在這樣的案件壓力下,誰受的了,審理的品質受到強大的挑戰,不僅法官的積案愈來愈多,連心理壓力也日漸增大,為了減輕壓力、趕赴結案及考績,或者上級准予延長審判時間,或者法官自行重點抓大放小,因而犧牲了裁判品質,連帶影響了民眾的訴訟財產權益,民眾只好繼續上訴,上訴加上發回更審,惡性循環,法院永遠有辦不完的案件,而司法信任度過低的惡果,也就一直存在。

面對這樣的困境,各界及司法院高層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法,不外增加司法人員(法官助理、事務官、書記官及法官名額)、調高薪資、及加強案件進度管考要求法官加速結案,但這都是治標不治本之舉,甚至有害裁判品質。法官在進度及結案壓力下,面對案情較複雜的案件,不論是草草結案或拖延結案,都有害裁判品質,而不想草率結案的法官,又要寫進度報告說明未能結案的理由,反而是變相加重法官事務,使法官辦案的壓力倍增。正確的做法,應是截斷案件來源,讓進入法院的審判案件量降低至目前的3成以下,可從2大方面著手,一是實體、一是程序。

實體上,增加及強化訴訟前的「調解機制」,精神上掌握模倣刑事犯罪協商機制,方法上由案件分類著手,就如家事調解,或如現今車禍事件在進入法院前,就經過鄉鎮市公所及法院調解而解決9成案件,也就是善用案件類型分類,一如勞動爭議、醫療、消費、性騷擾、著作權、不動產相鄰界址或鄰損糾紛等案件分類,增加案件類型分類並將大部分類型強制進入專業人士調解或行政介入調處程序,以有效解決民刑事訟源。協會指出,目前可將案件量源最大宗的詐欺、妨害名譽案件,模倣修復式司法般列入強制調解,提供車手、帳戶提供者與被害人在刑事民事訴訟前的一次性解決管道。

程序上,基於「訴訟的嚴肅性及專業性」,以及我國不鼓勵打官司的文化傳統,應強化進入訴訟前的「審查機制」,把濫訴、尤其亂寫亂告案件,在審查時命補正後不補正者就直接駁回,同時也就濫訴的原告,嚴格地依現行法裁處一定罰款,這樣不僅可以減少至少2成以上的濫訴,同時也間接使得國人養成尊重訴訟專業,提告前要找公會或律師諮詢或撰狀,這樣不僅讓這幾年人數爆增僧多粥少的律師有案接、有事幹,而更直接運用律師人力資源的方法,是配合上述方案,聘用律師進入法院協助修復式犯罪協商、及實體調解,尤其參與訴訟審查程序,甚至,除車馬費外,以獎金鼓勵調解成立有功的律師,定能有效快速化解訟源,低成本下效益絕對高於增加法院人力。

另外,在上訴方面,我國的案件上訴率高到嚇人,可以說是已開發文明國家的笑話,上訴率高,加上上級發回更審,高院的案件量也是居高不下,連帶使得最高法院成為「塞車法院」,為了消化案量,最高法院動不動就以上訴不合程式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讓耗費心血寫數十頁上訴理由狀的律師同道受傷,結果是司法及人民均受其害,法官也是有口難言!解決之道不難,可率先實施上訴律師強制代理制,及如上所述依照案件分類類型,陸續限制需以違背法令為事由才得以上訴,即可快速解決上訴案量,同時也才可以把經驗更豐富的高院法官調度到地院協助辦案,加快結案速度又不傷害裁判品質。

筆者認為,應跳脫傳統補足法官人力思維,只要改革制度方向正確,律師界及高院有足夠人力可支援地方法院,只要著眼在訴訟前端,合理分類案件分別實體調解及程式審查,以迅速截流案源,同時限制上訴理由及強制律師代理,使上訴案件得以節流,如此後續才能進一步從審判上改革裁判品質,否則,這一案量大壓力大的問題,將持續困擾台灣的司法,最終毀壞台灣的司法威信和民眾的基本權利。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這次司法界一致砲轟的情況下,寫下千字長文「法官們反應的工作負擔過重問題,我一直很重視。」,但所提出的解決之道,如本協會上述指摘一般,了無新義,司法界法官們買不買單,端看後續發展,會是雷聲大雨點小,還是真心要解決問題?嘴上說的容易,但要怎麼做才是重點,如果無法跳脫老套補人調薪的思維,取經本協會方案,解決訴訟於前端、化干戈為玉帛,司法院再怎麼做,依舊無法根治問題的。

無論如何,這次優秀的生命就這樣逝去,筆者深切地為努力於司法的李姓法官默哀!


文/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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