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藝人孫鵬和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在泰國吸食大麻後,發生脫序行為,引發社會軒然大波。筆者認為,這一事件突顯了現行法律對國人在國外吸毒成癮後回國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的漏洞。因此,筆者提議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進行增訂,以確保國人返國後能受到有效的看顧和治療,從而保障社會安全。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10條之吸食1、2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有無成癮,其期間不得逾二月。筆者建議修正案新增第20條第5項:有相當事證得認定國人於國外有本法第10條所定行為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報准檢察官後(也可較嚴格的經法院許可),得於行為人入境後5日內要求協同檢驗是否有施用第1級、2級毒品,檢驗結果若為陽性(可設定濃度比率),適用本條第1項以下所定程序,但無第2項前段另作不起訴裁處之適用(因為國外吸食本來就不追究處罰)。

國人在國外吸毒,無論吸食哪一種毒品,依刑法第5條規定,不受我國刑事追訴處罰(感覺好像“無罪”?其實不是,只是不能追究)。因此,有國人在不處罰吸食大麻等2級以上毒品國家吸毒,回國後依法不得追訴。但那些2級以上毒品成癮機率甚高,若回國後無法可治,顯然將因毒癮發作、或為求解隱而圖謀不法購買,致影響我國社會治安。最近引起眾人關注的孫安佐疑似在泰國吸食毒品擾亂治安,就是一個例證。為此,筆者認為應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20條立法體例,對國人在國外吸1、2級毒品返國時,依法定程序行檢驗及觀察勒戒之必要,以維護我國社會安全。

筆者希望透過這一簡要的法律修正提議,引起立法委員的重視並促使立委採取行動進行法律修正,以確保國人返國後能受到有效的照護和治療,希望透過這些法律修正,能夠更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秩序。


作者: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

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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