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黨團提出法庭直播修法,包括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呼籲暫緩,不過,他們並非完全反對法庭直播,而是認為「涉重大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宜審慎於具體個案試行法庭公開播」,至於刑事案件,他們則支持「徐自強案」等冤獄賠償,甚至「對MeToo揭發者之報復性誹謗案」等刑事案件,也有進行公開播送的公益性。司改會董事長黃旭田說,行政訴訟的公共性高很多,可能比較多人贊成。至於刑事訴訟,做過辯護律師可能都有很多疑慮。

對於法庭直播,民眾黨團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認為,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於2017年決議,要求法律審之言詞辯論應全面直播,並研議事實審特定案件進行直播。為推動公開透明之司法,落實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他們擬具修法,,明定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並定明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進行旁聽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適當空間之延伸法庭公開行之。

全站首選:大罷免31比0藍營大敗! 游盈隆曝結局:國會席次可能重新洗牌

不過,民間團體,包括民間司改會等NGO今(9)日舉行記者會發表「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評估,反對倉促草率修法」,要求暫緩審議聯合聲明。相較於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劍青檢改與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等團體,強烈反對法庭直播,司改會的聯合聲明反對立場相對緩和,並支持部份民事、行政訴訟極少數刑事件案可以進行直播,他們並於今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

聲明認為基於人民訴訟權保障與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觀點,認為民眾黨本次推動的草案,於程序及內容上皆有重大的瑕疵。為謹慎推動「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在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拉近人民於司法活動的距離、提升人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任,司改會提出以下3點訴求,要求立法院應認真對待此次修法,切勿強渡關山通過未經充分討論的法案:

一、法庭公開播送固有助於強化司法的公開透明,但法制化仍應建立在足以確保案件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妥適研議。

二、外國法制實踐經驗不一,成效有待評估,我國初始推動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為之。尤其是事實審個案法庭公開播送,牽涉不同訴訟類型,全面納入影響既深且廣,應經充分討論,不宜躁進修法。

三、民眾黨本次主導的修法程序草率、立法品質欠周詳,強烈呼籲暫緩審議。

他們也提出「涉重大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宜審慎於具體個案試行法庭公開播」的五個原則。:

1 限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並行公開審理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由法官依當事人聲請裁定是否公開播送。

2 為降低對證人、鑑定人的影響及當事人隱私的暴露,公開播送範圍僅限於言詞辯論,而不包含調查證據、詰問證人的程序。

3 公開播送攝影畫面的安排由法官指揮,並應以「降低對當事人訴訟活動的影響」為原則。

4 試辦期間,為減少對當事人隱私的侵害,除以國家機關或相類團體為當事人的案件,法庭公開播送應限於訴訟當事人、參加人皆同意的情形。

5 試辦期間,司法院應就法庭公開播送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以對相關制度進行檢討修正。

舉例而言,「關廠工人案」、「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RCA)案」、「平埔族西拉雅正名案」、「324暴力驅離國賠案」、「美麗灣開發案」、「頂新黑心油求償案」’「八八風災小林村滅村國賠案」等非常多的案件,皆具影響層面甚廣、公益性高的特姓:具有向公眾公關播送的價值。反過來說,原則上不行公開審理的案件,則不會納入公開播送的範圍。

至於刑事案件的法庭公開播送,他們認為「徐自強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等刑事冤案,亦有反省司法制度的高度公益性。除冤案以外,「王光祿獵槍案」、「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對MeToo揭發者之報復性誹謗案」等刑事案件,亦涉及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性別平等的重大公共利益。就此,部分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亦有進行公開播送的公益性。

他們表示,司改會過去曾在「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針對法庭公開播送制度建議研議與試辦,並慎重考慮法庭公開播送的深遠影響,以避免當事人承受不當的曝光壓力。無獨有偶,許多民主國家在研議是否要推動法庭公開播送之前,也曾透過試行、實驗的方式以了解法庭公開播送對公平審判可能帶來的衝擊,以評估公開播送法庭活動的可能性。方法上,司法院或可參考《國民法官法》的試行作法,透過「成效評估年限」與「成效評估委員會的運作」於試辦階段進行整體評估,以作為未來修法與相關配套措施的參考。

媒體詢問,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通過法庭直播決議時,司改會並沒有發表反對聲明,為何這次反對?司改會董事長黃旭田說,2017的司改國是會議,他也有參加,但是都是以個人受邀,司改會並沒有派人去。除非司改會在個別議題有很明確表達意見,否則談不上司改會贊成會反對。

黃旭田說,但是確實那次會議做成的決議,多數多數參與者朝向開放的角度。但他現在沒辦法說明當時司改會是贊成會反對。因為,印象中是有一些人樂見其成參與討論,但司改會沒有一個贊成或反對。而他們對一個議題都是經過討論,有共識才會對外發表意見。因為要有共識,所以,意見不一定有非常尖銳議場。

黃旭田說,確實有人跟律師團體、法官團體抱持強烈不贊成態度,但也相當程度的人說,適度的做公開播送,譬如重大冤案,這些定讞的被告說實在無路可走,再怎麼壞都不會更壞了,如果有公開播送,讓大家意識到有一個救援的機會,是有相當程度有人贊成的。

黃旭田說,行政訴訟的公共性高很多,可能比較多人贊成。至於刑事訴訟,做過辯護律師可能都有很多疑慮。

以下為司改會與民間團體的共同聲明:

「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評估 反對倉促草率修法」 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暫緩審議聯合聲明

台灣民眾黨於今年5月23日將《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逕付二讀,以落實「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為訴求,要求事實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得個案進行法庭公開播送。

然而,上述修正草案立法過程粗糙冒進,也未進行充分討論,引起部分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團體反彈。目前,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劍青檢改與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分別發布聲明反對輕率修法,要求開放法庭公開播送的制度改革須經審慎評估,並與各界充分溝通後取得共識,勿讓事實審法院淪為流量秀場。

對此,本會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文化環境文教基金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亞洲公共文化協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等17團體共同發布聲明,認為基於人民訴訟權保障與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觀點,認為台灣民眾黨本次推動的草案,於程序及內容上皆有重大的瑕疵。為謹慎推動「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在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拉近人民於司法活動的距離、提升人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任,本會提出以下3點訴求,要求立法院應認真對待此次修法,切勿強渡關山通過未經充分討論的法案:

一、法庭公開播送固有助於強化司法的公開透明,但法制化仍應建立在足以確保案件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妥適硏議。
二、外國法制實踐經驗不一,成效有待評估,我國初始推動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為之。尤其是事實審個案法庭公開播送,牽涉不同訴訟類型,全面納入影響既深且廣,應經充分討論,不宜躁進修法。
三、民眾黨本次主導的修法程序草率、立法品質欠周詳,強烈呼籲暫緩審議。

一、法庭公開播送固有助於強化司法的公開透明,但法制化仍應建立在足以確保案件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妥適硏議

《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為我國公開審理原則的明文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如性侵害案件、少年案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公開為之,如「應公開而未公開」將會構成判決違背法令。現狀而言,司法實務上皆已落實公開審理原則所要求的「法庭公開」。

然而,囿於法庭旁聽的時間及空間成本,縱使是對社會、公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仍只有極少數人能夠聽聞審判過程。就此,法庭公開播送的好處是可以消弭上述限制,使公眾能夠直接了解法庭活動的過程,促進人們對重要社會議題或公共議題的討論及關注。同時,這可能也有助於使民眾認識司法、去神秘化,以達到強化司法公信、促進社會溝通的效果。此一精神,也在「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上獲得共識。其後,最高法院大法庭、憲法法庭雖已陸續有常態性的法庭公開播送,但就「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則未有進一步開放。

數位時代的資訊傳播,有快速、廣泛且難以回復的特性,所有的影像傳播都面臨資訊的真偽辨識與隱私保護等多重挑戰。同時,「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也可能帶來諸如「證人畏懼作證」、「強化輿論公審及標籤化」、「片段的影像反使民眾誤解司法程序」等相反的效果。而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正是大法官於多號解釋所闡述的訴訟權保障核心。因此,我們認為推動「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的前提,在於不能影響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若反而使當事人權益受損,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二、外國法制實踐經驗不一,成效有待評估,我國初始推動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為。尤其是事實審個案法庭公開播送,牽涉不同訴訟類型,全面納入影響既深且廣,應經充分討論,不宜躁進修法

首先,憲法法庭及最高法院大法庭已有常態化的法庭公開播送,此部分涉及的均為法律問題的辯論,因其法律見解影響層面甚廣而具有重大公益性,且公開播送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較小。比較法而言,國外的法庭公開播送也多從最高審級、無涉於事實呈現、證據調查的程序起步。因此,我們認為各方對於法律審的法庭公開播送似有較高的共識。基於相同的理由,我們也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所進行的辯論,亦有開放法庭公開播送的效益。

就事實審法院而言,基於公開播送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比較法上可看到不同的制度規範。以德國及日本為例,目前的司法實踐上並未開放公開播送審理過程。

以常被引用為參考的美國而言,其實《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the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53條即全面禁止聯邦法院在刑事法庭進行中之程序,實行拍照或播送;但對於民事案件的公開播送,態度則相對寬鬆。而在州法院的層級,則有給予事實審法院依個案判斷進行公開播送的裁量權限。

英國法政策上對法庭公開播送雖較開放,但亦在攝錄對象、範圍均有嚴格限制。例如,英國刑事法庭(一審)會處理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因擔心攝錄會影響被告、證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及陪審員之權利與訴訟上表現,故攝錄對象僅限法官,其攝錄範圍也僅止於法官宣示的量刑理由,並於公開播送時採用延遲播送。

除了前述的德國、日本、美國、英國以外,其實加拿大、澳洲、以色列、義大利、荷蘭、挪威、西班牙、蘇格蘭、愛爾蘭等國,也都曾進行各種實驗探索法庭公開播送的可能性。就此觀之,以其他民主國家的制度實踐作為參考,也會因各國的司法文化、歷史經驗、社會條件差異而有所不同。因此,難以以「哪一國的月亮比較圓」作為我國是否開放法庭公開播送的依據;但也不應將其視為絕不可行的洪水猛獸,而是應該找出可行的方案,謹慎地在數位時代下拉近人民與司法活動的距離,進而提升民眾對於司法制度的瞭解與信賴。

(一)涉重大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宜審慎於具體個案試行法庭公開播送
參考國外制度及推動法庭公開播送的目的,我們認為跨出「事實審法院公開播送」的第一步,應符合下列原則,審慎進行試辦:

限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並行公開審理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由法官依當事人聲請裁定是否公開播送。
為降低對證人、鑑定人的影響及當事人隱私的暴露,公開播送範圍僅限於言詞辯論,而不包含調查證據、詰問證人的程序。
公開播送攝影畫面的安排由法官指揮,並應以「降低對當事人訴訟活動的影響」為原則。
試辦期間,為減少對當事人隱私的侵害,除以國家機關或相類團體為當事人的案件,法庭公開播送應限於訴訟當事人、參加人皆同意的情形。
試辦期間,司法院應就法庭公開播送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以對相關制度進行檢討修正。
所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並非由「社會矚目程度」進行判斷,而是須依照「涉及重要制度性問題或法律爭點」、「對一般民眾社會活動的衝擊與影響」、「對公權力的監督與究責」、「涉及的人數」等因素,由法官於個案綜合判斷。反之,單純受社會所矚目的案件,可能僅是透過媒體對名人的報導而引發公眾的好奇或對隱私的窺探欲,未必具有公益性。又從公開播送的目的來看,不論是試辦或正式實施,制度上都缺乏大規模、逐案的播送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舉例而言,「關廠工人案」涉及數千名弱勢勞工的權利,並影響「國家就業保險法制改革」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立法;「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RCA)案」除了處理多數受害者在健康損害的救濟與賠償責任外,也帶動國家及公民社會思考企業應擔負的人權侵害與環境保護責任;「平埔族西拉雅正名案」雖僅涉及特定人爭取法定原住民的身分,但也連帶影響所有爭取「原住民身分」的族人權益,並促成國家正視《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法,應如何回應平埔族群回復身分的集體訴求。除上述案例外,諸如「324暴力驅離國賠案」、「美麗灣開發案」、「頂新黑心油求償案」、「八八風災小林村滅村國賠案」等非常多的案件,皆具影響層面甚廣、公益性高的特點,具有向公眾公開播送的價值。反過來說,原則上不行公開審理的案件,則不會納入公開播送的範圍。

就公開播送的方式,考慮到證人、鑑定人可能因面臨壓力而導致不願作證,或因為鏡頭而致證詞扭曲(誇大或低估)等情形,公開播送的範圍應排除詰問人證的程序。對於物證、影像、錄音的調查,考量到內容可能會不必要地過度暴露案件細節,此部分亦不播送。換言之,試辦期間的播送範圍,應限於「言詞辯論」程序。就播送的方式,亦應以「降低對當事人訴訟活動的影響」為原則由法官進行指揮,未必需要全程攝錄法官、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參與訴訟之人。

就案件是否具備公開播送的重大公益性,制度上應由法官綜合當事人、參加人等意見後妥為決定。但在試辦期間,或宜由當事人、參加人等全體同意,以降低對個案關係人之隱私衝擊。然作為被告的國家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屬於受公眾監督的對象,原則上並無否決原告聲請公開播送之理;而就一造當事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且涉及重大公益的情形,是否以其同意為必要,制度上也有討論空間。

(二)刑事案件的法庭公開播送,宜基於本土的實踐經驗上,再行研議
本會長期救援冤案,亦認為「徐自強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等刑事冤案,亦有反省司法制度的高度公益性。除冤案以外,「王光祿獵槍案」、「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對MeToo揭發者之報復性誹謗案」等刑事案件,亦涉及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性別平等的重大公共利益。就此,部分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亦有進行公開播送的公益性。

然而,刑事案件在目前未有法庭公開播送的情況下,已因媒體的大肆報導,或以獵巫式的標籤將犯罪嫌疑人「定罪」,導致刑事被告進入司法程序前,就遭輿論「未審先判」;尤其在國民法官案件中,相關報導對於國民法官心證污染的效果,可能危及「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另外,一些研究指出,公開播送對於素人法官的負面影響,也存在於外國的司法實踐之中。

如前所述,美國的聯邦法院,至今也全面禁止刑事案件的法庭公開播送。考量到刑事審判伴隨的刑罰制裁,將直接剝奪被告的財產、自由乃至於生命,使刑事訴訟有著最為嚴謹的程序,故直接將鏡頭帶到刑事案件事實審的挑戰也更大。在欠缺本土實踐經驗的情況下開放刑事案件法庭公開播送,我們憂心會損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從台灣的在地經驗及國外的比較法觀察,均可以看到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對刑事案件帶來較大的衝擊。因此,在試行「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之初,我們認為就刑事案件的處理應更為審慎,或可待民事、行政的重大公益案件有累積一定的法庭公開播送經驗後,再行研議。

三、民眾黨本次主導的修法程序草率、立法品質欠周詳,強烈呼籲暫緩審議

再次重申,對於法庭公開播送的推動,本會認為應以不侵害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為前提。

同時,法庭公開播送也涉及諸多實際運作的難題。具體而言,法庭公開播送應採直播或錄播?如何拍攝?是否應直接拍攝法官、律師、檢察官、被告、鑑定人、證人、被害人等法庭參與人員(如:目前最高法院大法庭的公開播送,僅有簡報畫面及聲音)?畫面使用是否有限於特定目的?法院如何控制其使用,並防範與禁止偽造及變造的行為?以上問題,亦應於修正《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的同時,併予檢討、規劃。

本會過去曾在「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針對法庭公開播送制度建議研議與試辦,並慎重考慮法庭公開播送的深遠影響,以避免當事人承受不當的曝光壓力。無獨有偶,許多民主國家在研議是否要推動法庭公開播送之前,也曾透過試行、實驗的方式以了解法庭公開播送對公平審判可能帶來的衝擊,以評估公開播送法庭活動的可能性。方法上,司法院或可參考《國民法官法》的試行作法,透過「成效評估年限」與「成效評估委員會的運作」於試辦階段進行整體評估,以作為未來修法與相關配套措施的參考。

回到本次修法,本會認為台灣民眾黨推動法庭公開播送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有以下2大問題:

(一)程序草率,忽視專業意見
台灣民眾黨提出的草案於今年4月18日一讀付委員會後,未有任何討論,亦未召開公聽會或舉辦研討會收集各界意見。相反地,本案於在野聯盟的支持下,突然於5月9日逕付二讀,架空委員會的實質討論。此一立法程序的粗糙,與新國會至今處理爭議法案的方式如出一轍,閉塞言路,顯然違反國會進行公開討論、民主辯論的精神。

(二)立法品質欠周詳
民眾黨版草案因欠缺上述正當立法程序的檢視與論辯,致使其內容的錯誤與爭議欠缺檢視。其推動事實審公開播送的核心條文,為《法院組織法》草案第90條第2項:「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於公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其規範方式,至少有以下不當:

因其規定僅有被告能聲請法庭公開播送,導致民事案件僅有一造能聲請的不公現象。尤其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本規定後,會導致「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僅有作為受監督者的被告國家機關才能聲請進行法庭公開播送的荒謬現象。
就法庭公開播送影音遭偽造、變造或其他不當利用的情形,欠缺配套措施。
如前所述,社會矚目案件之定義不明且過廣,可能包含經新聞報導或網路社群關注、但不具公益性的案件,恐不利司法實務判斷「哪些案件有公開播送的價值」。
綜上所述,本會籲請立法院應認真對待本次修法,待與各界進行充分的溝通後,再逐步、階段式推動法庭公開播送制度,以避免斲傷台灣得來不易的公平審判與司法獨立。

共同聲明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婦女新知基金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文化環境文教基金會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亞洲公共文化協會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