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9)月,憲法法庭針對死刑的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但同時嚴苛要求限縮適用範圍,這一釋憲裁決引發社會廣泛討論。近日出現的首宗逆轉逃死定讞案,使該議題再度成為焦點。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指出:「這種實質廢死卻無替代措施的釋憲作法,加上現行假釋制度的缺失,無異於在受害者家屬的傷口上再度灑鹽。」

在大法官做出釋憲裁決前,我們已經提出了『無假釋終身監禁型無期徒刑』(LWOP, 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的替代方案,並建議附加單獨監禁或鞭刑二選一作為刑罰方式。然而,大法官的突襲式釋憲,加上立委們忙於政治爭鬥,使得這一議題難以形成共識。」

我國無期徒刑並不是真正「無期的」,無期徒刑可以假釋的規定在《刑法》第77條第1項,之前,只要關不到15年就可以假釋出獄的,目前雖修法須關到25年以上,但根據法務部於106年7月公布的數據,96年至105年間,獲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平均執行時間為13.9年;依據107年底公布的統計,97年至107年間的平均執行時間為14.6年。因此,我國無期徒刑制度不倫不類,已經背離了當初立法的精神。

筆者認為,大法官實質廢死裁決已經引發民怨,若不迅速修法以處理假的無期徒刑及處置監獄中「無教化可能的」死刑定讞者,朝野立委與政府如何能面對人民的期望?尤其被害者家屬的痛苦呢?!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一輩子須關在監獄,沒有自由沒有人生希望,其實不輸死刑的苛酷,可以作為死刑的替代方案,以解被害人及國民的怨怒不平!他舉例說,1949年德國通過憲法修正廢除死刑後,針對謀殺及反人道罪等嚴重罪行迅速實施了無假釋終身監禁制度。法國也跟隨。美國紐約州則於2007年立法廢除死刑,並引入無假釋終身監禁作為替代刑罰;墨西哥在2005年正式廢除死刑後,也對計劃性謀殺及恐怖主義罪行實施了無假釋終身監禁。

外界質疑終身監禁可能會增加納稅人負擔的問題,但事實上終身監禁可以要求自給自足。現行各監所均設有工廠,讓犯人賺取生活費,並可以設計出提撥收入的一部分,作為對被害人家屬的補償,既能緩和民怨,又能符合社會正義。

最後,筆者呼籲朝野雙方:「不要漠視民間團體的聲音。目前已有多種替代方案能稍稍貼近民意,希望立委諸公們超越政治考量,花更多心力在人民最關心的死刑及死刑犯執行議題上。」

作者: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

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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