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今(28)日指出,台灣監聽浮濫,按照人口比例,是美國的50.8倍、日本的1929.8倍;且規定所有電信業者都必須架設專線經過刑事局、調查局這2座監控中心,太方便檢調監聽。相較於美日2國取得法院監聽許可令狀後,必須到機房監聽,跟案件無關的內容還不得側錄,他們將提案廢除這個建置。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指出,1992年政府在調查局與警政署偷偷建置了兩座「全民監控中心」,調查局的通訊監察中心,則遲至2008年「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通過後,才取得組織法上的依據;警政署的通訊監察中心也是2001年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時才改設的,原先都是「黑機關」。

林峯正指出,而在1999年制訂「通訊保障及監聽法」時,為了保障人民的通訊自由,根本就不准許設立「全民監控中心」,直到2007年修正時,才「偷渡」了文字曖昧的「建置中心」這4個字。而變本加厲的是,通訊中心還規定全國所有電信業者必須架設線路經過這2座監控中心,也就是調查局、警政署可以不受監督,直接監控全國每一個門號使用者的所有內容。

林峯正表示,這是個獨步全球的全民監控,全世界民主法治國家沒有這樣的設計的。「到底誰被聽、誰沒被聽,我們怎麼知道?政府會把他們違法監聽告訴人民嗎?」

司改會執行委員尤伯祥也說,讓所有資訊都會經過政府、老大哥的手中,會使法律的約束成為不可能。不管是法院的事前審查或事後審查都有困難,因為根本不知道通訊監察中心到底聽了什麼?更不用說只要透過遠端的終端機設定的「無票監聽」了。

以監聽案件為例,林峯正表示,近5年(2008-12)官方數據的平均數,台灣檢察官聲請15,312件,法案核准案件10,261,監聽案件人口比0.044%;美國的聲請件數2,720件,法院核准2717.6件,監聽人口比0.00086%;日本檢察官聲請件數29.4件,法院核准29件,監聽人口比是0.0000228%。監聽案件與人口比,台灣是美國的50.8倍,日本的1929.8倍。也就是,台灣的監聽執行面上太方便了,導致檢警聲請監聽太浮濫。

林峯正以日本、美國執行的監聽為例說,他們沒有台灣的監聽中心。取得法院核發的令狀後,必須拿令狀到電信公司機房監聽,必須是跟辦案內容相關的才能錄製;日本還規定,監聽時必須有第三者在場。

林峯正指出,司改會認為要杜絕非法、浮濫監聽,必須要推動修法,廢除台灣這個獨特的監聽中心,讓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獲得保障。