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因將殘餘價值僅32元的回收電鍋轉贈給拾荒婦,被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指出,翁曉玲立委為此提案修法,「貪污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落實微罪不舉的精神。對此,律師林智群痛批,亂修法比不修法更可怕,那以後公務員收賄只要推49999元(5萬有找)方案?

林智群3日發文表示,清潔隊員拿32元電鍋送人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很多問題,但結論絕對不是翁曉玲那種。微罪是指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貪污罪是最低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罪,「貪污1元也是貪污」,怎麼會變成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那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49999元(5萬有找)方案,警察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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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痛批翁曉玲,亂用「微罪不舉」這個法律名詞,「有這麼低能的立法委員,才會被犯罪者笑說法律拿他沒辦法」。大家都很痛恨貪污,所以要求「罪越重越好」,但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當你把這個罪變成越重越好,法官會變成毫無裁量空間,碰到清潔隊員這件事,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這些民眾的法律標準浮動程度,比法院自由心證還誇張。」

此外,一堆人抱怨為什麼還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林智群說明,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這沒得商量,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不過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

針對有人質疑,為什麼檢察官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林智群指出,因為法條前提是「輕罪」才可以,貪污是重罪,不適用,再轟「亂修法比不修法更可怕,不懂就不要亂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