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男子李國輝公寓縱火致9人身亡,4度判死,案由高院更審中;檢警查出,連姓女房東出租密集隔間及違章建築也有過失,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連女被控過失致死案的歷審判決書指出,連姓女子在民國104年間以親人名義購入位於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上的2棟公寓,共出租41間套房。

租客緬甸華僑李國輝106年11月間持打火機在3樓至4樓的樓梯間放火,導致火勢迅速往上面樓層竄燒,9人葬身火窟。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據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案件初勘紀錄、倖存者證詞等證據,認為連女購買公寓時,內部設計已有密集隔間、頂樓違章建築存在,但連女未做任何安全改善,就將套房出租,客觀上已違反建築法、民法等相關法令。

一審認為,9名被害人中有2人是因為離李國輝縱火地點近而遭嚴重燒傷而死,與連女過失行為無關,但連女未提供安全住居設備,與其他7人因逃生不及而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一審審酌連女為具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可隨時改善房屋不安全的狀況或暫停出租,卻未作任何有效改善而有過失,考量連女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等情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為連女犯罪事證明確,但考量她已於二審時賠償部分被害人家屬共新台幣80萬元,改判刑1年10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連女的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