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黨團提出「法庭直播」修法,台灣法學會今(9)日發出「反對以立法強行導入法庭直播制度,危及司法公正性與人民基本權」。由於現任會長劉靜怡在大法官提名投票時,曾獲民眾黨團支持,但也被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罵說「她罵過我們,支持她,不如去自殺」,加以封殺,因此,台灣法學會發出此反對聲明備受關注。

對於法庭直播,民眾黨團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認為,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於2017年決議,要求法律審之言詞辯論應全面直播,並研議事實審特定案件進行直播。為推動公開透明之司法,落實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他們擬具修法,明定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並定明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進行旁聽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適當空間之延伸法庭公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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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間團體,包括民間司改會等NGO今日舉行記者會發表「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評估,反對倉促草率修法」,要求暫緩審議聯合聲明。相較於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劍青檢改與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等團體,強烈反對法庭直播,司改會的聯合聲明反對的立場相對緩和,並支持部份民事、行政訴訟及極少數刑事件案可以進行直播。

台灣法學會今日也發出聲明,「反對以立法強行導入法庭直播制度,危及司法公正性與人民基本權」,而劉靜怡也在臉書進行「工商服務」。

以下是聲明全文:

針對近日立法院民眾黨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試圖引入法庭直播制度,本會對此草案表達嚴正反對與深切憂慮。

首先,我們強調,司法透明與訴訟直播並非同義。現行制度中已有現場旁聽、文字紀錄、裁判書上網等機制,足以達成公開透明與監督目的。相較之下,「直播」將影像與聲音同步傳播、資訊擴散與個資揭露,涉及憲法基本權層次的保障,極易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相關人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與肖像人格權等,造成不合比例的侵害。

尤其是重大刑事或高度社會矚目案件,證人與鑑定人面對鏡頭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將大幅增加,恐影響其作證意願與供述真實性。法庭原應為促進真實發現、保障人權的空間,若淪為高強度媒體聚焦場域,反將壓縮個人自主性與人格保障,進一步妨害訴訟功能。畢竟,人民雖有作證義務,但不能也不必被迫當網紅!

我們也關切,法庭影像一經直播,即難防其於社群媒體遭斷章取義、剪輯扭曲、AI加工或迷因創作,不僅侵犯當事人名譽,更可能在未審先判氛圍中,顛覆無罪推定原則,動搖司法公正性及其信任基礎。

此外,此一制度開放後,極有可能被特定政黨、意識形態團體或被告方運用為政治操作或媒體行銷工具,使司法程序朝向劇場化、表演化傾斜,失去應有之冷靜、中立與尊嚴。

值得注意的是,比較法上,法治國家對法庭直播普遍採審慎態度。美國聯邦法院、德國、日本等皆僅在極有限情況下允許錄影,且多數排除刑事事實審級。可見直播絕非普遍趨勢,反為司法審慎原則下的例外。

本會認為,司法改革方案,不應一味追求短暫的流量政治與影音的感官刺激。我們堅信,唯有維護每一位訴訟參與者的人性尊嚴與基本權,方能確保公平審判與司法信任。

因此,我們嚴正呼籲:暫緩法庭直播修法草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