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12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並由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2026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法規是中國首部專門規範原子能利用的法律,涵蓋核能開發、核安全、核事故應變以及核物項進出口管理等多個層面。

新法強調和平利用原子能,鼓勵核反應器在動力、供熱、海水淡化、氫氣生產、同位素製造及科研等領域的應用,並支持國際合作與交流,同時反對核擴散及防範核恐怖主義威脅。對涉及軍事用途的核研發則採例外管理,由國務院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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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對核子及核兩用物項的出口實行嚴格管制,需取得許可證;對出口核擴散敏感物項、濃縮鈾設施、乏燃料處理設施、重水生產設備及可用於核爆的材料,均列為限制出口範圍,違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新法亦禁止放射性廢棄物及受污染物品進口或經境內轉移,違規者將處以人民幣200萬至1000萬元罰款。

針對核事故應變,新法要求設立「核事故緊急應變協調委員會」,統籌制定國家核事故應變計畫。中國人民解放軍與武警部隊被明確列為核事故應變的執行單位,事故發生時相關單位與個人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依規報告,禁止緩報、瞞報或謊報。

新法也重視核設施與材料安全,要求營運單位依法防範竊盜、破壞、非法轉移及其他危害安全行為,同時納入網路安全管理,防範駭客入侵、干擾或破壞,以確保核設施安全穩定運作。

其中,為反制外國可能採取的歧視性措施,法案增列第60條規定:「任何國家或地區在原子能領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的,中國可視情況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此外,新法第14條明確鼓勵受控熱核融合科學研究及技術發展,同時第39條規定,國家需建立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對聚變燃料及裝置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