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日正式就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 條及第95條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案,先經總統核可後,再送立法院核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憲法機關的權力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希望透過覆議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於113年12月20日第14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決議:「憲法訴訟法第四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及「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並已咨請總統公布及函請司法院查照。政院認為,3項修正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卓榮泰說,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的機關權利之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也因此,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權利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

卓榮泰再次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並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次透過覆議,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維護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指出,經研議結果,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的運作造成實質妨礙、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等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之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期限並未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此外,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之運作,且因欠缺過渡條款之設計,致令原已繫屬憲法法庭之案件無以妥善處理等窒礙難行之處。

另外,林明昕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至於過去提出的釋憲案件量數,林明昕根據司法院網站公布的統計數字指出,從以前到現在有99.1%都是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案件,僅5件是立法院跟行政院或其他各院的爭議問題。

最後,林明昕表示,這次立法院決議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既經政院研議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出覆議的總結理由。   圖:行政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