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3)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為保障受難者或家屬社福權益,明定未來請領賠償金將不影響社福身分、也不得被強制抵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但仍可自願擔保。
這次《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三讀,主要重點有2部分,首先是賠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保障低收入戶受領人的中低收入戶資格;另外,是受領財產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但受領人可自願提供擔保。
相關條文當初初審通過時,民進黨立委黃捷則表示,轉型正義中很重要的一塊是平復政治暴力的創傷,包含經濟與社會、心理層面,這也是2022年立法通過條例的目的之一。
然而,這些受難者或家屬拿到了返還的財產或賠償金,卻因為《社會救助法》的規定失去了社福身份,其實不合理。因此,這次通過三讀條文修正第8條及第23條,另外也新增第17條之1,「將依條例獲得的財產排除在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外,確保受難者和家屬能撫平傷痛,重新身為獨立完整的人」。
「台灣人民自救宣言」起草人魏廷朝妻子、前立委張慶惠在綠島人權園區內的「綠島垂淚碑」前留影,碑上由柏楊題上二十八字:「在那個時代,有多少母親,為他們囚禁在這個島上的孩子,長夜哭泣?」 圖:邱萬興攝(資料照片)
立院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 圖:張良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