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監察院7月1日聲請釋憲,但9日才提經院會通過,程序是否由瑕疵,監院今(21)日表示,本案依據監察院組織法規定,「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又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於遞狀前,已分別經由全院委員談話會、副院長召開的會議,及小組多次進行充分的討論,並循行政程序核准,且7/9為「報告案」而非「討論案」,也無院會「追認」問題,因此處理程序相並無違誤。

憲法法庭日前審理四機關提出的國會改革釋憲聲請。但監察院是7月1日就提出釋憲聲請,卻等到9日才由監院調查處向院會報告,並經由裁示准予備查。此一釋憲程序,跟2018年監院先透過院會決議才提出釋憲,卻還遭大法官會議打回票相較,恐陷程序正義爭議。

對此,監院表示,監院案件可分二大類,一、監察行政案件,二、監察調查案件。過去監察調查案件聲請釋憲,是因為依據「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21點第1項第4款規定之程序,最後需提經院會討論。

也就是,「委員會審查調查報告或調查委員行使職權,認為有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必要者,其聲請書應先送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決議後,移回原送審委員會,由原送審委員會將聲請書及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決議,併提院會討論」。

監院表示,本件非調查案件,應屬監察行政案件,依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又本次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於遞狀前,已分別經由全院委員談話會、副院長召開的會議,及本小組多次進行充分的討論,並循行政程序核准,且7月9日為「報告案」而非「討論案」,亦無院會「追認」問題,因此,該院處理程序雖與先前不同,尚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