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在野陣營聯手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明定未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依舊保有參選資格。該案其實喧騰已久,民進黨陣營痛批這是藍白為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的「後門條款」,但在野陣營則反駁此舉乃保障參政權、使其回歸比例原則的「法規校正」。
朝野雙方各執一詞,基本上也不是甚麼新聞,但究竟哪方說得比較有道理,不妨回溯一下該法條的修正沿革,或許就會有更清楚的切入觀點。
當年風風火火的「排黑條款」,奏效了嗎?
時序回到2023年5月,當時新上任的賴清德主席,為了回應九合一選舉大敗、民眾普遍對民進黨「黑金治國」的觀感不佳,為了釜底抽薪的來個立即回應民意,主導了被譽為是史上最嚴格的《選罷法》修正。
當時修法採取「一刀切、從嚴、溯及既往」的原則,將觸犯洗錢、貪污、槍毒等罪者,不論判刑輕重、是否緩刑,一律「終身剝奪參政權」。
然而,這場雷厲風行的「黑道零容忍」,效果如何呢?
坦白說,真正的黑道大咖或地方黑金勢力,「自己登記參選」從來都不是必然選項。即便被法律剝奪參選的權利,黑金政治仍然能以更具彈性的「代理人模式」代代相傳。
就以當初敗選檢討備受譴責的英系大老黃承國、抑或是捲入台南光電弊案的郭再欽等人為例,前者不久前才與參選台南市長的陳亭妃「巧遇」,後者則在綠營台南黨部主委的選戰中,成為左右勝負的關鍵。
顯然,他們不僅沒有消失,而且看起來還持續在政壇風生水起,所以說,您覺得當年的從嚴修法,有精準打擊到A咖目標嗎?抑或只是把流彈波及到其他C咖人物身上?難道真沒有重新檢視的空間麼?
(這種「代理人模式」,基本上不分藍綠白,譬如藍營現階段的彰化縣黨部主委蕭景田,不也是主導了縣長提名、找了形象正面的同鄉魏平政參選麼?而以北港朝天宮勢力成為白營立委的蔡春綢,其侄子之前也才涉入毆打前立委的暴力事件,這不黑嗎?套路都一樣啦!)
「緩刑」的立法意旨,選罷法不必適用麼?
法律乃國家之基石,人民行為的準則,舉凡立法的各項意旨,都該儘可能的一體適用,藉以力求法的穩定性,但2023年的從嚴修法,顯然打破了這種一致性原則。
刑法設計「緩刑」制度的初衷,乃在於「微罪不罰、鼓勵自新」。根據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在法律擬制上等同於這項刑罰從未存在。甚至緩刑期滿後,其人所犯的該項罪刑,也不會登載在「刑事犯罪紀錄」(俗稱「良民證」),真有那麼不值得原諒麼?得嚴重到給予「終身不得參選」的懲罰?
這種立法意旨的不一致,對比起《公務人員任用法》更顯其矛盾之處。
依據現行法規,一個被判輕罪、宣告緩刑的人,依然具備考取高普考、擔任中央部會文官、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資格。但倘若按2023年的選罷法修正規定,他卻連登記參選最基層村里長的權利都沒有。
換言之,假若法律的立法意旨,是冀望將黑金杜絕於國家權力圈之外,則僅宣示性的修了選罷法,而未能通盤檢討取得權力渠道的所有途徑,顧此失彼,是不是違反了所謂的比例原則呢?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結論:更高的道德標準,我贊成!
不可否認,本次藍白陣營強推的修法,其時機點確實耐人尋味,難逃為高虹安個案解套的政治聯想,而綠營對其「因人設事」的批評或也是情理之中。然而,若單純從法制健全的角度析之,所謂《選罷法》的「校正回歸」,目的或只是讓法律重新合乎一體適用的原則罷了。
當然,若從道德的制高點切入,筆者也完全贊成應該提高公職參選人的資格標準。畢竟政治人物手握公權力,理當作為全民的表率,又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社會對政治人物的操守自然必須有更嚴格的要求。如果社會大眾認為,即使是宣告緩刑的輕罪者也不應該參選,只要有共識,也是樂觀其成,但前提是:它必須一體適用,絕不能掛一漏萬。
換言之,如果我們要高舉道德大旗,將標準拉到「緩刑宣告便不得任用」的極致高度,那這把尺就不能只掂量民選公職,更必須向下要求、橫向擴散至公務機關的文官體系,乃至於政務官與政府特任、任命的所有人士。
倘若循此道德標準嚴格檢驗,試問全台灣有多少高官、幕僚、乃至於國營事業高層要中箭落馬?屆時,賴桑還能強硬的高喊「腳瘡幾根毛,清楚得很」、雷厲風行的「清除雜質」麼?
行,我佩服,並真心誠意給賴總統一個讚!
不行,則當初高喊的「掃黑零容忍」,或不過就是一場政治大秀而已,心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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