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5)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修正,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民眾黨團提案,為讓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完善,同為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相同。三讀通過,刪除現行條文評鑑制度予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改為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制度。

三讀前,老人福利法針對老人福利機構的評鑑制度是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做為評鑑結果。不過,在長照法、護理人員法的機構評鑑制度是以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做為評鑑結果。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後,為讓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完善,同為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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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三讀後規定,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辦處分,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在三讀後表示,這次修法是導正目前老人福利機構跟長照機構有不一樣長照標準,未來以「不合格」做制度簡化、回歸照顧本質,機構若有重大疏失,所有公告、廢止機制都仍存在,希望把照顧品質放回照顧現場。這次修法或許只是文字改變,但是卻是以「人本」方式的變化。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署長周道君在法案初審時回應,目前若把等第制接軌到合格與不合格,合格者會是現行的優、甲、乙,而丙、丁都會列為不合格者,制度調整後包括教育訓練、公費安置資格、補助計畫,會同步相應調整。

周道君強調,衛福部會參考長照機構評鑑規定,會有一個合格者中的優等定義,老服機構還是可以藉此表彰機構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