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中國外交部近日稱《舊金山和約》對中國是「非法無效」的,是不合乎國際法原則,如此見解嚴重偏離史實,應該探究其真相。

事實上,舊金山和約簽訂的前置程序中,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與蘇聯駐聯合國安理會代表馬立克之間,曾經有多次雙方政府備忘錄交換意見溝通(詳參人民出版社19517月北京初版《對日和約問題史料》第58~66)。「舊金山和約」所建立的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的「正義的和平,而不是復仇的和平」(杜勒斯的期盼),事隔74(1951~2025)後,難道要被推翻嗎?

195198日在48個戰勝同盟國與日本簽訂了舊金山和約。95日召開舊金山和會,杜勒斯在開議演講內容指出為何在中國缺席下簽訂和約的緣由,兹摘述如下。

各國可以延宕與日本的和約,直到一個擁有正當性與權威的中國政府出現,得到大家的認可。但是,僅因為中國內戰與國際間對中國的意見紛歧而懲罰日本,這是錯誤、殘酷、愚蠢的。

也有人認為,每個盟國都可以拒絕簽署對日和約,除非它所認定的中國政府一起簽字。但我們確定,這樣會讓日本與很多盟國仍舊處於戰爭狀態,使日本僅能獲得一小部分它該獲得的和平。的確,沒有理由去相信做為主要簽約者的日本會自願合作達到這樣的狀態。如果強迫日本在這種狀況下簽約,將製造日本的怨恨。這樣,勢必在最需要大家團結以面對嚴峻的世界性威脅時,導致並惡化盟國的分崩離析。

剩下唯一的選擇就是繼續和平進程,整體盟國與日本締結條約。讓中國缺席,以後再個別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按即後來1952428日簽訂的「中日和約(台北和約)),但是必須完全保障中國的權益。

這個選擇就是目前我們所要簽訂的條約。透過第二十六條,中國被賦予能在本約相同條款下與日本談和的權利。締結本和約的勝利盟國,拿到的權益不會超越中國。同樣的,透過第二十一條,中國無須簽約,即可根據中華民國的建議,全面性獲得在第十條日本所放棄在中國的所有特別權利與利益。相同的,中國無須簽約也自動獲得,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承認,沒收在其管轄下的日本財產。本條約完整保留中國做為戰勝盟國的權利。資料來源:雲程的雙魚鏡 HoonTing's View  該文重刊(2025123)

目前,常發現有人將「舊金山和約」說成「舊金山合約」,如此對史實認識不清,乃由於中學教育的歷史課綱誤導所致,直到「95課綱」(陳水扁執政時期制定的)「舊金山和約」才有機會讓學子知悉,「台灣地位未定論」亦可出現於教科書,此相距舊金山和約簽訂已過了55(1951~2006),後來馬英九政府「101課綱」出現背離史實、「睜眼說瞎話」的台灣地位論述,令人遺憾。

總之「舊金山和約」合乎國際法原則以及國際條約法規定,舊金山和約是一項「合法有效」的條約,應該受到尊重及遵循。期盼當年的簽約國家有必要站出來,共同澄清史實真相,並主持公道與正義,以維持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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